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的“软法”之维

2018-03-31 20:55王紫零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2期
关键词:硬法软法枫桥经验

王紫零

一、“枫桥经验”的“软法”实践与探索

我们知道,软法具有主体多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争议自行协商解决的特点,枫桥经验的软法特性在1963年“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被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几十年来,“枫桥经验”的软法实践和探索不断丰富发展,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和时代精神。

(一)法律主体方面

1.依靠群众

“枫桥经验”诞生之初,其基本精神就是依靠群众,其主要优势就是基层基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也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也体现了软法所要求的主体多元性,所以说,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中软法治理的萌芽。

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源于革命文化的“发动群众”,让群众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裁量权,即国家的战略方针无论怎样变化,社区或基层有自我治理的空间和动能,“枫桥经验”保留了社区一定的自由灵活性,也为儒学、理学文化发挥民族文化权力留出了空间,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护持。群众共同认可的道理,以民族文化、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等方式呈现,形成与国家正式的法令竞争的、可以选择的非正式的软法法源。

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中的精髓是: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①习近平:《创新“枫桥经验” 建设平安浙江》,载《今日浙江》2004年12期。

2.主体身份多元

“枫桥经验”中的身份多元,是软法模式实践的出发点。在今天,解决实际问题时,身份仍然是一个突破口。在法学领域,身份一度不被看作是一个建构和影响法律关系和结构的常量。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多样化又活跃的不同身份等多元因素是对国家主义法律的一种挑战。

在枫桥经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群防群治,以无限的民力来弥补有限的警力;在化解新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中,更是着力强调基层基础,在这些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在矛盾的调解中,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最终化解矛盾;党政机关有所参与,而更多的是群众的参与,通过互动、信息的交流,达到一种妥协,最终实现问题的解决。

比如,“老杨调解中心”的“老杨”说:“调解中,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对孩子采取训导的办法,对年轻人采取疏导的办法;调解婚姻纠纷往往把介绍人请来,也把懂法的亲戚请过来。”“娟子工作室”是以女性名字登记的,以妇女维权为主,标志着对妇女“身份”的特别关注与利益保护。对“外来人口”的问题,其则采取了“老乡管老乡”的情感润滑与身份转接的沟通办法。“枫桥经验”在调解中,注重对不同身份形成的不同矛盾,包括个体经营户、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村村民等,在调解中针对不同的身份选择不同的情感策略、文化策略、制度策略等工作策略,在衡量多种选择后,以经济节俭的解纷方式、以有利于邻里熟人生产合作、未来美好生活的善意,在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经济成本与情理得失等多种选择进行权衡后,达成一种共同能接受的正义追寻。

总之,“枫桥经验”所呈现的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具有一定的外在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同于国家强制力,而是基于这些协约或者工作模式内在的约束力。

(二)法律规范方面

软法亦法。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因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对人们的内在心理,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枫桥经验”中的民间法、习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权利,这与软法的实质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契合的。软法是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规则,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这种规范是通过对约束的对象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在为约束对象提供行为标准的同时,也使他们对应当和不应当作出的行为负有了义务。无论是在“枫桥经验”的缘起时期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经验,还是改革开放后创新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化解矛盾,维护治安,促进稳定,保障发展”等新经验,“枫桥经验”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种基层社会运转的秩序,为包括村民、村委会、村组织等主体提供行为规范,规范基层社会成员行为。因此,在规范性上,两者是统一的。

近些年,有些法学学者提出国家法和民间法、习惯法二元划分的法律渊源范畴。这种新型范畴的提出极大地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开拓了研究者的视野,对法学研究具有极大的意义。

“枫桥经验”用朴素的语言总结出:小事依规(村规民约、厂规厂纪)、大事依法(国家法律)、网格管理(社会综合治安管理机构)、知良树德(以文化人,以德润心);就地化解矛盾、基层解决问题。“枫桥经验”既包含有公共权力治理方面的,也包含有民间治理方面的,它们是上下联动、相互作用的一种体制。

(三)法治方式方面

1.民主协商

软法是一定的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枫桥经验”是通过国家主体之外的基层干部与群众民主协商形成的,这与软法的商谈民主形式相契合。“枫桥经验”的创制和修改是通过柔性的民主协商和说理说服的方式完成的,其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表现在,“枫桥经验”创制和修改是在开放的环境下,通过人们平等的民主协商进行的,体现的是当地干部群众的公共意志。比如改革开放后,绍兴市各地按照“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创造了“八创八进”模式、“老乡管老乡”、“村务简报”等新做法,这也是通过内部民主协商的制定方式形成经验的。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符合群众公共意志的做法才被保留了下来并进而上升为经验。

