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2019-02-18 00:51
设备管理与维修 2019年12期
关键词:技术装备投保关键

为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通知》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下称“《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通知》还新增了一些具体的内容,如“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②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③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④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⑤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 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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