明代便宜行事规则研究*

2018-02-11 13:31王小岗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御史巡抚

王小岗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明代中国幅员辽阔,通信技术却极不发达,为防止往来报奏耽误时机,官员执行某些十分重要且伴有突发状况的任务时,皇帝往往特别授予其便宜行事权,允许其径自决断,事后奏闻。便宜行事又称“便宜从事”、“便宜处置”、“便宜而行”、“便宜举行”“便宜施行”等,在明代官方记载中比较常见。现今对便宜行事关注较少①,对于明代便宜行事的专题研究尚属空白。通过对明代便宜行事的使用主体、适用范畴以及利弊得失的探讨,有助于全面认识这种特殊授权制度在明代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实际作用。

一、便宜行事的使用主体

由于授予便宜行事权的敕书中常常规定自领受官员以下悉听节制,因此领受官员或品级较高或深得皇帝宠信。有明一代,被授予便宜行事权的官员主要包括督抚、御史、六部主事,以及总兵和宦官等。

总督与巡抚是明代便宜行事最主要的使用主体。督抚是明代总督与巡抚的概称,起先是中央政府为处理地方事务而派遣到地方临时办事的官员,之后这一职位逐渐制度化,并在明中叶成为常设机构。[1]39总督之名最早出现在正统六年(1441)正月,首次出现就被允许便宜行事。当时,兵部尚书兼大理寺卿王骥总督军务,统率大军征讨麓川叛寇思任发。王骥获得任命后奏请英宗允许其便宜行事,“领军征哨,其有无赖官旗为军民之害,并城池、屯堡、驿站等项不便军民事务,许臣从长计议,便宜处置,仍具实奏闻”,他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庶号令可行,赏罚不僭,将士奋勇,灭贼有期”[2]1463-1466。英宗答应了他的请求。其实王骥早在宣德年间就被授予过便宜权,当时他的职务是兵部尚书,受命巡视边防。当他看到沿边“城堡不坚,将无纪律”时感叹到:“边防如此宜乎敌”,第二天大集官兵,将往年出兵鱼儿海时首先退缩的都指挥安敬即刻斩首,一时间“号令一新,兵威大振”。[3]592正统六年(1441)二月,征剿麓川叛寇思任发大军出发前,英宗敕谕给出了注意事宜,包括为将之道、赏罚方法、时机把握、用兵方略、保密制度、队伍纪律、粮饷运送等,并再次重申:“敕书内开载不尽者,悉听尔等从长计议,便宜处置,具实奏闻。”[2]1497-1501次年八月,麓川叛寇思任发尚未剿灭,其子思机发上奏文谢罪,叛军头目刀放革也请求率夷兵擒拿思任发父子谢罪。朝廷一时难以判断虚实,不知思任发父子是否真心革心悔罪。因此,英宗命兵部尚书、靖远伯王骥总督云南军务,镇守城池,抚安军民,肃清边境。云南军卫有司及土官衙门悉听其节制,都督同知、左参将冉保和都督佥事、右参将毛福寿所统领的京卫管军也听其调度。英宗在敕谕中提到,若思任发父子果然革心悔罪,命王骥遣人护送至京城,届时将赦免其前罪。若仍然冥顽不悔,当予以翦除。刀放革若真心愿意剿灭思任发,当给予奖励,并派兵协助。最后英宗给予王骥金牌信符,让其便宜行事。[2]1911-1912正统八年(1443)五月,思任发逃往缅甸,其子思机发复据麓川侵扰。英宗命总兵官、定西侯蒋贵再次率师征剿,也同时授予他便宜行事权,“其合行事例悉同初征,该载未尽者仍与王骥等计议,便宜处置,毋怠毋忽”[2]2109。最终思任发自杀,其子思机发伺机控制了孟养。正统十三年(1448)三月,朝廷再次命兵部尚书、靖远伯王骥总督军务,统率南京,直隶及云南、湖广、四川、贵州官军、土军征剿思机发。降敕谕王骥曰:“卿以文武重臣,夙着劳绩,兹一切军机重务,将士赏罚激厉(励),俱从便宜行事。”[2]3181-3183最终大军击溃了思机发,并将其送往北京处决。

