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寓禁于征”禁烟政策评析

2018-03-07 21:18
皖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鸦片清政府李鸿章

刘 燕

(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烟毒泛滥问题是中国近代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学术界对于近代禁烟史作了不少研究①,但多从宏观角度入手,对近代以来的三次禁烟运动进行整体研究,以政府行为为主,极少涉及个人。晚清肱骨大臣李鸿章在近代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界对于他的研究成果颇丰②,而关于李鸿章的禁烟主张则少有人注意。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究,以期拓宽对李鸿章及禁烟史的研究。

一、李鸿章“寓禁于征”禁烟政策提出的背景和动机

(一)国内烟毒屡禁不止

鸦片(Opium),俗称大烟,是从罂粟汁中提炼出来的具有麻醉功效的药品,但长期吸食,极易上瘾,甚至中毒。罂粟唐中期始由阿拉伯商人带入中国,主要作为观赏花卉。宋明时期,始将鸦片作为药物进行食用。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鸦片开始列入关税表中,准其输入,税银每十斤二钱。之后税率屡次提高,但输入量却因需求不断而不减反增。清初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开海禁,并将鸦片作为进口药材进行收税。到雍正七年(1729年),由于贩卖和吸食鸦片的人日益增多,危害日显,清政府颁布了首个禁烟诏令,规定对贩鸦片者“收买违禁货物,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对私开烟馆者按照邪教“拟绞监候”;对包庇走私以谋利的兵役“照枉法律治罪”;对监管失职的官员“均交部严加议处”[1](P16)。乾隆继位后,也下旨申明“鸦片为此地所严禁之物品”[1](P18)。但这些法令都没能制止鸦片的蔓延。乾隆年间(1736—1795年),吸食鸦片的方法迅速由沿海传入内地,各地很快出现了一些专卖鸦片的烟馆,甚至京师一带已有贩卖鸦片者。鸦片如瘟疫一样,在全国各地蔓延。到乾隆后期,每年有数千箱鸦片运入中国。面对这一严峻情形,嘉庆帝决心严令禁烟,“不准再有带鸦片入中国之事”[1](P22)。他为此多次颁布严禁鸦片的谕旨,可惜嘉庆年间的禁烟举措也未能达到预期的成效,鸦片走私进口的规模越来越大。道光帝继位,三令五申严禁鸦片入口,然“吸食贩卖偷漏放纵如故”。据统计,从道光元年至道光七年(1821—1827年),平均每年进口鸦片4708箱;从道光七年至道光十四年(1827—1834年),平均每年进口增加到18712箱;从道光十五年至道光十八年(1835—1838年),平均每年进口高达35445箱[1](P329)。道光十九年(1839年),为使禁烟有法可依,军机大臣等议定《查禁鸦片烟章程三十九条》,这是清政府颁布的最为严厉的禁烟法令。然而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开放通商口岸,使得朝野人士对于禁烟的努力全然空掷。“香港成为鸦片输入之中心,沿海各口岸均成为鸦片贸易之市场”[1](P81),清政府的禁烟政策名存实亡。进口鸦片供给量的激增,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瘾君子,鸦片供不应求。本土罂粟的种植开始兴盛,“种罂粟亩所出,视农田数倍,……官民皆有所利,以至四处蔓延”[2](P2)。“各省种罂粟者,连阡接畛,农家习为故常,官吏亦以倍利也,而听之”[3](P300)。可见废农田而种罂粟的情况屡见不鲜。国产鸦片的产量猛增,大有替代进口鸦片的趋势,李鸿章正是以此为依据,提出了“以土抵洋”的政策。

(二)清政府被迫签订“准许鸦片输入中国合法化”条约

咸丰六年(1856年),为了扩大在华利益,英国联合法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腐朽的清朝军队在战争中节节败退,英法联军胜利在望。英国为了扩大鸦片贸易规模,攫取财富,派遣额尔金为全权特使,以期通过谈判并签订条约的方式,达到鸦片贸易合法化的罪恶目的。因为太平天国运动而元气大伤的清政府,又被英法联军搅得焦头烂额,只希望能与英法早日达成“合议”。咸丰八年八月(1858年8月),咸丰帝密令中方议和代表大学士桂良,在谈判中可以同意英方全免洋货关税与鸦片弛禁等无理要求。十月,英方代表额尔金在谈判中正式提出了“鸦片贸易合法化”的要求。十一月,双方正式签订“议和”条约,即《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该不平等条约的第五款明确规定,允许鸦片纳税进口:“向来洋药(即鸦片)……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三十两。”[1](P109)这就意味着清政府公开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英国这一罪恶而又无理的要求终于在战争的炮火下得以实现。罪恶的鸦片贸易不仅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而且不断摧残着国民的身心健康。清代政府对于鸦片一直主张严禁,《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签订,对中国政府的禁烟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清政府既同意了鸦片贸易的合法,自然不能违背条约严禁鸦片。李鸿章意识到不能公开“塞源”,而“遏流”就更难实现了,倒不如“寓禁于征”,提高鸦片进口关税。如此既能遏制国民购买力,又能增加税收,一举两得。

