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理论下大学自治实现的路径探讨

2018-08-23 08:56崔延强陈纬
东方教育 2018年15期

崔延强 陈纬

摘要:大学是生产高深知识的机构,因知识所具备的社会性与功利性,国家必然要控制大学,而高深知识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大学需要自由,大学自治就是大学自由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保障。通过对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的分析,本文认为,大学自治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知识的功利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力量的强弱。大学越是能忠于自身的学术属性,并国家和社会证明其“有用”的基础上,知识资本所赋予大学的学术权力就能形成强大的学术底座,对外界的政治干预和经济干预形成抵制的屏障。而当强势的国家力量缺乏学术力量与之博弈之时,国家就会有意或无意侵犯大学边界,破坏大学自治。

关键词:大学自治;知识场域;高深知识;国家力量

大学刚开始可以被视为属于个体在知识领域内的碎片化的探索活动,是一种较为零散的业余的行为,后来逐渐发展成一群人围绕知识共同组成的学生群体、教师群体或者是师生群体,通过借鉴行会组织的形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来自王权或神权的干预所做出来的组织上的反应,后来伴随着大学规模的日益扩大,最终从一个居无定所的知识聚落演变为具有物理空间的制度化组织。[1]但是不管大学如何演变,大学都是围绕着知识而形成的共同体,是对知识的寻求把教师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并用知识的话语构筑起了大学的精神领域,形成与其他组织不同的本质属性,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就是解释这一特性的极好视角。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场域”(field)是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体系,他认为社会是由大量的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场域”构成的,这些“场域”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空间。布迪尔认为,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并非是由各种系统功能、一套共享的文化、纵横交错的冲突或者一个君临四方的权威整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浑然一体的整体,社会是各个相对独立的“游戏”领域,也就是可以社会化约为一个个场域。这些小场域对外部的社会空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有其自身的实践逻辑和游戏规则。[2]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理解场域:

首先,可以将场域设想为一个空间,有自身的界限。场域在“历史中围绕其自身特有的、与其他场域不同的社会关系、赌注和资源逐渐获得自治”[3],场域的界限就位于场域效果停止的地方。比如,在布迪厄的著作中就认为合唱团、读书俱乐部就不一定能够成场域,但是大学就可以成为一个场域,每一个场域在与其他场域交互的过程中都潜在的构成了一个动态的边界,形成了自身的游戏空间。因为处于不同位置的行动者都试图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划定游戏的边界,因此,边界就是场域内部斗争的关键所在。

其次,场域中的位置,是依靠资本的类型和总量决定的,因此也存在着支配和服从之分。场域的特性是由存在于其中的不同资本的类型决定的。资本与场域的关系非常紧密,因为,“只有在一个场域的关系中,资本才能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4]可以说,是场域决定了资本的类型和效力,以及不同资本之间的相互转换。布迪厄把资本划分为三种类型: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可以直接转化为货币,也可以制度化为产权形式。文化资本又被称之为信息资本(infornmational capital),具有三种形态:身体化的形态,比如言辞的流利,审美情趣及教养;客体化的形态,主要表现为文化商品,如图书等可以通过物质媒体来传递;还有制度化的形态,表现为社会对资格的认可,比如教育文凭所提供的学术资格等。但是文化资本来源于經济资本,也在总的原则上受制于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群体,凭借拥有一个比较稳定,又有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悉的关系网,从而积累起来的资源的总和。”[5]

第三,布迪厄从“资本”和“权力”的角度来揭示场域运作和转变的动力。布迪尓看重资本的作用——正是场域中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的资本。“一种特定的资本总是在给定的场域中有效,即是斗争的武器,又是斗争的利害所在”。[6]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资本产生了场域中的权力,“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上的生产或在生产工具(这些工具的分配就构成了场域结构本身)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生产利润的权力”。[7]

二、知识场域与大学组织

通过对以上三点的分析,将场域理论运用于对大学这一以知识为其自身目的的机构,那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大学场域。

(一)大学是一个知识场域,具有相对的自主性

每一个场域都有自身特定的逻辑和必然性,都具有自主化的倾向,一个场域越是自主化,这个场域的语言越是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在竞争中越是遵循是非逻辑而不是敌友逻辑。[8]在布迪厄的那里,场域所享有的自主都只是相对的自主,而并非绝对的自主。但是当一个场域越具有自主性,那么这个场域就越能加强他自身所具有的逻辑,加强他特定历史的积累产物,在这个意义上,科学场域是自主化最强的场域,政治场域是自主性最低的场域。因为知识文化因其有自身独特的内部发展过程,因此布迪厄创造出了“知识场域”(intellectual fields)这一概念用来解释对个体产生影响的场域中介。

