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探析*

2019-02-15 23:01龚松柏
关键词:乡规民约德治精英

龚松柏,罗 贝

(西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1130)

治理有效是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为此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理念的正式提出,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指引了基本的方向。在此“三治”中,德治本应是乡村治理相较于城市治理的最大优势,但在中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转型的今天,这一优势似乎有明显削弱的趋势,这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大的隐忧。明确德治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探寻德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是新时代乡村振兴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的基本内涵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治一直是中国社会治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丰富的内涵,当然,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德治,既应继承中国古代传统德治的精华,又应赋予其显著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时代内涵。

(一)德治的概念

关于德治的概念,可以从“传统德治”和“现代德治”两个角度把握。中国历史上关于德治理论的记载,最早起源于西周,王国维曾将西周的为政之本归纳为“德治”。春秋末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继承和发展了周代的德治理念,主张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突出道德教化作用,反对“不教而杀”;主张施行仁政,反对苛政。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古代传统德治往往与“人治”有着密切联系,主张“德主刑辅”,要求君王“修身立德”,强调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人们自觉遵循社会行为规范。

“现代德治”即“以德治国”,是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对道德作用的概括总结,相对于传统德治而言,更加侧重其社会治理功能。对此,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如李建华认为,德治是依靠道德内化作用,来塑造人们的治理人格、规范治理行为和活动的治理模式,即德治就是以道德作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强调道德对社会秩序、人们行为的引领和规范作用。[1]马戎认为,德治是一种流行于民间朴素的道德规范,是表示一种行为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认为德治就是利用民间的道德观念来规范人们日常行为,与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相区别。[2]

总之,德治就是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一方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发挥德治道德教化功能;另一方面要建立一整套根植于普通民众内心的、人民群众普遍遵循的公共规则,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德治社会治理功能。

(二)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资源,蕴含大量可以运用于乡村治理的道德行为规范。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即在自治、法治的基础上,一方面借鉴吸收传统乡村德治的历史经验,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以文载德、以德育人,尊重乡村习惯法;另一方面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整合改造乡村特有的价值体系并实现其价值的现代性转化,提炼和培育新时代乡村核心价值观,构建村民自觉践行和遵循的行为规则体系。

乡村德治建设,需要建立健全“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评弘德和家风建设”的德治建设体系。以规立德,即用乡规民约树立德治权威;即以文养德,用乡村文化滋养文明乡风;以评弘德,即用道德评价弘扬新风正气;家风建设,即用家规家训涵养家庭成员的道德情操,全方位、多角度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规范,改进乡村社会治理结构。

二、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的作用

新时代注重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既是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自治、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德治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情感支撑,在自治设计运作中彰显道德色彩,增强自治的有效性,在法治运作实施中蕴含道德温情,弥补法治的不足,达到软治理与硬治理的有机结合。

(一)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

我国有着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制度,统治者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通过教化民众来维护专制统治,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乡绅更是通过伦理道德、礼俗秩序、宗法纲常等手段来维护乡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可见,德治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了今天,虽然乡村的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乡村不同于城市,“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对乡村社会的经典概括,是人们描述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理论模型。[3]他认为,在这种“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中,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以自己为中心的私人关系,人们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4]“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的核心要素是“人情”,其中主要包括亲情、友情、乡情等。这些“情”往往成为人们自觉遵循乡村行为规范的重要原因,有时甚至成为人们生活的意义所在。“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充分利用这一情感因素,可以极大地降低治理的难度。故而,在推进基层自治、民主法治的同时,必须重视德治建设,妥善运用乡村中的人情因素,使之服从、服务于自治、法治建设,成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情感支撑。

(二)德治能够增强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实行村民自治,让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很好地调动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进一步激发其建设家园的内生动力。

