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科学划分自然保护区功能区

2018-03-31 08:18李天芳谢鹏李国富
防护林科技 2018年8期
关键词: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

李天芳,谢鹏,李国富

(1.黑龙江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2.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3.黑龙江中央站黑嘴松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 黑河 161400)

自然保护区是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截至2017年底,黑龙江省共建立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250处(国家级40处,省级84处,其他126处),总面积805万hm2,占省国土面积的17%,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自然保护区体系,90%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逐步恢复。在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科学划分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主要目标,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前提,也是保护区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

1 理论上如何科学划分保护区功能区

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内部按照主导功能性差异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功能区。核心区是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保存最为完整,保护对象及其原生地、栖息地、繁殖地集中分布的区域。核心区禁止资源开发活动。核心区的面积比例在20%~55%。缓冲区在核心区与实验区之间,用于缓冲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缓冲区只能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的划分可以在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和方法。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旅游、驯化繁殖等活动[1,2]。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是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重中之重,保护生物多样性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3个区域的面积比例。因此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应该突显“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因地制宜,适度开发,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地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既要保护生态,也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兼顾民生。

2 保护区功能区不合理划分面临的实际问题

理论上讲,保护区建立之初,在划分功能区之前就应该有足够的本底资料;并且功能区的划分能满足合理开发保护区资源这一条件。但实际中存在以下两点问题:(1)保护区本底资料不清,功能区的不合理划分,导致保护对象难以得到有效保护;(2)功能区划分不合理,导致自身无法合理利用资源;(3)不合理的划分,导致保护区与社区居民矛盾变大。例如调查资料显示,我省有很多自然保护区由于在建区前,调查经费不足,没有详细的本底考察成果。盲目划分,未能查明保护对象的分布区域,导致核心区与缓冲区分布有村庄和农田,保护对象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我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5 000多人口的13个村屯划到保护区的核心区,致使人鸟争食、争地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保护区的建立是为了强调保护濒危物种(如东北虎、丹顶鹤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功能区划分不合理的情况。与当地社区之间,又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和替代发展产业,造成了当地居民与保护区对自然资源争抢的矛盾。

3 保护区健康发展的基本因素

保护区的运行需要:(1)有效的管理;(2)持续经济来源。经济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政府补助;二是保护区自己通过发展相关产业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根据规定,核心区与缓冲区都严格禁止资源开发活动,只有实验区能进行合理的开发。如果功能区划分不合理,保护区不能合理利用资源就难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来源,只依靠政府补助所做到的工作非常有限,如果仅仅停留在保护区简单的看守上,对于更多地保护区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工作是无法开展的,健康长久发展难以实现[3]。

4 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建议

4.1 新建的保护区应科学划分功能区

对于新建的保护区,应有详细的本底资料。再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数量、分布及受威胁程度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区划分方法。除此以外,还应该详细地调查保护区存在的影响因素,如居民区、公路、农田等干扰地类的分布和面积等资料。将这些影响因素,最大限度地划分到实验区内,尽可能地减少核心区与缓冲区受到的干扰。以此,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性的开发实验区的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资源,发展养殖驯化等产业,较好地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增加就业机会,为保护区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效益,有效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保护区经济实力提高以后,也有能力营建基础设施,购置更好的设备,投入更多的科学研发资金,使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能力更上一层楼。

4.2 已建立的保护区合理地调整功能区

对已经建立的保护区,当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状况发生变化、生态环境与空间格局发生变化、人类干扰程度发生明显变化,或者为了提升更高的社会效益时都应该再次科学性地调整保护区的功能区。调整功能区应当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严重影响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的生活,不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保护对象[4]。在以上条件的前提下调整功能区,提高保护区的保护能力,兼顾资源的合理开发,利于保护区也利于本地民生[5]。例如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过多年保护之后,红树林群落呈现良性趋势,面积扩大,同时也为了配合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对功能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功能区能满足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也能保存多年来的保护成果[6]。又如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之前,黑颈鹤的种群数量迅速增加,分布范围扩大;而保护区周边的河谷湿地、湖泊湿地和农田却未划入保护区[7]。

4.3 增加保护区专项资金投入

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在建立和调整保护区功能区之时,拨付专项资金,聘请专业人员,全面开展保护区本底资源调查工作,充分掌握自然资源实际分布情况。同时,在保护的前提下,兼顾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统筹、合理地设置保护区的功能区,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科学考察报告。

4.4 扶持社区共建

为避免周边社区与自然保护区为争夺保护区自然资源发生矛盾与冲突,建议各级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单位,加强社区共建工作,为社区居民争取项目,解决社区居民就业等生计问题,将社区居民转变为保护区的参与者,共享自然资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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