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具管理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谁担责?

2018-06-02 13:07王立杰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8年5期
关键词:袁某手工课胡某

王立杰

案情回放:

某职业中专服装专业美术老师胡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的剪刀做任何要求。一次手工课上,胡某正在教室后面指导学生练习,坐在教室前排的牛某,因忘记带剪刀就向同桌袁某借,袁某不同意,两人便争夺起来,不料袁某的剪刀扎入牛某的右眼,导致牛某右眼严重受伤被摘除。牛某的监护人欲将袁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首先,本案学校应当对牛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教师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上课期间的危险系数增大,但胡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督提醒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也没有在学生发生矛盾时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伤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胡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牛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其次,袁某对牛某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本人没有财产的,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袁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最后,对于学校和袁某监护人对牛某所受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

这是一起因上课教具管理和使用不当而引發的学生伤害事件,是一种过错责任事件,应当引起学校、老师、家长和学生的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要求,加强课堂事故安全隐患的防控。其次,教师要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对待教育教学和管理,尤其是尽到自身日常的管理义务,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要及时对学生进行约束或制止。防微杜渐,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学生和家长对安全问题也要引起重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督促孩子好好学习,遵守纪律,增强安全意识。学生要遵守老师的要求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打闹,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责编 李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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