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比较研究

2018-08-11 10:07魏涛高培月
西部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规律作用思维

魏涛 高培月

摘要: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二者兼研究思维,但研究思维的不同方面,故在研究内容、规律和作用方面存在本质的差别。形式逻辑将思维的形式作为研究内容,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遵循逻辑规则可规避矛盾或消除矛盾,达到有效沟通和交流;而辩证逻辑以客观世界为基础,即以思维的内容为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发展演变历程,不仅承认矛盾的存在,而且将矛盾规律看作根本规律,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正确方法。二者虽有本质的不同,但却是人类理性思维中不可或缺、互相补充的科学方法。

关键词:辩证逻辑;形式逻辑;思维;规律;作用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5-0024-03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将逻辑区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且认为形式逻辑研究思维的主观形式,而辩证逻辑研究思维的客观内容,二者的关系如同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对此观点,一些逻辑学家表示质疑:“辩证逻辑究竟是不是逻辑”“辩证逻辑究竟是什么”“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判定辩证逻辑是逻辑或者不是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答案莫衷一是。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这点确定无疑,而辩证逻辑到底研究什么呢?答案众说纷纭,可以归为两种观点:一种是思维辩证法或者思维形态的辩证法;另一种是辩证的思维形式。两种观点中共同认可辩证逻辑研究思维。以思维为研究对象是逻辑的主题,将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的辩证法纳入逻辑的范畴是不无道理的。

“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1]1“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的规律、方法和形式的科學。具体地说,辩证逻辑就是研究思维从抽象上升为具体过程自身的规律、方法和形式的科学。”[2]6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二者兼研究思维的形式、方法及其规律,但在研究内容、规律和作用方面存在本质的差别。

一、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研究内容方面的差异

形式逻辑是从具体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且只研究思维形式而不涉及思维内容。研究的起点是概念,但是并不关心概念的形成,将具体认识过程中形成的概念直接拿来使用,使用的要求是概念要清楚明确。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对概念进行明确的分类,并从量(外延)和质(内涵)两方面考察概念,揭示概念间的外延关系,给出了下定义和划分的规则,从而确保人们对概念的准确把握和使用,避免混淆概念而陷入思维的混乱,防止偷换概念走向诡辩。随着逻辑和数学的结合,在逻辑符号化的过程中,概念逐渐走向符号化、形式化。用符号和符号串表示概念,更加严格地限定了概念的使用范围,更具有精确度。随着符号化程度的提高,概念离具体内容越来越远,更加符合形式逻辑的研究重点。

概念是命题(判断和命题表述同一思维形式)的基本元素。在形式逻辑中,命题是断定某种对象的思维形式。思维对象的不同,所作出的命题也不同。不同内容的命题可以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比如:

所有商品都是有价值的;

所有金属都是有光泽的;

所有侵略战争都是非正义的。

三个命题具有一个共同因素:“所有……都是……”,即三个命题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所有S都是P。与此命题形式相关联的还有三种命题形式:所有S都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这四种性质命题之间具有对等关系:已知其中一个命题的真假可以推知其他命题的真假,决定其他三个命题真假并非命题的具体内容,而是命题之间的关系。即使用具体概念代换S和P得到四个具体性质命题时,而无需考察实际情况,只要确定其中一个命题的真值,便可推断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值情况。在形式逻辑中,无论是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都可以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象出逻辑形式,通过命题间的关系判定真假关系,且真值确定在真与假二值之间。逻辑的推理同样依据命题间的逻辑关系而进行。比如: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天下雨,那么地湿,逻辑形式为:p→q。当确定天下雨时,必然得到地湿,这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肯定前件式:(p→q). p→q;当地没有湿时,天必然没有下雨,这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式:(p→q). -q→-p。在此,推理的依据是前件和后件的关系之间,前件对于后件是充分条件,即“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当从具体命题推理中抽象出推理形式时,同样无需考虑内容,可直接从形式进行推理,这样的推理是一种“必然地得出”。这种“必然地得出”是由形式决定而非内容,这是逻辑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

形式逻辑抛开思维内容而研究思维形式,将概念、命题和推理不断地形式化、符号化,概念、命题和推理似乎失去了客观世界的紧密联系,走向了辩证逻辑的对立面。因为在辩证逻辑中,概念、判断和推理是同客观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命题和推理虽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但以客观世界为基础,以客观世界为研究内容。客观事物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过程呈现出了事物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呈现在人们头脑中时,便以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摹写、摄影、反映。判断是事物发展结果和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总结性和概括性的认识。推理在判断基础上对事物矛盾运动展开说明,是矛盾分析形成的结论。矛盾普遍存在于事物中,正是由于事物的矛盾运动促进事物的发展。这种矛盾运动决定了思维内容的不稳定性,即概念、判断、推理的不稳定性。但在事物发展的特定阶段中,事物保持了自身的稳定性,此阶段事物的认识也是确定的,即概念、判断、推理又具有确定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是辩证逻辑的本质体现,也是对“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学说,是‘变数的逻辑”[3]的证明。

