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利益分析范式与马克思主义之比较*

2018-03-27 03:56龚刚强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最大化效用

◎龚刚强 a

功利主义及其衍生出的西方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等,①功利主义利益分析范式的开创者是边沁,边沁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彻底抛弃,明确提出商品的价值是以效用为基础的,并提出“边际效用”理论的雏形,边际效用理论及其边际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正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石。与马克思主义一样,以利益作为基本分析工具,强调利益的比较和权衡,把实现最大的整体利益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作为协调处理社会关系,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依据(正义标准)。但是,二者在利益概念上是不同的,由此导致了分析方法和正义观的差异。

一、利益的概念

“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以社会主体自己为中心,从自己出发思考与外部环境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一样的。但是功利主义的利益概念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则指出了主观利益背后的客观性。

“功利主义”英文为Utilitarianism,源自Utility,即“效用”,“功利主义”就是“效用主义”。②“功利主义”是我国学术界约定俗成的译法,但是在非学术意义上往往是贬义词(重利轻义),为避免引起误解,有学者建议译为“效用主义”。参见[英]穆勒(密尔):《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序”第18页。“效用”概念源自边沁③用边沁自己的话说就是:“是我栽下了效用之树,我深深种植了它并使它广泛传播。”转引自[美]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边沁指出,快乐(幸福)与痛苦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自私的人们通过理性计算来趋利避害,效用(功利)是事物所具有的使人快乐或阻止痛苦的特性。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58页。在该译著中,Utility按照学术界约定俗成的译法被翻译为“功利”。在效用的概念中,效用被认为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感受,其衡量标准是每个人自己的主观判断。西方经济学则更是使用“偏好”这一主观色彩更浓的概念来表示个体的利益诉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②参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需要具有客观性,“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9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但由于他们相互之间不是作为纯粹的自我,而是作为处在生产力和需要的一定阶段上的个人而发生交往的,同时由于这种交往又决定着生产和需要,所以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4—515页。因此,分析特定社会下由人们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及其中的客观规律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

虽然马克思主义强调利益的客观性,但是就一个具体社会主体来说,其行为的直接动因是自己对利益的主观认知。包括对自身需要的认识,对满足需要的方式的认识,以及对它们的比较、权衡。因此,对于具有主观性、个别性、偶然性的具体社会关系特别是市场交易来说,功利主义的分析可能比马克思主义更为精细,并且很容易被延伸至分析各种具体社会关系,即“经济学帝国主义”,这种扩张的社会背景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家庭关系)不再是固定性、身份性和集体性的,而是流动性、契约性、个体性的,利益交换非常明显和直接,可以说大多已经成为泛化的商品交换关系。就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做的著名概括那样。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275页。

然而,如果把功利主义这种适合于分析具体社会关系的方法应用于分析宏观社会利益分配问题,诸如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就会因其利益概念的主观性而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既然利益(效用、偏好)是个体的主观感受,那么它如何在不同个体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又如何用外在的客观标准在他们之间进行公平的利益分配?

二、利益的比较

在功利主义的“效用”的概念中,效用被认为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感受,其衡量标准只能是每个人自己的主观判断,由此也就陷入了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比较的难题。对此,功利主义及西方经济学一方面否认外在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又引入货币这一所谓的客观工具进行评价比较,陷入逻辑矛盾和倒果为因。

功利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尝试提出利益权衡的外在标准。例如,边沁试图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量,列举了7种依据因素,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6—89页。并指出可以用货币作为衡量幸福和痛苦的工具。②转引自[美]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密尔认为快乐有等级高下之分,有些快乐在道德上优于其他快乐,“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子”③[英]穆勒(密尔):《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也就是说,可以用效用之外的相对确定的标准来衡量效用,人们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对不同的效用作出道德上的衡量、判断。④[英]穆勒(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29—571页。

