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8-05-31 13:11李金辉
关键词:报告责任信息

孔 陇 李金辉

(兰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

一、引言

2015年习主席在亚洲博鳌经济论坛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指出企业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因此,企业作为命运共同体中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管理者在进行战略决策时,除了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之外,更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诉求[1]。同时,管理者也要认识到,披露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不仅能够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且能够为公司带来商业优势[2]。随着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CSR信息需求的不断加大,企业对CSR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现阶段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近况入手,深析其CSR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结合近期证监会、利益相关者、GRI指南(可持续报告发展指南)对CSR信息披露的要求,找出CSR信息披露的改善动因,并对CSR信息披露的未来发展趋势加以展望。

二、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的现状

据2009年至2017年(数据截止至2017年5月)润林环球责任评级(RKS)搜集的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见表1):尽管2017年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报告数量是2009年的两倍之多,但公布报告的企业总数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却有所下降,深析数据之后,可以发现这是由于部分新成立的公司忽视了企业CSR信息带来的商业价值,导致在上市公司总数每年上涨的情况下发布报告的企业总数比例却在逐年降低,该数字说明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披露工作还处于一个消极怠工的状态,不仅肩负不起作为社会人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无法以管理者的身份预测到履行这份责任能为公司创造价值这一点。

表1 A股上市公司CSR报告总量与上市公司总数对比

年 份CSR报告总量上市公司总数报告数量占上市公司总数百分比2009471169627.8%2010518204125.3%2011582232025.1%2012644247226.1%2013681234229.1%2014708256427.6%2015747282726.2%2016851304727.9%2017795321824.7%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及各年度CSR报告蓝皮书

据表1统计,从2009年至2017年报告数量占上市公司的百分比始终未超过30%,CSR信息披露的情况不容乐观。根据《中国企业CSR报告》2016年的统计分析,全国各大企业共披露了1700份报告,其中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占报告总数的71.9%,共有871份,但仅有575份报告包含有负面新闻及数据,占当年总量的33.8%。此外,只有54家企业不但对负面新闻进行了说明,而且还对负面新闻发生的过程、要点以及解决方法与维护措施阐述解释,这一结果同样也印证了A股上市公司CSR信息关于负面新闻的说明寥寥无几,并且几乎没有公司能够同时涵盖负面指标、风险类指标、环境类指标,仅仅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披露情况不容乐观。

三、上市公司披露CSR信息存在的问题

(一)CSR信息披露不积极

根据《中国企业CSR报告》2016年公布的分析结果显示,已公布报告依然是在披露形式上过于假大空,在对CSR信息披露概念的模糊理解下,只是象征性地完成任务一样对待,并不重视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极大地缺乏企业自我约束能力。调查显示,对于信息披露不积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单纯地追求财务信息,忽略非财务信息的价值

2.对CSR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经验不足

CSR信息披露不积极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无法对实现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环境效应进行评估,带来的价值无法以金额的形式体现在财务数据上,对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所偏离,没有充分领会到社会责任的奉行为公司带来的巨大商业优势[4][5]这一精神上。上市公司对CSR信息披露的意愿不强烈,“态度决定一切”也就造成了CSR信息披露不积极。

(二)已公布的CSR报告的信息质量有待提升

在已经发布的CSR报告中,大多数CSR信息仅体现在依法经营股东权益和科技创新等经营活动方面,对于职工关爱、社区关怀、绿色经营等议题较少。根据2016年公开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6)》:对16个重点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指标进行对比,发现信息披露质量差距明显,例如,电力行业的披露情况处于领先地位,评级到达四星级成为行业榜样,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互联网行业披露情况较差,仅为一星级。

1.定性信息居多,参与者决策难

商道纵横公开的《中证100成分股CSR报告实质性分析》中表明:其研究团队选取了20个可量化的指标发现,85家上市公司只披露了其中的8个关键定量指标。因此,现阶段企业CSR报告所披露的这些信息中,定性信息居多,这表明报告中存在着太多的文字叙述,而参考指标过少,很难让股东、公众、外界人士利用有效信息在短期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报告内容披露不够详细、实际

