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风险的防控

2019-01-30 02:25周超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营改增增值税

【摘 要】“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调减各行业的税收成本,提高各类企业的发展能力,面对着“营改增”时各企业应十分重视税负风险管理和控制,以最大范围程度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进一步剖析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而构建出一条完整的增值税管控体系链条,体系中涵盖具体的操控环节,包括操作步骤、流程、注意事项等,最终形成闭合管理的风险防控体系。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增值税

如果说2018年建筑业的焦点是“营改增”后的第一次“降税减负”,那么自“营改增”后第二次的税率下调必将是建筑行业贯穿2019全年的焦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试点,在建筑、地产行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到试点范围中,且由其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及2019年4月先后两次对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最终调整为13%和9%,增值税税率进一步下调。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行业所适用的税率从营业税制下的3%调整到增值税下的9%。“营改增”其本质上有利于调减建筑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其企业的发展能力,但是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仅无法降低税收的成本,还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同时会使得税务管理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管理突出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全面覆盖的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情况进行监管,是“以票控税”的典型税种。随着全面“增值税”时代的来临,使得财务管理人员面临着新旧税制的衔接、政策的变化、实际业务的解决和税收核算转化等问题。“营改增”及两次降税工作的实施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使之面临着开票、报税、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一系列系统操作等方面的新问题,账务处理中一旦把关不严便会出现税收的风险问题。因此,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等问题,达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的目的。

面对当前“营改增”问题及将两次降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筑企业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相关的税务风险问题。

一、增值税税制改革带来的风险

(一)资质共享的风险

招标后定标确认的中标方与实际施工单位的不一致行为存在较大的税务管理风险。其注意事项及具体管控措施:

(1)工程承包单位与具体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总包及分包管理合同,开票结算时应各自缴纳其增值税,从而使其具有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系,但是与此同时也将面临着转包管理的风险;

(2)将具体的施工单位纳入到承包单位中进行核算的,不但增加了承包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会导致具体施工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净值等经济指标直线下滑,甚至形成“空壳化”;

(3)通过组织机构的调整,将实际资质较差或无法继续维护的子公司转变成分公司达到管理的目的。

(二)存量资产与可抵扣资产税率不同的区分风险

由于增值税对经济发展中各行为主体具体纳税义务期限的约定.所以靠推后开票获取抵扣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在以下几个转换时点需重点关注:

(1)2019年3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若合同约定为按月提供、按月结算的交易,該时间段前发生的合同业务可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但须满足开票时限条件为2019年4月30日前,且须提前再税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2)2019年3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若为经过一段服务周期后提供标的物的交易,实际的货物运输、贸易、开票均在4月1日后,仅能够开具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高税率的风险角度

试点纳税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中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税率的,应分别进行核定计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税率及未分别核定的销售额,按照高税率征收。其管控措施为:存在未分别核算的建筑企业要及时做好调整,将适用于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税率的销售额分开核算。

二、由于政策剖析不到位所带来的风险

(一)等同于销售行为的风险

根据实施“营改增”后的相关文件规定,除用于公众事业或者以社会公益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为销售服务,建筑行业也存在此类风险。其具体管控措施为: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项目计划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定额造价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计算其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在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在以往营业税的税制下建筑行业的增值税往来中流转环节存在很多,只是因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管理的原因,没有按照增值税流转的相关规定缴纳其增值税。其具体管控措施为:建筑企业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因为流转环节的增加,除需微纳增值税外,还增加了企业风险点,如果继续现有的管理模式,将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管理风险,进而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进项税转出的风险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已完成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其具体管控措施为:

(1)进项税未转出风险: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进项税应转出;

(2)采用简易计征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如工期相对较长的核电工程项目,凡2016年5月1日后采购的固定资产,必须要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税方式从属用于简易计征方法的项目,这个地方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期改变了用途再抵扣进项税;

(3)临时设施:用于福利性质的集体类设施进项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三、发票管理问题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1)营业税结算业务在“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超计价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管控措施为:正确理解相关文件要求,避免国地税双重缴税,产生纳税分歧.避免和业主超计量结算行为,规避虚开风险。

(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面临的风险

(1)在没有货物购销、未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属于发生了实际经营活动的,但由第三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其具体管控措施为:严禁企业部门和个人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三)“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的流向须保持一致,建筑行业的“三流”不一致问题尤为凸显,其中涉税的风险也较高。其具体管控措施为:对于建筑行业中取得的外来发票注明信息要与现实交易中收到的货物、接受的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合同、付款等信息完全一致,必须将“三流一致”作为财务管控的重要标准、硬性标准,尤其要重点关注设备租赁服务、扩大分包、中小型材料设备采购等“三流一致”最容易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而达到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三流一致”必须要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丧失了这个前提,即便“三流一致”也无法挽回虚抵的风险问题。

(四)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风险

取得的发票不规范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其管控措施为:

(1)提高管理意识,重视发票过程管控;

(2)加强外来发票的把关核定工作;

(3)财务部门严格把关。

(五)超出抵扣时限的风险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为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否则无法抵扣。其管控措施为:制定具体措施,杜绝延期报账,对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抵扣凭证后,应第一时间完成申报抵扣工作。

(六)合同条款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继续之前粗放的合同管理方式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其管控措施为:“营改增”后应明确所有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纳税人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纳税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提供的发票税率、合同标的物或所提供服务的计量单价(包括含税和不含税的)、注册信息、开户行信息、银行账号及联系电话等,其次要在合同中明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类型、税率、发票开具时间、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等涉税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四、会计核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增值税的财务会计核定比营业税更为复杂,由于财务职系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学习应用等存在参差不齐情况,在对财务税收政策、会计的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理解上可能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管理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税务管理风险问题。其具体管控措施为:

(1)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能够准确核算;

(2)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由于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更加繁琐复杂,违法后果情节更为严重,建筑企业应该针对此类问题全面梳理增值税管理风险,建立增值税管理实操体系,内容要涵盖每一个实操环节,详细规定操作步骤、流程,最终形成闭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筑企业应尽早启动增值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务体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当前和未来发展的经济举措,核心目的是使我们的税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征缴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平衡。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在宏观决策上统筹考虑,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法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化行政指令和市场自发调节的双重作用,使得新税制实行的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参考文献】

[1]程辉/文.营改增”莫忘防控涉税风险[J].中国会计报2016(4):14-15

[2] 宋艷文.建筑企业涉税风险管控之增值税[J].《财讯》2018(4):26-27

[3]陆晓红.供电企业业务外包调查[J].《财讯》2018(4):32-33

作者简介:周超(1989—),男,黑龙江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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