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加工的三大原则探析

2018-03-28 05:04
传媒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书稿观点错误

彭 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100088)

“编辑”,作为名词来讲,是指一种工作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称呼,即做编辑的人;作为动词来讲,是指从事出版和其他传媒工作的审查修改活动,是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编辑加工”,又称“加工整理”,其实就是“编辑”一词的动词用法。

编辑加工是出版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步骤,是中心环节。一般来说,编辑加工属于出版单位通过选题立项并经过审稿决定采用之后的一个环节。编辑加工较之前阶段的审稿,更为深入具体,要求一字一词一句一符地推敲修改,不能放过一个疑点。编辑加工需要审查的内容很多,除了掌握要求、步骤和方法以外,还要注意把握书稿的编辑加工原则,只有把握好了原则,才能保证编辑所改的地方,是对作者智慧的尊重,是对作品有益的改善和提高,是真正的锦上添花,而不是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编辑加工原则的把握,直接决定着编辑的工作量、编辑出版的周期、作者的满意度以及作品的原有风格甚或品质。诚然,编辑是“为他人作嫁衣”,编辑如若修改书稿不遵循一定的原则,必然会导致事与愿违。编辑的基本宗旨是“尊重作者,尊重作品”,落实到编辑加工来说,需要把握三大原则,分别总结为:“该改的一定要改”“不该改的一定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要改”,笔者具体论述如下。

一、该改的一定要改

哪些属于“该改”的范畴?书稿中出现的错误就是属于“该改”的范畴。什么样的才算是“错误”,这是有一定标准的。

宏观的“错误”,比如,作者的书稿中不符合图书出版合同中对于书稿内容的约定,特别是书稿整体上有较严重的政治倾向或政治错误,而不仅仅是存在个别词句段落表述的局部问题;作品严重偏离或不符合选题策划意图(如读者对象偏离、内容侧重点偏离、篇幅严重超标等)。这种错误,其实在策划编辑组稿或审稿的时候,应该都会排查,当然,不排除有疏忽或漏网之鱼,这需要责任编辑时刻保持这种警惕和有疑推定的精神,把这种“错误”发现在全面而具体修改书稿之前。本文重点谈的其实不是这种宏观的错误,而是相对微观的错误。

微观的“错误”,也就是编辑通过一字一词一句一符的审读,发现有违背出版标准的词句或观点,发现专业上的问题或常识性的问题,发现语言文字上的问题,发现技术规范上的问题,消除书稿中可能存在的政治性、科学性、文字表述方面和技术规范方面的错误和不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和技术关。书稿中的错误,一般分为实质性的错误和非实质性的错误两种。编辑发现的实质性错误,比如政治问题、专业问题、观点问题,一般由作者自己修改,编辑只负责发现疑问;特殊情况下,编辑可以修改后,再由作者加以审查和确认。编辑发现的非实质性错误,比如语言文字问题、技术规范问题,一般由编辑自己按照出版规范自行修改,修改后由作者加以确认或授权同意。

特别要说明的是书稿中有关政治问题的把握。政治事关作者的观点、编辑的态度、出版社的立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面临图书收回、相关责任人处分,甚至期刊社、出版社停办的行政处理。

在我国,新闻媒体被定义为党和政府的宣传窗口,出版的报纸、杂志和图书均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对于政治问题,我们要把好《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理论有关内容的政治关;把好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治关(特别是要正确使用涉港、涉澳、涉台宣传用语,避免不规范、错误的用法);把好政策关,避免引用失效、提法有变的政策;把好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邪教、反迷信的政治关;把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关,特别是批评一类人群或制度时不要以偏概全,避免过于绝对化的表述;把好不出内容低俗、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出版物的政治关,要重视对含有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把关;把好宣传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政治关,区别民俗、传统文化与宣扬愚昧、迷信的界限;把好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政治关,涉及他人和单位名誉等权益的内容要慎重处理,确保书稿不存在大量抄袭的内容等。

在社科类型的书稿中,存在政治问题的表述或观点是时常有的,我们的编辑必须时刻保持一颗警惕的心,把好出版物宣传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作者,可能认为是在探讨学术,但是这样的观点和我们出版要求的政治原则相冲突的时候,一定要按规定把好政治关,正所谓“学术有自由”“出版有纪律”,必须严格行事。

二、不该改的一定不改

“不该改的一定不改”,这主要从编辑职能或分工的角度去判断的。一般把握的指导方向是:学术观点、写作风格和文字风格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要改。但是,这些方面不要改,也不排除我们可以提一些合理化的建议,特别是针对某些有或大或小缺陷的地方。对这个原则的把握具体阐述如下:

(一)针对作者提出的学术观点,一定不要改

这个方面的不要改也不是绝对的一个字不能改,不提出任何疑问,这不符合编辑的基本原则。这个方面的不要改的前提是,作者对自己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理论,观点表达清楚,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清晰,总的来说是能够自圆其说,那么编辑就应当充分尊重作者的阐述。

