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一发儿事件看网络直播中的伦理法规问题

2019-02-21 08:12朱文浩
视听 2019年4期
关键词:主播内容

□朱文浩

一、陈一发儿事件中触犯到的伦理、法规

“南京大屠杀”“东三省沦陷”这些给中国民族造成巨大伤痛、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留下屈辱一笔的事件,却被网络主播陈一发儿在2016年直播过程中当作笑料公然调侃。“参拜靖国神社”也成为她在游戏直播中对游戏里人物动作的描述。与此同时,她曾在个人微博上上传“偷拍女生裙底”的照片,事件一经揭发,即引发众多网友的强烈愤懑。此后,陈一发儿的直播间被斗鱼平台进行封禁。

(一)陈一发儿在微博上发布偷拍地铁上女生裙底的照片侵犯他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这些视频或照片被公开,情节严重,比如给被偷拍的女士造成了精神伤害,当事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的,偷拍者可能涉嫌侮辱罪。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陈一发儿的这一行为不尊重女性,侵犯他人隐私。作为网红和公众人物,其行为给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可能会教唆、诱使他人犯罪。

(二)陈一发儿把游戏中人物的动作戏称为“参拜靖国神社”等行为破坏国家安全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国家安全法》。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构成了新型总体国家安全观。陈一发儿在游戏直播过程中“参拜靖国神社”等一系列行为破坏国家安全,忘却日本曾给我们国家和民族带来的巨大伤害,不尊重国家,不尊重历史,给无数热爱祖国、铭记中华民族屈辱史的人民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二、网络主播行为失范的原因

(一)网络主播自身法律意识较弱,对直播内容违法与否缺乏准确的判断

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尚不完善,未形成完整体系。作为其主体的网络主播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普遍较为薄弱,法律知识匮乏,对直播内容违法与否缺乏准确的判断,甚至有以身试法者。陈一发儿在游戏直播过程中因为刚接触有关日本的元素,所以脱口而出“参拜靖国神社”,很明显其并不知道这样口无遮拦的后果有多严重。网络直播行业中,一些主播为了增强自身热度,吸引更多人观看,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打一些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擦边球,调侃历史事件,这样不仅会使自己承受违法犯罪的风险,更会伤害民族尊严,破坏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安全。

(二)市场把关人缺失,直播内容缺乏有效监管

当今互联网时代,在内容创业环境下,经济效益越来越成为信息传播从业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从业者只想把市场做大,却没有想过如何规范管理好市场,致使网络直播的内容把关人缺失。同时,浩如烟海的网络直播内容以及说播就播的网络直播形式也使得对直播内容的把关变得尤为困难。市场把关人的数量远不及网络主播的数量。制度法规对新型网络直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测不足,反应较为滞后。直播平台制度滞后,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问题预估不足,未能跟上技术的发展脚步。

(三)去中心化传播形态下,个体意识挑战传统主流价值观念

新媒体环境下,传播的技术壁垒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传播者从幕后走到台前,开始以自我为中心进行传播,发出自己的声音。个人意识崛起,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充当意见领袖来实现自身价值。网络直播的本质是一种去中心化传播,是用户和网络主播的双向选择,不存在处于核心辐射地位的传播者。人人皆有麦克风,从传播形态和传播内容上看都是个体意识崛起的表现。个体意识在和传统主流价值观念对抗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为和主流价值观念形成对比而产生的个体意识过激现象。陈一发儿在前期还没爆红时期,渴望通过一些极端而低俗的方式吸粉,这就是个人意识崛起,希望通过异样的行为方式给自己打上“独特”的标签,为自己赢得意见领袖的地位,获得粉丝追随,进而积累人气,获得经济效益。

三、整改网络直播环境的建议和措施

构建机制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持续动力,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和加强平台约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具体措施。

(一)利用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控,掌握网络主播直播动向

直播平台要利用大数据舆情监测等手段来迅速掌握网络直播的动向以及网友的关注点,在网络主播直播行为失范时要立刻行动,迅速做出反应。舆情即将爆发的时候应及时发声,避免谣言的传播以及事态影响的扩大。对于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要层层把关,主播直播需提前报备,经上级部门审核过后方可直播,确保在直播的各个过程中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倾向。

(二)落实主播实名制,健全在线举报机制,增加牌照准入制度

提高网络主播行业准入门槛,对每一个主播都进行实名认证,对想要上岗的主播进行预先考核和网络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之后发放牌照,并定时经过审核检查更新,形成网络直播行业的常规检查审核制度。对网络主播定期进行集体法制宣传、培训,增强其法律和道德意识。健全自身直播平台的在线举报机制,对直播中有失范行为的主播进行坚决打击,奖励举报者。

(三)制定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加强内容监管,建立长效专项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制定类似《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针对网络直播的专项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法规和法规之间要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相互联系。加强对网络直播内容的监管,从上到下要及时沟通,灵活应对,快速做出反应,不相互推脱责任。坚决打击违法主播和平台,建立一个专项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内容监管机制。

(四)加强平台自律,加强资源整合,构建自律公约

各个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生态基地,应该加强行业自律,除了人工监测外,还应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监测直播内容,对网络直播内容的检测做到无死角全覆盖,绝不姑息任何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直播行为,发现一次立即公告并做封禁处理,直播平台自己要把握好惩罚的力度。要促进平台与平台间的良性竞争,加强资源整合,互相监督,互相学习,使网络直播行业朝着更为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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