目前,在我国的部分乡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程度还不够,取得的效果还不理想,村委会在民主决策、民主施政、村务公开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人治”现象普遍存在,这必将降低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度、认可度,村委会权威、地位、作用也将随之面临挑战。面对这种情况,正确发挥德治的作用,能够显著提高村民自治的有效性。一方面,德治具有舆论监督作用,能够监督村委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尊重村民的批评权、建议权,使其尽可能符合最广大村民的利益诉求,增强基层自治的民主性。另一方面,德治可以降低乡村治理成本,乡村事务繁杂琐碎、千头万绪,有可能会产生许多民间纠纷,发挥乡规民约、村风民俗等德治手段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能够有效减轻政府的治理负担。此外,村民自治一般只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而德治可以辐射到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生产生活,从日常小事到关乎道德行为的大事,调节范围更广、层次更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德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虽然有较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但几千年来“皇权不下县”的传统,造成了农村有一套适用于每个村民的地方性规范,有自身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乡村不同于城市,它是一个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通常由几个姓氏或一个姓氏聚集在一起且世世代代延续。这就决定了乡村中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一种或亲或疏的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凡事都以法律为准,势必会使这种原本温情的亲缘关系逐渐淡漠,甚至会埋下仇恨的种子。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德治的方式处理邻里之间的纠纷,既能让村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让感受到贯穿事件处理之中的亲情与温情,弥补法治的不足。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大部分法律是根据城市的法律需求制定的,真正符合农村乡土性特征的法比较少,在遇到问题时,村民们往往更倾向于采用乡规民约等民间法来处理矛盾纠纷。村民们对乡规民约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循,不仅是由于其理性的利益选择和行为习惯,而且更有情感上的依赖和实际效用。[5]在正式法律尚不能对社会进行完全涵盖的条件下,德治方式很好地弥补了法治的“真空”,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推进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存在的问题

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但进入新时代后,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当前中国乡村德治方面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优秀传统道德观念作用弱化,新时代农村道德文化尚未真正形成

农村不仅是中国农业文明的承担者,更是优秀文明基因的承载者。乡村传统道德文化崇尚和谐,倡导忠君国、孝父母、敬师长、守本分、尚节俭、谨言行等价值观念。这些道德因素经过现代转化,都能成为新时代文化建设最宝贵的资源。然而,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乡村社会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思想观念、价值追求、生活方式等也随之产生了巨大改变。

价值观的多元化、人口的流动使人们受到各种外来思潮的影响,传统与现代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的碰撞导致的矛盾,将农民卷入道德判断标准两难的漩涡之中。[6]部分农民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错误观念影响,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文化精华,丢失了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出现了是非不分、荣辱不辨、黑白不明的状况,优秀传统道德观念作用日趋弱化。与此同时,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又未真正形成,这些都影响和阻碍了对乡村治理中德治作用的发挥。

(二)传统乡规民约局限性凸显,阻碍新时代乡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作为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施行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国家正式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乡规民约在保障乡村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培育村民道德、规范村民行为、解决邻里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但是传统乡规民约的局限性却日益凸显,在内容上,部分传统乡规民约受到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仍然保留着某些封建宗法纲常的陋习,例如认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在处理没有明确制定遗嘱的遗产时,主张传男不传女,女儿没有继承权等,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效力范围上,传统乡规民约往往从个别家庭、家族利益出发,注重调解家族内部的矛盾,效力范围仅局限在家族内部,对乡村公共性事务的调解约束较少。在形式上,传统乡规民约往往是以口头形式存在,难以形成规范性的正式文件,对不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发展要求的条款,也没有及时进行增补和修订。在约束力上,传统乡规民约主要靠村民内心的自律自省发挥作用,约束力较差,对遵循乡规民约的行为没有规范的表扬激励机制,对违背的行为也没有合理的惩处机制,很难得到村民内心的真正接受和认同。

(三)农村道德评价机制急需完善,传统榜样力量弱化

所谓道德评价,是指人们运用已有的道德观念,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对行为的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进行评价或判断的道德实践活动。正确进行道德评价,褒扬正义、贬斥邪恶,有助于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增强道德信念、规范道德行为,从而维护良好的乡村社会道德秩序。

新时代以来,全国许多农村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道德评价活动,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树立文明新风尚提供了强大的道德力量和精神滋养。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评价规则不明确、朝令夕改,评价机构不完善、人情因素复杂,评价程序不规范、途径方式单一,评价结果实效性转化困难等问题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传统道德榜样力量弱化,生活节俭被说成“抠门”,奢侈铺张被认为“大方”,乐于助人被当作“多管闲事”,投机取巧被看作“圆滑”,本应褒扬的美德却被讽刺、挖苦,本应贬斥的行为却被当成“普遍真理”,村民思想混乱、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

