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挑战

2019-01-28 15:51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经贸知识产权制度

本刊特约评论员

2018年3月以来,美国挑起中美经贸摩擦,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对此,我国政府迅速做出回应。2018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不但澄清了美方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曲解,更清晰地表明了“中国坚定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并“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坚定不移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长期应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重要经验。从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历史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始终伴随着美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一次次责难。在中国尚未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美方就坚持要求在《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和《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纳入了宽泛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 世纪 90 年代的 3 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和中国入世谈判,美方都一再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经贸谈判工具,对我施压。但另一方面,面对美方片面的知识产权指责和施压,我国从未回避矛盾和分歧,而是始终坚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妥善处理了与美方的争端,促进了双方互惠共赢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

20 世纪 80—90 年代我国迅速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 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的巨大突破。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 · 鲍格胥博士就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又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和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分别于 2000 年和2008 年先后两次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顺利完成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调整”的制度创新转变。

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就要求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从美方禁止中兴通讯向美国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到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并禁止美国企业向华为出售相关技术和产品;从美方对中国公司以获得前沿技术和知识产权为目的的对美国公司和资产的系统性投资和并购的非难,到对中国强制技术转移、“以市场换技术”的无端攻击;从美国宣布对中国产品基本上就是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产品(而并非中美贸易逆差产品)征税25%,到白宫贸易顾问纳瓦罗公然宣称针对“中国制造 2025”,这些现象都一再表明,本轮中美经贸摩擦的本质,是美方试图对特定中国创新主体和特定技术领域快速崛起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直接遏制。

应对美方这种极具针对性的挑战,唯有更加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创新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鼓励创新、激发创造、促进运用的关键性制度保障。习近平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

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就要求更高法治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更高法治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商业秘密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以期更为有效地应对日益突出的新技术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也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与现有科技法律的协调、统一,显著提升科技创新产出知识产权质量,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进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科技创新、保护科技创新和帮助科技创新实现经济价值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保护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铜墙铁壁。

同时,更高法治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求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领域,按照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等行政执法手段,而非知识产权类型整合专门化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贫富差距”,因地制宜合理配置高效可行的行政司法保护资源。在制度工具方面,通过完善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行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就要求更开放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下,各国创新相互依存、产业链关系紧密,创新活动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土壤。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

这就意味着,我国未来一个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不但应立足中国特色,还必须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变革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供中国方案,为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国际规则保障。此外,全面开放新格局、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要求我们更深入广泛地介入对现有国际规则和制度环境的改革之中,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中,中国要坚持“普惠、包容”的发展方向,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兼顾不同基本社会制度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状况和切身利益,包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更为积极的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动全球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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