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围串标现象措施之探索

2018-03-26 23:16陈梦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8年27期
关键词:串标围标串通

陈梦娇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 浙江 310000

正文:

1 串标围标内涵

由于《招标投标法》的发行,在确保工程的质量、以及建设的进度的加快、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还有规范建筑市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贡献,尤其是这些年来有形的建设市场顺利的运行和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工程的交易场所慢慢的从隐蔽变得公开,由分散变向统一,对招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建设工程的每个行业中的竞争也变得激烈起来,此类局面下,仍然有人不停的变换方法,找市场的空子钻,而串标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法。所以,深入的调查以及分析串标出现的原因,对其在建设工程之中的招投标工作所产生的危害,寻其根本的原因,实施治理、整顿以及防范是必不可少的。

2 “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串标”、“围标”说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还有投标人互相之间利用非法的手段,串通的进行招投标,用来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还有危害招标人的利益等行为。此类方式多种多样,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方式:

2.1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有一些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做足功夫、花费大力气进行运作,让招标人在还没有进入招标的程序之前,就已经对意向的单位中标,接着再深入有形的市场还有组织一些招标单位走走过场,以此掩盖自己虚假的招标,进而从中获取非法的利益。还有一些投标人对招标人进行暗示,造成并致使潜投标人对报名的意向不重,使招标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甚至来说造成流产。还有一些投标人利用非法的手段,诱惑招标人对开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进而逃避招标,还有一些采取违规的方式邀请招标来达到减少竞争对手的目的。部分业主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在资格的预审时规定不合理的一些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产生排斥,还有在招标的文件的技术层面挑选一些带有特殊的技术规格以及技术参数,让其他的潜在投标人不能达到要求。

2.2 投标人相互串通

还有就是几家投标人私底下串通一起,秘密谋划,挑选一家来骗取中标,另外的投标人利益均分。其中的个人(就是经纪人)背后控制着几家的投标人一起参加投标,然后从中获取利润。还有的派出个投标的来代表几家单位共同投标,在投标的报价上通过高低都有或者是一块来抬高投标报价的方法获取利益。

2.3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投标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和一些招标的代理机构串通勾结,获得评标的秘密或者阻碍别人投标,以骗取的方式中标。还有部分的投标人诱使一些招标代理组织通过各种各样的理由来妨碍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报名。还有一些的投标人通过招标代理组织获取标底等机密文件或者是对手的核心机密,以此制定相应的策略,获取中标。还有个别的人在投标的过程之中,多种的“围标”以及“串标”的现象同时发生,互相交错,造成局面十分的复杂,提升了招投标的组织困难程度,情节严重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3 串标围标行为的防范对策

3.1 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制

由于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动,人们的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串标围标等活动在表现形式上和运行的手段上呈现除了新的特征与方式。利用不同的工程招投标实践表名,大量的相关法律法都存在滞后性,让其操作难度极大的降低。由交通部和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下发相关号令来对《招投标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可是,由于其法律的层级比较低,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并不严密,这就给监察部门造成很大的困难。所以,《招投标法》的完善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情。

3.2 分清招投标管理体制的轻重

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把以前分散和不集中的转态矫正,避免出现交叉管理致使人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消耗,来建立一个合理几种的管理体系。

3.3 建立统-信用评价体系

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招投标体质的建设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体系,搭建出合理、科学的招投标制度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可以对非法的招投标方式进行警告提示,提升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自觉性。在当今的信用体系越发的成熟,一定要尽可能的把招投标单位的业绩评估比例降低,提高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让信用监管体系越发的完善。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一个电子化的招投标平台,实现电子化的招标形式,结合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升国内的电子化平台。

3.4 对从业资格准入制度进行完善

由于缺少员工的入职检验体质,造成大量的代理机构的监管人员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活动的预警和发现能力十分确实,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对串标和围标活动的检查力度。当前我国的招投标的代理组织很多,可是这些机构大部分带有中介的性质,目的也是从中获取利益,准入的条件十分不合理,造成机构数量众多,十分容易发生不合理的竞争方式。所以,对从业的资格的入门要求要加大控制力度。

结论

大力推行建设工程里的“中标价一定是合同价,合同价如果没有变更就是结算价,提升工程承包的风险安全的系数”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招投标法里的“甲方要对数量负责,乙方对价格负责的基础原则,在工程的结算时如果工程量产生变化,原则上根据招投标时中标的一方的综合单价来进行运算,预防恶意的报价,让单位对自己可以负责任,防止先中标,再获取高决算价情况的发生。提升项目投标的保证金数量,但凡是重点的工程项目,统一依据投标法规标准的上限缴納,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办理,以此预防串标和围标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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