明代巡抚常被授权便宜行事巡抚地方。如景泰六年(1455)六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马谨受命巡抚河南。敕书中记载此次河南之行的目主要包括:抚安军民、操练军马、整搠器械、禁防寇窃、修理城池、剿捕盗贼、招抚流移。敕书最后特别强调,“一应军民利病果有当兴革者,悉听尔便宜处(区)画而行,务在事妥民安,盗贼平息”[2]5479-5480。天顺八年(1464)十一月,四川籍兵科给事中孙敬奏称本地盗贼生发,攻劫州县,居民惊惶,不能安业。虽有都御史汪浩巡抚四川,但当地官员“人心恃旧,不无依违”,且因循怠惰,不肯同心协力,致使贼寇愈加猖獗。孙敬乞赐汪浩重权,一应军民利病,听其便宜处置,使三司官员勿得违抗,如此则地方可靖。英宗准奏,敕曰:“有逡巡畏缩、推奸避事者,自都、布、按三司而下,悉听尔拿问。”[4]237-238成化九年(1473)九月,兵部以边备日弛,乞命巡抚等官整饬,或遣大臣以往。宪宗敕巡抚辽东、大同等处都御史彭谊、郑宁等整饬军马,修理兵甲,筑塞关口、城堡、墩台。人事方面,命奏报现役军士中委用非人,以致军旅不精、守御无备者;罢黜自都指挥而下管军头目中贪懦无为者,别选材武智能者代之;应逮问者就尔逮问,区处以示警戒。此外,凡可革弊兴利,有益于边者,均可便宜施行[4]2321。

明代都御史与巡按御史执行监察任务时被允许便宜行事的情况较为常见。明代御史主要指都察院的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以及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官员出巡当差时,又有巡按御史、专差御史和具有监察职能的督抚等。议政、弹劾、巡按三项职能使御史成为上至六部官员,下至州县小官忌惮的对象。[5]7-8尊崇的地位使明代御史时常拥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如景泰六年(1455)二月,升大理寺右丞彭谊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命往白羊口、紫荆关、倒马关一带提督各守备等官,调度所在官军,设法修守所在关隘城垣、大小屯堡,整治器械,操练军马。代宗指示彭谊,若遇贼寇侵犯边关,可相机战守,“凡一应兴利去害、有益边关之事,俱听尔等便宜处置”[2]5423。弘治七年(1494)七月,国家粮饷重镇——东南苏、松、常、杭、嘉、湖六郡水道湮塞,成为农事之患,上命工部左侍郎徐贯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同巡抚都御史何监,亲诣其地,逐一踏勘湮塞水道,量取丁夫钱粮以次兴工修筑疏浚。凡事听其便宜处置,文武职官军民人等有负才识、谙晓水利者,悉听委用;职官敢有违慢乖方、徇私废事者,五品以下径自提问。[6]1658-1659巡按御史方面。嘉靖三十二年(1554)六月,巡抚应天都御史彭黯、巡按御史陶承学等言倭势日炽,江南脆弱之兵,纨袴之将所无法抵御,请求便宜调山东、福建等处劲兵,敕巡视浙江都御史王忬督发兵船,形成犄角攻剿之势。兵部建议由彭黯等就近调处州坑兵一二千名,招募所属滨海郡县义勇乡夫,分布防御,并请命王忬互相应援。上“俱允之”。[7]7006