“枫桥经验”是由普通百姓协商制定、共同认可的,规范他们行为的一种治理模式,在社会组织、公民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行为规则,不仅实现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地位之平等,而且体现了公民参与治理和自我自治的精神。“枫桥经验”因为具备了软法这些核心特征,而成为软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大调解机制

软法的争议一般不是由法院裁决,而是由民间调解、仲裁机构处理或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枫桥经验是一种大调解机制,作为东方经验的“大调解”,具有“和为贵”的精神意境,化干戈为玉帛,化风雨润人心。党政领导、多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和机制,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大调解”是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下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的纠纷排查调处方式,目的在于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它是一种党政主导、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方式,强调解纷主体的多元化和联动化,强调纠纷的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并重。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念,这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产生于乡土邻里之间的矛盾,采用诉讼的方式不仅成本大,而且容易激化矛盾。而调解关注的是具体的人的性格、气质、情境,寻求看似不平等却实际平等的实质正义,可以利用感情、面子、人情的收获等策略,散结驱障。调解激发出当事人的沟通理性,对于一个长期合作、共同生活、协同工作的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关注当事人的未来合作与发展,考虑情感与习俗,为纠纷解决提供一种可选择的方法,允许当事人表现出大度、宽容。调解有可能做到弥合二者之间的不同步带来的法律真空和时空距离,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寻求实质平等即差异平等。调解制度可以发挥制定法与非制定法之间营养运输的作用,使得两种机制的有益部分呈现效用最大化。

枫桥调解机制的形成,是枫桥人一次又一次地经历了法律和民间的风俗、习惯、惯例之间的相互调适,在实践中摸索总结的具体做法。

3.“枫桥经验”的软约束力

软法和软权力成为“枫桥经验”软治理的法理基础。“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既不是行政式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式,也不是司法式的居中裁断式,而是和群众一起参与到矛盾的解决中来,通过信息的交流,不断地协商,以期多方达成一种合意,最终化解矛盾。

“枫桥经验”的实施机制是“软”的,更多的是采用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柔性”执法手段;治理的对象从有形的物、制度等向无形的“人心”转变。其通过内部的教育和文化感染、舆论压力将规范的要求内部化来实现“枫桥经验”的一种软约束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其始终坚持“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在法律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背景下,在身份多元、利益多元的场景下,他们不回避矛盾,将调解制度看成是一种温馨讨论处理问题的方式,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技术等,在基层群众的参与、推动、创新中,“枫桥经验”依然活力四射。

二、“枫桥经验”中“软法”和“硬法”之不足

(一)“枫桥经验”中“硬法”之不足

历史地看,我国缺乏法治传统,硬法体系——尤其是制约公共权力的硬法根底不够深,来自硬法的约束既不全面,也不深刻,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等类型的软法,自然就成了我国公域之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

现实地看,硬法的发展仍然明显滞后于公域的扩张,许多社会现实不能、不宜或者无法及时通过制定来加以规范,无法有效满足公域之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乘虚而入”的软法在填补法律空白、调整公共关系、规范公共权力、实现公域之治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比如,枫桥经验中的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等软法制度,有效地回应了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枫桥法的成功,说明我们可以这么说。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并行不悖,在推动公域之治时的齐心协力,已经成为我国法治的典型本土特色。①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我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使僵硬的硬法明显呈现出了水土不服,同时,快速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关系也使硬法无暇反应。硬法不可能将村民自治的每个方面都规定得完善,而依靠农村熟人社会的礼俗也远远不够,这时候,“枫桥经验”中的软法就有了用武之地。

(二)“枫桥经验”中“软法”之不足

1.乡村治理的无序化风险

当前,农村和社区的治理主力是村委会、居委会,但实际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治理格局,比如说,在农村,既有大学生村官、驻村指导员,又有具有声望的宗族长辈、回归乡贤等,参与“多元共治”。如此,虽能体现最广泛的民主,但也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混乱无序的状况,从而导致权责不一,治理效率低下。