(三)国库空虚财政困难

两次鸦片战争导致的巨额赔款,使清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再加上长达十四年之久的太平天国运动,使得全国十余省份陷入战火之中,严重影响各地的税收。清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军费开支巨大,“各省库储支绌,历年欠饷积至一百八十余万两”[4](P212)。李鸿章就曾因军费问题多次上奏朝廷,称“淮、沪、扬、镇等营军食缺乏”,“教练各营饷项,暨采买军火筹款,为数甚巨。所收关税,入不敷出”,且“各口所收税银,按月尽数拨解树字营军饷,并无丝毫存储。所有前项参价银两,委实无款可筹”[5](P497)。他还提及,交战各省“惨不可言。小民耕种失时,流离转徙”[6](P326),根本无暇农桑。光绪初年绵延数省的“丁戊奇荒”,更是雪上加霜。时任山西巡抚的曾国荃道本省“无余款可抵目前之急”,且“现在东漕急需运费,各郡辎重牛具急需筹备。无一项可以稍缓须臾者”[4](P722)。此外,为了学习西方以求自强,洋务派不得不向朝廷筹借饷需,因“地方著名瘠苦,并无额外可筹之款”,“进款愈少,出款愈多,遂至罗掘一空”[4](P921)。甚至内务府需用的银两都因“苏省办理军务,各前道经收税银尽数凑解军需,以致未能照解”[5](P497)。为了扭转财政赤字,清政府想方设法进行搜刮,甚至首开厘金之税,但都杯水车薪,未能真正解决。作为肱骨大臣的李鸿章,一方面清晰地认识到国库空虚的现状,一方面出于兴办洋务筹建新式水军的需要,建议朝廷对鸦片弛禁,并附重税,借以缓解财政紧张入不敷出的窘境。他在写给同僚阎敬铭的回信中痛心疾首,“海内困穷已极,理财又难得其人”,“内外库储俱竭,部款固无可请,……财赋素雄者,今亦寅支卯粮,毫无储积”[7](P186)。

二、李鸿章“寓禁于征”禁烟政策的主要措施

李鸿章对当时国际国内环境多方考量后,于光绪七年六月十六日(1881年5月9日)上奏朝廷,他认为“洋药流毒甚深,既难骤然禁止,只可先加厘税,借以稍济饷需,而烟价较增,吸者或渐减其瘾”[8](P394),同时他又担心“厘税加增太重,恐致偷漏愈多,亦须统盘筹计”[8](P394)。针对这种境况,李鸿章大体提出了三方面政策:

首先,设立洋药公司管控鸦片进口途径。李鸿章认为香港乃是“洋药偷漏之源”,各省实施的禁烟政策不过是“截流”而已,“凡事清其源则用力少而程功易,截其流则需费多而收效寡”[8](P395)。因此,他在奏折开篇就提出“查洋药系由印度先到香港,然后分运进中国各口。香港为英国属地,中外奸商即于该处私相授受”[8](P394)。中转环节监管无措,使得大量鸦片“不经新关,不收税厘,而由沿海各项民船渔艇零星潜运内地,且多不入有关卡之正口”。据他推算,每年运至香港的九万四千多担鸦片,除去运销越南、新加坡等处的一万担外,应有八万四千余担缴税入关,但是,实际报税的仅有六万九千担左右,可见至少有一万数千余担鸦片走私入内地[7](P448)。然“各省滨海之区,袤延万余里,河港纷错,沙岸无垠,势难处处设卡”[8](P394)。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李鸿章在奏折后附有《议设洋药公司片》,主张在香港设立洋药公司,与英属东印度公司签订合同,限定每年运往香港的鸦片数量,统一归该公司承买并发售内地各口,不允许私人径运,借以从源头解决香港偷漏税厘之祸。至于该公司应交税厘,“则明立保结,严定章程”[8](P399),一切事务听官员主持,保证毫无偷漏。这样不但“岁饷顿增数百万”,而且可以裁撤各省口岸及内地关卡的巡船,节省国库开支,一举两得[8](P399)。

