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2018-11-24 03:55刘兆星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

刘兆星

摘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该项制度经历了萌芽、探索推进、稳步发展、成长完善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在强化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遭遇了法律依据不足、准入门槛较低、职业优势不明显、发展空间有限、主管机关多头管理等困境。本文通过对其概念内涵及发展历程的介绍,对该制度在建设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新时期建立健全我国的该项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

一、企业法律顾问利度概述

(一)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的定义及内涵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有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律人员、外聘律师和其他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狭义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注册机关进行注册后由企业聘任,并在该企业内部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职员。如无特殊指代,本文所指企业法律顾问均为狭义层面的指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和职责、总法律顾问制度管理等多个制度的总称。该项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面涵义: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设置,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执业资格、职责、权利义务及职责等内容。二是企业层面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组织制度,包括总法律顾问的设置、相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法律工作队伍的建设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三是行业协会的管理。包含企业法律顾问自律协会的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加入协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协会的管理规则等。四是国家法律和主管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导管理及监督,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主管机关的确立、政策性文件的发布等。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情况

该项制度大致经历了萌芽、探索推进、稳步发展、成长完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55年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以及国务院关于转批该《报告》的《通知》H,成为该制度萌芽的标志。但几年后该制度因历史原因被停滞。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的七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的中期。随着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下放,以及《经济合同法》颁布带来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行为和法律需求不断增长,部分企业探索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置法律人员。1986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其后国家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该制度的发展。第三阶段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直至本世纪的初期,原国家经贸委、国资委通过发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办法、建立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指导。推进该项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该制度的发展进入到新的成长完善期。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到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该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期。

二、企业法律顾问利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二者有着一定联系:二者都属于法律职业从业者,均不同程度参与企业法律事务,均执行一定的行业准入规则。但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二者的准入门槛不同,企业法律顾问需获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机关进行注册,虽然目前该资格考试已取消,但既往取得的执业资格依然有效。而社会律师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定实习期,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是二者身份不同。社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而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聘任。专门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接受企业的管理。三是两者的主管机关不同,社会律师由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而企业法律顾问由国资委和各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进行管理。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联系和区别

公司律师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在工作性质上有很多的相同的地方,二者在公司内部的身份、地位和职责基本相同,都是在企业内部处理法律事务。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不同。一是二者的准入门槛不同。担任公司律师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而企业法律顾问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二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律师不僅承担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在执业活动中还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律师执业权利。三是二者的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由国资委和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进行管理,而公司律师由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三、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该项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完善与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发展迅速。但纵观整个发展历程,该制度在推行过程面临以下几方面困境:

一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门槛较低。1997年我国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进行了基本规定。但该执业资格的考试存在“形式上过高、实质上较低”的问题。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条件需要具备一定期限的工作条件。形式上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取得条件。而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科目内容则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容易许多,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不足。同时。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考试被取消。使其准入门槛失去了依据。

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发展空间有限。2008年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职业岗位的等级资格评审进行规定。但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加上许多企业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作用、职责缺少全面认识,对其业务开展无法给予充分支持,对企业法律顾问发展造成阻碍。此外,与社会律师相比,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和发展激励机制较差,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没有实现市场化,没有与社会律师待遇实现接轨,由于缺少企业内部的认可度、以及职业前景不明、激励机制薄弱,导致优质人才不断流失。

三是企业内部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机构的发展进程缓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储备人才不足,加上缺失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导致专职企业总法律顾问数量较少,部分企业没有设置总法律顾问,部分企业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兼职担任总法律顾问。缺少独立性,导致其形同虚设。同样,由于企业对于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缺少制度支持,且许多企业对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缺少认识。导致许多企业并没有设置单独的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了合署办公机构,其法律事务机构也主要从事其他公司业务。法律事务机构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建设缓慢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受阻。

四是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优势不明显。自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启动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推动公司律师发展以来,我国公司律师数量已初具规模,公司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也逐渐明晰。公司律师不仅承担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在执业活动中还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调取证据、阅卷、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方面的权利。此外,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可以累计计算。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律师还可以根据特定的程序遴选为法官或检察官,其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也是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与公司律师相比,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优势明显不足。

五是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且主管部门多头管理。目前推动该制度发展的相关立法仅限于部门规章层面,而没有基本法律作为依据,导致该制度的发展缺少法律保障。另外,国资委牵头推进该制度的发展,司法部牵头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多头管理致使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缺少协调性。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缺少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协调,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缺少全国性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且除了进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和举办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并没有明确的职责。

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利度的建议

稳步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在新时期的转型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水平的关键措施,笔者就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如下:

(一)推动企业法律顾问转化为公司律师

如前所述,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工作性质、职责、功能等大致相似,随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公司律师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逐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者将逐步实现融合。二者的融合代表着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的提升、职业性质的变化,以及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更加完善,其需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可以与社会律师进行身份转化。同时,随着企业法律顾问转化為公司律师,其可以加入对应的全国或地方律师协会,解决原来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管理不强的局面。

(二)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构建总法律顾问领导的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律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是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同时完善总法律顾问参与重要决策机制,董事会等决策会议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需列席会议,对重要决策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推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全面参与企业经营发展,对企业法律风险发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救济作用,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奖励机制。公司内部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职务晋升机制、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审制度、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待遇与社会律师接轨等方式,使企业法律顾问具有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促进其稳步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该制度仅由部分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进行管理和指导,而公司律师制度除了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试点意见》和2016年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外,也没有出台推进其发展的基本立法和配套管理措施。为促进该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进行有效融合,建议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对公司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推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融合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同时,修改完善《律师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当前的企业法律顾问规章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转化为公司律师后的具体管理要求等进行设计,推进二者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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