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2019-02-15 13:59李亚铃
商品混凝土 2019年1期
关键词:水塔构筑物设计规范

李亚铃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不只是为了防止工程款与建筑材料装备采购款和工人工资的拖欠,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建成的建筑工程构筑物的耐久安全服役质量符合既定的相应规范与标准,不只在峻工时要保证构筑物具有足够的安全强度和适用性,而且要确保在设计服役的全寿命期间(30~50 或 100 年间)、在自然风化与不利的物理化学环境的侵蚀下构筑物的强度会有所减缩,但剩余的强度也要确保一旦地震、洪水、大风和泥石流等灾害袭来时构筑物可能受损而不可以马上垮塌,以保证人们有足够安全撤出的时间。(参见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国家建筑工程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与 GB/T 50476)。

要确保建筑工程担保公司的 独立自主法人地位。依据相关法律授与建筑工程担保公司针对建筑全面与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与及时纠正不法作业的权利和涉及工程损害赔偿处分的建议权利。担保公司也应失职受到相应处分。

建筑物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制成品,国家建筑法和国家工业制成品质量法分别是前者与后者的基础母法,不可以混为一谈。建筑工程从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是紧密连续的不同作业的统一过程,还要涉及材料与工程机械装备及检测仪规的制造品工厂。担保公司的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应该是全覆盖上述各部门和各环节。比如建筑物被泥石流冲垮就不只是问责施工监理也要追责规划设计与材料供应。在建筑物的设计服役全寿命期间,各相关部门都要相应负责到底,终生有责。比如河北井陉电厂一座水塔在 20 世纪初由德国设计施工,近日突然收到一份来自德国的公函,声称水塔已逾 100 年寿命担保期,撤回其担保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在其资本金内经主管部门核准划出一定金额作为担保赔偿基金,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基金不得挪用、消减或私自消除。该基金可依法作再保险。

各相关单位并撤重组或破产关闭后的工程赔偿责任的追究要有法律完整的规定,防止藉单位重组撤并关闭逃脱法律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国家法院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确保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原则适用于国内各地、各行业、各类型的建筑工程(包括工业及民用工程、市政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及水运工程、航空工程、通讯工程等)。国防等特殊工程可另行规定。中国援外建筑工程也可一事一议另行约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担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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