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以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例

2019-02-19 15:09覃刚
长江蔬菜 2019年10期
关键词:金家事项集体经济

覃刚

覃刚 1978年5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在湖北恩施州咸丰县公安局任职警察;2001年辞职,2005年考取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毕业取得教育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任教;2009年考取华中师范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2013年毕业取得教育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16年,考取国家司法考试,后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一职,专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涉农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快速推进,不可避免出现因征地导致的补偿纠纷等问题。在征地拆迁款的管理、分配上,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时如何维权的问题。

1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玲,原系河北省泊头市留庄南街农民,后与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村一村民登记结婚,2000年10月原告将户口迁至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村。2007年原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因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东区工程建设占地需要对该村村民进行安置。2002年,金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约定本村村民上楼后享受取暖费、粮食补贴、用水补贴、燃气补贴等生活补贴。2003年7月,金家坟村委会召开两委会,决定本村空挂户(户口在本村,但又不在本村居住)不享受村民所有待遇。2007年1月,金家坟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对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员不予发放各类生活补贴。原告离婚后因无房居住,故按该决定不能享受各类补贴。自2007年原告离婚后至今,在符合发放生活补贴的情况下应获得4 900元的生活及粮食补贴。但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原告多次要求金家坟村委会支付补贴,但遭到拒绝。遂将金家坟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各类补贴共计4 900元。

被告辩称,之所以没有给原告发放补贴,是因为村委会是以《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为依据,给本村上楼的村民生活补贴。而原告未与村里签订《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因此不能享受村民的各项补贴。原告结婚后将户口迁至本村,但离婚后未与本村委会签订协议。金家坟村委会会议也就空挂户村民是否享受村民待遇的问题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空挂户享受村民待遇。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参与补贴款分配的权益,由于被告对认定原告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问题上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作出,故也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对此问题予以纠正。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采取民主决策方式,就原告的生活补贴、粮食补贴及其他生活待遇重新确定分配方案。实际上,法院变相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本村村民离婚后是否仍然享有村民待遇,以及村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知,被告金家坟村委会有权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作决议。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本条第2项、第7项可以看出,涉案《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系因拆迁安置,经金家坟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其中关于安置补偿、生活各类补贴费用的分配、使用等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决策的内部事项,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村民委员会与成员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金家坟村委会有权就拆迁安置费及各类生活补贴费的分配进行讨论决定。

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拆迁安置补偿款系由村民让渡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补偿,因为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补偿款也应作为集体财产并应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金家坟村委会就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问题以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决议,属村民自治范畴,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在于村民代表大会就空挂户是否应享有村民待遇这个问题并无正确认识。村民代表将原告排除在本村村民资格之外,进而作出对其权益予以排除的决议,其内容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原告与本村村民虽已离婚,但其户口仍然在本村,仍然是本村村民,仍然享有本村集体成员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各类生活补贴。

4 结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本案原告虽已离婚,但仍属于本村村民,仍然享有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尽管其不属于国家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却可以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依法还可以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众多事项,在农村可谓权力不小。本案中,金家坟村委会虽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法定程序对原告等空挂户的村民权益进行决议,但实际上却以民主决议的合法形式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中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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