2.“枫桥经验”的新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枫桥镇经济迅速发展,跻身浙江省综合实力百强乡镇。但是,影响枫桥稳定与发展的问题发生了新变化。首先,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失地农民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相对滞后、农村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农民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等问题日益凸现,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其次,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的态势。除了传统的“田水之争”“邻里之争”外,产权之争、劳资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拆迁征地等新的矛盾接踵而至。再次,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到来和“归正人员”的回归,也给枫桥镇治理带来了一些隐患。最后,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枫桥镇经历了两次行政区域调整,辖区面积不断扩大,这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3.“枫桥经验”的公平正义考验

“枫桥经验”的软法机制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窘境:有可能被置之不理,或者一味迁就团结合作而损害了实质的公平正义,甚至有时候会出现“多数主义暴政”的倾向。因此,“枫桥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与法治结合起来,相对人的法定权益保护和自治组织的权利保障成为适用软法救济抑或硬法救济的两个主要考量因素。在这种软法与硬法共同治理的模式下,两者之间关系的理想状态应当是:硬法为软法的制定提供依据、划定界限,软法在硬法的框架内享有足够的自治空间,使相对人既在软法的治理下有序地参加各种活动,又在硬法的保护下免受权力的不当侵害。

三、“枫桥经验”中“软法”和“硬法”之平衡

(一)“枫桥经验”中软硬法之张力

“枫桥经验”的成功,说明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并行不悖,说明基层活力、理论创新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得以平衡的可能性。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讲,“通过规范的竞合和选择,提供法律发展的契机,以弥合实体法与生活规范间的裂隙”。

首先,法律的第一个特性就是刚性。这种刚性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是为公众服务的根本所在。如果法律的随意性太大,则必然有悖于情理,也有悖于法律自身。任何法律如果没有刚性,就不会有任何严肃性,公众只会把它当成是可能会伤人的玩具。

第二,法律的第二个特点就是理性。通俗地说,就是软法的因地制宜和个性化必需遵守法律条文,为法律的刚性所约制。否则,任何一个随意性的软法,都会导致社会大众对我们的法律失去信任,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软法是一种柔性约束力,而且柔而不弱。“枫桥经验”这种软法可以有效节省国家的治理成本。国家权力在落实中会遭到自然的消解,在延伸触角的过程中有可能遭遇社会的多种抵抗,强制力也有可能在与权力的对抗与合作中变弱。“枫桥经验”的软约束力是一种重要的柔性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柔而不弱”。“枫桥经验”中的软法之所以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是因为它更能调动民众力量参与监督,往往比硬法更加省力与有效。

第四,软法因为其柔性特征更容易被人接受,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融洽。通过对“枫桥经验”的遵守,人们会逐渐尝试将矛盾消化在纠纷发生之前的阶段,更尊重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乡村秩序。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传统社区中,“枫桥经验”会提供一个明确的协商与处理机制,而这无疑有助于乡村生活秩序的形成与巩固。

第五,软法可以作为过渡性立法,为落实新出台的硬法营造共识。我们可以将“枫桥经验”中一些好的做法,特别是成熟且有普适意义的经验慢慢规范出来,转化成法律或法规,或者可以为硬法出台提供技术、经验上的支持。

最后,软法可以有效弥补硬法因为兼顾各地不同情况而出现的模糊地带,将硬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化、具体化,提高硬法的实效。

(二)“枫桥经验”软硬法平衡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枫桥经验”中的政治生命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枫桥经验”的诞生,源于毛泽东的敏锐发现,这一经验的试点、推广、发展、宣传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行动,“枫桥经验”中的各种基层治理的组织建设,既包括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也包括自治组织,都是党组织在基层的延伸,包括村两委组织、调解委员会、工青妇组织等和个人(如村民代表、党员)等。这些组织和人员得以运转、维持的经济来源是财政。在老百姓中流传着“有事找老杨,调解不收费”,这个在全国都有一定名气的“老杨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来源于财政,调解员多是公检法司的退休人员,同时具有群众威望。从调解员的身份来看,其既的具有我党组织的多年培养和体制内工作经验和社会资源,又须得到群众内心的认同与尊重。

2.坚持法律底线

“枫桥经验”中的底线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践。强世功教授认为,“政策、党法在法治秩序建构中,法律始终是执行和落实党的政策的有效工具,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工具”。倡导软法并不意味着抛弃传统的“硬法之治”,完全依靠软法来治理国家。相反,刚性的硬法规范仍然是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之际,努力建构的仍应是硬法的制度体系、程序设计和责任机制,以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由此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和依法行事的统一。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三)“枫桥经验”的软硬法之弥合

1.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

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公法学回应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在对软法作用加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全面提升公域软法的理性品质,并按照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的要求推动中国公法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方向发展,旨在全面实现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