(四)乡村精英人才大量流失,德治主体力量逐步弱化

所谓乡村精英,既包括村中德高望众的长者、才学出众的文人,也包括返乡的退休干部、老党员,还包括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这些外来的“文化人”,他们往往比普通村民更具有权威和影响力,能够调动更多的乡村社会资源。在传统乡村社会里,乡村精英这一群体在协调人际关系、调解邻里纠纷、化解政府与民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与市场化飞速发展,农业生产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这些剩余劳动力为谋求出路开始向城市大批转移,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数量上,农民工总量继续增加,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 652万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7]在受教育水平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农民工占比显著提高,占总量的10.3%,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在性别比例上,农民工以男性为主,男性占65.6%,女性占34.4%。在年龄层次上,主要以青壮年为主,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占比首次过半,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呈现精英化趋势,外出务工的一般是受教育水平较高、年轻力壮的年轻人,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老弱妇孺,青壮年精英人才的大量流失导致乡村传统意义上的精英群体正逐渐走向消亡,乡村德治建设主体缺失且力量逐步弱化。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的完善路径

完善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必须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乡规民约建设,健全道德评议体系,壮大乡村精英队伍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协同配合,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使乡村文明焕发新气象。

(一)加强农村道德文化建设,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农村道德文化

加强乡村德治建设,既要继承传统农村道德文化精华,又要注重提炼和培育新时代乡村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文化建设之中,以文化滋养文明乡风,以文化约束人们行为。

1.继承传统农村道德文化精华,加强新时代农村道德文化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8]。德治首先是要对农民群众开展道德教化,加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充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其次,要在尊重村庄已有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传统的基础上,探索和保护隐藏在风俗习惯中的优秀文化资源,修葺与重建承载着乡村文化的历史文献、碑刻、文物古迹等。最后,要协调好乡村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社会道德观念之间的分歧与冲突,既要尊重传统道德观念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其带给农民故步自封、因循守旧、小富即安的落后思想,引导农民树立新时代职业道德,培育他们的合作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

2.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提炼和培育新时代乡村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恩格斯指出:人们“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9]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影响,随着时代发展、制度的进步,道德内容也必然随之改变。因此,在德治建设进程中,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提炼和培育新时代乡村核心价值观,引导村民形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良好社会风气,将新时代乡村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还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满足广大农民在物质上逐渐富裕起来之后对更美好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向往。

(二)重视新乡规民约建设,形成新时代乡村行为规范

墨子曾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意思是说,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不依规则而行是不可能成功的。乡规民约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早期的乡规民约侧重于道德教化功能,进入新时代则更强调社会治理,解决乡村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1.探索传统乡规中的道德价值,发挥道德教化功能

面对传统乡规民约,应做到批判继承、创新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方面,应积极探索传统乡规民约中的道德价值,继承和弘扬其中讲仁崇义、爱国爱乡、明礼诚信、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保护家谱族谱、民俗活动、传统仪式等文化遗产,发挥其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对传统乡规民约中消极落后的因素,在尊重村民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加以改造和摒弃,使之贴近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实现现代价值转变。注重对乡规民约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将乡规民约制定成册分发给村民,提高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通过观念内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培育村民新的价值观念,养成新的行为规范,发挥其道德教化功能。

2.修订现代乡规中价值规范,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发挥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一是遵循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扩大乡规民约的调节约束范围,涉及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填补法律法规调节不到的空白领域,例如禁止擅自占用耕地、保护乡村环境和公共设施、拒绝大办酒席铺张浪费等,使之服从和服务于现代法律的要求。二是要规范乡规民约制定程序,定期对乡规民约的内容进行增补和修订,融入现代价值规范,从乡村生活的实际和实践出发,让村民切实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调动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要健全乡规民约实施保障机制,运用合理的奖惩方式保障实施效力,对高尚的行为进行奖励并编纂入册,对失范的行为采取公益劳动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只喊口号和流于形式,切实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三)健全道德评议体系,弘扬新时代乡村正能量