但是,基于效用的主观性,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主流观点强调对效用进行人际比较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并用“序数效用论”代替“基数效用论”作为分析基础。⑤所谓“序数效用论”是指仅考虑效用(或偏好)的排序,而不考虑强度,也就是只考虑“质”,不考虑“量”。比如物品a的对某人的(边际)效用高于物品b,至于高多少,则不再考虑。而“基数效用论”则不仅考虑排序,而且考虑强度大小。19世纪末20世纪初帕累托提出的“帕累托最优”就已经以“序数效用论”作为基础,20世纪30年代希克斯等人全面发展了“序数效用论”。哲学家罗宾斯从方法论上对人际效用比较进行了批驳,他指出,这种比较没有科学性,“没有办法比较不同人之间的满足”①[英]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朱泱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4页。。“任何人的心智对其他所有人来说都是神秘的,人们的感觉并不存在共同的特征。”②转引自[印]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20世纪后半期,有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对主流观点提出挑战,认为人际效用比较不仅可行,而且非常重要,并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例如,阿玛蒂亚·森认为:“可以在某种程序上使用人际比较,但不必在每一种情况下都使用,也不必在某种类型都运用它,更不必在每次用它时都要求极其严格和精确。”③同上,第68页。他强调具体情况下的局部可比性(partial comparability),采用的方法不是比较关于需要之满足的主观感受,而是比较满足需要的手段,即人们所实际拥有的资源及能力。④同上,第69页。豪尔绍尼认为,不应过分夸大人际效用对比的困难,即使存在判断误差,这种比较还是有意义的,也许有些情形下进行比较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但在道德决策和政府政治决策中,很少如此困难。⑤豪尔绍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9页。他认为可以使用扩展的效用函数来进行人际效用对比。⑥同上,第1028页。黄有光认为,人际效用比较非常重要。对于比较的方法,他提出用“最大无差别值”作为人际效用比较的单位,并探讨了进行实际度量的方法。⑦Yew-Kwang NG,“Bentham or Bergson? Finite Sensibility, Utility Functions and Social Welfare Function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4),1975,pp.545-569.这与马克思用以衡量价值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具有相似的思维。

由于效用概念的主观性,人际效用比较具有天然的难题,要想进行效用比较,必须用一个具有客观衡量标准的概念来代替“效用”概念。这一难题在马歇尔那里得到了一种表面上的解决。马歇尔发明了用成交价格即货币来衡量效用的方法,“如果两件事情所造成的愉快的货币衡量相等的话,则认为这两件事情的愉快多寡相同是合理的,也是合于平常习惯的”⑧[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6页。。也就是说,对于某件物品,两个不同的人给出的价格差异,就表明这件物品对两个人的效用的差异。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倒果为因、自我循环论证的方法,即物品具有效用,所以具有价值,边际效用的大小决定了价值的大小,价值表现为价格,因此某个商品的边际效用越大,其价格越高;反过来,价格的高低说明了边际效用的大小,因此某个商品的价格越高,说明他的边际效用越大。后来由萨缪尔森开创的显示偏好理论与此如出一辙,该理论认为,效用或偏好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虽然观察不到,但是消费者在竞争性市场上作出的行为选择是可以观察到的,该行为就显示了他的偏好。①P.A. Samuelson,“A Note on the Pure Theory of Consumer’s Behaviour”,Economica,5,1938.也就是说,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所选择的商品必然是效用最大的,“效用最大化”正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行为“显示”出来的。②参见叶航:《西方经济学效用范式的逻辑缺陷》,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1期。这种将成交价格(交换条件)作为当事人双方利益协调的最佳均衡状态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按照这种理论,一方面,成交价格,也就是双方交换的条件,只能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外人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竞争(资源稀缺),则资源不是被分配到最需要它的人手中,而是给予出价最高的人,“价高者得”是最自然的分配正义准则,无须外在的正义准则。一切都由“看不见的手”自动调整(并被认为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在竞争与优胜劣汰机制下,“适者生存”就是利益协调的方式和分配标准。如果这一切仅仅发生在商品交换领域,还不算什么,但是如果延伸到社会其他领域(这是必然的),特别是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问题,那么其实就已经背离了“社会总效用最大化”标准的初心。