“场域是客观关系的系统,也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但体现在事物中,或体现在类似于物理对象那样的现实机制中。”[9]以高深知识为其目的的大学,通过了专门的组织设计和制度安排,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特定的知识场域,这个场域又可以被称之为“大学场域”。但是大学又是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形成的客观关系网络,[10]大学这一场域有自己的逻辑和规律,知识,即是布迪厄所指的文化资本就构成了大学的逻辑支点,使得大学相较经济场域、政治场域和家庭场域来说,具有了明晰的边界,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文化场域和意义场域。[11]

“大学场域”是处于“社会场域”这一元场域中,社会中的其他场域,如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的场域都会与大学场域发生关系,会对大学场域产生影响,大学的发展都是与这些场域的作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大学也并非宁静的“港湾”,各种冲突和混战都在这里产生、消逝,又再次的重复上演。大学的场域中处处都能体现着冲突的本性,它的冲突的根源产生在与知识相联系的文化资本而就此产生的文化权力,其他力量需要与大学展开竞争与争夺。这几种表现在大学为了争取学术自由而展开的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历史。

(二)大学的文化资本的来源是高深知识

布迪厄认为,场域由资本所界定和划分,大学是从事研究高深知识活动的机构,那么,在这一场域中的媒介资本就是高深知识。大学的组织结构是以学科为中心的二元矩阵结构,大学的所有功能都是围绕着高深知识这一文化资本展开。[12]“教育活动的各个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基本上都是通过知识实现的。显然,教师是通过知识的组织和讲授而与学生互动;而学生也是通过对知识的学习而实现与教师以及其他教育者的交往的;教育管理者的活动也是通过对知识的组织、控制和评价来实现的,……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教育活动、教育制度与其他社会活动、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看,也都是通过知识而完成的。”[13]当然,在知识场域中也存在着其他的资本类型,比如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并且这些资本也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并且影响着知识场域的运行,但是这些资本都不能充分的解释知识场域的基本逻辑,只有知识(高深知识)才能使得知识场域与以经济资本为媒介的经济场域,和以权力资本(关系资本)为媒介的政治场域相区别,从而赋予知识场域以文化意蕴。[14]

(三)大学的权力主体应该是学术权力

权力的基础是资本,因为场域中存在着不同的资本形态,这些场域也就因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形态。因为高深知识是大学这一知识场域中的文化资本,高深知识这一属性决定了大学组织中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学术权力。福柯把学术权力界定为知识和权力的联姻使得“知识力量成为人类生命改变的代理人”[15]。

因为高深知识的高深性和专业性,只有学者才是研究高深知识的人,也是高深知识的看护人,因而也需要学者自己来掌握、管理和评价。“既然高深知识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的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的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師比其他人更清楚的知道谁有资格成为教授。”[16]因此,对知识活动或学术活动的广泛控制就应该成为学者的一种必然学术行为方式。同行评价是学术自主性的象征,高深知识的深奥性和专门化的特性赋予了学术的独立价值和求新求异的内部资助,从而决定了同行专家作为学术评价主体对高深知识自我控制的合理性,以及专家系统的自主权作为对知识认定进行制度安排的必要性。[17]

三、大学自治何以可能?

以高深知识为其逻辑起点的大学,因为内蕴了知识生产的自由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因此,常常会陷入到维护学术自由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矛盾冲突中,大学发展的历史也表明,只有在两者之间保持着适当张力和平衡,大学才能获得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尽管二者的调和非常艰难,但是大学还是发展出了这样的一种机制,使得二者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调和,使得大学获得了稳健的发展。这种机制就是大学自治制度。

(一)大学自治及其功能

1、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或学术自治的英文表述有university autonomy、academic autonomy和institutional autonomy,是“指大学作为法人实体不受国家、教会、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的法人社团以及任何诸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负责人、政策评论家或实业家等个人干涉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务做出决定的自由。”[18]历史上,大学自治制度经历过以中世纪大学为代表的特权自治,19世纪德国大学为代表的制度自治,再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大学为代表的责任自治三个阶段[19],大学自治在与外部力量的不断交汇与变化的过程中,成为现代大学最为核心的制度,为维护大学的学术本性做出了卓越贡献。大学自治从维护大学的本性出发,是为了“自有研究的精神所塑造”而发展出来的针对国家控制的“抗干扰机制”;从功能上看,大学自治制度通过大学这一载体,以平衡器的作用来协调了大学内部自由和外部控制之间的矛盾。[20]

