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派驻和巡回检察方式的理性思考

2019-02-02 04:02牛舢刘秀仿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12期

牛舢 刘秀仿

摘 要:分析法律法规对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职责定位可以清晰地发现,巡回检察即是办案,也可以明晰如何办案、如何搭配组合检察官办案组。当前开展巡回检察,需要牢牢树立巡回检察就是办理案件的理念,强化巡回检察的“案件化”因素,优化配置,建立高效运转的检察官办案组,要注意工作方法,力争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目标。

关键词: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 职责定位

一、两种检察方式的职责地位

(一)派驻检察侧重事务性、程序性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以下简称《巡回检察规定》),派驻检察主要职责有7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情况;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和其他会议;联系监狱有关部门,对接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监督巡回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其他相关工作。可见派驻检察职责的“关键词”是“检察、列席、联系、对接、督促、开启信箱、收集登记材料”等工作,基本不涉及实质性检察工作,且“每个检察室至少一人、每周不少于二天”的时间规定,也可看出检察室的职责定位,主要是联络沟通协调,确保检察机关在监狱有工作场所,随时介入。

关于派驻检察职责第1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内容,其用词虽然是“检察”,但依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如《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说明》《罪犯月考核积分一览表》《罪犯加扣分明细表》《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奖励一览表》《撤销罪犯奖励审批表》《立功(重大立功)一览表》等表格式、格式化的材料,派驻检察关注的是监狱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罪犯的“表扬”或“惩罚”。是考核后的结果,不是考核过程。当然,在接收材料或者列席各种会议等工作中,如果发现监督线索,要及时履行移送职责。

(二)巡回检察侧重深层次执法监督问题,侧重办案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以下简称《监狱检察目录》)规定,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三大项,每项又分为若干小项。如刑罚执行检察分为“收监和出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控告、举报、申诉”等内容;狱政管理检察分为“监管安全、分押分管、戒具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罪犯奖惩考核、事故”等内容。同时,每项检察内容都规定了具体的检察方法,即通过什么方式或者途径开展这些检察、如何检验监狱执法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如,文化教育检察的方法为:“对学习现场进行实地检察;查看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教材使用、师资力量和证书发放情况;查阅学员名册、教学日志、课时统计记录;听取监狱民警介绍;对罪犯个别谈话等”。由此可见,以上三大项检察内容涵盖了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全部内容,而检察方法则是对这些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巡回检察本身就是办案,检察的过程就是办案的过程。首先,法律已赋予其办案属性,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可以采取巡回检察,而行使“职权”本身就是法律监督,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科学理念完全契合。其次,通过上述《监狱检察目录》分析可以看出,检察内容属于监狱执法活动,而检察方法则属于证据审查的性质。因此《监狱检察目录》中的检察内容和方法类似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了巡回检察办案的依法顺利进行。如,一个减刑监督案件,有7项检察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开庭审理的是否开庭审理;监狱是否依法派员参加庭审;法院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检察方法有8种:“逐一对减刑案件审查;列席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议;询问有关人员,查明罪犯改造情况;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询问、座谈;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这些内容和方法,也是执检子系统中办理减刑案件实体和程序要求。

二、以巡回检察为牵引,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

(一)牢牢树立巡回检察就是办理案件的理念,线上与线下办理同步进行

前述《监狱检察目录》中每一个目录的内容,都属于监督案件范围。目前,执检子系统对“减假暂”、事故检察等部分案件已经开发出来,还有相当数量案件尚未开发而正在积极开发中,如涉及狱政管理的收监和出监检察、监管安全检察、通信会见检察等。在没有开发出来前,暂时可以走线下办理模式,促使巡回检察有序推进,健康发展,提升大家职业荣誉感,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强化巡回检察的“案件化”因素,提升其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学界观点,办案模式通常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素:一是启动标准和程序,包括立案和受理标准、受理程序;二是审查和调查程序;三是结案程序,即制作结案报告、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四是对办案材料形成卷宗归档。目前,前三项已充分体现在《巡回檢察规定》和《监狱检察目录》中。仅以常规巡回检察为例,该规定中“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属于启动标准要求;“开展巡回检察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商请监狱指定巡回检察工作联络人”属于启动前准备程序;“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针对巡回检察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办理案件的审查和调查程序;“发现轻微违法和工作漏洞,应当……发现严重违法,应当……,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线索的,应当……。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巡回检察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通报、反馈,信息共享”属于结案程序。其它如“机动、专项和交叉”三种巡回检察方式,在规定中也都有相应内容和程序,只要严格执行,巡回检察的案件化因素是充分和可行的。此规定中尚未设置归档程序,但并不影响其归纳整理并归档,有些地方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减假暂”等案件制定归档标准,并从2016年就开始归档,因此可以借鉴北京做法。

