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

2018-11-17 04:01陈柏峰
社会观察 2018年7期
关键词:村社集体土地

文/陈柏峰

我国村社集体的建立与变迁

村社集体,由村社和集体两个名词叠加而成。村社又可称为村庄、村落。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中,村社、村落、村庄基本同义。西学东渐以后,我们逐渐以“村社”来翻译指代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经济组织,具体指原始社会末期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时期的社会经济组织,它由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同一氏族或多个氏族联合而成,生产生活的日常组织以家庭为单位,村社范围内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但牲畜、农具、住宅、生产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私有。中国农村在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形成了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和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农户家庭所有的格局和样态。它与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有诸多类似之处,因此被称为“村社集体”,也可以被称为“村庄集体”,但一般不称呼“村落集体”。

村社集体最初源于土地改革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将家庭所有的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交给集体,从而组建成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化时代,村社集体的组织形式不断修正;改革开放以后,村社集体的经营形式和职能不断发生着重要变化。目前我国的村社集体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是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说,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从狭义上说,仅仅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入了解村社集体的建立、变迁和发展历程,是清晰认识村社集体,乃至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

(一)村社集体的建设

村社集体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而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中国历史传统和新中国初期的农民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1950年,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年底,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开始展开。1958年8月,各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升级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经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个阶段,土地农民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的土地私人所有制被宣布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村社集体得以建立。

(二)村社集体的变迁

村社集体的成立有其聚合力,但自其成立之日起也同时存在离心力。村社集体建立初期,这种离心力被强大的政治氛围和意识形态压力所抑制,但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抑制机制难以长期起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村开始改革,到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这给土地制度带来重大变化,村社集体也相应发生变迁。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集体所有、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集体统一生产经营所用的农具、牲畜、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给农户,农业经营形式也由集体模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土地的权利结构发生了分离,村社构架发生变化,这为相关的法律、政策所确认并有所发展。

2003年开启的税费改革,乃至接着的取消农业税的决定,也推动了村社集体的变迁。取消农业税后村社集体的共同生产费同时一并取消,这使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一面失去了内生的财政基础。目前,国家的转移支付远远不足以支付过去集体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事项。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生变迁,演变为村社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逐渐从债权演变成物权,逐渐分立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相对于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持续增长,而村社集体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断弱化。村社集体权力弱化后,其中一些职能被国家以其它方式加以解决和填补,但也有一些职能未能得到有效调补,农村出现的一些问题尚未能得以解决。

村社集体的制度构成

村社集体的建立与延续有其深厚的制度基础,存在一套法律、政策、规章来维持村社集体的基本秩序,保证村社集体的正常运转,并通过其运转来保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顺利执行。换句话说,村社集体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这些制度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还包括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是成文、明言的,主要包括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制度;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往往是不成文、未经阐明的,它们在社会变迁或规则改变时凸显出来,主要包括土地调整制度和村社集体建设诸制度。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第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社集体。集体所有不同于共有,如果将集体所有权等同于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能走向集体财产私有化。任何试图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性质的做法,都有违我国宪法和具体土地法律制度。

第二,成员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内涵。成员权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使相关的权利义务更为清晰。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村社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成员集体所有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当然之义,它以成员资格作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依据,对集体财产,所有成员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平等的民主管理权和共同的收益权。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确认集体成员权来使成员直接享有对土地的权益。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益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村社集体成员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用益形式,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这一层次的具体体现。

(二)土地调整制度

虽然法律和政策不鼓励土地调整,但是土地调整一直是很多村社集体的非正式制度。调整形式主要有两种:大调整与小调整。大调整就是将所有的承包地“打乱重调”,即不管承包期是否到期,将所有农户的承包地集中重新分配,以满足村组内农户家庭人口变化或其它需求。大调整有两种形式,一是既动地块又动面积,农户原来承包的地块全部重新打乱,土地面积也按人口重新分配;二是主要地块不动,只动面积,按人口重新分配土地面积,但农户原来承包的地块多数不动。而小调整是指个别农户之间的地块和面积的“多退少补”。小调整只涉及部分农户的部分土地。小调整中,人口增加和减少常常并不平衡,增加的人口往往需要“排队”等候相应的人口减少,才能取得相应的份地。这样时间一长,小调整必然无法跟上利益结构的变化,而需要大调整来解决问题。由于村组可以调整土地,村庄利益结构就没有完全刚性化,具有一定的弹性,乡村两级组织就可能利用这种弹性的土地利益结构来做成一些事情,例如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特色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地块集中。

(三)村社集体建设诸制度

在村社集体建设方面存在一些制度,它们构成村社集体开办公共事业的资金保障和人员基础,构成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在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前,它们主要是“三提五统”制度和“两工”制度;取消农业税之后,主要是一事一议制度。

“三提五统”指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取消农业税之前,村社集体进行村庄治理、谋划集体发展,其经济来源主要根据“三提五统”制度,从农户那里提取。两工”制度,是指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取消农业税之前,“两工”在冬春农闲时节农村建设方面(包括兴修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抢险、维修乡村道路等)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农村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做出了突出的建设贡献。