六部主事包括六部尚书、侍郎等,被派往地方执行特别任务时常被允许便宜行事,其中以工部、兵部和户部为多。如景泰元年(1450)十一月,朝廷考虑到虏寇虽遣使讲和并朝贡如旧,但其重兵尚处不远,事难料度,大同一带又最为重地,特命工部尚书兼大理寺卿石璞赴大同管理军饷。此行的目标是使“各卫并各屯堡粮储充足,军民不致劳扰激变”[2]4217。至于米粮从何而出,如何搬运,俱听石璞便宜处置。七年(1456)正月,巡抚湖广监察御史包瑛奏湖广诸府苗贼作孽,“城守空虚,加以旱潦,民心惶惶”[2]5595,乞调军剿捕,并起丁壮输运粮饷。襄阳府地方流民蚁集,恐其乘机窃发,乞早预防。代宗命太子太保兼兵部尚书石璞往湖广抚安军民,禁御盗贼,允许其便宜从事。弘治十七(1504)年七月,上命工部左侍郎李鐩等经略边关,起山海关庙山口至密云墓田谷关。离京之日朝退后,孝宗将其召至暖阁面谕,曰:“边关重事,尔等往须用心整理,官军少处即为增补;官员不职者,奏来处治,务图经久,不可虚应故事,敕内该载不尽者,听尔等便宜行事。”[6]4023掌管户部二十多年的夏元吉,永乐年间曾因为减轻百姓负担坚决反对第三次亲征蒙古而入狱,洪熙年间为减轻百姓负担建议停止下西洋之事,于宣德五年(1430)正月去世。在杨士奇所题写的《少保夏忠靖公神道碑铭》中提到初建北京之时,朝廷需从东南采宫殿建材,命夏元吉自南京抵北京督视运送,且给以锦衣卫官校,命其可以便宜行事。夏原吉在运送途中“备矜恤之意”,因此“人人效用”[8]1469。正统五年(1440)七月,英宗采纳了杨士奇等的奏请,遣行在户部主事邹来学前往直隶各府修备荒政。朝廷认为近年来官不得人,隳废成法,一旦遇到饥荒,民无仰给,因此命其往修预备之政。对于人事方面,须精选各府州县官廉公才干者,委之专理。作为提督,“凡事所当行者并以便宜施行”,并开列“修备荒之政”十五条作为参考。[2]1323-1324嘉靖三十年(1551)二月,陕西、山西、河南所属州县地震“接连千里,响声如雷,震倒官民房舍,压死人口”[7]7449。世宗命户部左侍郎邹守愚往祭告各山川社稷城隍等神以及所在帝王寝庙,以奉妥神灵仰庇。并赴被灾地方设法赈济,优恤抚绥事宜,皆听其便宜行事。

除督抚、御史、六部主事外,明代总兵、宦官等特殊群体也时常拥有便宜行事权。明代的总兵指的是承担特定军事任务的将军,如总兵、参将、游击将军,以及守备、备御等,《明会典》记载其职能为统兵镇戍“天下要害处所”[9]1799,以及参与重大军事活动,如京营、专征等。军事任务的特殊性往往使总兵需要便宜行事。成化初,虏寇侵犯延绥、宁夏多地,进而剽掠陕西境内。三处官军互相推避,不能并力截杀,以致进辄失利,为患不已。由此,成化八年(1472)五月,宪宗命武靖侯赵辅佩平虏将军印,充总兵官,统制诸路兵马,赴延绥等处追击虏寇,命其总制各路军马,调度杀贼,“军中一应事情,悉听便宜处置”[4]2040-2041。宦官自永乐初起,多以专征、监军、分镇的职务参与军事活动,且时常被允许便宜行事。如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宣府守臣奏报虏贼拥众寇边,势甚猖獗。皇帝命太监苗逵监督军务,与总兵官朱晖、提督军务史琳、太监张林等往宣府征剿。在给苗逵有敕书中说道:“宣府、大同、偏头关及延绥等处游骑等兵,俱听调用。参将而下及各镇巡等官,悉听节制……官军头目人等,敢有违犯号令者,重以军法处治。其临阵退缩不用命者,指挥以下就于军前斩首示众,然后奏闻。”[6]32此外,敕书中还明确提出军中如有难拘常例的事项,允许苗逵等便宜处置。由此可见孝宗为了此次行动给予了苗逵等多大的权力,但结果却以三万大军斩敌首三级的成果草草收场。

二、便宜行事的适用范畴

便宜行事至迟在汉代就已出现,由于权责较大,便宜行事在唐宋时期多局限于军事活动中。经过不断地继承与发展,明代时便宜行事已广泛适用于整边、剿寇、治河、赈济、抚民,以及理盐、考绩等多种国家事务之中。