(三)优化配置,建立高效运转的检察官办案组

1.建立相对独立的巡回+派驻的巡回检察办案组。主要考虑巡回和派驻是两种针对监狱的检察方式,二者组合能够有效发挥“派”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一是便于巡回前、巡回中、巡回后有关工作的联络沟通推进;二是及时将派驻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传递给巡回检察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巡回检察方案;三是提升派驻检察人员在监狱的地位和威信,避免巡回与派驻人员各干各的、互不通气,能形成监督合力;四是便于派驻检察人员办案考核,派驻人员每参与一次巡回检察,记入其办案一次,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建立相对独立的刑罚变更执行办案组。出于几个考虑:一是“减假暂”工作社会普遍关注,一些不当“减假暂”案件很容易成为媒体炒作的焦点,需要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二是工作地点相对固定,基本以本单位为主,虽然也有外调或開庭,但比较少,不像巡回和派驻检察每天往返于监狱;三是监狱每次都是批量抄送案件,每个案件都要逐案审查、逐一线上操作,办案时限短、工作量大;四是如果将刑罚变更执行业务纳入巡回检察办案组,不单独列出来,不便于安排人员和案件分配,因为一个“减假暂”案件从提请到裁定或决定,时间跨度约3个月,期间牵扯精力较多,不便于检察官管理和考核。

3.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轮岗交流机制。监狱检察业务相对单一,虽然从称谓上叫派驻、巡回和“减假暂”案件办理,但都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如,罪犯的考核分数,看似是刑罚执行问题,其实每个岗位分数的高低,安排哪名罪犯到这个岗位,则涉及狱政管理,实际是监狱民警的执法问题,因此,刑罚执行或监管执法中的任何问题,都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另外,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末端,涉及审前程序少,与社会联系少,相对封闭,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非常有必要,至少两周开展一次联系会议,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联系,确保信息互通共享,提醒每名检察官在工作中多加关注,提升监督精准度。

建立内部人员的轮岗交流机制。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派驻检察人员轮岗期限是一年;其次,巡回检察只要完成了辖区监狱的一次完整的检察,就应该轮岗,避免长期开展巡回检察不轮岗,时间一久成为变相的派驻检察;最后,派驻+巡回组和刑罚执行办案组之间要定期轮岗,互相促进,至于轮岗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应该成为一项硬性规定,否则不能有效调动派驻和巡回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个人和队伍整体素能提升。

三、注意工作方法,力争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目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2019年9月在安徽调研时指出:“与其他政法机关比,我们的司法能力并不是最高的,但宪法规定我们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使命要求我们应当做到更高”。

(一)要有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

监狱民警24小时轮流在岗值班,是监狱执法的行家里手,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对执法的风险点了如指掌。作为派驻检察人员,要通过自己参与的职责范围的工作,熟悉监狱执法情况和当前执法重点,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作为巡回检察组,在制定巡回检察方案时,除了要虚心听取检察室意见外,更要认真梳理学习有关监狱执法文件,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不懂的问题要放下身段虚心请教。对于消防建筑、食品药品、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指聘专业人员,推进巡回检察专业化。

(二)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无论是派驻和巡回检察人员,还是办案人员,只要到监狱工作,都要注意检察机关整体形象。从外在着装到参加列席监狱各种会议,或者“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实地查看三大现场、询问核实谈话、听取监狱工作介绍、开展座谈会、问卷调查”等环节,不能有任何松懈或疏忽,随时做好记录。当前改革初期,也是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巡回检察方案,即便是常规的巡回检察,也不可贪大求全,要尽量缩小检察范围,要防止面面俱到,要切实通过巡回检察发现深层次执法问题,推进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三)要有与监狱领导和民警打交道的本领

目前监狱检察有“轻微违法、严重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三种不同情形的监督方法,除了涉嫌职务犯罪外,其中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想让同为党委领导下的政法兄弟单位监狱愉快地接受,需要下更多的功夫。首先问题要提的准确,有法律依据,不能自造法律,自认为应该监督就监督;其次要有提出的必要性,即如果不提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后果有多大、多严重;第三,提出的可行性,即提出后监狱如何整改,从哪些方面改进。而要做到以上三点,一方面,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对监狱的规章制度全面掌握,甚至对相关的行业标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我们要以真诚的态度帮助监狱改进工作,替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尽快消除安全隐患。这就要求我们要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善于与监狱领导打交道,善于用合适的语言与一线执法民警沟通交流,促使其高兴地接受我们的意见建议,相反不仅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还会影响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