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及特征

2018-11-10 08:08王孟汪皆杰
世界家苑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宪章武力国际法

王孟 汪皆杰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的研究,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研究热点。自科索沃战争以来,强硬干涉一国内政渐有凌驾于不干涉原则之上冲击现有国际秩序的势头。这与政界和学界对冷战后国际形势的认识密切相关,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泛滥和极端化固然有其理论和政策上的逻辑可循,但它在实践中与国际秩序的剧烈碰撞反映出其巨大的局限性。因此,理解其概念及特征,以及历史发展对全面研究人道主义干涉,使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的规制下走上正轨,对维护国际新秩序至关重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概述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因此,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显得十分必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联合国宪章》中没有的概念,也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1】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待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人道主义干涉到目前为止依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是我们仅从其字面意思可以推知,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和以干涉为方式的行为表现。

1.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人道主义思想被普遍地描述为以人类为中心,它将人置于中心位置。【2】人道主义的概念体现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为本,体现了对人类的基本自由、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重视。而对人道主义干涉,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可以说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争论很大程度上是由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引起的。因此明确它的概念成为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人道主义干涉一词英文的对应词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而“Intervention”中文可譯为“干涉”或“干预”。目前国内普遍使用“干涉”一词,反映了国内对这种理论的否定态度。究其理由在于它动摇了国际社会的秩序基础——主权,以及在主权原则下建立的国际社会秩序,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深层次的理由也许还在于基于本国具体政治利益的考虑,不能接受人道主义干涉。

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日本《国际法辞典》中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也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而对别国内政进行的干涉。1992年荷兰“人权和外交顾问委员会”和“国际法顾问委员会”发表了《为了人道主义目的使用武力》的报告,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惟一目的是制止或预防正在发生的和迫在眉睫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特别是个人生命权的行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没有取得联合国机构的预先授权或被干预国合法政府的许可。”我国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Enforcement Ac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这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2.人道主义干涉的特征

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如下特征:(1)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基于人权或者人道主义的理由,干涉的动机必须是纯粹的人道主义。【3】下列干涉不能被称作是“人道主义”的:在内战中支持一方,鼓励一个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干预主要是保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即使这些干预的结果可能导致很多人获得人道主义救助;(2)干涉的主体和对象。从国际关系的历史和国际实践来看,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而且有能力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主要是西方一些大国或多国集团,而众多的弱小国家往往成为被干涉的对象。大多数弱小国家既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进行所谓的干涉。而对于大国而言,即使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势,危及到众多居民的生命安全,例如西方舆论界所称的俄罗斯在车臣的军事行动,国际社会往往是无能为力的,难以作出有效的反应,更不用说采取强制性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干涉者与被干涉国的不平等性以及对干涉对象的选择性,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又一显著特征。(3)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如同其它的干涉形式一样,也是强力的和专断的,甚至带有胁迫的性质。人道主义干涉行动不是根据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邀请或者在该政府的明示同意下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通常发生在被干涉国政府自己侵犯人权或政府已经垮掉,因而被干涉国缺少合法的权威。根据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邀请或者在该政府的明示同意下采取的行动,实际上否定了干涉的应有之义。(4)人道主义干涉的方式通常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如果一项行动没有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就不是干涉。但是,这种干涉的方式和条件是受某些限制的,例如它的行动必须与引起干涉的情况成比例(Proportionality),而且必须表明对局势加以补救的其他方法(如外交申诉)不能或不大可能使干涉成为不必要。

3.《联合国宪章》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为成员国使用武力设立了实际标准。然而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第二条第四款(这款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它申明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只有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以被列入这两种情形,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首先,成员国有自卫的权利,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其次是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表现在“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有些学者声称,基于自卫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国家以保护被干涉国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时,却发觉事实并非如此。

然而,非法的单方面行动如果经安理会集体决策就有可能被法律所允许,强制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宪章本身和先前经验所排除,当安理会认为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人权事件,对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便可依第七章规定,授权采取强制措施。总之,我们可以说,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并未被纳入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法。

参考文献

[1]李红云:《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析》(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2]【英】凯蒂·索珀:《人道主义与反人道主义》,廖申白、杨清荣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3]魏宗雷、邱桂荣、孙茹:《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版社,2003年,第29页。

(作者单位:陆军边海防学院乌鲁木齐校区警卫勤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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