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的立法问题研究

2018-11-24 03:55班兆香君杨华
消费导刊 2018年15期

班兆香君 杨华

摘要:继续性合同随现代经济的发展,现如今,在经济交易中继续性合同已经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继续性合同的使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形式。在继续性合同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并不能发挥继续性合同的最佳作用,相关法律并没有完善,导致继续性合同的规范性有所欠缺。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加强继续性合同的规范性,加快立法。加快继续性合同消灭之都的完善,同时还要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这两种合同应当使用同一的消灭制度才是正确的使用方法。在我国的立法中,有针对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制度,但是这种解除制度无法实施在继续性合同上,因此就需要将立法中的解除制度进行消除,重新规范立法,增加两者都能使用的消灭制度。总而言之,我国立法由于相关制度无法得到完善,使得《合同法》不能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

关键词:一时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

一、继续性合同的概念要点

现如今,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明确划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但是在对合同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立法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对继续性合同进行详细解释,也没有相应的理论和质素。这就说明我国对继续性合同并不重视,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态度。另外,我国现代化经济已经逐渐得到发展。这种经济发展趋势将继续性合同转化为最重要的一种交易方式。继续性合同虽然存在优势,但是也存在劣势,继续性合同由于时间较长,使得合同双方都无法保证在合同中能履行合同中的协议,这就增加了交易双方经济交易行为的风险性。因此。我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应当不断完善。

二、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

1.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在整个合同中对存续期间进行了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也对存续期间的租赁、雇佣、使用借贷、保管等,都是继续性合同中的双方交易行为,在整个固有继续性合同中包含了很多双方交易的相关条款,另外同时也会整个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增加强制性法律进行规范。所谓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是指继续性合同的本质已由法律针对特定合同类型加以规范。

2.继续性供给合同。在整个继续性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会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向对方提供货物或者其他物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这种将经济交易方式使用的合同叫做继续行供给合同,这种继续行供给合同与分期交付合同不同,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属于相同的法律理论关系。这种合同是将标的物的支付金额进行分割,并且根据双方意愿和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分期付款,这种合同与其他一般合同没有本质性区别,仅仅是每一期的付款金额和兑现日期延长了而已。

三、我国继续性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继续性合同立法现状。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时日,在发展初期也并不顺利,我国针对市场经济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合同,在整个立法建立过程中,建立初期就已经对继续性合同进行了规范,并且在那时我国就在交易中的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难免会对继续性合同的法律没有采取重视的态度,另外,针对继续性合同我国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态度加以法律规范,使得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发挥继续性合同的最佳作用,法律效力也被削弱。很多经济交易方式得不到肯定。但是针对个别问题我国已经增加了法律約束。也解决了部分的继续性合同问题。

2.我国继续性合同的缺陷。在最近几年,这些继续性合同已经在我国的所有经济交易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些继续性合同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很多合同中的条款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针对这些合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进行规章和规制。另外利用《合同法》中比较相近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使用。我国在立法上对继续性合同进行了削弱和压制。并且将继续性合同完全转变成一时性合同。

四、完善我国继续性合同立法的建议

1.完善继续性合同的诉讼时效。继续性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诉讼时效进行重新规定。可以规定为“继续性合同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每次违反合同义务时起计算”。继续性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性,这种特性是随着继续性合同的内容不断变化的,并且相应的时间因素也会随着总内容进行变化。继续性合同也会包括分期合同,将所付金额按照分期进行定期返还,因此每次的付款应当进行单独诉讼,我国立法如果将继续性合同按照其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定,那么就会违反合同的义务,同时还会使继续性合同缺乏独立性。因此,针对这一现象,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诉讼时效,分期付款的这种诉讼时效应该怎样极端,并且应当避免诉讼时效的计算不一致进行研究,并且将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利益平衡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

2.完善继续性合同的效力制度。在我国立法中。针对继续性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详细阐述。我国立法应当对继续性合同接触进行效力的规定。继续性合同使用是想完善整个经济交易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率的交易方式。我国《合同法》针对这一形式已经将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研究,我国立法也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次效力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终止,这种改变能够充分将我国的立法融入于继续性合同的使用,同时也能够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前文已经提到过,在今后我国的立法应当将终止的法律效力进行了额规定,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变更情况,对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次效力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采取终止。这种改变会与我国将来的立法体系进行有效结合。

结语:本文针对继续性合同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约束。并且针对我国立法从四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对我国继续性合同的立法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查。为推动我国完善继续性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做了相应的研究,并且为了使法律法规更加有效,对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我国能够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