深入持久地开展道德评议活动,通过动员和组织村民定期评议身边涉及道德因素的新人、新事、新风尚,建立健全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道德评议体系,有利于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弘扬新风正气,激发乡村社会正能量。

1.建立道德评议组织机构,规范评议体制机制

开展道德评议活动,首先要成立专门的评议机构,由村民公推直选出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威信较高的人担任机构成员并定期换届选举,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其次,要细化评议规则,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村民易于接受、简单明了、切实可行的评议规则,并形成规范化的书面文件。再次,要严格评议运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注重实事求是、就事论理、以理服人,采取开会集中评、登门谈心评、板报橱窗评等多种方式,村民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10]最后,要注重评议结果的运用,建立个人或家庭道德台账,对评出的好人好事进行广泛表扬和宣传,对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与村民的评先选优直接挂钩,彰显评议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2.广泛开展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形成良好道德风尚

采取民主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方式,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脱贫致富标兵”“百姓好人”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家庭等活动,树立身边道德典范,运用社会舆论、道德行为规范的感召力、影响力,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途径,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模范、感动人物、最美家庭等先进个人和家庭的典型事迹,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学习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在潜移默化中激发群众自力更生的内生动力,转变“等靠要”思想,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通过德治的实践和行动,引领德治建设,用榜样的力量引领乡村文明新风正气。

(四)壮大乡村精英队伍,促进乡村精英有效参与德治建设

学者贺雪峰提出,根据乡村精英在现行组织体制中的位置,可以将其分为“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11]前者主要是指村干部,他们掌握着村庄治理权力;后者主要是指经济能人、个体户、私营企业老板、种养能手、乡村教师、医生等在村中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的人。引领乡村现代德治主体回归,需要从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两个群体着手,建立常态化的精英吸纳机制,改善精英回乡创业投资环境,壮大乡村精英队伍,使乡村德治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1.建立常态化的精英吸纳机制,为乡村精英进入体制内创造条件

首先,村委会可以在县乡政府的指导下,激活村中精英资源,调动“在土”精英、吸引“离土”精英及“外来”精英,组成乡村精英参事会、矛盾调解组、帮扶互助会等民间组织,成为乡村两委和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缓和干群关系,具体参与乡村事务。其次,乡镇政府应出台常态化和制度化的乡村干部竞选和党员发展机制,为有志于为村庄建设贡献才智的乡村精英提供有效平台,促进他们由“体制外”向“体制内”身份的转变。[12]村委会在做决策时,应积极听取乡村精英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培养其组织领导、协调沟通能力。最后,重视对“大学生村官”的培养,通过厘清岗位职责、畅通发展前景、提供创业资金优惠政策、健全生活保障等,增加他们留村的吸引力,使其自愿留在乡村工作发展。

2.改善体制外精英回乡创业投资环境,引领乡村精英主体回归

首先,政府应积极鼓励乡村精英兴办企业,通过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发放小额贷款、适当减免税收、简化创业手续、完善销售渠道、农资科技下乡等措施,改善精英回乡投资创业环境。其次,增加乡村公共设施的财政投入,完善教育、卫生、医疗、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文化广场、定期举办文化活动,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改善乡村居住生活条件。再次,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新政策、家乡新风貌,激起那些热爱乡村环境、怀念乡村生活、乡土意识浓厚的“离土”精英的思乡之情、“落叶归根”情怀,运用他们的资金、知识、技术、人脉等优势,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最后,加强对乡村精英的思想引领,培育振兴家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他们在乡风文明建设、社会规范维护以及公共舆论传播等方面的以身作则、模范表率作用,用他们的言行垂范乡里,用他们的成功经验指导实践,为乡村的振兴发展服务,带领村民走向致富之路。

五、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要有新举措,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情感支撑,三者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共同发挥系统功能和整体效果。[13]正确认识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情感支撑的作用,以德治增强村民自治的有效性,以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协同推进农村文化、乡规民约、道德评议体系、乡村精英队伍等方面建设,在抓细、落实上下功夫,把德治的抽象概念、崇高理想变成人们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确保广大乡村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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