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权力观视角下的媒体“自我审查”机制研究

2019-02-20 06:58王弘扬
视听 2019年6期
关键词:权力观规训福柯

□ 王弘扬

“权力”是媒介文化研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在种种文化现象中辨认权力操作的运行机制,是媒介文化研究基本的着眼点。作为20世纪后半叶法国最重要的理论家,米歇尔·福柯也以权力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关键点。福柯的权力观可以被视为一种“元理论”,他并不像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对权力的生成和建构进行正面的剖析,而是从权力所规定的“不正常”现象和个体入手,从“权力反对什么”这样的反面视角,去探寻权力的运作机理。本文以福柯的权力观为基础,以电影审查为例,分析权力如何对大众传播媒体进行“规训”,诱导媒体形成“自我审查”的机制。

一、福柯的权力观

作为20世纪最知名的社会思想家之一,福柯的理论体系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但“权力”始终是其理论研究的主轴。福柯曾谈到:“我的作品的主要点是重新思考关于权力的理论。”①因此,本文首先要对福柯关于权力的研究和理论进行梗概式的描述。

福柯理论体系中的“权力”概念不是政治意义上的统治权和管理权,也不是更加具体化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多数学者对“权力”的考察,本质上是对国家治理机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资本等要素的研究。但福柯从社会学细微处的“知识”“规训”“惩罚”等要素入手,关注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人置身其中不可脱离的微权力”②。

这种对“微权力”的分析,在福柯早期的研究中更为浓厚。在其经典的《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沿着惩罚方式演进的历史脉络,探讨了18世纪以来,权力通过严刑酷法、温和惩戒、全景敞视监狱等方式,造就驯服的身体和顺从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福柯理论体系中的权力关系并不是一种单向的、静态的控制关系,规训和惩罚也并不是政治话语体系中的“专制权力”;权力也并非掌握在某人或某群体的手中,不像财产那样可以被获得和转让。事实上,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是一种互相交错的复杂的网络。

在福柯较晚期的论述中,他跳出了“规训”与“个体”的关系,从而将对权力的观察转向“治理术”。福柯认为,人本身就是治理的对象,社会治理的实质就是对人口的治理。在宏观层面,暴力、压制与干涉并不是优良的治理方式,权力应该通过投资生命来巩固自身,即让个体自由、幸福、快乐和进取。在个体层面,福柯在他生前最后的著作中提出了“自我关怀”,在对权力、知识的不信任和背离下,福柯认为人应该通过关心自己,真正找寻自身的主体性,实现个体的自由与快乐。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福柯的权力观并没有核心性的理论,他始终在用“对权力的分析”取代“权力的理论”,而且这种权力分析是与历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从现实出发的。在上文对其权力理论进行描述之后,可以归纳出福柯权力观的几个主要特征:其一,福柯主要是通过对权力运作机制的剖析,向上对权力进行考察。福柯跳出对行使权力主体进行直接考察、对权力运行进行自上而下描述的窠臼,他的分析方法往往从特殊性切入,寻找权力关系网络,考量权力行使的力量,然后理解权力行使的机制。其二,福柯的权力考察注重“微权力”,权力的场域多如刑场、修道院、监狱、医院等,他从最细微的机制入手,考察“微权力”的历史发展、轨道和策略,然后再观察普遍的机制。其三,福柯理论体系中的权力是一张复杂的大网,没有中心性与主体性。他认为权力的网络无处不在:存在于男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知识与无知识之间,在这张网络中,不存在至高的中心权力,也不存在持有权力的主体。

二、全景敞视机制

在讨论了福柯权力观的主要理论特征之后,可以进一步分析权力如何发挥微观作用。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借用边沁的“全景敞视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案例和模型。

“全景敞视机制”由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在18世纪末提出并积极倡导。其构造和基本原理是:一座监狱的建筑设计呈圆环形,在圆环中央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里的监视者可以通过窗子随时向四周观察,而在圆环形监狱中的被监视者随时可以被观察,但他们只知道自己被观察,而不知道自己何时被观察。③与以往的监狱建筑相比,这种建筑设计上的变化,能够带来特殊的后果:其一,全景敞视机制使被观察者明确意识到自身处于“被监控”的状态之下,因此,无论瞭望塔里的监控者是否在监控,被囚禁者都会自己主动对行为进行限制,实质上,被囚禁者自己已经成为了自己的监控者。其二,由于监控无论是否真的存在,被监控者都能体会到这种权力和规训,那么,权力的主体也就不再重要了,只要存在这种监控方式,任何被囚禁者都会屈服并配合于这套权力运作机制。

在福柯看来,全景敞视机制是近代社会治理中极为有效的规训方式:一方面,全景敞视机制在物理空间上体现出“中心—边缘”的空间环境,被监视者处于等级结构的外围,且空间被固定,因此,组织权力的运作就具有较高的效率;另一方面,总体而言,福柯实际上将全景敞视的运作机制和权力机制视为了规训社会的一个生动缩影,即规训社会就是一个放大的且更加完善的全景敞视监狱,福柯就将这种现代社会普遍化的规训方式升格定义为“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④

