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8-12-19 11:16曾云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启示

摘 要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内含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法治公式、法治优于人治等观点对后世产生了影响深远,其跨越时空的魅力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提供启迪,对我国如何制定良好的法律、培养守法意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 法治思想 启示

基金项目:凯里学院博士专项课题“平等原则研究”(编号:BS201415)。

作者简介:曾云燕,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西方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49

在西方,虽然法治思想的火花早在梭伦时代就已闪现,但最早明确提出法治理论并进行系统阐述的思想家却是亚里士多德,其内含智慧的光辉成为后世汲取法治思想灵感的源泉。这对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而转向法治的中国,在夯实法治大厦理念基石的建设中,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从中寻求可资借鉴的有益成分,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虽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断已然从逻辑上粗略的勾画出法治的形式要件,被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外的人们广为接受,几近成为法治内涵解说的公理。通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可发现其包含以下内容:

(一)正义论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又将正义与平等观念紧密相连,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他说:“所谓‘公正他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 。而平等就是“类似的事物应该得到类似的对待,不同的事物应该按照它们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对待” 。基于正义与平等的浑然一体,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有两个指向:一般的正义即合法;特殊的正义即合理与平等,包括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别对应着“比例的平等”和“数值的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正义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应以正义为理想标准和价值目标。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正义(公正)是一种中道,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是促成全邦人民追求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判断良法与否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二)法治公式

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明确指出“良好的法律”和“普遍的服从”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前者要求法律正当,后者要求法律至上,分别构成了法治的前提和保障。在“良好的法律”的判定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个标准,一是立法程序的合法化。认为只有根据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制定的法律才能称为良法。二是法律内容上要体现正义、理性与追求最大的善,符合公众利益。他认为正义是本性善的东西,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工具;理性则是法律的基石,只有体现理性的法律才不会沦为为个人服务的工具;善是良法的终极目标,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们施行正义和善德。三是法律的实际效果维护了城邦共同利益,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们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不是体现为民众对法律单纯的服从。

在“普遍的服从”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良好的法律是排除了个人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规范,因而具有最高的权威,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唯一尺度。法律权威的至上性决定了法律遵守的普遍性,而这又依赖于法律的稳定性。其中“普遍”要求守法主体不仅包括城邦公民个人、团体,还包括城邦政治机构及执政人员。 “普遍的服从”特别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城邦的法度行事,法律应在任何方面都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 ,这表明法治之精神支柱的社会民情、公众法律态度、法律感情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因而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教育,使公民的思想观念符合政体的基本精神,营造服从法律的社会风气,这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

(三)法治优于人治

在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选择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的共和政体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主张法治优越于人治,并对此作了精致的论证。首先,他认为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可以剔除个体情感的偏私,不会听任激情支配,最大程度的彰显理智的力量,因此法治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其次,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比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正确性,更能得到人们的遵守。因而实行法治就是实行多数人之治,“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 。再次,法律一经制定便成为众人行为的通则,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但多数人的统治也可能出现苏格拉底之死的暴政,因此作为最高治权的执行者的个人还是多数人选举组成的机构,“都应受治于法律,并以维护法律至上为要务。这是政体存在的标志” 。

要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法治優于人治的思想并不否认人在法治中的作用。当出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中之神”时人治必然优越于法治,毕竟让神来服从法律的统治是一件荒谬可笑的事情。德性超群的人采用人治的情形也要优越于普通的人采取法治的情形,但德性超群的人可遇而不可求,因此对城邦的共和政体来说,法治是最佳方式,是与现实妥协产生的最佳方案。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评价

亚里士多德以正义论的法律观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正当性和至上性,在思想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结合政体理论论述了法治及其理由,较为全面深入的解答了人治与法治之争,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决定了其作用和影响的时空跨越性。这一思想提出之后就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普遍接受,甚至获得了绝对优势的支配地位,几近称为“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成为几千年来人们探寻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源头。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奠定了人们关于法治思考和分析的框架,后世的人们对法治的思考不过是根据自己的思维逻辑和认知兴趣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做出符合其文化背景及时代精神的发挥和阐释。他们关于法治的思考无不折射出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影子。因此,全面准确地掌握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无论是对法治精神的正确理解,还是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另一方面说,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描述只是从逻辑上粗略的勾画出法治的形式要件,对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和“良好的法律”没有予以说明。法治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特定品格,是一门实践的艺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没有提及“良好的法律”内在的实质标准提出的主体及据此作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威判断的主体,也没有论及城邦公民“普遍守法”的动机、心态及“守法”的道德义务等方面,导致他的法治思想的充分实践有可能出现十足的专制社会 。另外,亚里士多德“已成立的法律”是指被分析法学斥为“实在道德”的“习惯法”或 “习俗”,因而其“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重的是实质性的德性内涵,这与近现代法治国基于实在法的法治理念不相吻合,也與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在其进化阶段上隶属于“形式合理性的法”明显不同 。此外,所谓普遍的服从,也仅对城邦那些拥有公民权的少数人,对占城邦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妇女和外邦人实行的却是专制统治,其促进城邦“善德”的价值取向与保障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现代法治价值也并不一致。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中国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虽然囿于时代的局限存在某些理论上的缺陷,但其对法律的正当性和至上性的要求却迎合了文明时代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几千年来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展现出其跨越时空的魅力。在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形成,都可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制定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良法的制定需要有完善的立法程序。良法保障和直面的主体即公众本身也是良法形成的关键一环。我国法律的宗旨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维护社会公正,这有赖于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更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形成。我国立法程序的不科学致使“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科学和技术的人员手中,质量低下” 。就市民社会而言,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还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都表明,市民社会是法治大树的土壤,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法律的普遍遵守也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我国几千年的宗法社会决定了市民社会因素的缺失,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二)培养守法意识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认为,民众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我国长期受礼法文化的影响和浸润形成的亲情至上的观念,“人情关系网”的存在,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政府建构型的法律,社会演进型成分较少,使政府的价值目标和民众的价值目标之间产生了分离,弱化了人们的守法意识。另外,当前社会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潜规则”大行于市,权法交易、司法腐败等不正常现象,也打击了人们的守法情怀。严格来说,守法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民众之所以守法是因为他们觉得法律值得遵守。因此,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就需要消除阻碍民众守法的因素,让民众感受到守法带来的好处,滋生对法律的情感,进而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

(三)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处于社会转轨的中国,我们党虽然采取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最重要的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注释: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81,163,143,192.

Christopher Berry Gray.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 Encyclopedia, New York and Landon: Garland Pnbishing, 1999.263.转引自夏勇主编.法理讲义——关于法理的道理与追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3.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3.

周旺生.法理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4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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