九边军镇是明代抵御蒙古入侵的重要防线,朝廷时常派遣大臣前往整理边备,并授予其便宜行事权。如宣德五年(1430)正月,宣府总兵官都督谭广奏报赤城屯堡垣墉卑狭,近来贼寇屡入劫掠,欲暂时将屯兵迁往长安岭南,等到春暖时节再择便地修筑城堡,增兵守备,且以半年一更为便。当时开平卫余丁唐子英等也奏告,为守御之计,欲移入长安岭南耕种,每岁候大军运粮之时随往开平供送正军。宣宗同意了谭广的建议,并指示他“事有便宜,从尔斟酌,但宜审度,务保十全”[8]1445。正统二年(1437)五月,陕西都指挥刘永言甘肃兵冗饷匮,兵备废弛。英宗命行在兵部尚书王骥临时赴甘肃镇整理边务,务在简精锐、汰冗懦、严训练、明号令、公赏罚、广屯田、谨斥堠,且耕且守,以养威蓄锐。敕书中还提到“命卿往同总兵、镇守官会议战守方略,务一一区画允当。听卿便宜施行,仍具奏闻”[2]591-593,表明王骥在整理边时备拥有节制武将、便宜行事、军法从事的权利。

盗寇行为对地方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政府在征剿时常允许指挥官便宜行事。如成化九年(1473)十月,江西南昌等府盗贼蜂起,白昼行劫,肆无忌惮,以至杀死指挥等官。朝廷起用丁忧户部左侍郎原杰巡视江西,缉捕盗贼,提督都、布、按三司,并所在军卫有司,“凡有益于军民者,悉听便宜处置”[4]2340-2341,还特别告诫他务须抚治得宜,使盗息民安。弘治十五年(1502)九月, 户科给事中吴世忠又奏“江西各府盗贼蠭起,昼夜纵横,焚掠乡村,杀逐男女,凶焰转炽不可扑”,并指出此皆由官非其人、赋役多弊所致。巡抚御史韩邦问“懦缓庸常,不出一策”,知府贞等阴夺巧求、无所不至,镇守太监董让又与巡按监察御史王哲互相讦奏,致使贼情日益严重。孝宗闻之,命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林俊巡视江西。此行目的有三。其一,调查韩邦问有无误事不职情由及及知府李复贞等有无贪酷害民实迹。其二,各处未获盗贼,严督所司设法抚捕,务令尽绝。其三,平徭均赋,以苏民困。巡视期间,若发现地方官员有贪暴为虐及怠职废事者,应拿问者拿问,应奏请者指实参奏;势豪之家敢有怙恃不悛、瘠众肥已及地方官员隐匿贼情,肆为欺弊者,痛加究治。最后提到“凡有兴利除害,弭盗安民良法,悉听尔便宜处置”[6]3533-3535。

整治河道涉及方面较多,且耗资巨大,往往需要赋予总理大臣便宜行事的权力。建都北京后,每年依靠大运河输送的粮食占全国定额的10%~20%,可以说是帝国的命脉,但受河道壅塞、黄河决堤影响,需要定期对其进行疏浚作业。治河工程涉及上至中央多部门、下至诸多省份,为保证其顺利开展,总理大臣往往需要更大的权力。如为保证运道畅通,河南怀庆府地方筑堤障沁水以济徐、吕二洪,及邳州、宿迁、桃源运道,山东兖州等处导引汶、泗、洸河诸泉以济济宁上下运道。成化以来河水淤浅,加以天旱,沁水决入黄河,汶、泗、洸、诸泉又多壅塞,以致水利不通,有妨漕运。成化二十年(1484)十二月,上命工部侍郎杜谦率其属郎中萧冕、员外郎李浚往通州临清直抵淮扬一带,会同山东、河南巡抚巡按督责三司府卫官并管河、管泉官员,逐一踏勘,修筑泉源,疏浚壅塞。凡事便宜而行,务使水利道行,舟楫无阻。[4]4368-4369黄河自宋、元以来,与淮河合流,由南清河口入海,经河南、山东、南北直隶之境,常迁徙不常,屡为民患。弘治年间,开封东南黄河旧道淤浅,致使河流北徙,合于沁水,河南之兰阳、考城,山东之曹县、郓城等处,俱被淹没,自祥符县地名孙家口、杨家口、车船口、兰阳县地名铜瓦厢,决为数道,俱入运河,以致运河张秋段形势危急。弘治六年(1493)二月,孝宗升浙江布政司左布政使刘大夏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命其自河南上流及山东、两直隶河患所在之处,逐一躬亲踏勘,修治决河。至于所用桩木,所需军民夫役,何时动工等问题,可便宜而行。一应文武职官,敢有怠慢误事者,轻则量情责罚,重则径自送问刑衙门问理并参奏。[6]1353-1357