为此,我们需要建构一种“一元多样混合法”治理模式,即以宪法为“一元”,既发挥硬法的基础性、框架性调整功能,也发挥软法的延伸性、辅助性规范作用,从单一的硬法之治转向软硬并举的混合法治理。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体制”将为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2.“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下的“软法之治”

一个国家的治理规则通常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硬法规则,即传统意义上的“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位阶和单项传达的命令——控制机制基础上,具有程序性、可诉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征的一般性行为规范。刚性的硬法规范是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社会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底线规则,是长期需要的。

但是,硬法规则是最低层次的一种治理规则,实践证明,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下的硬法因其刚性、滞后性、僵化性与强制性等缺陷导致其与国家治理的现代的价值目标不相契合,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陷入了诸多困境。

这就出现了国家治理的第二个层次:软法规则。软法规则是处于较高层次的一个治理规则,是社会治理当中大量需要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一个治理规则。“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却能产生一定的规范效果,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

软法具有协商、共识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在满足现实规范需求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地维护权利、化解冲突、推动和谐,更好地回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主体与诉求多元化的趋势,构造和维护着无所不在的社会或其他秩序,在复杂、多元和速变的当代社会中发挥着大量公共治理的功能,维系着社会和谐,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①张武:《村民自治中的软法治理研究》,湖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因此,看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应该只看硬法规则的数量和执行情况,还要看这个国家的软法规则的数量被遵守的状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者连接起来就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但管理落后就不是现代化,会阻碍国家的发展,所以,中央提出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软法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致的,因为软法也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理论,所以,我们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去挖掘和应用软法的理念和理论。从治理的视角来看,软法的核心概念是平衡,这个平衡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同时,在国家治理的主体上,软法除了强调国家的组织,比如党、政府、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之外,还重视国家的自治组织、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治理手段上,软法除了要强调用传统的命令、强制、处罚的手段管理国家,要更多地过渡到协商、合作,靠这样的方法治理国家。

软法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理论,要挖掘和应用软法的理念和理论,抓住机遇,努力构建研究平台、整合研究资源、开阔研究视野,提升研究层次,让软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全面依法治国”之下的“软法之治”

不可否认,硬法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基础,但单靠硬法显然无法胜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任,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有赖于硬法与软法的优势互补,形成法治合力。

第一,软法的崛起使得法治领域更加全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法治领域是一个受制于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的社会领域,软法的崛起,将长期以来局限于硬法调整对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解放出来,延伸至软法规范的社会领域,从而使得法治领域得以全面拓展,使得过去因遭拒之于法律门外而得不到法治精神熏陶的软法及其调整领域,不再游离于法治之外。

第二,软法的崛起使得人们不再消极、机械、片面地理解法治目标,而是更加积极、能动、辩证地领悟刚性的法治目标与弹性的法治化之间的关系,主观满意与客观最优之间的关系,以及诸如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等不同法治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三,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优化,规则之治的功能也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全面发挥。软法的崛起,有力地松动了规则之治即硬法之治的传统理解,认识到法治不仅是硬法之治,还应是软法之治;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并行不悖,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第四,法治化的过程与方式更加全面。软法的兴起,意味着法治化不再单纯的是从命令到服从,不再完全指望国家强制,而是寻求更加多样化与更加开放性的治理方式,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行不悖,国家管理与公共参与相辅相成。①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硬法治国、硬法之治,软法同样值得重视和研究,才能全方位地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4.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创新基层治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总要求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枫桥已走在实践探索的前列。

在乡土文化日渐式微的背景下,枫桥软治理在治理主体、法理基础、治理手段、治理对象、治理效果等方面都相对传统乡村硬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枫桥软治理强调政府的“官治”与村民的“自治”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私治与共治相结合。其在协商民主的平台上倡导多中心治理模式,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等第三部门的“黏合剂”作用;政府权力从基层向上收缩,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下移”到农村社区;最终在农村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村、村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将新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乡村治理是最能达到善政的一个部分,尤其要从管理思维转变到治理理念,增进规矩意识,强化法治思维,注重柔性治理。

近55岁的“枫桥经验”,作为以“村、镇”为主体的基层组织,在基层工作中不断创新,积累、总结的一套实践和做法,是中国法律多元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枫桥探索“三治合一”,即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之路,融合传统与现代、党治与自治。

5.信息时代的“枫桥经验”

