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

2018-12-01 13:56洪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经费法律援助一体化

摘 要:众所周知,目前社会上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有两种: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本文首先介绍了两者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之后根据目前在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希望能够有助于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一体化;经费;服务

因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这两种制度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在具体应用和实施的过程,常常发生冲突和矛盾,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所以有必要探索如何实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一体化。

一、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相似点和差异点

法律援助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里面的法律援助人员对一些经济比较困难或者是案件比较复杂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而司法救助指的是,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诉讼中处于劣势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援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先说两者的相似:首先,都属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且定位一致,都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其次,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最后,资金来源一致,都是政府财政的一部分。再说两者的差异:第一点,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援助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服务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等,而司法救助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点,服务的范围不同,司法救助的范围比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广泛和全面。第三点,实施的过程不同,法律援助过程比较具体和详细,而司法救助只能用于诉讼阶段。

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一体化面临的困难

(一)服务内容单一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体,但是只是在获得法律服务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却忽视了后期的诉讼环节。因为我国大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诉讼才能解决,但是进行诉讼就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这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那么前期的法律援助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同时也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法律援助的作用极其有限,不能与法院诉讼相融合,效果也就不尽如人意。

(二)认定方式复杂

对于一个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困难公民而言,想要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那么就需要分别进行申请和认定,而且方式复杂,内容还不一致。如果想要获得批准,需要大费周折,尤其是准备不同的证明和资料,对于这些困难群众而言,真实劳心费力,苦不堪言。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很难形成合力,严重削弱了法律服务的效果,失去了民心。而且对于困难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法律援助注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司法救助却含糊其辞,没有明确规定,经常发生互不认可的情况。

(三)经费衔接不当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出现了断裂,因为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法是法律规定并且允许的,这些诉讼费是法院日常经费的来源之一,那么从利益角度出发,法院并不愿意减免或者缓收诉讼费,这样不利于法院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但是法律援助却希望并且要求法院减收诉讼费,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鞭长莫及,无法正本清源,导致在经费这方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无法相辅相成[1]。

三、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一体化的策略

(一)扩大援助内容

因为这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但是想要做到并行不悖,需要制定一体化的法律援助法。也就是说,要明确法律援助的主体和责任,包括援助条件、内容以及标准等。同时还要扩大援助的范围,必须将诉讼费的减收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而且法律援助不仅包括律师方面的援助,还包括法院的援助,两者不可偏废,如果只有律师援助,当事人进不了诉讼程序也是无济于事,而只有法院援助,当事人缺乏知识,也是前功尽弃。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益的作用。令人欣慰的是,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國法律援助已经与司法救助实现了有效的衔接,只要是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就可以直接享受司法救助,极大了提高了救助效率。同时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法院缓收和减收诉讼费,这些都能够帮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现一体化。将诉讼费的免收等事宜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具有切实可行并且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法律援助的内容和实质,并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二)规范受理标准

首先,司法救助应该囊括刑事案件,而法律援助也要涵盖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案件,受理对象也要向司法救助靠拢,包括法人、组织以及外国友人等。其次,对于案件的范围和对象也要做好统一规范,比如请求国家赔偿的,比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如要求支付抚养费以及赡养费的,比如发生事故追索医疗赔偿的,比如起诉和抗议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这些都在受理的范围内。最后,对于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法院和援助机构要对当事人的情况共同进行审查,并且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标准进行认定,只有达成一致,才能继续进行后续工作。对于特殊情况或者是个别地区,可以参照农村或者是郊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只有认定标准科学,才能保证认定结果有效。

(三)完善服务管理

众所周知,政府的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所以必须做好预算工作,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提高。可以建立最低经费保证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稳步展开,并且与时俱进。另外,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素质,要不断培养和提高,增强业务能力,打造优秀的律师援助队伍。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定服务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提高这些援助人员的福利和待遇,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建立科学的激励制度,不断吸收优秀的法律人才,扩大队伍的规模,让法律人才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并且主动进行援助,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2]。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作用,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克服掣肘,摆脱樊篱,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李美娜.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问题及完善研究[D].河北大学,2016.

[2]林欣.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与配合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18):120-121.

作者简介:

洪琛(1983~ ),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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