由于价格是由货币来计量的,因此效用的衡量工具就是货币。这样,“效用”概念就被“财富”概念取代。而且,这种用于微观交易的分析方法还被自然而然地扩展至各个层面。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财富越多就意味着越幸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GDP越高就意味着社会总效用水平越高。这样,“效用最大化”被转变为“财富最大化”。幸福实际上是被用金钱、财富的数量来衡量着,金钱这个服务于效用的工具最后异化为目的本身。这正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一个概括——商品、货币、资本的拜物教。

“效用最大化”转变为“财富最大化”,也使得效用的概念仅局限于消费视角,自马歇尔开始,西方经济学通常只把效用的概念用于消费者,专指消费者的偏好之满足,而对于生产者(主要是企业或者说厂商),则不使用“效用”这一概念,而是用产值(the value of production)或利润;消费者在收入约束范围内追求“效用最大化”,厂商在资产约束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

而马克思主义的利益概念强调的是客观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人们为了满足需要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是对立统一的,其中生产起支配作用。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从生产的角度,马克思主义揭示出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社会活动、价值观念、社会规范和政治制度等。另一方面,虽然马克思主义以生产为中心考察人类的活动,但是它仍然强调生产劳动的目的是制造使用价值,满足人类的需要,而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分配形式是“按需分配”。

因此,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出发,以消费(满足需要)结束,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并且二者辩证统一。而功利主义及西方经济学则正好相反,是从消费出发(效用),以生产(产值)结束,手段与目的颠倒(即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并且二者割裂。

三、利益衡量和分配的标准

由于功利主义的利益概念(效用)被认为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感受,作为其自然的逻辑,利益衡量标准只能是每个人自己的主观判断,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标准(偏好和价值观)定义自己的效用函数,而不能依据自己的内心标准去定义别人的效用函数,别人的效用函数只能由该人的内心标准来定义,外人是不得而知的。一项利益交换是否合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外人无权干涉。政府不能干预具体的社会交换活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用可预测的法律规则维护产权和契约自由。

因此,西方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就是,利益权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只要能够进行自由交换,那么资源就可以由估价低的人向估价高的人转移,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互利和公平的。这一观点最早出现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①[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最终由新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予以明确阐明,即“竞争的均衡就是帕累托最优”②菲尔德曼(Allan M.Feldman):《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2页。。它直接针对的是可进行市场交换的资源(商品)。后来,科斯定理又将它扩大至所有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资源。因此,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的一项最基本职能就是明晰并严格保护对资源的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尽可能排除自由交换的障碍,让资源在自由流动中实现最优配置。针对某一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能否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效用),要以产权主体的意志作为判断标准。

从规范意义上说,这没有问题。但是,在现实中,有的资源存在交换的巨大障碍(交易成本过高),或者社会规范限制交换,或者其自然属性决定了不能进行交换(比如生命),这就需要由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直接确定能够使该资源产生最大使用价值(效用)的人作为产权主体。对社会规范的制定者或执行者来说,这显然需要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而有的资源,虽然可以进行交换,但是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或者即使能够自由选择,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也存在主观判断与客观实际的不一致,因此,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并不意味着资源在流转之后在客观上确实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使用价值(效用)。再有就是,当交换双方对分配结果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生了侵害事故,从而诉诸法律和公共政策时,也需要一种尽可能客观的、有说服力的判断标准。而对于共有资源(包括公有资源),问题更为复杂的,产权主体并非一人,而且存在代理人(包括政府官员),针对某一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能否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效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显然也需要一种外在于当事人主观感受的客观标准。

在立法过程中,这一问题还可以解决,一切都交由投票程序决定——少数议员的判断服从于多数议员的判断。不过,在一些坚持效用的主观性的经济学家看来,立法决策也只不过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民主,它不可能达成实体意义上的共识,如阿罗用数学模型论证提出的“阿罗不可能定理”。①参见[美]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陈志武、崔之元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至于在没有民主决策程序的司法中,悖论则更无法解决。法官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哪个效用更大?或者说,站在当事人之外“价值无涉”地进行分析的经济学家们如何做出客观衡量?