灾荒时期若赈济及时可减少流民与盗寇的产生,有利于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成化元年(1465),保定、淮扬等处大雨连绵,田禾无收。八月,命工部右侍郎沈义右、佥都御史吴琛巡视民瘼。如果人民缺食,先发见在仓粮,验口赈济。如果本处食粮不足,可于附近州县官仓借粮,或劝借于大户殷实之家。如赈济之粮食用已尽仍需接济,被灾之家户内一应科差税粮量为减免。春作之时,为缺少种子、牛具者措办所需。凡有御灾救荒之事,悉听便宜施行,然后奏闻。对于坐视民患及贪酷罢软者,拿送巡按御史等官依律问罪发落,廉正有为者奏请旌擢。[4]395-396成化十七年(1481)十一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何乔新受命巡抚山西,会逢山西发生饥荒,“人相食,逃徙他境者什四五”。朝廷命何乔新往赈,“许之便宜行事”。他先请朝廷发内帑并卖淮盐得银数万两,然后劝富户及僧道士捐输得银数十万石,选司府官分部赈济,死者为业塜葬之,僦民疏沟渠而偿以粟,“所活凡三十万人,招回复业者十四万人”[10]159,出色地完成了赈济任务。

土地兼并的不断加剧与赋役的日益苛重使流民问题愈加突出,若不及时招抚将危及地方治安,甚至动摇政府统治。保守估计,至成化中叶,各省流入荆襄地区的流民总数在二百万左右[11]64,政府面临赋税、徭役无法征收、社会治安无法保证的问题,多次派遣重臣前去设法招抚。如成化六年(1470)十一月,兵部尚书白圭上奏荆襄用兵事宜时认为,流民多因饥寒所迫不得已而沦为盗贼,应允许其改过自新,以抚恤、劝诫为主。如执迷不服,再进行讨伐。凡军中事宜,悉应便宜而行,上“从之”[4]1651-1652。成化十二年(1476),湖广荆襄、河南南阳等处流民自往年驱逐之后,多去而复来,近来又相继灾伤、逃民渐众,益相聚集。五月,敕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原杰往荆襄等处抚治流民。除原有附籍外,新聚流民查其籍贯与名数,或编排户籍附入州县,或驱遣原籍复业。具体如何决策,由其酌量事势,便宜处置。[4]2795-2796

此外,理盐、考绩官员拥有便宜行事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弘治年间盐课递年亏欠,客商往往不肯报中,原因在于“买窝中纳多费资本,而支盐之处又被官赏官卖长芦夹带及官豪势要有力之家挨撑”,一时无盐支给,守候年久,客商只得借债买盐抵充官课照引发卖,盘费又加数倍,致使客商受亏。盐课亏欠则是因为各场灶丁多缺,而有司不进行佥补,山场草荡多被豪势占据,仓廒锅盘年久损坏而不修治,灶丁艰窘无所赈恤,灶丁所煎盐课又强收私家潜卖与人或答应势要,因此,官盐不足、私盐盛行,加上运司姑息逢迎,御史因循不理,盐法既坏,边储难充。弘治元年(1488)七月,命户部左侍郎李嗣、刑部右侍郎彭韶俱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赴两淮、两浙清理以上盐法问题。凡事命其便宜处置,务使“盐法兴举,奸弊革除,商贾疏通,边储给足”[6]403-406。考绩官员便宜行事可对地方不称职官员进行及时清理。如成化六年(1470)二月,时任兵部尚书白圭等奏称:“陕西延庆、平凉等处人民累遭寇掠,四川疮痍未瘳,两广盗攘未息,疫疠大行于闽粤,灾异迭见于淮南,且连年四方旱潦相仍,南北畿甸、河南、山东雨雪愆期、二麦槁死,荆襄流民动以数十万计。”[4]1466-1469乞命大臣循行天下,考核政事得失,黜罢不才官吏,询究军民利病。议入,上命陕西、山西、山东、湖广、荆襄、两广、贵州、南北直隶等有巡抚、都御史官员者就委施行,河南、四川、浙江、福建及直隶大名等府无巡抚官者派巡抚前往,凡一应军务、民情,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悉听便宜处置。敕书中还列举了处置地方不称职官员的参考办法:奉公守法、廉明仁恕者,以礼劝奖;贪酷害民者,为民;老疾罢软误事者,致仕冠带闲住;军职害军误事,询察得实,一体罢黜。

