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如何运用于合规管理

2018-12-21 05:24王军民
新产经 2018年12期
关键词:奖惩制度奖惩合规

◎文/王军民

当前的国企经营管理当中,奖惩机制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相信不少在国企工作的人也会感到这个问题是一个痛点。我只是把一些现象提出来,希望引发大家的关注和同感,并没有资格说哪个对哪个错。

这个问题现在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经营管理层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关于奖惩制度的细化及影响具体落实的其他因素。

在经营管理层方面,作为国企的奖惩制度,这么多年已经非常全面和严谨,每一项奖励都有相关的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而且是有细则的。虽然我们今天不突出讲“惩”的问题,但实际上有奖必有惩。凡是做企业管理的都知道有很多的奖项,比如经营成果奖、安全生产奖、上缴利润奖、企业创新奖、科技创新奖、工程施工企业还有工法创新和一些特殊贡献奖等。

在地方上,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纳税大户,还对央企、国企有很多的奖励。有上缴利润的返还,甚至还有对某些个人所得税的奖励等。交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为什么还要激励呢?实际上,地方上所有这些激励政策,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随便来的,目的是留住这些能够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这是一种激励政策。虽然国企当中涉及到的奖项很多,但在最后具体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出现了一个大家很纠结的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根据中央政府的某些规定,对于享受年薪的各级领导,不管是集团公司,母公司,二级和三级公司,只要是享受年薪的领导,除了年薪之外,原则上是其他什么钱都不能拿,这就是刚性的规定界限。

作为各项有奖励的管理活动,这些领导其实不仅是直接管理者,甚至是直接参与者,而且可能还是项目带头人。所有这些管理活动项下的奖励,既有相关文件鼓励、支持和提倡的,又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但是等到相关管理活动取得了成绩应落实奖励时,又因为其他的某些政策规定,一分钱都拿不到了。企业为了保证某项管理的成功,不仅设定了奖励制度,还有相应的惩罚制度,比如目标责任的担保抵押制度,一旦取消了奖励,自然要把相应的抵押金退回,但交给公司的抵押金几年的利息是没有的,这样的话,不仅奖励没拿到,还损失了一部分利息,这个现象很普遍。

奖惩必须合规

那么谈这个问题与合规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把这个提出来?从大合规方面来说,奖惩也必须要合规,就是说在奖惩的合规方面,出现了不协调因素。从上面的情况看出,一方面是政策鼓励全面创新,提高管理能力,多创效益的各项规定,一方面又是年薪制度的刚性规定,各种相应的规定之间实际上缺少了一个整体的协调一致,产生了某些“规与规”之间的矛盾。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管理者情绪上受到影响,出现一定的消极情绪,这不应归纳为思想觉悟问题,而应该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

比如说在各个企业,尽管行业不同,但为了优化企业生产和管理,会搞一些竞赛,知识竞赛也好,科技竞赛也好,一方面是活跃企业文化,同时也是寓教于乐,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管理能力。对于这类竞赛,发个奖状是没问题的,发个证书也没问题。其实大家认可的还要有一些物质的激励,发点钱,给点经济好处,但往往这就涉及到了规与规之间的交叉影响。

在企业内部,根据企业组织架构的设计,各部门有不同的业务和职责。由于不同的部门服从不同的政策法规,比如上面所说的各种奖励也会涉及到一些不同的部门,生产经营奖归谁管,科技奖归谁管,安全生产奖归谁管,还有创新奖等,分别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同的系统又有不同的管理政策,所以存在着总体协调的问题。企业奖惩制度的合规问题,在管理实践当中,由于奖惩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系统的不同部门,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系统的部门会根据国家行业主管方面的法规拟定关于奖惩的管理规定。

既然我们强调的是奖惩制度要合规,那么从目前的分工来看,法律部或者是合规部,是不是管这个奖惩的合规性呢?我觉得很难。现在虽说企业的制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核,但是合规部门往往是从程序上进行把关,关于某系统奖惩的分析界定终究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奖,根据哪些因素可以得奖,这其中有专门的技术因素。作为合规部门,并不完全了解这些,这就是一个问题,判断起来会存在一个技术上的弱项。另外,企业不同系统的部门出台了奖惩制度,各个部门要把奖项计划报上去,由谁来总体协调?每个部门又有一套独立的管理办法,一般会涉及到是否突破工资总额的问题,这又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工资总额对于国企管理中拟定工资报酬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什么我们不跟民企比呢,民企不设置工资总额,国企就不行了。你有本事赚钱,奖金还是有很多限定,现在既然讲合规,那么现实中奖金管理的这种合规性,我们要不要划一个问号?“法律要合规,执行要合规”,现在这些问题是不是体现了合规管理?究竟应由哪个部门主导协调不同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这是目前摆在国营企业管理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大家的经营管理情绪、气氛、环境。

总结上述情况可以感觉到,相应的激励政策都是放宽的,比如为了鼓励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奖金是有政策支撑的。同时,安全生产的惩罚也是很厉害的,死伤一个人怎么样,三个人怎么样,你的“官位”还能不能保?惩罚是刚性的、严厉的,不是你享受年薪就不给你惩罚,而惩罚是要从你税后的工资里面扣除的,还不是税前,不要想纳入成本。相应的奖励激励政策是放宽的,但是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落实,就是规与规的总体协调需要深化细化。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是否是关系到奖惩合规的问题,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细化奖惩制度