660 MW超临界“W”火焰炉机组磨煤机台数匹配研究 段玉燕,李伟科,樊晓茹,吴阿峰,霍沛强(127)

CSR报告的实质应该属于综合性报告,除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外,更应该注重企业如何创造价值、防范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危机以及企业怎样将CSR与经营战略相结合实施。目前,公众以及管理层对CSR信息披露的认识依然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需要公布报告的企业和阅读报告的公众把CSR报告的内容狭义地理解为企业慈善捐赠以及人道主义支援行为,但广义的CSR报告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设立风险管控机制的过程,报告内容除了上述两项之外,还应该包括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应对措施,披露消费者、供应链、社会问题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不仅对企业志愿行为进行公告,最重要的是通过CSR报告建立起企业社会信用价值,以社会人的身份对消费者、债权人、投资者、政府、社会公众等相关参与者起到使之承担责任的效果。

(三)有关CSR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1.法律法规容易钻漏洞,给具体实施方案形成阻碍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提出,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至今,一直对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设立的反垄断法法案、环境政策法案,以及后来建立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都将社会政策融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以至于形成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需要符合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条例、环境信息的披露符合多个国家的国内法关于CSR信息披露环境规章的局面。相较我国,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的起步较晚,立法方面还不健全,容易钻漏洞,给整体实施方案形成阻碍。虽然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法令律例,但依然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CSR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造成企业在编制CSR报告过程中无迹可寻[7]。

2.只有数量上的限定,没有内容上的指导

现有的法规律令没有明文说明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这就造成了制定CSR报告完全出于自愿。并且,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类似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对于企业CSR报告只有数量上、形式上的规定,在内容、格式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行业的CSR报告质量上出现有高有低的现象。与美国完善的CSR信息披露制度相对比,我国政府相关机构还未出具相关的规定,导致现阶段我国CSR信息披露依然存在重大缺口。

(四)企业披露的CSR信息之间可比性较差

可比性是指企业CSR报告所发布的信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行业之间能够进行对比,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行为的概念。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目前在内容、形式、计量方面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编制标准[8]。

1.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CSR信息没有可比性

由于企业是在给定的一个宽范围标准中有选择性地去披露CSR信息,所以势必导致企业会用趋利避害的心理对待CSR信息披露这项常规工作,根据商道纵横发布的《中证100成分股CSR报告实质性分析》报告*该报告选取85家上市公司,其中国有企业占比较大,具有样本代表性。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平均信息披露率为41%,其中对关键性指标的披露存在不足,例如金融类行业经济类指标以及劳工类指标披露较多,而关于环境、社会等信息内容少之又少。于是,在选择范围自由的情况下,就算是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CSR报告都不具有一样的规范可比信息,由此而丧失参考价值与预测价值。

2.不同行业的CSR信息没有可比性

同样的情况,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计量形式上,企业在编制CSR报告时可以自行选择是编制简单的叙事报告、在现有的财务报告内容基础上增添一些新项目,还是从经济层面上去表达、编制独立的CSR报告,或者计量的过程中自愿选择是通过实物的数量进行表示、采用货币单位进行量化,还是通过定性方法对其内容笼统地进行说明,都没有一个行业标准去硬性规定,以至于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情况很难进行对比[9]。因而,根据相关者利益理论,政府、投资者、银行、债权人等面对这样的定性信息很难对同行业间的不同企业做出横向对比,以及对不同行业间同一项目做出纵向对比,很难起到监管、决策作用。

(五)第三方CSR报告鉴证能力不足导致披露的信息可信度较低

法律行文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必须对其出具的CSR报告进行鉴定,以保障报告中信息的可信度。CSR报告鉴证的职业规范不统一、市场需求较低是造成现今报告所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的原因。

1.CSR报告鉴证标准不统一,缺少可靠性

现阶段,关于CSR报告信息的披露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各项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备,专家成员稀缺。早在2006年与2009年,我国纺织业以及银行业协会就颁布了《中国纺织服装企业CSR报告纲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要求引进第三方独立判定评价结果以证实报告的可靠性程度。我国上市公司CSR报告的鉴证主体由行业协会组织和专家、咨询机构以及执业会计师组成,其鉴定的标准有AA1000、IASE3000、GRI标准、中国企业CSR报告评价标准等,评价标准不一以及专业人员能力有限导致第三方评检的质量参差不齐,有待商榷[10]。