可以说,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大学自治构建了学术探索能够自由进行的场域,为学者自由的开展学术活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所。“享有学术自治,无论这种自治是受法律、财政独立的限定或保护,还是基于合乎习俗的宽容,这对于每一所大学自由地、无拘无束地履行其基本职责都是必要的保障,他能够使智力上的差异成为促进知识发展的手段。”[21]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同是为了坚守学术中心地位,守护自主的知识权力,但是,不同的是,学术自由是个体性权力(individual right),而大学自治则是“团体性权力”(institutional rights)。可以说,一个具有自主性的团体能更好的保护团体中的个人自由,而在一个被外部力量干预严重的团体中,个人的自由也无法得到保障。在享有自治的大学内部,教师个人的学术自由更能得到保障,而行使大学自治权利的个体的学术自由,也更倾向于得到保护。舒米特指出,大学的学术自由唯有置于大学自治这项制度的保障之下才可能实现。大学自治是知识自主和学术自由精神的合理延伸或当然结果;从制度层面上看,大学自治在客观上起到了学术自由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作用,离开了大学自治制度,丧失了栖身之所的知识独立和学术自由,都只能是海市蜃楼,昙花一现。

2、大学的“出场”与“入场”功能

社会对于学术自由的限制是双重的,一种被称之为“消极干预”,指的是国家或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对学术活动进行的控制或干预,使得学术朝向既定的方向发展,并往往打上了“国家至上”、“社会本位”的名义,个体的学术自由得不到保障,往往造成学术的扭曲和知识的单一与僵硬。另一种干预与之相反,被称之为“积极干预”,是国家或社会为了避免学者因沉溺于单一的学术,产生的思想和想法偏执并脱离实际,或者是学术成果对公共利益会产生危害而进行的干预和控制,这种情况可以用“规制”来形容。在大学的发展史上,比如在工业革命时期,国家对大学的“规制”就使得大学的偏激、保守和排斥新知识都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因为社会对学术的控制的两面性,大学场域也相应的发展出了两种功能:“进场功能”和“出场功能”。“进场功能”指的是大学并不是封闭的象牙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面对社会的积极干预和合理要求,大学可以让社会“进场”,甚至是主动邀请其“进场”。大学在日益横向分化的学科之上形成了纵向的具有严格等级、职责明确的科层系统,并且通过这一与外界保持联系的组织机制,将社会干预逐渐映射到基层的知识生产单位和知识生产个体(学者)。[22]而大学作为一科层组织,又通过制定与国家的法律和大政方针吻合的内部规范、制度,并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的基础之上才能生效,这个过程对大学的学术自由起着限制和规范的作用,这也是“入场”功能的其中一种效力。因此,面对外来因素的形塑,大学也构建着自身内部的秩序,学者们是大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需要接受这些共同规则的制约。因而,学术自由也不是无限的,学术自由的限度往往在知识内在张力与外在的社会干预力量的博弈中不断变化,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学术自由。

大学的场域还有“出场”功能。出场功能的基础就在于大学场域中的知识权力,是围绕着这一核心权力所发展起来的大学的防御和抗干扰的学术机制,它能把来自于社会的负面的、消极的干预反射回到社会场域中,因而能为学者创造出一个自由思考、自由探索、自由表达、自由传播的理想空间。但是大学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场功能”,主要取决于知识资本所赋予它的权力,即大学能在多大程度上坚守其核心理念,保持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按照布迪厄的话说:“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外的生产或再生产工具(这些工具的分配就构成了场域结构本身)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23]。因此,知识资本以及建立在此之上的文化权力是大学场域抵制政治场域和经济场域的刚性主宰,并获得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内在力量。[24]

(二)大学自治何以可能?

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绝对的自治,大学自治都是相对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大学所能获得的自治权利的程度和范围都是不一致的。这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大学内部知识的社会维度的彰显程度,即大学所生产的产品——知识,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有多功利,这是由知识生产所具有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二是国家能力的强弱程度的制约,大学的自治权力总是处于与外在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尤其是与外部政治力量的博弈之中。

