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的定在

2018-09-18 09:44谢文军
现代交际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所有权人格

谢文军

摘要:自由意志论是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哲学基础。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观念领域当中,需要给自由意志以外部实在即所有权。所有权的实现囊括三个环节,即占有、使用、转让,分别对应着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

关键词:自由意志 人格 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227-03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采用思辨哲学的认识方法系统阐述了其所有权的思想,黑格尔哲学对马克思哲学的影响使我们必须充分理解黑格尔的思想,以便能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哲学。

一、自由意志论是所有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意志与自由的关系向来纷繁复杂,西方哲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黑格尔反对用经验的表象方法来证明意志是自由的,黑格尔将意志与自由看作同位语,认为没有无自由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自由。

黑格尔进一步深化了其自由意志理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与意志并非如康德所言是人的两种不同的官能,实际上“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1]通过抽象的方式将对象身上感性、偶性的东西去掉,以此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如此一来,本质的东西以思想的方式呈现,从而扬弃了对象。与之相反,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是从内向外的发展过程,通过实践活动将思维的目的、要求对象化到外部世界当中,因而外部世界成为属于我的世界。简而言之,意志即是将自我对象化,以此到达定在。意志与思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关联之处在于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在实践的东西中。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需要经历三个环节,自由意志由最初的空疏、无内容逐渐变得厚重起来。“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2]这种纯粹自我将自我从一切规定当中剥离出来,使得自我具有一种无限制的无限性,我有很多规定性,但是我不认同,我可以将我自己从所有的规定当中抽象出来,这实质上是一种空虚和抽象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一个抽象规定就是意志作为纯粹自我的无界限的无限性,这是自由意志的出发点,倘若仅仅把自由看作一个抽象的自我,那等于说把自由看作一个没有规定的自由,这种自由一旦成为一个观念,会带来很多问题。黑格尔曾经以法国大革命后期的状态为例来说明这种自由的危害,法国人追求平等与自由,但是却将自由看成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因此任何产生秩序的努力就都被看作对自由的抵制。

第二个环节,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现在进一步谈,这种内容或者是自然所给予,或者是从精神的概念中产生出来的。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3]第二个环节是特殊化的环节,是对第一个环节的否定,特点是将无规定性的抽象自我过渡到一个有规定、有差别的自我。对于黑格尔来说,第一个环节的抽象意志根本不是什么意志,因为它不希求任何东西。而第二个环节的意志开始走向定在,希求作为特殊的属于我的事物,但却造成了事物对自身的限制,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有限的意志。总之,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在黑格尔看来都是自由的片面环节,仅作为自由的一个方面,不构成自由的全体。

意志的第三个环节是真实的自由意志,它是作为普遍的抽象意志与作为特殊意志的统一,即“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4]在黑格尔看来最后一个环节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统一,表现为更高的逻辑环节。我在我的意志当中我是普遍的,我可以把我从一切规定中抽象出来。但是作为意志,我又必然希求某种特殊的东西,而且要把这特殊的东西作为我的意志的对象和内容,这样就使我成為有规定的特殊的自我。但是这些特殊事物又是作为我的规定由我设定的,所以就达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即单一性。在这个单一性中,自由意志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是真实的自由意志,是“自由的具体概念”。

二、所有权:自由意志的定在

自由意志在抽象法阶段仅仅表现为抽象的东西,“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6]这是说我的一切方面都是有限的,都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和有限物的,但是因为都是我的东西,因而我能从这些有限物、外部定在当中知道我是无限的。人格作为单一的意志,单纯的自我统一性并不包含意志的特殊性。所以黑格尔指出:“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⑥意志的特殊性是指意志的各种目的,以及特定目的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但是在抽象法当中,意志作为抽象人格的规定并不包含特殊性的环节,不涉及个人的特殊性。