其次,规范内地转运关卡严防偷漏。李鸿章指出,洋药厘税较重,势必会造成偷漏者众多。一方面,内地路径四通八达,偷漏者诡计多端,更有亡命豪强之徒结帮贩运,执持兵器强行闯关。而且,鸦片拆箱之后,轻小便携易夹带,即使通过关卡也不易搜检;另一方面“走私者即偶被查出,但分给时值十中之一二,……已足偿数月之辛金,未有不纵放者”[8](P394-395),甚至出现“署一年州县缺,不如当一年厘局差”的现象[4](P851)。虽在香港设立洋药公司最为省力,且效果最佳,然香港作为英国属地,设立公司一事,还需要英国总督首肯才可实现,因此规范内地转运关卡,严防偷漏必须先行。他提议,在海关设立关栈,鸦片进关后全部存入栈内。关栈由清廷管理,与洋人无涉。华商需要购买时,赴海关厘局交足捐税后,到关栈领取。同时,所有口岸转贩鸦片的华商字号,必须先缴费银五百两购买部帖才能开设。并令五家联保,实行连坐,一家偷漏,全部同罚。这样,一方面领部帖要缴费且厘捐较重,转贩者势必减少而利于稽查;另一方面出资领贴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自然会自发举报私贩者。此外,设小轮船在海面巡缉,零星偷运者一经发现全货充公,整船贩运囤积者必重惩。

最后,加增鸦片捐数“以土抵洋”。咸丰八年(1858年)鸦片贸易合法化以后,清政府在上海设局抽厘,外国与本国烟商在各口岸进行鸦片贸易,需按议定税则纳税。对外国鸦片每百斤征银30两外,另向购进鸦片的华商加增税厘50两,鸦片进入内地以后,按照国货再征收厘金。对于进口鸦片的税厘问题,中英双方主张相悖,清政府希望通过提高鸦片税厘以限制进口,同时也增加关税收入。而英国政府则希望减轻鸦片税厘以扩大对华的鸦片贸易,攫取巨额财富。光绪七年(1881年),南洋通商大臣左宗棠奏请大幅度加征鸦片税厘,如此鸦片的价格自然水涨船高,“价贵瘾轻者必戒,瘾重者必减,由减以至断瘾尚可期”[8](P397)。李鸿章完全赞同左之主张,并进一步提出增加捐数,“必须各省议定,统归一律”,中央下旨核定日期后,各地同时开办,以免“一口独重,奸商趋避”[8](P395)。他还建议鸦片既不能禁,还不如大量种植罂粟以驱逐进口鸦片。“土烟之毒,究比洋药为轻,而民财亦不外耗,倘将来洋商无利可图,洋药渐不来华,再增土烟厘税,亦加厉禁,尚未为晚。”[8](P396)即暂弛土烟之禁,国产鸦片不分产地,一律按照进口鸦片税数三分减二征收,以夺洋商之利。

三、李鸿章“寓禁于征”禁烟政策的实施与影响

为了将“寓禁于征”付诸实际,李鸿章进行了多方努力。此前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俟售卖时洋商照则完税。并令买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但关于征收的具体数目并未达成共识,只写到“应抽税厘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4](P256)。为统一税数,并提高鸦片进口关税,李鸿章多次与英国公使威妥玛进行谈判。他始终主张“百一十两,不可再减分毫”[9](P80),并在送交威妥玛的《会议洋药税厘并征专条》中明确写道:“洋药运进中国口岸,每箱除正税三十两外,拟加征银八十两,税、厘并征,应合银一百一十两。”[9](P82)但是,英国政府担心加厘过重会导致鸦片滞销,所以坚持“九十两无可再加”。李鸿章“连日与威使往复辩论,几于舌敝唇焦”[9](P87),英国最终允至百两。在此基础上,又经过出使英法大臣曾纪泽的不懈努力,终于在光绪十一年六月初七(1885年7月18日),会同英国外部大臣沙里斯伯,在伦敦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明确规定进口鸦片一律“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4](P1964)。次年朝廷下旨“洋药税、厘并征一事,……均于本年正月初八将旧捐截止,即于初九日在新关并征”[10](P225)。这一政策改变了以往鸦片进口的混乱情况,化零为整,抑制走私,有效保障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燃眉之急。对于在香港设立洋药公司一事,李鸿章特派马建忠亲到印度进行详谈,“使印度岁出鸦片或专售于中国国家,或专售于中国所指为承揽之人,通盘交易,无须辗转于他商之手”,这样“中国于进口洋药无虞奸商之偷漏,贵国于出口鸦片亦岁有定项之可收”,“斯为两全之策”[9](P83)。但由于印度公司忧虑甚多,这一计划无疾而终。然而李鸿章提出的“鸦片箱数立有定额,每岁递减,约积至二三十年之久减完,自然禁绝”,为“清末新政”时实行的鸦片输入逐年递减埋下了伏笔。光绪十六年(1890年),总理衙门和户部奏请整顿土药税厘,李鸿章大表赞同,称此举“既可裨益饷需,且亦收回利权之一助,并可以征为禁,隐寓崇本抑末之意”[4](P2735)。不仅如此,征收土药税厘还可革除历年积弊,防止地方征多报少,偷漏税款。从此,土药税收成为清政府一大税收来源。

