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互联网兽药案件监管分析

2019-01-07 02:04董俊伟陈福泉
中国动物检疫 2019年7期
关键词:兽药河南省案件

董俊伟,陈福泉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2.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农牧林水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蒙古磴口 015200)

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兽药经营模式受到冲击,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互联网兽药销售在给公众带来便捷的同时,因其辐射面广、结算方式灵活、隐蔽性强等特点,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销售假劣兽药的重要途径,这给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也带来了较大困难。近年来,河南省主动适应互联网兽药经营新形势,勇于实践创新,在打击互联网兽药经营违法行为方面先试先行,不断积累经验,现与同行分享交流。

1 互联网销售兽药的特点

1.1 交易平台多,涉案金额大

目前,互联网订货方式多以淘宝、QQ、微信朋友圈为主[1],通过电脑、手机即可进行交易,交易平台的多样,监管难度增加。网上交易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和交易金额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2017年以来,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共查获的此类案件13起,涉案金额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1.2 交易方式多样,隐蔽性强

网络销售兽药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货运、托运站、客车夹带、邮寄、航空运输等,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网络买卖双方无需碰面即可完成交易,隐蔽性较强,物流业的发展为假劣兽药运输提供了方便[1]。

1.3 结算方式多样,资金转移快

互联网兽药销售结算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存)汇结算,一般卖家有多个账号信息,一旦案发,不法分子资金转移快。

1.4 卖家身份认证制度待健全

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前提是卖家身份必须真实合法。执法实践中,发现不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以违反经营规则或者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向相关登记和网络管理机构提供假身份信息。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往往是查无此人或者人去楼空;不法经营者也有通过转换经营场所和更改用户名称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这种易变性和流动性的经营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1.5 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不全

一是互联网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畜牧执法部门运用传统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

二是缺乏联动执法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公告,明确了网络平台管理和维护主体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由于网络销售兽药行为涉及的经营和消费群体复杂,违法行为和监管职责涉及到工商、畜牧、公安、网络经营管理等主体,且现有法律对各机构的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联动执法缺乏有效约束,无法形成有效联动执法机制。

三是违法证据获取难。网络销售交易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及证据锁定与传统证据收集不同,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的交易凭证存在网页上,容易被修改、删除。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不可再生性,交易凭证一旦被修改,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证据很难被监管者固定。淘宝平台上的兽药经营的货值、销售地点等,因执法办案需要,需在淘宝总部进行查询,致使时间周期长,执法成本高。

1.6 监管法律及制度滞后

近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不够完善。目前,兽药监管的主要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但该条例没有规定网络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兽药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才可以进行检查,由此很多案件的线索因无法及时查处而导致证据流失。因此,亟需出台可以规范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寻求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依据[1]。

2 河南省主要做法

2.1 高度重视,健全管理规范

河南省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实施方案》。河南省畜牧局组织人员,对淘宝网、京东商城销售兽药的基本信息,及时进行了梳理,对明显销售假兽药的信息进行了汇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2.2 集中优势力量,大胆探索实践

鉴于互联网兽药经营违法案件难查处的特征,由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直接查办此类案件。执法总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小组,通过伪装身份、外围走访、摸排蹲守、跟踪盯梢等手段,深度经营案件,探索办案方法,积累工作经验。

2.3 建立互联互通合作机制

发现案件线索后,河南省积极与公安厅协调沟通,充分运用公安机关丰富的办案经验、较大的侦查权限、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来获取相关的证据。2017年11月28日,会同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里共同签署了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农产品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建立了信息互通、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办配合、网络舆情互通、业务培训交流和联络员等6大机制,有力破解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难题,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售假蔓延势头,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2]。

3 工作成效

3.1 严惩网络兽药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互联网兽药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自2016年9月以来,河南省执法人员历时近10个月,先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实地暗访开封市、郑州市某地,查处了2起淘宝网店销售假兽药案件。案件(一):涉案违法团伙经营4家淘宝网店, 2015—2016年部分涉案金额达917.46万元。案件(二):2015—2016年部分涉案金额达258.78万元。执法人员通过摸排走访、隐蔽蹲守、跟踪盯梢、伪装身份暗访等方法,查明了两个涉案团伙的生产窝点位置,生产、发货规律,掌握了主要涉案人员和车辆信息等。2017年6月,开封市通许县公安机关当场控制犯罪嫌疑人10余人,刑事拘留2人,网上追逃2人,并查封了涉案场所。

3.2 积累互联网兽药违法案件办案经验

通过对互联网兽药违法经营案的查处,积累了一定的互联网兽药案件查处经验,主要包括:一是网上搜集经营兽药信息,表观鉴别兽药产品真伪;二是与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联系,商请协助核实标称企业与涉案网店关系;三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商请提供涉案网店注册信息、交易信息和登录信息;四是在涉案网店购物,固定实物证据,并获取发货地址;五是寻找发货快递(物流)网点;六是通过伪装身份暗访快递(物流)网点,获取经营涉案网店团伙的生产或仓储地址、发货车辆信息、团伙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七是对快递(物流)网点进行蹲守盯梢,跟踪发货车辆,找出生产或仓储窝点;八是对窝点进行蹲守盯梢,摸清生产、发货规律及人员情况;九是跟踪进出窝点可疑车辆,找出其他相关涉案场所或人员;十是案件若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若达不到移送条件,待案件经营成熟后,再进行行政处罚。

4 有关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对现有兽药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完善,将互联网销售兽药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做详细的规定,建立备案制与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兽药市场秩序[2]。

4.2 加强宣传,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元化宣传活动,宣贯兽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生产者、消费者合法经营[1]。不断完善网络、电话、信件、现场等举报方式,为举报者提供便捷、保密的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积极营造违法行为、人人监督的社会氛围。

4.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一是落实会同省公安厅、食药局与阿里巴巴签订的《打击治理食品药品农资农产品等领域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加强部门协作,推进建立数据信息互通、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办配合、网络舆情互通监测、业务培训交流等新机制,加大线上打击力度。二是坚决克服查点不查线,查线不查面的问题,对每条案件线索,都要做好追溯、追查工作,查清产品来源和去向,全链条打击,不留风险隐患。建立跨区域案件协查机制,及时通报违法案件信息,

做到一地发现,多地联动,全面打击[3]。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两法”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对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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