人格作为抽象的自由意志,不能总是停留在抽象的观念领域当中,它必须给自己以外部实在,“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7]人格通过外在物获得了自由的定在与现实性,虽然人获得外在物的同时会受到它的限制,从而可能是一种坏的定在,但是毕竟使得抽象的人格获得了外部的领域。在黑格尔看来,物本身是没有自由、人格以及权利的,所谓的物权不过是人格权的一种延伸,是将我对象化到物当中。“人有权把它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8]所有物本身并不具有我的规定性,但是通过所有权,所有物就获得了一种规定,这物是我的这样的一种规定。在黑格尔看来,不能有人格权和物权的划分,因为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人格体现在物权当中,“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9]。但是“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必须取得对物的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10]。所有权不仅涉及人与物的关联,其本质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黑格尔从自由的角度出发论证了所有权的必然性,在他看来,关键之点在于财产是自由的定在,只有通过外部实存,人的自由才不是一句空话,才真正具有现实性。这正像洛克所言的没有财产就没有自由。“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11]抽象法是关于人格的权利,而人只能以单个人的方式存在,既然所有权是人的自由的定在,那么对单个人来说,那就只能是私人所有制或个人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黑格尔认为所有权的实现不能仅仅停留在主观意志当中,需要将其现实化。黑格尔将所有权分为三个环节,即占有、使用和转让,依次对应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所谓肯定判断是指以肯定的方式把意志体现在物内,表明这是我的东西。否定判断指通过使物得到消耗,使用一个物就是否定它,将它消耗掉,从而使它失去存在。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因为我有权使用它、消耗它,所以证明我的意志体现在这种否定的形式当中。无限判断指我将我的所有物转让给他人,而不是把体现在所有物当中的人格转让出去,因此人格重新回到精神当中来,即回到自我的无限性当中。

第一个环节是占有,占有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的身体把握。这种方式的一个缺陷在于“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从对象的范围说来,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由于对象的质的本性之故,都受到极大的限制”。[12]因为对象的性质种类繁杂,用身体把握的范围是有限的。第二种方式是给物以形状,是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的一种占有方式,劳动是一种赋形的活动,当我通过劳动改变了它的形状,就表明这物是属于我的,并且不受任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这种定形也适合人对自身的占有。当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自由的时候,这时的自由对人来说只是自在的自由,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现实的自由,当人把自由作为自己的对象时,自由真正才成为自为的自由,这时自由具有了现实性。只有通过精神的培养和教化,人才能从自在的自由过渡到自为的自由。最后一种占有方式是把标志刻在物上。重要的不在于标志,而在于标志具有的意义。人给物以标志恰恰证明了人对该物有支配权。

第二个环节是“使用就是通过物的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13]。黑格尔认为首先是物的所有者,“把物成为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14]。不言而喻,黑格尔在这里表明,本质重要的在于所有权首先意味着自由意志在物中的体现,而使用只是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另外一种情况当中,黑格尔明确区分了使用和所有权的关系,“所以,仅仅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使用,以及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占有(其本身就是部分或暂时使用一物的可能性),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15]“使用对所有权的关系与实体对偶性的东西、较内部的东西对较外部的东西、力对它的表现等等的关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所以谁使用耕地,谁就是整块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就对象本身承认另一个所有权,这是空洞的抽象。”[16]

第三个环节是“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所以一般说来,我可以抛弃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17]。这表明实物作为所有物的东西就它而言是属于外在的东西,尽管我把我的意志体现在外物当中了,但是物依然具有外在性,可以和我分离,所以我可以抛弃或转让它。黑格尔认为转让是真正的转让,因为它是前两个环节即占有与使用的统一。

黑格尔明确指出转让有其限度,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转让。作为自由实体性规定的东西无法转让,因为它们是属于我内在的东西。而外在的东西则能,“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持着一种外在关系。”[18]总而言之,我能转让的是外在于我的东西,内在于我的东西是不能转让的。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3-14.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8.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1.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3.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7.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0.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7.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7.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3.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1.

[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6.

[1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6.

[1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8.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7.

[1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3.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5.

參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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