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化行政执法

2018-07-07 06:41张婷杜兴润毛盈四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人性化

张婷 杜兴润 毛盈四

【摘 要】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近些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非人性化的危机,从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我国行政执法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把握好行政执法的“度”,以此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虽然具有权威性与不可侵犯性,但是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多一些人文主义的关怀,贴近与公众的关系,增强公众的幸福感。本文将探究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内涵、必要性以及人性化行政执法如何提升公民幸福感。

【关键词】人性化;行政执法;人性化行政执法

一、人性化与行政执法

(一)人性的内涵

笔者认为人性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们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智;第二,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品,比如善良、诚实、正直等;第三,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全面健康的发展。因此,人性化行政执法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在执法的过程中,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以仁慈、理智、温情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执法的内涵

随着近现代行政权己由传统的“消极行政”转向“积极行政”发展,法学界认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法律的活动。行政法既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也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三)人性与行政执法的冲突与互动

人性和行政执法是对立统一的。首先,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我们的需求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生存发展空间,但行政执法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与先定性。当两者出现冲突时,行政执法则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而行政执法具有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行政执法对个人的空间有一定程度的干涉和限制。同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执法维护了人性,人性也是行政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人特有的精神属性是指他人对自己的人格的尊重、社会地位的认同以及思想世界的不干涉,而对其的保护手段主要是依靠行政执法的命令性和强制性。但行政执法并不是对其盲目保护,当人的精神自由对社会的秩序构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行政执法将采取强制手段对人的精神领域进行合理有效地限制。其次,人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的活动都具有社会性,人是需要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社会是人组成的。人渴求建立一种社会秩序,人遵守共同秩序,其表现在行政执法的内容的一致性。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以建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必然对个人的社会属性进行限制。回观实践,法律能否实现,其依赖于法律理论的分析、理解和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或者争取,法律的价值就根本不能实现。同样,没有人性化的执法,人性也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让我们总结一下什么是人性化行政执法?针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理解,各个理论观点不一,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人性化执法就是以人为本的执法活动。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性化的执法,就是实现执法中充满着人性,应该是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作者认为,法律是绝对刚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过程的要求也是其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执行的具体措施也是与法律规定想符合的。行政相对人是执法的对象,也是执法结果的承受者。而我们知道法律的执行会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人性的保障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故而,我们可以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人性合理地运用到执法过程中,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充分发挥发挥两者的互动,赋予执法人性的内容,也就是在执法的理念和操作中,尊重人性,尊重人的生存和发展。

二、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一)现代法治理念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要求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要实施“良法之治”,何谓“良法”?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其作用就是调整经济基础,换句话说,法就是把社会各个分歧内容予以包容,寻求共同的秩序和标准,在调整社会大环境的时候,运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和手段去调控社会中各色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意义上来讲,法律如果更能够容纳不一样的意见和行为,法律才能更加接近人类的理性,这样的直接结构就是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才能更好地符合人性要求,实现真正的人性化执法。

并且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行政执法不再强调以往单纯的“管理论”或“控权论”的目的,而是通过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程序规范,调动和平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防止非人性行政执法,避免给人权带来不必要的侵害。

(二)人性化执法体现行政立法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权的重要性都是认可的,其不仅体现在国家的宪法里,而且在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较大篇幅的规定,其说明了当今立法的重要思想就是以人为本。法律不再被不被束之高阁,其更多的贴近生活实践,更多的体现亲民的特点,更加地以人民群众实在权利为重,将其法律权利落实成为实在权利。只有在法律具备一定的条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时候,其才是必須被执行或遵守的。法不应当是专制统治的工具,更不应该是灭绝人类的核心武器,其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反映民意,反映人类独有的理性,体现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

三、人性化执法提升公民幸福感

十九大报告提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持续,这就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主体不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还要采用人们更能接受的方式。公民的生活与行政执法活动息息相关,若行政主体能够以仁慈、温和的方式执法,尊重人性,理智化的看待问题,那么公民更能感受到社会的温度与关怀,由此提升公民的幸福感与社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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