三、便宜行事的利弊得失

明代便宜行事始终无法成为正式制度,不仅仅因为其与君主专制政体相左,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在优劣两端的作用都十分明显。

便宜行事的优势体现在激励臣节、把握战机与提升效率方面。如永乐二年(1404)冬十月,有御史指控甘肃总兵官、左都督宋晟“擅窃威权事”。上曰:“任人不专,则不能成功,况大将受边寄,岂尽拘文法。”在敕书中又激励宋晟道:“前者御史言卿专擅,此言官欲举其职,而未谙事理。夫为将不专,则功不立。朕既付卿以阃外之寄,事有便宜即行之,而后以闻。自古明君任将率用此道,而忠臣事君亦惟在成国家之大事,岂拘细故。”[12]611永乐七年(1409)冬十月,敕甘肃总兵官宁远侯何福,曰:“朕以边寄付尔,常命尔凡有便宜,先行后奏,毋俟报可。卿先朝老成,朕所委托勿怀多虑。盖边务至重,若必俟奏报,恐失事机。”[12]1282宣德四年(1429)正月十四日,驻守宣府镇赤城的指挥同知方敏奏报屯兵缺少农器,想要前往北京和大同置办,但须到开平卫开具关防凭证,至开平卫需出独石口,此处常有虏寇出没,往来废时废力,且有危险。因而奏请自置关防凭证,而户部尚书郭敦以指挥同知没有私置关防的先例为由拒绝,宣宗批复道:“边境事或有重于此者,使守将得从便宜,则缓急可行其从之。”[8]1200-1201如此一来,既节省时间,提升了效率,又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便宜行事的缺点则是容易导致官员恃权擅杀、专擅威柄的局面产生。如嘉靖二十六年(1547),世宗命朱纨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抚浙江,允许纨奉诏便宜处分。朱纨“乃严为申禁,获交通者,不俟命辄以便宜斩之”[13]8351。这种便宜杀戮行为被弹劾为“擅杀”,后朱纨在革职按问期间服毒自尽。成化十二年(1476)十二月,巡抚辽东右副都御史陈金戊奉命出关之后,对各卫军职中被愬告的人“以便宜处画,量罚马匹、布花给授士卒”。至广宁时,对于都指挥以下不法者“欲拘之,则恐误边防,欲执之,则初无敕旨”,于是请求效仿前任都御史彭谊“凡都指挥以下有应执问者,听庶奸弊可革”。兵部认为“今军职有罪,不行劾奏止以情罚之,固非所宜,至若逮问方面军职,法应上请,岂得专擅”,宪宗诏曰:“人臣不得专擅威柄,虽有一时假以权宜者,非常法也。陈金戊欲请敕自都指挥以下径行执治,是欲专擅威柄邪,所请不允。”[4]2940万历三十一年(1583),拥有便宜权的宋纁巡抚保定时,在获鹿诸县发生饥荒时,不经请求就便宜赈济,引起万历皇帝的不满。万历皇帝认为获鹿位于京畿附近,完全可以先请求再行动,“灾重及地远者便宜振贷”[13]5889。事后,虽然没有治罪,但对官员先赈后报进行了限制。

总之,明代君主在应对国家治理中较为重要且伴有突发状况的事务,如整边、剿寇、治河、赈济、抚民,以及理盐、考绩时,通过授予督抚、御史、六部主事,以及总兵和宦官等官员便宜行事权,使其更好地完成任务。便宜行事有利于把握战机、提升效率和激励臣节,但同时容易导致官员恃权擅杀和专擅威柄等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加强的现象出现,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其在国家治理中被频繁使用却始终无法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注释]

①何玉红:《“便宜行事”与中央集权——以南宋川陕宣抚处置司的运行为中心》,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四期;王轶英:《宋代便宜行事规则研究——以军事活动考察为中心》,西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杨虎得、柏桦:《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史学集刊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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