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舱底水蓄意排放风险分析及建议

2019-01-12 03:18蔡新华鄢和诚
世界海运 2019年1期
关键词:报警装置分离器水管

连 杰 蔡新华 鄢和诚

一、前言

船舶故意、随意排放舱底油污水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为了减少船舶排放舱底油污水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危害,IMO海大第Ⅶ届会上首次提出了机舱舱底水分离器的概念,同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性能建议案A.233(Ⅶ),在MARPOL公约附则Ⅰ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并于1983年10月20日正式生效。随着人们对水域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性能技术标准也经过历次修订,并逐渐被引入到公约而转变为强制性实施决议。由最初的A.393(X)大会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建议案》(适用于1978年11月14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设备),至MEPC.60(33)决议通过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设备),再到MEPC.107(49)决议通过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修订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设备)。MEPC.107(49)决议作为目前为止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最新决议,对以往决议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修正,其中关于船员蓄意操控报警装置和舱底水分离器的使用状态记录方面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笔者通过深入检查,发现部分产品虽满足了MEPC.107(49)决议的要求,但仍然无法完全杜绝蓄意排放含油污水行为。

二、MEPC.107(49)决议中有关防止船舶违规排放舱底水新增条款的解读

1.MEPC.107(49)决议中防备蓄意操控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要求

由于符合MEPC.60(33)决议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中取样水和清洗水的最后一段共用管路无法区分,使得船员可以把样水用清洁水替换,让清洁水进入15 ppm报警装置的检测单元进行检测,15 ppm报警装置检测单元无法有效监控油污水浓度变化,导致存在违规排放风险。为了解决该问题,在MEPC.107(49)决议中,要求新装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需有防备蓄意操控功能。

MEPC.107(49)决议中防备蓄意操控的具体条款如下:(1)在4.2.8的基本要求范围以外,每次接触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2)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

2.MEPC.107(49)决议中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中关于记录方面的要求

MEPC.60(33)决议虽然在6.3.3中规定“对于公约要求的记录,油分计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它所进行的每一个动作均能自动记录”,但是记录的数据如何查询并没有要求。因记录的数据无法查询,一些船舶虽配备符合要求的舱底水分离器,但为了节约维护保养费用,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将舱底油污水直接排出舷外,同时在油类记录簿中伪造记录舱底水排放的时间、船位和数量,造成舱底水分离器正常使用的假象,以应付主管机关的检查。为让主管机关能检查舱底水分离器的使用状态,MEPC.107(49)决议中要求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记录、打印功能。

MEPC.107(49)决议中有关记录、打印功能的具体条款如下: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

三、符合MEPC.107(49)决议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实现防蓄意操控功能的途径

1.符合MEPC.107(49)决议设备的正常工作

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及报警和自动关停装置的运行原理见图1。当正常使用该设备时,打开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样水管路上的样水阀,关闭清水管路上的清水阀,来自舱底水分离器的样水通过样水管路进入15 ppm报警装置,按其结构和功能进行检测。当样水中含油浓度小于15 ppm时,经过舱底水分离器处理的含油污水排放至舷外;当样水中含油浓度大于15 ppm时,15 ppm报警装置则会控制自动关停装置切断舱底水分离器向舷外排放,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流回舱底。在正常使用该设备时,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同时会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同时为了在靠码头期间方便主管机关能检查15 ppm舱底水分离器、自动关停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MEPC.107(49)决议要求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设再循环设备。

图1 舱底水分离器运行示意图

2.符合MEPC.107(49)决议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实现防蓄意操控的措施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是如何实现“防蓄意操纵”功能的,现把在15 ppm报警装置箱体内的原理用图2做一下介绍:在清水管路V1阀后设常闭型压力开关K1,K1的主要功能是检测清水管路中是否有清水压力,同时发出报警信号,自动记录、打印,表明正在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样水管路中V2阀后设常闭型压力开关K2,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样水管路中有足够的压力,以保证样水具有真实代表性。图中报警装置泄水管路上V3阀的作用是建立一定的背压。

图2 15 ppm报警装置实现“防蓄意操纵”功能示意图

当样水经过V2阀进入报警装置后,如果样水管路中压力达到压力开关K2设定的压力,压力开关K2动作,样水进入测量单元油分计中进行检测,同时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正常运转,15 ppm报警装置记录被检测样水中的含油量和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转状态;如果样水管路中的压力达不到K2压力开关的设定值,说明进入15 ppm报警装置的样水不具有真实代表性,样水将无法进入到检测单元,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无法正常运转,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无法向舷外排放舱底水。

如果K1压力开关检测到清水管路中有压力,K1开启让清水进入检测单元清洗油分计,同时发出报警信号,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停止工作,并自动记录15ppm报警装置现在的状态是清洗状态,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无法正常运转。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清水管路和样水管中压力的检测是整个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实现“防蓄意操纵”的关键。因此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为了实现MEPC.107(49)决议中“防蓄意操作”功能,会通过在清水管路和样水管路中增加压力开关,用来检测管路中压力。

四、符合MEPC.107(49)决议舱底水分离器存在的违规排污风险

虽然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具有“防蓄意操纵”和记录、打印功能,在技术层面上是防止了船舶蓄意排放舱底水,但在具体的安装细节上未做明确规定,使得其仍有违规排放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取样管中的样水进行操控,造成舱底水分离器的正常运行的假象,来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

1.关闭取样管路上的手动截止阀跳过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某外籍集装箱船配备了符合MEPC.107(49)决议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2016年5月18日在某港接受PSC检查时,PSCO发现该船通向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检测单元的取样管路上有一个可手动操作的截止阀,当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正常运转一段时间后,关闭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即切断取样水),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未发出报警,未触发自动关停装置。虽然该船的舱底水防污染设备具有符合MEPC.107(49)决议的型式认可证书,但在船舶实际营运时,若在设备正在运行期间关闭取样阀,受取样管路内残余压力的影响,系统仍能继续运行,意味着有可能排放含油量大于15 ppm的舱底水至舷外,据此PSCO开具的缺陷描述如下:15 ppm BILGE ALARM NOT ACTIVATE AND BILGE DISCHARGE NOT AUTOMTIC STOP WHEN SAMPLE WATER COCK BE CLOSED, WHICH RESULTS IN OIL CONTENT METER CANNOT MONITOR THE EFFLUENT FROM 15 ppm BILGE SEPARTOR.