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对矛盾规律研究的差异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更加根本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不同的思维形式,而在于是否研究思维的矛盾”[4]。在此,我们不去探讨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之间的本质区别,而是侧重讨论对矛盾的不同认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研究矛盾,但对矛盾的认识有着本质的差别,并不是在同一意义对矛盾进行研究。在形式逻辑中,矛盾律被认为是一种不证自明的规律。矛盾律的内涵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逻辑表达式为:A不是非A。即对同一事物既肯定又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当我们将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命题同时判定为真时,矛盾便出现了。这种矛盾由于思维的混乱引起,是思维矛盾。既然是由于主观思维混乱而带来的矛盾,那就说明不是客观存在的矛盾。只要严格遵循矛盾律,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即使产生矛盾也是可以消除的。

辩证逻辑的根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关系就是矛盾。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是具有客观性的。所以辩证逻辑中的矛盾并非思维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于事物中的矛盾。客观性意味着这种矛盾不仅是无法消除的,并且是必须承认其存在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与普遍性相对应的是特殊性,正是由于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事物是此事物而非彼事物,是此阶段而非彼阶段。人们用“A是A而A又是非A”来形式化辩证矛盾时,实则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过程,也不能体现矛盾变化过程。“A是A”,即此事物是此事物,A事物的本质属性没有变化;“A又是非A”即此事物是非此事物,与此事物相矛盾的事物,意味着A事物的本质属性已经发生变化,转变为他物了。例如,“人是人”,人无论处于哪个人生阶段都保有人的本质属性即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在不同人生阶段上虽然有不同矛盾,但并没有改变人的本性。当“人是非人”时,简单解读就是人已经转向非人了,已经不再拥有人的本质属性。这样的解读,“A是A而A又是非A”似乎更适合于否定之否定规律。恰恰说明了具体事物的发展逻辑并不是形式化,所以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道路是走不通的,形式化并不是是辩证逻辑研究中的惟一正确的方向。

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作用方面的差异

麥克伦尼《简单的逻辑学》的推荐序中指出:“所有与素质有关的恶劣、低俗和浅薄,其本质原因都与逻辑有关,是缺乏逻辑的基本知识,缺乏运用逻辑的基本能力,缺乏逻辑的思维方式”。[5]这里所说的逻辑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一门基础性和工具性科学,概念的明确性要求人们恰当使用概念,避免歧义,揭露诡辩;而推理要求从真的前提出发,在遵循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推导,保证结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论证要求有理有据有节,确定一个论断是否真实要有充足的理由,避免产生直觉、主观、随意的结论。所以形式逻辑旨在帮助人们运用恰当的思维形式论证和表达我们的思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匡正错误,规范语言和行为。

辩证逻辑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本质精神。恩格斯曾经指出,“在辩证哲学面前,不存在任何最重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辩证逻辑倡导的辩证思维方式,是关于整个世界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看待问题,拒绝僵化的、片面的、静止的分析问题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认识中的片面化和绝对化。辩证逻辑又是以实际为出发点的,要求人们脚踏实地、不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决反对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所以辩证逻辑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工具。

四、总结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研究思维的不同方面。虽然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有着本质的差别,但形式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统一的。在将二者比较的过程中,二者似乎是南辕北辙的,也很难找到趋同之处。二者是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中,不能将形式逻辑划归到辩证逻辑当中,即形式逻辑的辩证化也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也不能站在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到辩证逻辑,即辩证法的形式化的设想是无法现实的。多来年仍然没有将辩证法的规律、范畴和方法形式化,似乎永远无法套用形式逻辑的“类”和“种属”关系,也无法剥离其内容而抽象出某种形式,更不可能进行符号演算。而可以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维系在哲学的范畴之内的是本体论的共同基础,回到了哲学的起点,这似乎远离了研究的焦点,但是却没有偏离知识的初衷。

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皆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而多年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辩证逻辑的贯彻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人们可以自觉地运用辩证的方式思考、分析问题,即具备了辩证理性,而辩证理性只是理性思维的一方面。在人们交流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的失序失范、语言混乱的现象,恰恰是由于逻辑思维方式的缺失而造成的结果。所以,理性思维方式中不可或缺逻辑理性。提升国民思维素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需要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章沛,李志才,马佩,李廉.辩证逻辑教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

[3]诸葛殷同.更好地比较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读《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比较研究》的思考[J].六安师专学报,1994(1).

[4]孙显元.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根本区别[J].哲学动态,1991(11).

[5](美)D.Q.麦克伦尼.简单的逻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魏涛,女,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逻辑哲学。

高培月,女,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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