“寓禁于征”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禁烟,然而实际上并未起到禁烟的作用,甚至更加剧了烟毒的泛滥程度,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远超于清政府既得的眼前利益。一方面,这一政策没有真正限制鸦片的进口量,中国的鸦片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度上涨,鸦片的进口数量始终是中国对外进口货物的第一位。鸦片进口的不断增长,使清政府白银继续大量外流,这些沉重的经济负担最后还是落到了中国广大人民身上。另一方面,“以土抵洋”大大助长了国内罂粟种植的兴起,对国产鸦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各地官员为了增加税收,甚至鼓励民众种植罂粟。到1890年代末,全国每年鸦片产量高达60万担,是同期进口鸦片的10倍。而且,在土药价格低廉且便于买卖的催化下,烟毒从上流社会向普通百姓蔓延,以致二三十年间,上至达官贵人,下至普通百姓,都成为烟毒的受害者。

四、结语

李鸿章的禁烟政策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自身的需要。从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到被迫同意鸦片贸易合法化,无一不是强权即公理的体现。国际地位的低下使得中国基本丧失了外交乃至内政之主权,深谙此境的李鸿章不敢断然与英国翻脸,只能委曲求全,“寓禁于征”。这是大时代的选择。同时,作为提倡学习西方以求自强的洋务派领袖,李鸿章又有着提高鸦片税厘以济饷需的需要。他在奏折中就明确指出:“至天津所收洋药厘金,向供海防练军兵轮船薪粮及地方善举之用。……拟此后洋药进口,除海关每百斤收税银三十两外,……以六成划补天津从前收款,解交津海关库,仍为军饷船粮善举等用。”之后他也曾多次奏请朝廷“于药厘项下自归关并征之日起,每箱提银十六两作为道库洋务要款之用,庶足维持成局”[10](P55)。今天看来,李鸿章的禁烟政策弊大于利,但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环境,全盘否定他的功劳。清政府整顿海防,配备新式兵器,建设近代海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增加后的鸦片税厘,“海防经费,始有专款可支”[4](P1557)。

注释:

①相关研究有王宏斌:《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王宏斌:《试论中国禁止鸦片烟毒的经验与教训》(《中州学刊》1995年第1期);王金香:《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禁烟》(《民国档案》1996年第2期);吴春梅:《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与清末的禁烟运动》(《江海学刊》1998年第4期);张龙秀等:《中国近代三次禁烟运动之比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方俊:《中国近代的禁烟运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马德坤:《论清末禁烟谕旨与禁烟新政》(《唐山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王明星:《晚晴政府两次禁烟的不同成效及原因探析》(《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吕铁贞:《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内外并举的禁烟禁毒立法与实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王宏斌:《两次鸦片战争期间禁烟的困境——以“重治吸食”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等等。

②详见立早:《近年来李鸿章研究综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戴仕军:《李鸿章研究概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A1期);章育良等:《近百年来李鸿章研究著作述评》(《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王秀丽《李鸿章研究综述》(《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盛海生:《百年来李鸿章外交思想研究综述》(《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等等。

参考文献:

[1]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G]//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3.

[2]王亮,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10)[G]//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

[3]中国史学会.鸦片战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

[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

[5]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2)奏议二[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6]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3)奏议三[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7]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32)信函四[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8]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1)奏议九[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9]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33)信函五[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10]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12)奏议十二[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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