该船所属船级社RO对该案进行申诉并解释,认为该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完全符合MEPC.107(49)决议的要求,且产品操作说明书中要求设备在运行时,所有阀都应处于开启状态,因此PSCO提出的缺陷是操作性缺陷而非设备缺陷。

另外笔者通过现场验证,发现很多设备都在取样管路上装设手动操作的截止阀,当关闭截止阀后,某些产品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即使会报警,但由于取样管路中存在残余压力,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也会变得过长(远大于MEPC.107(49)决议规定的20秒),为船员提供了蓄意操控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条件。

2.拆卸取样管接头后接入清水造成设备正常运行的假象

MEPC.107(49)决议6.2.2规定: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但未规定该取样管路应该如何布置在细节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取样管路上接头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未做规定,如果把取样管路在接头处拆除,在接头处重新接入清水管路,那么舱底水分离器在运行时排到舷外的舱底水就不受15ppm报警装置检测,存在大于15 ppm的舱底水排到舷外的风险。当船员选择这种方式蓄意操纵15 ppm报警装置后,再通过油水记录簿伪造记录排放舱底水,主管机关通常很难进行监管。但是笔者通过现场检查也发现,部分产品也在这方面做了预防,例如BilgMon 488型取样管路接头处都做了铅封处理,使船员无法蓄意拆卸,如果强行拆卸留下痕迹,容易引起主管机关的怀疑进而对舱底水的去向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3.15 ppm舱底水分离设备管路安装不当引起的排污隐患

笔者在现场对15 ppm舱底水分离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泵的进口管路往往有两个,一个进口管路来自舱底水柜,另外一个进口管路来自清洁水或者海水。船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节约更换15 ppm舱底水分离设备中滤芯成本,往往让清洁水进入15 ppm舱底水分离器进行处理排出舷外,并把舱底水分离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在油水记录簿中,使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中记录的排放情况和《油水分离器》中D项相一致,以便应付主管机关的检查,而舱底污水不经过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处理通过其他途径直接排出舷外。笔者在2018年6月14日对某轮开展FSC检查时,让船员利用再循环设备试验舱底水分离设备时,15 ppm报警装置显示器上显示的油分浓度始终是0 ppm引起了笔者的疑惑,通过详细检查和询问才发现船员把淡水压力柜中的清水引入给送泵进口。笔者要求船员改用舱底水柜中的污水进行试验时,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泵始终无法使用。通过更为详细的检查,笔者发现该船在利用其他途径非法排放舱底水,而把清水送入15 ppm舱底水分离器进行处理,并把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到油类记录簿中,造成15 ppm舱底水分离器一直在正常使用的假象。

五、修订MEPC.107(49)决议的建议

MEPC.107(49)决议中防备蓄意操控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要求,更多地是通过技术上的措施来避免以清水替代取样水,并未考虑实际安装管路上存在的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应提议IMO从安装细节上修订MEPC.107(49)决议,以此来防备船员蓄意操纵15 ppm舱底水分离设备而导致非法排放舱底水。笔者认为下列几项应在决议中进行明确:

(1)为避免船员关闭取样管路上的阀跳过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当新增条款禁止在取样管路上安装手动操作的阀,如果因设计功能确需在取样管路上安装阀时,应当通过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中的PLC程序进行控制。同时在样水管路进油分计前的管路上设置一个流量计,当样水管路中无样水流动时,流量计触发报警,使舱底水进行内部循环。通过这种措施可以避免人为操纵样水管路上的阀蓄意排放舱底水。

(2)为避免船员可以随意拆装取样管,建议规范新增条款:取样管路上所有接头处必须进行铅封处理,同时把取样水管路上新增的流量计和继电器控制的阀统一进行铅封,如果因维修时必须破坏铅封,应当将破坏铅封的原因、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进行记录,维修完毕后由厂家或服务商重新铅封并得到船级社认可。

(3)建议在决议中新增条款:舱底水分离器给水泵的进口不允许接入清水或海水管路。如果确需用清水对舱底水分离设备进行反冲,建议控制进入设备的清水阀由PLC程序进行控制,同时将该阀的开启及持续时间记录到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中,以备主管机关的检查。

(4)建议分别在15 ppm舱底水分离设备的进水管路、排出管路上设置流量计,通过对船舶舱底水排放量进行监控,来实现实际排放量和记录量相一致。

六、结束语

防止船舶违规蓄意排放油污水,不仅需要在技术层面对舱底水分离设备进行改进,而且需要在舱底水分离设备安装上船时加以监督,这就需要船舶检验机构有效履行职责,详细核查管路在安装时是否存在蓄意排放的风险。同时,海事管理人员也应充分掌握舱底水分离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各个型号设备的特点,了解设备可能存在的蓄意排放风险,以便在PSC/FSC检查时能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此督促船员正常使用舱底水分离设备处理含油污水,另外船公司应当在船舶防污染方面对船员加强培训教育,以提升船员的防污染意识,使船员放弃蓄意操纵舱底水分离设备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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