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购物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2018-11-24 03:55沈婷芝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表现形式

沈婷芝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网络市场,网络宣传逐渐成为引导消费者选择服务和商品的重要指标。为了在网络竞争中占领优势,一些不法经营者会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排挤,同时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互联网上的虚假宣传与传统的虚假宣传不同,它具有更强的危害性以及不可控性,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加的广泛。我国的互联网购物领域竞争秩序混乱,网络市场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关键词:虚假宣传 法律规制 行为特点 表现形式 认定规则

一、互联网购物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我们将虚假宣传定义为,在市场交易中。商家、企业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通过广告或者其它的途径进行公开宣传,以至于让消费者产生不同程度的误解的行为。我国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还规定经营不得组织虚假宣传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众所周知,网上购物与实体购物之间有很大差别。我们无法直接了解互联网上交易物品的真实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便成为引导销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好评率与差评率便成为了商品质量好坏的衡量标准。除此之外。店铺的商品描述、卖家服务、物流服务、粉丝数量等方面的情况也会影响消费者最后到底选择哪一家的哪一件商品。于是提高自己店铺好评率、信誉度就成为了经营者们一直努力的目标。卖家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开始在商品的宣传上弄虚作假,甚至产生了雇用水军刷好评,恶意抹黑竞争对手,捆绑消费等行为,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互联网购物领域的秩序,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时刻面临着被侵害的危险。

二、互联网购物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

1.虚假宣传是对商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出现的。它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有密切的联系。卖家在激烈的竞争中想要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就要有夺人眼球的商品宣传和实惠诱人的商品价格。而入驻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家。他们所持有的商品是长期挂在网上任由消费者挑选的。一旦出现购物活动的时候,卖家们就会加大宣传力度。例如“女神节”、“618”、“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的出现。电商平台上就会推出许多满减、降价、折扣活动。也恰好在这个时候,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他们的自制力不再发挥作用。并且面对商家提出的抢购,秒杀的压力,消费者的决策力也会随之降低。

2.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虚假宣传的主体。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地目的,一些经营者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宣传方法和手段来吸引消费者。例如频频出现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一句广告词“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为加多宝赚足了影响力和销量。但是加多宝的这种广告行为严重影响了王老吉的销量以及商誉和商标,被证实为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最后被判赔偿王老吉600万元,危害由此可见。

3.虚假宣传往往是针对商品性能或者其他特点进行宣传。经营者会用夸张或者不存在的特点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它渗透在我们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当中。于是便出现了很多类似于“魏则西”事件的情况,在虚假宣传的引诱下产生了无用甚至有害的结果。

三、互联网购物领域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及认定规则

在2017年双十一前夕,人民政协报上刊登了一篇由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蕾撰写的一篇文章《宣传花样多,“双11”网购需理性》。文章中给我们列举了三种违法的宣传行为:1、违法广告行为2、违规促销行为3、虚构信用评价行为。

这三种行为的具体表现为:1、违法广告即我们平时可以看到的“全网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绝对化的宣传字眼。通过夸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发布未按照依法程序审批的广告。2、违规促销行为如先提价后降价,让消费者产生心理上的满足,或者先低价打折后以无货为由不予销售。并没有将具体的活动内容全面详实地介绍给消费者,只是为了达到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目的。3、关于虚构信用评价行为,是最猖獗的虚假宣传行为。网点刷好评,炒信等现如今竟然已经以产业形式来发展。存在专门的刷单公司。网店经营者通过好评返现,删除差评,雇用水军刷单,甚至恶意诋毁对手等手段,来取得不正当的收益。这导致网购环境混乱不堪,遵守规则的店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除此之外,互联网购物中还会出现赠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李鬼客服,钓鱼二维码,用户评价错位等等虚假宣传的问题。消费者若是掉以轻心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

2018年实施的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完善了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其中的第八条规定兼顾到了《广告法》的法律要求,删除了“利用广告”和“广告的经营者”的表达以及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第二十条指出如果经营者违反了第八条法律规定。将按照《广告法》要求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四、结语

互联网购物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必须要将它铲除掉,社会才可以更健康的发展。我们无法预知未来它将会以什么令我们想不到的形式出现,扰乱我们的生活,我们也无法忽视这个混乱的互联网市场现状,所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学习优秀且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并且将它们运用到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治理之中去。新修改过后的法律的實施,也恰好体现了法律对于时代的追赶。与此同时,我们作为消费者不应该放松警惕,不能无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要积极维权。国家应尽量将电商平台变得干净纯洁,使入驻的商家没有机会进行虚假宣传也不敢进项虚假宣传,努力建设一个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互联网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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