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2018-02-18 01:17倪小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倪小娟

【摘 要】随着贸易的快速发展,买方在贸易市场上又占有优势地位,下游供应商一方面要满足客户结算需求以获得更多客户,另一方面需要解决自身资金融通问题。因此,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发展。论文通过识别不合格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实践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rade, and the buyer ha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trade market. On the one hand, the downstream suppliers need to meet customer settlement needs to get more customers, on the other hand, they need to solve their own financing problems. Therefore, as a new settlement method, commercial factoring has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and developed rapidly. Through identifying the legal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fer of un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accounts receivable, the legal risks in practical operation are avoided.

【关键词】商业保理;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风险

【Keywords】 commercial factoring; 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 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D922.28;F275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2-0056-02

1 引言

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融资受到大家普遍青睐,但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的多样性,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面临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商业保理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被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所调整。本文将以合格应收账款为基础分析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合格应收账款范围

第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②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③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④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⑤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1]。

第二,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限制情形外,同时各试点区的相关监管办法也有多种限制,例如,我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约定了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的其他不得转让情形,因此,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②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③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④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⑤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⑥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⑦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⑧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⑨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⑩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2]。

第三,除上述地方监管办法规定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外,《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综上所述,符合商业保理要求的合格应收账款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应收账款具备有效、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关系;②应收账款具备权属清晰且并依法可转让的特点;③应收账款不存在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情形,但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④未来应收账款(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不可转让,但商业保理业务中针对不同保理商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视自身情况而定;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⑥应收账款的买方对付款义务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辩。

3 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保理立法仍不健全,伴随保理业务的发展必然产生相关问题,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如何预防和降低风险,更好地解决问题,使得保理业务能够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目前商业保理中“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保理”是两个风险比较突出的方面。针对上述两个主要问题,本文重点分析如下问题:

3.1 基础合同交易是否真实有效

该基础合同项下交易是否真实合法,签字人是否具备签字能力或授权、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除了核查交易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往来凭据等,还需要查明债务人(买方)的其他业务合作关系,判别是否为其常规业务。

3.2 基础合同是否按约履行

该基础合同是否按约定履行,或卖方可以提供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或将要履行的证明。尚未履行的合同,实践中成为未来保理业务。保理应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例如,可让卖方提供货物发送单据或者履行情况报告或证明文件,否则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拥有所有权是不确定的,若买方以此拒绝付款,无法实现该应收账款债权。

3.3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按时交付

我国民法规定,基础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仅履行通知义务即可,非经债务人同意。但实践中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应确保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否则债务人会因此发生纠纷提出抗辩。

3.4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基础合同卖方与买方是否有历史交易,关联关系。如在历史交易中的买方可对卖方进行抵销或抗辩,则未来争议会对商业保理产生瑕疵。

3.5 应收账款被多重转让

我国尚未有应收賬款转让登记或公告的平台或途径,保理商没有公开的途径查询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被转让过或有其他瑕疵存在,必然会出现如“一房多卖”的类似情形,使得保理商与其他债权受让人产生权利冲突。

综上所述:目前商业保理过程中“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保理”两种情形风险比较大,如保理商受让了不合格应收账款或者未来应收账款,可能要面临无法向买家主张债权或买方行使抗辩权的风险,导致行使债权困难或遭遇法律诉讼或仲裁。

4 预防措施

4.1 基础交易合同角度防范

针对该基础交易项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真实,签字人是否有签字能力及授权情况下风险防范。首先应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然后可就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追加担保或保证,最后可审核交易发票及其他书面材料,查询交易价格是否在正常范围区间等。在此基础上针对签字人签署能力及权限可追加证明材料或声明。

4.2 应收账款转让角度防范

针对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通知书中应提及转让的额度及受让保理商。债务人收到通知书应返回回执,确保其收到通知。现实操作中称为“应收账款确权”。必要情况可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确权流程。

4.3 增强增信角度防范

针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历史交易及结算情况予以关注,可要求债权人就其之间除披露的交易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予以承诺说明,必要时可就其可能发生的抵消、抗辩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担保,以避免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债务人因与基础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行使抵消、抗辩权,从而无法保证保理商债权的顺利实现。

5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的基础,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对控制整个保理业务风险极为重要。分析商业保理中合规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使保理商能在实践过程中完善操作流程、规避各类风险及争议。但目前我国保理仍处于初级阶段,立法还不完善,对于争议比较多的合规应收账款及未来保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完善的保理业务操作制度、流程,如债权转让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卖方或保理商均有权为债转的通知方,未来保理可视条件转让等。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Z].

【2】闽商务外资〔2015〕2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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