在信息化的今天,“枫桥经验”依靠传统的群防群治力量收集信息,还运用“古镇枫桥”的微信公众号收集信息,除了网格长、网格员,还有“红枫网友”。遍布全镇的网格长、网格员和热心群众,用移动智能手机共同织起了一张覆盖全镇的信息搜集网。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枫桥经验”变得更加智能化、信息化。公安实战中心、指挥中心、情报中心形成三者合一的共享“110”体系,推开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移动智能、网络互联创造出一套独特的信息共享机制。诸暨已建成市镇两级“一张网”信息指挥中心,组建了“全科型”网格队伍(全科网格员承担社会矛盾、公共安全、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治安“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综治视联网,实现了城市公共场所道路、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共享信息。其利用信息技术之翼,解决了过去群防力量分散、信息沟通不畅等难题,问题发现得早,就能得到早治理,提高了案件预警、处置和侦破效率。当镇综合指挥中心汇集各种信息后,其再通过线上、线下两张网的协同处理,对重大矛盾纠纷、重大问题隐患、重大涉稳事项进行预警信息收集、汇总、梳理、研判,确保第一时间精细分析、精确研判、精准处理,主动预测、预警、预防。诸暨的平安建设信息系统软件,贴近实际工作,根植乡镇的现实工作,联合阿里巴巴研究应用大数据进行人口管理。在技术引擎下,这里的信息化法治实践让人耳目一新。

四、国际视域中的“枫桥经验”

(一)中国语境中的软法研究

软法的使用,有两者语境:一是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另一是在国内法领域。毋庸置疑,软法在国家法研究领域中的使用是最早的。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发展,国际间的来往越发密集,在国家法领域对软法的研究也就越发兴盛。可以说,在国家法领域中对软法的研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要求。另外一个语境是在国内法意义之上的。尽管聚焦于内法,但是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背景却也与国际趋势不可分离。现在我们把软法的研究置换于中国的语境之中,当代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把后现代的话语放置于现代化进程之中,软法在公共领域的存在是有利于治理呢还是消解法治的统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实现软法治理也是必然的,认为软法有许多作用:可以弥补硬法不足,推动公法结构的均衡化;软法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软法能够降低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成本;软法能够促成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软法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促进行政法的转化,推动公共治理的转型。

(二)从法律的国际化到本土化的面向

中国正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经历法治的现代化发展,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法律发展的全球趋同,我们传统的法律本土化资源在全球化时代更有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合理发掘传统法律中的精华,融合东西方法律制度的精髓,架构中国特有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未来法制建设的方向。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枫桥经验中的软法成分正是验证了,在全球化法律理性主义趋同背景之下持相反观点的苏力教授所持观点的正确性。

枫桥经验中的软法是注重本土化的软法,其中的村规民约建设、地方性知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本土资源,有效地填补了国家法因为各地差异、社会快速发展造成的权力真空。“枫桥经验”对中国本土社会治理坚守的软法模式值得总结、推广,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良好的社会治理。

博登海默认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①[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在作为基层乡镇的枫桥,党的领导、中华法系传统是“枫桥经验”法文化中的主体因素,同时吸收了西方现代法律文明,兼顾当地风俗,形成了富有中国智慧的法治道路。

(三)“枫桥经验”之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在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国门的被动打开与主动开放,在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传统弱势文化被迫放弃自己的传统,从而失去了对自己文化的欣赏能力和对西方文化的批判能力。而今天的“枫桥经验”则是对盲目西化的法治道路的反思,是对枫桥经验的本土法律治理道路的经验总结,是弱势文化对强势文化的反思所探索的治理路径。

“枫桥经验”重新定义了软法规则,发出自己的声音,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用行动建构着法律文化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枫桥经验”用行动坚持着中国人用自己的智慧开创的道路,坚守信念、砥砺前行,走向文明的法律政治体制,同时又坚持自己的政治道路与意识形态,而不东施效颦,亦步亦趋。“枫桥经验”的法律治理经验,不仅属于中国,也应该属于世界。

众多类似“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现代治理的重要课题。这一重要课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正式法律制度,在新时代新起点上,我们把硬法、软法都纳入到法学研究的视野中来,将法学研究路径拓展到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深入研究基层治理中的软法社会调整器作用和软法运行机制,加快基层治理的法律构造,为世界法治理论贡献中国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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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
领导干部带头禁烟:“软法”还不够
法律全球化的政治效应:国际关系的法律化
论软法与硬法在多维界分中的渐变
国际软法的理论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