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对策

2018-08-05 17:56孟凡强
中国经贸 2018年14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问题

孟凡强

【摘 要】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研究相关课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总结了相关内容,分析了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结合了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一、前言

作为一项实际要求较高的实践性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该项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二、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社会的统一,即“一个统一”,实现党和政府的一切机构和机关同我国企业一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双重制度的矛盾。五个同步:一是改革要在全国同步;二是待遇调整机制要与规划方法的改革同步;三是各机关、各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五是完善工资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并行推进。“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的总体思路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公平的,改革措施协调一致。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每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不同时期的不同国情。众所周知,我国建国初期国家经济水平比较落后,无法对劳动保险等相关问题做到公平,统一的政策安排;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朝着小康目标快速推进,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初级阶段,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被完善,虽然此时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没有十分显著的进展,但是一个相对健全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在逐步建立。而现今,我们立足改革开放后的新时期,更是十分有信心去全面改革和完善我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让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新劳动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我国正逐步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而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治国理念。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文的颁布实施,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完成。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必然环节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是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随着我国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保险也在逐步出现新的从变革,以此来达到稳定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劳动力的最优配置。而养老保险作为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险种之一。其改革步伐势必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和步伐。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一切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颁布和完善都是旨在力求用立法等强制手段去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着眼于长期的、持续的、有效的,普遍的去最大限度保障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让大家得以安度晚年,感受国家和政府给予的保护和保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感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探讨

1.优化职业年金投资运营体制和机制

职业年金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退休时按月领取或购买一次商业保险领取待遇的。且工作人员退休后,职业年金本金是固定的,在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中不随年度养老金调整,因此,把职业年金进行投资运营优化非常重要。若采取存银行买国债的话则可能抵不过CPI,因此,国家层面应通过出台制度,确保职业年金投资运营保值和增值,使职业年金在投资运营方面比养老保险基金渠道更宽些,收益更多些,带动整个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的收益应该参照投资运营部分的实际收益率进行记账,实实在在維护职业年金保值增值。此外,对于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建议各级财政落实资金,实时拨款,按实账运营方式做实职业年金,实现职业年金保值增值。

2.完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制度

建议消除历史上的歧视,采取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工作经历贡献予以平等确认,保障劳动者平等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对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前,编制外人员在事业单位学校工作,改革后被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吸收为编制内人员的,可借鉴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计算参加工作时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对于这部分劳动者,认定其改革前以编制外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3.客观准确和公正核算“中人”在过渡期视同缴费指数值

建议按月分段计算“中人”改革前各职级指数,有利于从绩效的角度反馈“中人”在改革前工作业绩水平。特别是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职务的聘任原则是能者上、庸者下的职级聘任激励机制,人员退休时点上的职级可能不是其在职时职级最高的,因此,采用分段计算“中人”改革前各職级指数,更能客观地、准确地反馈“中人”在改革前工作业绩水平,最终核发其公平准确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

4.精准设置好计发“中人”的每年工资增长率水平

这是精准核发过渡期间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重要保证,对于“中人”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必须对比新旧制度养老金计发标准。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为:按照2014年9月份工作人员本人工资标准、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使用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待遇后,在过渡期内考虑每年确定工资增长率G的方法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因此,确定工资增长率G的值十分重要,据杨志刚在中国社会保障刊物发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分析》文章中指出,G的设定应介于岗平工资增长率和调待比例之间,若G设定过低,则过渡期前期可能出现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低于早退休人员的情况;若G设定过高,则过渡期结束可能出现退休人员待遇大幅下降。因此,各地在设置G时,必须在大量例子模拟过程确认最优的G值,准确合理核发“中人”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

5.优化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限高保低的计算标准

在改革后的制度下,对于那些在过渡期退休的人,新制度下的退休待遇制度与旧制度下的退休待遇制度进行了比较。如果新制度的待遇(包括职业年金待遇)低于旧制度的待遇标准,这是一项"保低"政策。笔者认为,为保障劳动者支付职业年金的部分个人利益,“保低”政策除按旧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外,“保护下层人”的政策还应当保留劳动者支付的职业年金 “保低”政策除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外,还应保留劳动者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部分。操作如下:

即假设老制度计算的退休待遇设为L,老制度养老金由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A,乘以按达到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M,再加上退休补贴C,即L=A×M+B+C;新制度退休待遇N由基本养老金J、职业年金Z构成,即N=J+Z,其中,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分别按职工缴费工资的8%、4%购买。过渡期内退休,若新办法待遇(含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待遇的,按规定发放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E。若L>N,则E=L+Z×1/3,即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占1/3部分应划归劳动者。

6.妥善核发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流动的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后,理顺了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但对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最后流动至企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最终是按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制度标准发放的,建议分段核发这部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确实维护这部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合理待遇。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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