2.上市公司发布CSR报告数量过低导致市场鉴证需求量不高

由上文可知,我国企业CSR信息披露报告数量过低,以至于对第三方鉴证机构的市场需求过少,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不完善的后果。我国学者吕先锫以及黄琼分别在2012年和2014年对鉴定过的94份和143份企业CSR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进行CSR报告鉴定的比重仍然不高,2010至2014(2013年数据未统计)年经第三方验证的比例分别为4.67%、5.67%、6.31%、14.3%。所以,CSR报告鉴证的市场需求较低是造成报告可信度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的改善动因

(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修订我国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仅在2016年年底就颁发了三个公告,对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格式进行修订。表2是近两年以来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告,这些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加信息“有用”性,减少冗余信息,使投资者获取信息简单易得,并且在CSR报告披露的信息当中,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重视环境信息。2016年12月深交所发布了重点排污单位需披露排放物及其具体信息的规定,同时沪深交易所在2016年度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了上市公司CSR报告应增多对扶贫工作支持的内容。随着证监会及其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化、体制化、法律化,这成为企业CSR信息披露改善的动因之一。

表2 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

发文日期文件公告证监会文号2017年9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4号2016年12月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号2016年12月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6年12月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2016年5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9号2015年11月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CSR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

上市公司的CSR报告反映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企业的行为逐渐被媒体放大的同时也方便了利益相关者对它的监督,利益相关者从过去只关注企业的财务绩效及主导竞争力,演化为更多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员工福利、社区问题等信息,要求上更加全面苛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产生的大气污染也越来越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雾霾一直笼罩在城市上空,引起公众以及政府对环境的极大重视,公众以及政府希望一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能够反映出煤炭消耗量,披露其造成污染的关键信息,进而测定企业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进而控制其污染来源。进入一个信息化时代,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信息不仅仅是关于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员工薪酬等方面,还需要披露更加宏观、有效的遵行社会责任的讯息。因此,迫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CSR信息披露的实质内容方面会是未来改革的重点。

(三)GRI指南的进化为CSR报告发展提供依据

达成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兑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SDG)的关键举措。针对SDG,我国作为联合国目标成员国也应按照此发展目标去制定CSR报告的标准[11]。2016年10月,全国报告倡议组织(GRI)提出了新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公布了更新版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架构(见图1),从形式上来看,新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取消了实施手册的编写,并对特定议题的序号进行规范,在格式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内容上讲,在原有普遍标准上加入了特定议题标准,包括经济、环境、社会议题标准。经济议题的标准要求企业在报告过程中披露实质性的经济行为;环境议题上要求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各项能源消耗、按源头说明耗水量、要求使用方位法和市场法说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按处理方法分类的废弃物和有害废弃物的运输等;社会议题标准下要求企业披露员工安保情况、社区环境、顾客安全健康状况、供应商合作关系等社会层面的内容[12]。

图1 可持续发展报告架构

五、上市公司CSR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成为近几年以来的社会热点,从前文对我国企业CSR信息披露现状的剖析可知,现阶段CSR信息披露依然存在不小的问题,本小节结合可能改善CSR信息披露的动因进行分析,从质量、内容、格式、法律制度、鉴定标准、政府监管这些方面对未来CSR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予以分析。

(一)CSR信息披露将更加全面、有效

商道纵横在2017年7月《中证100指数成分股CSR报告实质性分析》一文中总结得出,我国CSR信息披露关键性指标披露不足,只有少部分通信行业、饮料行业、批发零售行业对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劳工问题予以描述,致使CSR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因此,面对证监会的要求、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联合国的呼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效益、缴纳税款等信息,还会更多包括每年向社会公众做出的贡献,例如员工社会关怀活动、社会福利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类似于工业企业、纺织类企业这类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CSR报告应披露对于社会环境影响变化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还要明确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排放污染物的概念与成分、排放物的处理等信息。其次,在反映社会责任的信息面面俱到的情况下,CSR报告披露的信息未来应当以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为导向,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13]。因此,要使企业反映的信息更加全面、有效,还需上市公司不仅披露正面的信息,还要披露负面事件发生的过程、要点以及解决方法,阐述阻碍未来发展的信息。这也反映了未来上市公司CSR报告有关内容发展趋势,在满足企业的发展与人类的发展“同命运”的情况下,为实现SDG奠基。

