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018-06-11 06:52黎白兰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8年8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黎白兰

摘要:高职院校以培养社会紧缺的专业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办学目标,然而,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存在理论功底不扎实、实践经验不足、动手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文章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现状,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师资力量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思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现状

(一)师资力量薄弱

课题组随机调查了湖南省8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体系,约70%的受访者为初级、中级职称,承担着学校的主要教学工作,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多担任行政岗位。以H校为例,全校只有4位教师拥有高级职称,其中2位担任学院副院长,2位担任系部主任,他们只承担极少量的教学任务。另外,部分学校所聘请的行业专家多是名誉教授,来校授课多以讲座形式进行,授课不计入本职单位的考核,因此,这些专家即便参与课堂教学,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也与专职教师有较大的差距,课堂管理相对放松。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需要更多有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学者参与。

(二)理论课程模式单一

多数教师依然沿用最简单的教师主讲、学生主听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都缺乏创新。例如,在讲解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强制措施环节”时,涉及搜查、扣押等知识,教师仍然使用PPT加板书的方式进行教学,无法将学生引入案例情境,导致学生对学习提不起兴趣,教学效果不佳。

(三)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大部分教师缺乏丰富的行业经验,极大影响了实训课堂的开展。同时,高职院校经费有限,无法为所有实训课程进行设备配置,例如,监狱课程没有模拟监狱,道路交通事故课程没有模拟训练场,这些都是导致实训课程开展少、开展不深入的主要原因。另外,实训课课堂管理效率不高,为了保证课堂纪律,多数教师会有意回避或者淡化处理实训教案,将实训课变成更容易把控的案例教学课。

(四)科研力量薄弱

高等级期刊和课题对高职院校开放数量有限,每年一所高职院校仅能申报到2~4个规划课题,副高级以下职称很难申请到省级重点课题。且科研项目和职称晋升一直强调个人业绩,虽然近年来各高校实施导师制,强调“传帮带”的作用,但“第二作者”的含金量不高,“传帮带”未能产生预期效果,高职院校科研力量薄弱。

(五)行业结合度不高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材还未形成体系,部分课程仍沿用本科院校教材,高职法律课程教学未能很好地与行业实际联系起来,加之师资力量薄弱和实训设备短缺,导致学生在实习、就业过程中缺乏核心竞争力,只能从头学起,充当基础劳动力。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改革思路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加大教学型教师的评审比例,让更多从事一线教学的中级职称教师能够获得晋升,调动其教学积极性;二是各单位加强交流,促使行业专家进校园、教师进单位,形成人才互换。教师在新单位要参与年末考核评比,以此将更多的行业经验带入法律课堂[1]。

(二)改进课堂教学管理

教務部门要突破原考核标准体系,不仅关注学生的出勤率和抬头率,还应允许教师结合课程特点,有条件地脱离教室和书本,将学生带入情景教学;改变单一课程唯一教师授课模式,不以行政班级为授课基本单位,而是将各课程分解,以教学模块为单位分配教师,进行团队备课,实现教学内容最优化。

(三)紧跟行业需求

征求行业意见、满足行业需求,形成统编教材或校本教材;引进社会力量,鼓励行业资金进校园,实现实训室资源共享,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训机会,增强实训体验感[2];组织学生参与行业锻炼,了解实际岗位需求。

(四)补强科研短板

允许部分教师将事业重心转移至科研上,利用科研成果冲抵教学量,让科研理论服务教学工作。同时,导师制的考核不能只以数量为评价标准,也要重视质量,鼓励专家教授开展经验交流和专题讲座。

总之,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高职院校应紧密联系实际,主抓教师队伍建设和课程教学体系改革,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技能,以满足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任吉伟.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2):190-191.

[2]马明飞,黄爱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的法学课程改革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8(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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