首先,坚守学术精神是大学自治能成为可能的前提和基础。当大学场域内的学术资源和学术权力都过多的依附于场域外的资源和权力时,大学要么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被纳入政治场域,要么就拜倒在市场的石榴裙下,接受经济场域的规则。就国家和大学关系而言,当大学场域与国家场域高度融合,大学便已然失去了独立性,任凭国家对其“入场”,在其强势的干预下对国家听之任之,完全按照国家的要求行事,那么大学最终会沦为政治的附庸,虽然在短期内能得到来自国家的资助与认可,却因脱离了自身的逻辑,因而也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更谈不上大学的场域功能,因此,大学场域的缓冲作用的发挥以及其发挥的限度,主要取决于大学本身是否具有相对明晰的边界和自主性空间。因此,大学需要,而且也必须要坚守与其他资本和权力形态保持适当距离的原则。“这样一条原则,它规定学术环境必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外在于时代精神,不紧趋时代的主流观念,不与挑动人们种种激情的时代主流观念站到一起。……一种文明,除非它与当时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一种古朴的性格,否则将不会产生任何具有教育价值的东西。”[25]大学自治可能成为实现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大学的学术的精神,大学忠诚、执着、热爱、守护学术,秉承自身的逻辑,大学就能在日益变化的世界中获取到大学自治的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学术精神的彰显体现在大学中就是“以知识为业”的学者们立足于“高深知识”,与外部世界保持合理边界,大学内部、外部的管理结构中,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需要充分尊重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权力,赋予学术权力最大的决定权与自主权。

其次,大学需要向国家证明自身的价值。知识的社会性发挥的程度决定了国家干预大学和大学场域出场功能的发挥程度。可以说,如果大学所生产出来的东西不具备社会性,那国家便失去了干预大学的动力,大学也不可能获得来自国家的大力资助。大学越具有社会性,就意味着其知识資本得到了越大程度的发挥,知识被证明越有价值,大学也才能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权力。近代以来,国家化大学趋势日盛,国家看到了大学所生产的知识带来的社会功利价值,因此也成为了大学资源的最大提供者。开办大学的场地、经费、设备等元素都由国家提供,大学对国家的公共资源产生了较强的依赖,因而国家也享有管理和控制大学的权利。教育的社会功能还体现在培养具有高生产能力和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平”流动。一定程度上,功利主义及其扩张奠定了国家控制大学的理论根基。[26]大学场域在功利主义驱动下处于不断的扩张过程中,与社会场域的“接触面”越来越大,从而为社会政治事务不断地以各种方式渗透到大学中去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随着大学功能的扩展,大学之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愈益重要,以至于越来越受到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大学的历史证明,伴随着大学功能的每一次扩大,国家对大学的控制也倾向于加强,而大学自治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但是不置可否,大学也只有在这过程中才有条件确立知识资本的价值与作用,拥有知识的学者们才能发展处自身的学术权力,拥有与国家像抗衡的现实条件,代表大学行使出场功能。

第三,国家能力与市民社会的强弱是大学自治的外部环境。国家能力主要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的能力,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贯彻自己意志和实现政策目标的能力,国家能力的核心内容是政治统治能力,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治理能力,这二者构成了国家能力的基本形式。[27]国家能力的强弱,可以在与社会的互动中体现出来,可以说二者是一对矛盾体,是一种此强彼弱,此消彼长的互补关系。一个国家的能力应该是有条件的、适度的、结构性的,因为国家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社会自治领域能否存在,而这个自治领域又是大学自治的社会条件。[28]当国家发现大学对一国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国家便会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使得大学为其所用。在二者的这种关系中,独立于国家统治之外的社会自治领域,或者被称之为市民社会,为大学自治的诞生提供了社会土壤,也为国家权力能力设置了界限。历史上,没有市民社会存在空间的国家往往形成的是专制集权体制,国家往往以“全能型”的方式运转。因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国家机器触角延伸至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缺乏必要的活力和张力,因而国家内部同质化程度高,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组织都欠缺自主性而成为国家的附属物。[29]大学自然也难逃此种命运,甚至会完全沦为国家的御用工具。按照布迪厄的观点来看,在国家与社会场域完全重合,成为了“元场域”。当一个场域中的支配者成功的压制和平定了被支配者的反抗后,所有的社会运动都会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在支配效果增强的同时,场域中的各种争夺关系和辩证关系都会停止发挥作用,也就是“历史的终结”。正因为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就能为大学的自治提供外部的社会条件,不管是中世纪大学的诞生,还是近代以来大学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都是以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为前提。

总之,大学之所以可以历久弥新、薪火相传,就在于大学产生的最初动因——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宗旨始终没变,“学术”一直是大学发展的最为核心的概念,因而大学一直坚守着学术自由精神,它构成了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在受到外来干预之时,他能调动强大的学术底座,对外部力量形成牵制,守住大学的学术底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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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64.

[23](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46.3

[24]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64.

[25](法)爱弥尔·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42.

[26]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73.

[27]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76.转印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9.

[28]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77.

[29]茹宁,国家与大学关系的哲学分析[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p77.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崔延强,西南大学,教授,博导;

第二作者:陈纬,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