“三提五统”制度和“两工”制度取消后,国家制度设想是通过一事一议制度来解决村社集体建设和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一事一议”是指,原由“三提五统”和“两工”制度开支的建设事项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等所需要的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一件事情需要开会讨论一次,采取民主的方式决策,而且必须是“谁受益谁交费”。然而,在实践中,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逐渐变得缺乏合法性,“一事一议”就无法开展起来,村庄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就无法开展。

村社集体的功能

村社集体的建立,有社会发展的需要,即整个中国的工业化进程需要整合农村,从农村强制性提取资源;村社集体的变迁,也是社会形势发展使然,当工业化进程大体完成后,农民权利和乡村善治问题摆上了议事日程。村社集体的建立和变迁,与建国之前的农村社会基础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性。村社集体及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在自然村、基层市场区域的基础上,集体建制与自然社会系统一致,组织任务被大大简化,传统的纽带被用于新的时代需要。在不同阶段,村社集体较为成功地完成了其历史任务。今天,村社集体仍然有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一)生产方面的功能

村社集体目前在生产方面仍然有着重要的功能,其基础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村集体一旦丧失了对土地的权利,就成了一个空壳,村民自治因此缺少经济基础。村社集体是自治组织,也是经济组织,离开了对土地的权利,村集体既无固定收入来源,又无行政权力,就难以为农民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公共服务。

第一,在许多地方,村社集体还可以利用土地权利来维持其生产方面的功能。第二,村社集体还可以通过“确权不确地”的方式来保持土地权利结构的灵活性,从而服务于农业生产。一些村社集体还以土地调整的方式来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从而保持村社集体“统”的一面。第三,村社集体在生产方面的功能,还体现在组织生产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水利问题。第四,村社集体在生产方面的功能,还体现在农机使用和农技推广上。

(二)生活方面的功能

村社集体在生活方面也承担了重要的功能,这种功能的承担既是传统村社共同体中的功能延续,也有新中国村社集体建立后的功能强化。第一,体现在一些仪式性场合的互助,包括婚礼、葬礼、生日、生孩子、盖房子、上大学等仪式场合。帮忙和“人情”既是一种互助机制,也是一种储蓄机制。帮忙和被帮忙,“人情”的支出和收取实际上类似于储蓄和取款的过程。第二,体现为村干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在打工经济的背景下,村组干部越发显得重要。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危急的事情时,也只能依赖村组干部。在中西部农村,村组干部的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工作,就是帮助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在他们出现意外情况时提供应急帮助。村组干部在村庄纠纷解决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村社集体的未来

从总体上讲,村社集体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毫无预见性目前,城市化持续发展,农业经济也不断发展,这些对村社集体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不妨预测一下村社集体的未来。

(一)村社集体的未来基本格局

村社集体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在可见的未来,不会、不应当也不可能发生大的变化,它们构成了村社集体未来的基本格局。

第一,地域性。村社集体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这决定了其只能集中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按照农民居住的村落来确定行政性区域,并按确定的行政性区域来确定村社集体的管理范围。村社集体可以由一个自然村落构成,也可以由多个自然村落构成,还有极少数自然村落被划分为多个村社集体。第二,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的层次;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村社集体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第三,“政社合一”构架。党支部是村社集体中的领导力量,村民委员会是村庄自治组织的机构,在实际上也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名义上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其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在财务管理上用同一本账。第四,主要经营农业,有多元发展趋势。

(二)城市近郊村社集体的未来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面积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其中农民大多实现非农化。一些村庄集体已经没有耕地,耕地都已被征收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但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仍然是“农村户口”。一些村庄集体的部分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有部分土地仍用于农业种植,但这些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内。随着城市化发展,这些土地可以预期被征收,这种村庄集体也将逐渐消失。总之,村社集体主要因农业种植而构建而成,若是集体内农民和土地都已脱离农业生产,村社集体再无存在的必要。

(三)农业生产村社集体的未来

目前及未来很长的时期内,中国农村还将从事农业生产,还将有巨量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等多方面出发,村社集体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基于当前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村社集体还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性。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未来相当长时期,中国农村仍将有着巨量的人口生活其中,人均耕地较少,农业收入不高,农村人财物不断流出。第二,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农村传统的秩序生产机制瓦解,社会秩序维系面临严峻挑战。农村人财物不断流出,社会秩序维系所需要的资源大量减少;而在现代化生活方式下,农民不断地产生出大量需要解决的公共事务,农村社会的非规则性使得我们很难事先预料,需要有强大的基层组织加以灵活应对,因此需要强化村社集体。第三,中国社会已经从整体上进入了“风险社会”,而农民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还过于有限。既有的适用于城市的制度与规则,难以成为应对这些问题的“灵丹妙药”,需要基层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加以应对。

当然,村社集体的强化,需要区分集体经济和社会治理等不同方面。对于源自不同方面、有不同影响的问题,应该从不同角度切入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表现在很多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强大的村社集体。缺乏有力的村社集体和乡村组织体系,国家很难与千家万户的小农直接打交道,法律、政策、乡村振兴战略等都将难以落地。可以说,强大的村社集体是乡村振兴战略在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地区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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