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权认定的探讨

2018-11-21 11:54张鑫林
消费导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合伙制管理费投资决策

张鑫林

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较为灵活,企业在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控制权时可能存在困惑,本文试着从会计准则对于控制权认定规则入手,结合不同类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分析,以找出认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权的一般要素。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控制权

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设立和管理上较其他类型的基金更为灵活、更有弹性,企业在认定这类基金的控制权时更为复杂,需结合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控制权对于企业投资基金有重要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主要特征

(一)出资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组成,LP一般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90%以上,GP仅象征性出资,一般为0-10%。

(二)管理架构。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GP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收益分配。LP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GP与LP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一般会有相应的约定比例,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

(四)决策机构。GP一般在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对外投资是基金的最核心的业务活动,投资决策机构是基金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之一。

(五)债务承担方式。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基金控制权的一般性的分析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核心点是同时包括三个要素:权力、参与相关活动、可变回报。

(一)权力

1.经营管理权。由于基金一般将经营管理权委托GP管理,在GP和LP无关联关系的情况下,LP无法控制基金。但也可能存在LP对基金具有控制权的情况,尤其是单一LP在基金中所占权益比例较大时。因此,仅通过经营管理权无法判断谁拥有基金的控制权。

2.表决权。从出资额角度看,绝大部分出资额均由LP缴纳,GP的出资比例很低,但可能控制基金管理和运作,因此,不能据此判断其对基金控制权情况。

(二)参与相关活动

一般情况而言,LP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一般仅对入伙、退伙、解散等关乎合伙企业存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不涉及投资决策等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宜,仅从该点而言,LP无法控制基金,但也存在LP参与基金管理的情况。

(三)享有可变回报

就LP而言,有几种情形:一是各个LP同股同权,无结构化设置,投资收益的高低完全依赖于基金的投资回报能力,这种情况一般认定是享有可变回报;二是LP有在退出时有优先劣后,但不约定固定收益,也一般认定是享有可变回报;三是LP有在退出时有优先劣后,且约定固定收益,但无其他增信担保手段,也一般认定是享有可变回报;四是三是LP有在退出时有优先劣后,且约定固定收益,且有其他第三方为优先级本金和收益提供增信,该LP一般认定是不享有可变回报,无论其出资有多大,笔者认为该LP均无法控制基金:

就GP而言,GP的收益来源包括管理费和业绩分成两部分,既包括了可变回报,也包括非可变回报,认定是否享有可变回报较为復杂。对于管理费,有几种情形:一是按认缴总额固定收取管理费,这种情况可认定是不享有可变回报;二是一部分按认缴总额和一部分按实缴总额收取管理费,按实缴总额收取管理与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直接相关,属于可变回报的范畴;三是按实缴出资收取管理,这类可以确认为属于可变回报。对于业绩分成,这与基金的经营状况是紧密关联的,因此可认定是享有可变回报。

三、几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控制权分析

案例一:A、B、C联合设立一个基金,A和B为LP,出资各占49%,C为GP,出资2%,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由GP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A和B不参与。A、B、C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章程约定决定或更换GP需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收益分配约定,在分配LP本金和门槛收益率8%后可进行业绩提成,业绩提成按照80%和20%在LP和GP之间分配。管理费按照实缴额计算。问题:如何认定该基金的控制权。

分析:从权力看,基金日常事项均已委托C管理,且投决会由C决定,因此C拥有对该基金高度管理权力;从参与相关活动看,c高度参与并控制基金相关活动,而且C可以一直担任GP;从可变回报来看,C在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均享有可变回报。因此,综合几个要素来看,笔者认为C拥有对该基金的控制权,可将基金合并报表。

案例二:按案例一,但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由A、B、C各委派一人,表决规则为全票通过,章程约定决定或更换GP需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余情况不变,问题:如何认定该基金的控制权。

分析:虽然基金日常事项均已委托c管理,但核心投资机构的投决会由ABC共同决定,C并不拥有对该基金的控制权力,而AB可随时更换GP,综合几个要素来看,笔者认为ABC均无法独自控制基金,无法合并报表,卧BC均应按对基金存在重大影响的权益法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三:按案例一,但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由A、B、C各委派一人,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含)通过,且A在C的股比为60%。其余情况不变。问题:如何认定该基金的控制权。

分析:虽然基金日常事项均已委托C管理,但核心投资机构的投决会由AC即可决定,且C由A控制,因此AC拥有对该基金有控制权力;因此,综合几个要素来看,考虑A的出资比例较高,且控制了C,笔者认为应认为A控制了基金,应由A合并基金的报表。

综上来看,要认定投资方是否对基金的控制,仅仅依赖一两个条件很难判断,需要在会计准则总的框架下掌握基金的总体结构以及LP和GP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对权力、参与相关活动以及享有可变回报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基金的控制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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