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休闲渔业活动设置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探讨

2019-02-21 02:10李豪杰王玉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期
关键词:钓者渔业资源许可证

□安 然 李豪杰 王玉红

一、研究的背景

(一)游钓产生的资源损耗。我国的游钓活动历史悠久,爱好人群广泛。但迅速发展还是从最近几年开始的,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进行约束。从资源损耗的角度来说,人的行为无疑会对天然水体产生影响,对渔业资源产生消耗。虽然休闲游钓对于资源的损耗在单位量上远不如渔业捕捞的大,但从总体来看对于资源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收取渔业资源保护费是运用经济手段对捕捞业进行管理的最主要方式,为资源保护提供了可靠的、长期的经济来源。然而《渔业法》中并未对休闲渔船做出适当的规定。

(三)国外经典实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钓鱼者是需要办理钓鱼证的,一般申请钓鱼证费用很少,大约10至20美元,以佛罗里达州为例,办理钓鱼证要9.5美元。各个州规定不同,钓鱼证一般都分为淡水区域和咸水区域两种,不能通用。游钓者办钓鱼证所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渔区建设和资源保护。美国等国家规定游钓渔业的渔获物在丈量重量和体长后,需要放回到被捕获的水域,以保护资源。科学调查和研究表明,在美国南方的一些水域中,有些鱼类平均被钓捕了3.2次。这意味着渔业资源增加了2倍,扩大了渔业资源可利用量。

(四)评估总结。综上所述,休闲游钓对渔业资源是有损耗的,游钓者应承担一部分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费用。我国可以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游钓活动正常有序发展的收费模式。

二、收费模式

本文试提出以下两种游钓活动收费模式。

(一)游钓许可证模式。

1.模式。游钓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近岸游钓许可证,一种是设施游钓许可证。近岸游钓许可证针对的对象是在水库边、河边、海岸边等进行近岸游钓的钓鱼者;设施游钓许可证针对的是驾驶休闲渔船、帆船、游艇等到水域或海域内进行游钓的钓鱼者。

2.基本原则。游钓许可证的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便捷性。让钓鱼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在钓鱼证上只需填写持证者姓名、身份证号和有效期即可,避免办理过程中时间的损耗。二是随时性。钓鱼者可以随时办理游钓许可证,除当地渔业局、海洋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外,渔具店、饵料店、游钓区域周边也可办理。三是防伪性。每张游钓许可证都应有条形码、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不可伪造的部分,以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四是强制性。要求钓鱼者必须持有,以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保证资源增殖保护费用的收取。主管部门应在游钓区设置专门的检查点或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于无证者勒令其补办并予以处罚。

3.收费标准参考。对于游钓证办理的收费标准,一是应考虑有效期收费,可分为当日、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几种。按照有效期长优惠的原则,如表1所示。二是应考虑证件类型收费,由于设施游钓相对于近岸游钓来说影响范围广、渔获多、污染大,故收费标准应高于近岸游钓。如表2所示。

表1 近岸游钓许可证收费标准参考

表2 设施游钓许可证收费标准参考

备注:单位:元;适用范围为18岁~70岁中国公民;18岁以下,70岁以上费用减半。

4.优势与弊端。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征收对象明确,针对性强。将受众范围明确规定为游钓者,并将对资源损耗程度不同的近岸游钓和设施游钓分开计费,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此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检查管理范围大、难度强、不易控制。由于加重了钓鱼者的经济负担,处理不得当易引起游钓爱好者不满。

(二)费用分摊模式。

1.模式。费用分摊模式是指游钓者与游钓船只拥有者共同分担设施游钓的资源消耗费用。在游钓许可证的基础上增收休闲渔船、游艇帆船等可用于设施游钓的船只的费用。将游钓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统一于近岸游钓许可证,然后让用于设施游钓的游钓船只承担水域内消耗资源产生的费用。

2.基本原则。除遵循游钓许可证的原则外,此模式在对游钓船只收费时应遵循明确属性原则,明确收费对象,特别是应将普通渔船和游钓船区分开来。此外,还应将此项工作统一于船只年检中,以方便游钓船所有者,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3.收费标准参考。游钓许可证收费标准将按照上一模式中近岸游钓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执行,如表3所示,而游钓船只承担的部分按照船的大小以半年、全年为单位征收,如表4所示。

表3 游钓许可证收费标准参考

备注:单位:元;适用范围为18岁~70岁中国公民;18岁以下,70岁以上费用减半。

表4 游钓船只资源增殖费收费标准参考

备注:单位:元;适用范围是在中国登记的休闲渔船、帆船、游艇等用于休闲游钓的船只。

4.优势与弊端。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将设施游钓中产生的资源消耗费用进行了分摊,普遍减小了设施游钓爱好者的经济压力,可促进小团体自驾设施游钓的发展。同时也可为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此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未将影响范围小的近岸游钓与影响范围大的设施游钓者的利益区分开来,同时给拥有游钓船的游钓者增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促进政策

(一)明确立法。制定收费办法应明确两点:一是收费办法要细致合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明确职能部门可适用对象等。二是收费办法应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或矛盾,避免重复收费现象,通过收费的方式逐步提高人们对于现代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在实施过程中更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杜绝推诿现象。在实践过程中进行调整,立法时应严格遵守位阶原则,防止与上位法律相矛盾,避免出现“政出多头”的尖锐问题。严格以上位法为基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应明确职能部门,不越权立法,划清立法和执法部门的界限,分工合作各主所域,不相互干扰相互矛盾。

(二)加大宣传充分贯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督促和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此方案,切实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收费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和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职责履行义务,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规定,让休闲游钓在实际的收费工作中深入人心,也要使缴费人感受到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确保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切实提升广大游钓者对于收费体系的认可。 通过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游钓者环保意识,重点是使收费措施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学习《实施办法》,扩大《实施办法》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三)奖罚制度分明。在法规条例中明确奖罚制度,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利用国家法律强制力确保办法的实施,充分贯彻执法必严的执法手段。具体办法的制定可参照我国现有的相关交通道路运输法律以及学习吸收国际上已经形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另外,对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作出贡献的游钓者应予以适当奖励,大力弘扬保护渔业环境的良好事迹,充分体现出惩恶扬善的中华民族美德。例如,对于连续5年办理年度游钓许可证或缴纳年度资源增值费的个人,进行免除一年费用的奖励。主动配合积极组织原有游钓者进行办理许可证和缴费的个人以及组织予以表彰等。

(四)严格监管。为保障休闲游钓收费体系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缴费人、相关收费部门的合法权益,促进休闲游钓收费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保护水域环境、渔业资源服务,对于监管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把执行收费标准和行业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深化行业信息化建设,结合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对休闲游钓收费力争做到实时监控。并且联合工农检商审国地税等各个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并且应保证监管的全面性,特别是对于游钓证的检查必须到位,否则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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