更为关键的是,福柯将全景敞式主义的原则概括为:“权力应该是可见但不可确知的。”⑤事实上,福柯概括的这一原则,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已被各类规制主体所熟练把握。如在对电影生产的规制中,我国内地的电影审查标准虽然十分严格,但是比较“粗线条”,在执行中也就难免会出现审查尺度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种“可见但无法确知”的规制方式致使电影从业者要不断在试探中“摸索”,尽量避开禁区,也就形成了“自我审查”。接下来,本文就以我国电影审查机制为例,分析我国媒介规制中的“微权力”运作。

三、媒介的自我审查——以我国电影审查机制为例

如上文所述,权力要对个体形成有效的规训,只需要保持这种“可见但不可确知”的状态即可,这样,个体就会时刻将被监控的状态维系下去,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这种规训方式,也是我国媒介规制与审查的鲜明特征。本文选取电影审查为分析对象,是因为电影作为当代最流行的公共文化产品,对其进行审查在世界各国媒介体制内广泛存在,只是审查形态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之上,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提炼我国电影审查机制的规律与特征。

詹庆生在《欲望与禁忌——电影娱乐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将世界各国对电影的规制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电影行政控制类型,电影管理机构隶属于政府机构,但保持相对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也较为宽松,法国电影、香港电影为此类型的代表;第二类是电影行业控制类型,电影管理机构实际上是行业性自律组织,并独立于政府而运作,此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当代的好莱坞电影;第三类是国有体制,电影管理机构和电影生产主体都是政府机构,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苏联电影是此类型的典型代表;第四类实际上是第三类的变体,在所有制形式上出现了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局面,但在电影管理体制上,政府依然起着决定性作用,以当代我国内地电影为代表。⑥

根据上述分类,并对各国的电影规制细则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以美国、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电影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电影进行分级,用于指导观众观看,其出发点主要是公共利益;以我国内地为代表的电影审查制度手段主要是对影片进行禁映(有时附带其他惩罚)、内容删减、内容修改,其重点更多的是对意识形态安全的考量。

在电影审查的特征方面,我国内地电影审查的标准主要是《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将上述法规中的电影审查标准与香港分级制度下的《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相参照,不难发现,内地电影审查标准的最显著特征是:非常严格,但标准不够细致,难以量化,属于“粗线条”型。这样“模糊”的审查标准使得制片方难以把握,而审查人员则就此获得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主观化的审查标准,就如同全景敞式机制中“存在却不被明确看到的监察者”,电影从业者在这种监察之下完成了被规训的第一步:“看”。“看”的主客体是交互的,因此,也就有了“被看到”,接下来“意识到被看到”就是自我审查的开始。从这里为出发点,“自我审查”机制就在电影生产中逐渐形成,在“自我审查”之下,电影被“删减”“改结尾”“换台词”。“自我审查”确实可以让电影生产提前躲避“雷区”,在当前的环境下,能够保证电影产业的向好发展。但是,“自我审查”的长期、广泛性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电影产业本身的活力和创造力。

香港电影导演陈果在参加第六届华语青年影像论坛时曾直言:“恐怖片不能太吓人,警匪片不能太暴力,怎么拍?而且根本没有一个明文规定,有时候你剧本过审了,上映前又说过不了……对于导演来说,这会造成创作上的困惑。”⑦其他导演如冯小刚、吴思远、尔冬升等,也都曾在各种场合表示我国内地电影审查制度的“模糊性”导致了电影制作中的彷徨。

需要注意的是,电影作为我国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肩负媒介责任,传播主流价值观念,发挥意识形态引导功能,因此,在我国传媒体制之下,国家对电影进行审查有其正当性与必然性。上述电影业界的讨论以及本文的关注点,都在于如何使审查机制更好地切合我国传媒事业的发展现状,保障媒体的主体性,使媒体的各项活动都有据可依,并促进传媒从业者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那么,审查机制调整的方向是何处呢?根据上文的分析,其根本途径就是“让权力变得明确和可知”。比如国家可以出台详细的电影审查细则,或尝试建立“电影分级标准”,并制定《新闻法》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权力部门对媒体管制行为有规可守、有序可循。这样,媒体的内容生产就可以以此为依据,不再战战兢兢、谨小慎微地“揣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能够实现创新性和具有创造力的发挥。所以,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我国媒体管制的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我国的媒体才会真正在精神上走出“全景敞视机制”,迎来繁荣发展的春天。

注释:

①胡颖峰.规训权力与规训社会——福柯权力理论新探[J].浙江社会科学,2013(1).

②邹千江.福柯的“社会治理术”[J].思想与文化,2014(4).

③⑤[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城,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12:224-225.

④[法]德赖弗斯,P·拉比诺.超越结构主义与解释学[M].张建超,张静 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247.

⑥詹庆生.欲望与禁忌——电影娱乐的社会控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70.

⑦专访陈果:新导演必须要成功困惑现行审查标准[EB/OL].http://yule.sohu.com/20111102/n324222426.shtml,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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