(二)CSR信息报告格式以及信息质量将发生改观

当前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逐渐增强,但编制高质量的CSR报告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从编制态度、标准原则、编制流程上进行改进。目前从编制人员的态度来看,企业CSR报告的质量将有所提升,其原因在于:1.企业披露CSR报告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我国的CSR报告披露信息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利益相关者需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企业发布CSR报告能够给企业带来商业效益,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从制定的标准原则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编制指引》《中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国企业CSR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 1.0)》等报告标准为企业CSR报告的制定提供依据。加之,近年来新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提出、证监会不断对信息披露的标准予以修订,未来CSR报告披露的格式与内容也将受到这些政策的影响。格式上,按照GRI标准取消实施手册的编写及序号标准的规范化;内容上,以实质性内容为主,并且对企业价值链信息及其处理措施、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及与环境相关的信息按照标准进行披露,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3.从编制流程上来看,由于态度的转变,企业对CSR报告的编制不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成立CSR编制小组进行资料采集与撰写。这样一来,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交流更加有助于企业战略的实现。从上述三点分析来看,企业CSR报告的格式以及信息质量将发生改观,这也是企业实现自身品牌价值、实现战略目标的需要。

(三)企业CS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趋于完整

如今,CSR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在真实性、有效性、可比性上还有待提升,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针对企业CSR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未出台,未能统一规定企业CSR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层在披露企业CSR信息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执法困难的情况,比如《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都包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太过分散,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无法对企业CSR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指引[14]。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因此,未来我国CS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将更加趋于完整,在现有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完善企业CS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同时,为了企业CS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更加完整,关于企业CSR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应当区分法律责任与非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责任,应通过专门的立法、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实施,对于非法律责任,应通过鼓励性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去履行社会责任。因此,通过企业CSR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企业管理层对CSR信息披露就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使之日常化、规范化。

(四)企业CSR报告的第三方鉴证将会有统一的标准

目前我国只有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建立了第三方审计标准,通过对年度报告的审计,提升年度报告的可靠性。但对CSR报告信息的审计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政策,并且由于第三方鉴定CSR信息的标准尺度有所不同,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很好的验证。对于CSR报告的审计,欧洲会计专家协会、ACCA审计实务总监提出财务报告与CSR报告应具有同等地位,都需要对其进行审验,与此同时,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设立ISAE3000、AA1000标准为第三方鉴证提供依据。结合现阶段第三方鉴证的评价标准不一以及专业人员能力有限导致第三方鉴证的质量参差不齐这一情况,未来建立第三方鉴定CSR报告信息的统一标准已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审计制度实施力度,从制度的建立开始,对鉴定的标准、审计人员的能力进行要求,按照与财务报告审计相同的要求去规范CSR报告的审计[15]。CSR信息因鉴定评级工作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利益相关者最科学有效地进行决策参考的依据。因此,为未来企业社会责任所披露的信息建立统一的第三方鉴定标准将是验证其CSR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的保障。

(五)政府对于CSR信息披露监督大大增强

可持续发展报告对社会、经济、环境这三个议题的信息披露明确做出标准,一直以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围绕这三个重要议题展开,这是关乎我国社会能否和谐安定、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能否改善的热点关注问题。“三聚氰胺”“瘦肉精”“工业酒精”“富士康员工自杀”“水污染”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出现的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经济方面致力于金融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供给侧改革,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社会层面更加关注就业、医疗、教育等问题;环境方面一直以来为“APEC蓝”努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未来”[16]的意识日渐加强。企业CSR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按照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展开,这些问题也是政府关注的重要方面。由于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日渐严重的环境问题,未来我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披露CSR信息关注度会大大提高,尤其是对于环境方面的问题,关注的力度将会大大增强[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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