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企业融资途径探讨

2019-02-10 03:57蔡建文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33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蔡建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28-02

摘 要 建筑工程市场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EPC+F(工程总承包+融资)、PPP(投资、建设、运营)等业务模式并存。建筑工程市场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对建筑企业业务承揽及实施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我国国有建筑企业EPC+F业务模式的融资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EPC+F项目融资 融资途径探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为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国对基础设施、住房等方面的建设需求不断扩大,建筑业市场方兴未艾、前景可期。同时,受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导向、投资人投资财务策划等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市场的业务模式也随之不断创新,施工总承包、EPC、EPC+F、PPP等业务模式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竞争日趋激烈,面对不断创新的建筑工程市场业务模式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国有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如何适应市场、解决业务承揽及实施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成为建筑国企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建筑企业主要融资手段及针对EPC+F项目融资优缺点分析

国有建筑企业的传统融资手段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及融资租赁,随着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融资平台融资产品的不断创新,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ABS)等融资手段为建筑国企融资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

(一)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的传统性融资手段,一般在外部融资中占比较大。优点一般为:国有企业可依托国资背景优势,通过其资信无需担保和抵押取得;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是融资手续相对简便,融资速度较快。缺点主要为:增加企业带息负债规模、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对国有企业降杠杆减负债形成不利影响; 贷款周期一般不能满足EPC+F项目融资需求;由于近年来中央企业及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带息负债规模均实行预算管控,借款预算额度难以满足EPC+F项目融资需求。

(二)应收账款保理

應收账款保理是国有建筑企业降“两金”、加速资金周转的常规手段,同时也可以作为EPC+F项目融资手段使用。优点主要为:融资渠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保理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平台的常规金融产品,条件宽松、手续简便;融资期限可根据EPC+F项目融资期要求设定;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改善企业财务报表,融资规模不受预算管控限制。缺点主要为: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对债务人资信要求较高;大部分保理业务均为有追索权保理,企业无法实现出表、风险仍有企业承担。

(三)供应链金融

随着赊销已成为经济交易的主流方式,供应链融资系列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商业银行及相关融资平台已将供应链金融业务列为向国有建筑企业推送的重点融资产品之一,供应链金融已成为国有建筑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链融资对EPC+F项目融资优缺点较为明显,其优点主要为:短期看可实现融资成本向供应商的转嫁,实现零成本融资;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手续程序较为简便。缺点主要为:融资期限一般不能满足EPC+F项目融资周期需求;供应商接受程度较低,同时供应商会将融资成本计入其交易报价中,无法真正实现零成本或低成本融资;先扣息方式放贷导致实际融资成本高于名义融资成本;占用企业信用额度。

(四)资产证券化

随着国有建筑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张,大部分建筑企业“两金”持续高企,“两金”占资产比例较高,营运现金流短缺,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建筑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融资渠道。基于EPC+F项目融资其优点主要为:可实现资产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实现轻资产运营,扩大业务规模;可通过循环购买或储架发行的模式,高效匹配企业经营节奏和应收账款的规模变动;融资规模主要取决于企业自主需求,不受宏观经济、信贷政策等方面的影响,是盘活存量的可持续模式。缺点主要为:融资落地时间较长;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筛选标准;一般需要专项计划担保、流动性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融资成本受发行时市场价格水平影响较大。

(五)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内外较为普遍的、基本的非银行融资模式,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广泛运用,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广泛运用不仅为投资人融资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融资通道,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资信,也为国有建筑企业EPC+F项目融资提供了空间。基于EPC+F项目融资其优点主要为:融资期限可由承租人根据投资现金流回收等情况选择确定;承租人为项目公司,建筑企业无须承担融资主体责任;建筑企业按合同收款在金额、时点等方面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缺点主要为: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对承租人(股东)资信要求较高或需要第三方(或EPC方)提供担保。

二、国有建筑企业基于EPC+F项目融资优劣势分析

(一)国有建筑企业基于EPC+F项目融资优势分析

国有建筑企业融资优势主要为:国资背景,信用情况良好,深得金融机构青睐,融资渠道较多,授信额度充足,可以满足EPC+F项目融资需求;管理规范,决策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健全,融资资金使用规范;市场融资产品不断创新,国有建筑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展。

(二)国有建筑企业基于EPC+F项目融资劣势分析

国有建筑企业融资劣势主要为:大部分国有建筑企业“两金”及资产负债率均处高位运行状态,受国家对国有企业降杠杆减负债的管控,表内融资规模受到管控和限制;国有建筑企业对外担保业务一般为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控事项,对外担保业务受到严格管控。

三、建筑国企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重传统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创新不足

国有建筑企业传统的业务承接模式以工程总承包、EPC為主,对建筑市场不断出现的新商业模式认知和研究滞后。融资也大多以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保理等传统方式为主。对市场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的研究和运用偏为滞后和保守,对建筑市场出现的新商业模式需要的融资缺乏融资手段、融资途径。

(二)投融资专业人才缺乏,融资能力有待提高

国有建筑企业由于经营业务的特性,对投融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缺乏关注和重视,导致投融资业务的研究和运用不能形成国有建筑企业对新商业模式业务开发的有效技术支撑。

四、基于国有建筑企业EPC+F项目融资的思考和策划

(一)优化财务状况,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通过股东注资、认缴、增加经营积累等方式和途径增加国有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及工程价款结算力度,严格控制企业“两金”规模,合理控制负责规模,不断改善和优化企业财务状况;加强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及融资平台的合作,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并最大限度地争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企业融资做好充分准备。

(二)充分重视项目的经济性评价和风险评估

在项目承接(投标)前对EPC+F项目的经济性评价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评估: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和评估,防范由于项目不合规形成的EPC合同价款不能回收风险;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对其投资所处行业前景、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投资期现金流、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收支预期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项目建成后项目贷融资能力及EPC合同价款还款能力做出评估的判断;对EPC合同价款的还款来源及其可靠性进行判断和评估。

(三)针对项目融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优融资方案

1、编制项目融资预算,确定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

2、制定融资方案,融资途径的选择以低成本、低风险为最佳并以此类推。(1)融资租赁融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认同国企履约平台信誉给予项目公司融资租赁融资的,优选以项目公司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融资;也可利用与商业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商业银行定向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专项贷款,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定向向目标项目公司融资租赁。

(2)银行贷款融资。对于资产负债率可控、授信额度充足、满足带息负债预算管控额度的优选低成本的银行贷款融资。

(3)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优选无追索权保理险。

(4)供应链金融融资。优选可向供应商转嫁融资成本的采购模式。

(5)资产证券化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须有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通常不能满足EPC+F的资金需求,在发行时可采用以其他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后续以EPC+F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替代循环。

(6)多途径组合融资。根据项目融资需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两种或多种途径的组合融资。

五、结语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国有建筑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问题的作用不可或缺。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流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已成为国有建筑企业承接EPC+F项目业务的掣肘,不能适应日益创新的多元化发展的市场需求也成为制约国有建筑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根据国有建筑企业的特性,结合市场金融产品现状,对国有建筑企业融资的优劣势和金融产品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对国有建筑企业EPC+F项目融资进行了可行性策划,为国有建筑企业EPC+F项目融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银监发〔2009〕71号.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0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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