现在谈谈关于奖惩制度的具体细化,以及影响落实的其他因素。企业经营中,奖惩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具体还有不同的子项,经营的不同层面、专业、系统和部门都会有相应的奖惩事项,因此应该在不同部门拟定的管理规定当中,都应该有奖惩,有些企业或者是系统做得还不够完善。比如说某些涉外工程企业,经常需要开具信用证或者开保函,从内控管理上,流程设定非常严格,有保函管理规定,但是在保函管理规定里面,往往会缺乏如果你做错了什么,不适当开了保函并造成损失,什么情况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方面往往是欠缺的。在管理规定中,必须要设定奖惩条件,明确部门以及岗位职责,为什么要这么明确确定合规的标准?因为合规不是泛泛的东西,究竟什么是合规,什么是不合规,在企业管理当中一定要细化,否则就没法去认定。明确违规的责任一定要定性定量,尺度一定要清晰,关于奖惩的合规体系要严谨,在执行当中,凭什么奖,凭什么罚,奖多少,罚多少,一目了然,这要根据实践来确定。

有了严谨的奖惩合规体系,落实更为重要。其实我们做这个不是花架子,不是给人看的,是要落实的,尤其是在惩罚方面的落实尤为难。在落实惩处责任的过程当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儿?出现在认定的方法和依据是否准确。就是你的标准是不是对,合规的体系建设得是不是准确,同时执行当中涉及到的认定方法和依据是否准确,进行审查认定者的政策水平以及判断能力,他的经验等等,他的道德水准也很重要,这都会影响到认定的结果是否准确。因为认定结果就决定了是否要惩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关键环节实际上是落实合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什么呢?就是人为因素非常强,这个是避免不了的。所以,大家说电脑化,数据化等,你不可能把这个问题套进去,电脑一下子就出来了该罚多少钱,一定有人为判断,所以特别注意人为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最终奖励或者是惩罚的决定必须合规。

这里我可以讲一个案例,某个央企发生这么一件事,某下级企业领导出问题了,而且出的应该是比较大的问题,有实名举报,有匿名举报,也有相关岗位和部门的工作情况反映等等,工作汇报及问题反映得很具体,哪儿哪儿有哪些风险问题,潜在的风险,已经发生什么问题了。公司领导班子肯定很重视,就下去调查落实。结果有的领导去了解以后,回来说感觉不错呀!当纪委领导找该下级企业领导谈话时,他信誓旦旦地说“领导你放心,我保证没问题”。领导说那好,你写一个保证书签字画押。结果他就照办了。但没过多久,公安就把他抓了,后来送到法院,经审理为挪用公款自己炒股票和行贿,涉案数千万元,为了自己逃避财务监管,还把妨碍他的财务经理赶走,同时还有其它严重的道德作风问题。

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这就是在认定阶段出现了严重的失误,上级领导去查了半天没发现问题,或者没认定有问题。落实惩罚也必须要合规,合规的体系在这儿,但是落实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在企业当中,应该说是应被重视的一个严重问题。我们有很好的体系建设,我们有很好的规定,但是要落实,仅有领导重视远远不够,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我们要有一套规定保证各个环节来重视,不重视就要有惩罚,管理要形成闭环。

避免合规程序滥用

再讲一个问题,“避免以合规的程序决策违规的内容”,现在社会上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并不是程序不合规,而往往是通过合规的程序掩盖不合规的、错误的甚至是罪恶目的,这有很多案例。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有些问题是不能批准的,那就采取“特事特办”的策略,国企中有一种决策机制叫集体决策,特殊问题集体决策,再有会议纪要。集体决策,会议纪要能够代替制度吗?往往会在审计或纪检监察机关检查以后,指出决策事项不符合规定,不能说我们有了集体决策,好像一个集体决策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大家都栓在一起,都同意就可以。

现在审计越来越严,不允许用集体决策和会议纪要代替制度,要保证集体决策的合规性。从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对于奖励这方面的问题集体决策比较常见。比如说一个项目严重亏损,对企业当然不好,要鼓励扭亏为盈,就设定了扭亏奖,减亏奖。有的观点认为这听起来感觉到很荒唐可笑,项目本来预算设定是盈利的,结果亏损了,首先就是责任目标出现问题了,应该惩罚,可你做亏了,再减亏还要有奖金,是不是很荒唐。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把造成项目亏损的的人惩罚了调走了,派另一个人去了以后,后来者收拾烂摊子,人家把这个烂摊子减亏了甚至扭亏为盈了,是不是应该有奖励呢?这个大家要探讨,没有一个肯定的定论。实际上管理制度中很难清楚写出这样一条,往往讨论决策的时候没有依据,那我们就用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往往就留了一个不合规的漏洞,这也是引发出来的一种思考。这也确实是在以往的管理实践中遇到过的问题,今天提出来分享,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共鸣,或者借这个话题探讨延伸提出新的问题来,扩展我们的合规管理的讨论范围,也就达到我们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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