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西方经济学发展出了三种主要的衡量标准:(1)“社会总效用最大化”,(2)“社会财富最大化”,(3)“帕累托最优”及“卡尔多—希克斯补偿”。②参见菲尔德曼(Allan M.Feldman):《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社会总效用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最初所采用的标准,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③“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非边沁首创,贝卡里亚等人在边沁之前就已提出,边沁把它当作座右铭,作为检验各种制度的一般标准,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9、34、35、92页。,以及其他演变版本。④例如,豪尔绍尼提出“平均幸福最大化”。豪尔绍尼比罗尔斯更早使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推理方法,他认为人们在这种情况下会选择“平均幸福最大”的社会。J.C.Harsanyi,“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in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1,1953,pp.434-435.“社会财富最大化”是马歇尔以后修正的标准。“财富”是指能够以货币计价的有形或无形之物。“一个人的财富是由他的外在的财货中那些能用货币衡量的部分构成的。”⑤[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6页。财富以“出价”和“要价”来衡量,与货币相联系。⑥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446页。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理论基石的科斯定理,也是以物质财富(产值)最大化作为标准来协调利益冲突。

“帕累托最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福利经济学所推崇和广泛使用的一个标准,它强调的是一个极点,从这一点的任何移动都不可能再使某人情况变好同时不会使其他任何人情况变坏。与“社会财富最大化”和“社会总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基数效用论”基础之上不同,“帕累托最优”建立在“序数效用论”基础之上。从而回避了以外在的工具对财富或效用进行测度与加总的难题。但是除了二人世界的交易关系之外,放到更大的团体中,它往往仅具有规范意义而缺乏实际意义。“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是与“帕累托最优”具有相同范式的另一个标准,它又被称为“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测试”,其内涵是指,如果一项改变,使得其中的获益者在理论上(不一定是实际支付)补偿受损者之后仍然比改变之前好(具有净收益值),那么这一改变就是有效率的。它比“帕累托最优”更符合现实,但是西方经济学认为只需做理论上的评估而不一定要让受损者得到实际补偿(经济学家们认为这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而是政治问题)。①参见菲尔德曼(Allan M.Feldman):《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页。因此也就回避了它必然涉及的利益分配公平问题。

以上三种标准是关于如何衡量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对于整体利益在个体之间的分配问题,西方经济学认为最好的标准是按贡献分配。该标准源自萨伊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劳动、资本、土地在创造效用过程中的相对贡献决定工人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息、地主的地租之间的分配比例。②参见[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53—415页。后来克拉克全面发展了这种分配理论,提出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强调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等于该要素的边际贡献价值。③参见[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

按贡献分配是以生产为视角。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人的需要。按贡献分配只能解决如何创造出满足需要的手段,并不能解决这些手段是否真正实现了对各个社会主体需要的满足。对此,西方经济学寄希望于通过再分配来解决。支撑再分配的正当性依据则又回到了效用的人际比较。

边沁曾经指出,金钱和财富的增长与快乐的增长不是等比例对应关系,而是递减的,因此如果政府从富人手中拿出一部分钱来给穷人,那么这个穷人所得到的幸福将大于富人所失去的幸福,社会总效用将会增大,即政府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进行再分配是合理的。④转引自[美]亨特:《经济思想史》,颜鹏飞总译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这一思想被马歇尔传承,并在庇古那里发展成完整的(旧)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通过一些措施把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可以增加货币的边际效用,提高社会总效用。①参见[英]庇古:《福利经济学》,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1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的利益概念的主观性导致其无法进行客观的利益比较,只能适用于分析二人世界,②即使二人世界的分析也具有片面性,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分析。当进入宏观领域时,就会陷入逻辑矛盾。而马克思主义的利益概念强调的是社会主体的客观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利益分配的标准是把资源分配给最需要它的人,即“按需分配”。虽然完全意义上的“按需分配”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③“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306页。但是局部范围内的“按需分配”还是很常见的,比如,小范围的物品分配(如自助餐)和特殊环境下的物品配给等。另外,“按需分配”还可用以审视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或公共政策是否合理,是否使社会需要得到满足。比如,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在商品经济时代,虽然不能实行配给制的按需分配,但是借助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仍然应当以它为终极目的,受制于它的方向指引,即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不是异化为相反的情形(如“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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