但是,对于围绕阐述观点所做的陈述,如果概念表述模糊、有歧义,应当在语言文字表达的范畴内进行修改,必要的时候提出疑问,请作者答复或修改,不能想当然地根据自己的感觉来直接修改;如果论据不能说明观点,与论证的观点联系不是那么紧密,那么属于论据材料引用失当,可能是误用或凑数,这种情况也必须提出来请作者修改;如果论证时逻辑不严密,前后叙述或举例矛盾或者能推导出反例,这些对论证观点有合理疑问的地方,都需要向作者提出,请其自行修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学术观点论述,一定不能改。

(二)针对作者的写作风格,一定不要改

在《写作大辞典》中,“风格”是指文学作品从整体上表现出来的独特而鲜明的风貌和格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风格”是指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流派或一个人的作品所表现的主要的思想特点和艺术特点。“风格”受作者主观因素及作品的题材、体裁、艺术手段、语言表达方式及创作的时代、民族、地域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并在一系列作品中作为一个基本特征得以体现。“风格”可以是一种共性,也可以是一种个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形成的时间相对比较长。不同的作者,他们在创作上表现出来的特色和创作个性都不尽相同,我们就说他们的创作“风格”不同。具有独特“风格”的作者,即便他的作品不署名,熟悉其作品的读者也一眼就能识别出来。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其作品中,融入了作者的本性、性格、趣味、思想、思维方式、价值观、生活方式、习惯等等特征属性。具有写作风格的作者,都是属于长期从事写作,写作水平较高,研究比较深入,具有成熟稳定的个性或特色的人。

在我们编辑接触的书稿中,肯定不乏这样具有高水平的作者,具有独特的写作风格,对于比较熟悉的作者,我们很容易把握其自身独有的风格;对于不那么熟悉的作者,只能通读全书,注意熟悉了解把握其风格,遇上一些可能是体现写作风格的语句或体例,不能擅自修改,但也不妨碍提出自己的疑问或修改意见,而且是必须慎重。

(三)针对作者的文字风格,一定不要改

“文字风格”是一个作者对遣词造句的一种拿捏和运用方法,与“写作风格”相比,它着重强调的是作者在词句运用上的技术手法,体现作者的文学修养、文化水平和思维习惯等。“文字风格”与“写作风格”同样都是属于“风格”一隅,但是表现得更加具体,是后者落实或体现到文字的一个方面。“文字风格”,从技术的角度看,比如实词、虚词的运用,长句、短句的运用,谋篇布局的安排,虚拟语句的运用,祈使句的运用,反讽、倒装、设问等运用手法,即是体现的基本手段。文字风格可以说是一个作者或说一个人的无形“招牌”,是作者内在的文化水平、文学修养、思维路径的外在表现,是通过文字构建出来的一种话语体系,彰显作者的内功和神韵。

因此,作者叙述观点的文字风格,不能改,除非断定这不属于风格,而是不成体系的表达错误或失当。美国出版人杰拉尔德·格罗斯在《编辑人的世界》一书中说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境下,编辑都不能企图以自己的语言习惯来编辑作品。他们必须学会依照作者的语言、思维和观点来工作,否则就会面对永无止境的挫败感,而且很有可能形成与作者之间充满敌意、效率低下的合作关系,结果只会编出品质不佳的书。”

三、可改可不改的一定不改

“可改可不改的一定不改”,要求编辑在发现有“可改”和“可不改”两难或两可的斟酌上,坚定地选择“不改”。在编辑加工修改上,无论是在语言文字表达上还是实质问题的修改建议上,修改后一定明显比原稿要好,否则,就没有必要改。可改可不改的地方一般不属于错误,往往是编辑个人认为的缺点或者只是觉得改了感觉好一些,连缺点都算不上。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编辑带着个人的偏好或好恶去做判断,而不是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编辑服务的立场去做判断,这样就容易造成一种不算错的或合适的说法改成另一种不算错的或合适的并不一样的说法,仅仅就是这个效果。

编辑遇到“可改”和“可不改”的情况,多半是拿不准改了是不是明显比原稿好,只是觉得这样改似乎更好,这种情况下笔要慎重,确定必要才能改。编辑对于有疑问的地方,可能不懂或不清楚,经查文献、资料或请教他人也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最好不要改,但并不妨碍将这个问题提交给作者,由其再次核实,遵从不放过任何一个疑问的原则。顺便说一句,对于这种提问,要注意提问的方式方法,因为自己并不太确信是不是问题,所以提问的时候避免斩钉截铁地说这是一个问题,而是重在请作者核实这个可能的疑问,帮助其排除书稿中任何一个看起来有疑问的地方,使书稿臻于完善,这样作者也能理解和支持编辑的提问,对提出来不是问题的疑问也会充分的尊重和谅解,从而使编辑与作者的沟通更加顺畅和愉快。

编辑应当对作者的作品充分的尊重,并充分认识到作者才是真正的、完整的著作权人。如果编辑对“不该改的地方”改了,对“可改可不改”的地方改了,那么这个作品可能已经产生了编辑的“撰稿”“因子”,编辑成了“合著者”。这肯定是作者所反对的,作者更不能放心地把作品交给编辑和出版单位了。当然,如果“该改的”没有改,那么既不符合出版规定,也是对读者和作者的严重不负责任,其结果将对各方面带来严重的恶果。我们编辑应当记住:“有权不能滥用,修改作者的书稿,即使改对了九十八处,只改错了两处,也是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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