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会计视角下的结构性存款

2019-03-11 10:37许巧燕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5期
关键词:保本金融资产理财产品

许巧燕

一、产生主要原因

随着资管新规定出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银行理财产品的保本保息也将退出市场,银行为了弥补这一业务空白,助力推出一系列在存款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品,是将存款与利率、汇率、黄金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派生性存款,主要对冲刚性兑付,其衍生品又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不仅拥有本金较为安全,而且拥有相对较高预期收益。其结构表现形式为“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即“稳定低风险低收益+浮动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组合,主要将衍生工具锁定在一定价格波动区间或有效执行性极小可能及极小投放占比,从某种意义来讲已锁定所嵌入衍生工具这种不确定的收益,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价格内波动,成功转化为固定收益,保障主合同的资金的安全而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目前很受市场追捧,主要新规出台后,取代于保本理财产品,大量的客户保本求益需求如潮水般扑向,之前并不起眼的结构性存款,便一下从备胎转正。尤其是中小企业及国企、事业单位等,不以追求高收益更加注重资金安全的企业是最佳的选择。本文就深圳市某区广播电视中心关于结构性存款展开探讨。

众所周知,有着国企背景的某区电视台,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大量现金流,由于电视台并不算重资产企业,无需每年投放大量现金购买资产,其主要的成本费用来自人员经费及部分专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无需准备大量应急准备金。根据深圳市属国有文化集团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将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委托理财,购置理财产品、炒股、期货等,关键在于担心国有资产因人为操作而流失。这样一来,大量的现金只能存放银行,收取银行存款利息,无法盘活资金。随之,新媒体不断发展对传统媒体严重冲击,以传统媒体为主流也慢慢被削减,人们开始接受新媒体后入者的介入甚至有可能被代替的可能,尽管已经作出战略性调整但还成效不佳,收视率逐渐下降,投放的广告商转向新媒体投放一去不复往,最后只能将这场浩劫定义为社会发展必然产物。顺势而为,寻找机会突破,增强与提高自身优势使之无法完全被代替,尽力争取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由于收入的下降,人员经费不断上升,原并不引起公司管理层注意的现金存放,也被列入整体绩效考核中,注重资产回报率,因为大量现金流长期仅存放于银行获取较低的利息收入,考核未通过需要进行调整。

2015年12月,市国资委将该条修订为:“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包括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终于对国有资产投资规定进行修订,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将95%以上的银行存款存定期,并与各银行约定按政策将利率上浮。随后,又出台深圳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13】40 号),公司将根据该文件的指导意见,拟用部分资金开展理财活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尽量提高资金收益,于是,将公司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分别购买保本浮动利率结构性存款,按季结息,合同期均为一年期,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通过年终绩效考核。

二、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的区别

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的区别在哪,结构性存款是介于存款与理财产品之间,属于银行表内业务,需要计提存款准备金,计提减值损失和风险资本。而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出现兑付困难,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需自筹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兑付。收益方式也不同,结构性存款收益是以利息收入的方式来获得,即在承受一定条件的风险获得较高预期利息收入; 而理财产品的收益方式是预期的收益率,根据理财合约将募集资金投放到相关金融市场购买的金融产品而支付的一定比例收益率,其平均的年化收益率在4%左右,低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而理财产品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理财产品保本型将被迫退出当前市场,仅有不保存理财产品存续下来,也就是说理财产品不管是本金与收益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结构性存款主要风险来自于银行的信用风险,而非保本理财产品。除了银行信用风险外还需要承担管理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获取更高的收益同时也承担一定风险,企业一般不会把经营资金投向非保本投资理财上,他们更相信有充足流动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创造更高的价值,而不会计较为了一时追求高风险而赚取略高市场收益给企业资金造成不确定的风险。当然,也有企业具备专业投资理财专业人员,属风险偏好者,热忠于高风险带来激进收益,会选择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但国企业及事业单位受限于政策性不会选择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结构性存款类型

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外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三、结构性存款帐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分类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企业很容易产生会计上分类的误判,主要原因在于结构性存款很难划分,是划分为存款类呢?还是其他金融产品,可以说是见仁见智。如果企业将结构性存款定性为金融资产,那么需根据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突出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愿以“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为特征,主要划分类为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其损益的金融资产等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处理。

首先要明白什么“业务模式”特征,是指企业选择持有该笔金融资产目的,是长期持有而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入,还是在获得一定收益选择最佳时机出售该金融资产。主要有两种形式:(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以“合同现金流量”为特征:一般指经济合同中最终以什么形式来执行结束该金融资产的义务,是收取本金的,还因占用本金而产生的利息支。

大部分企业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更看重的是资金的安全,在资金安全之上再考虑收益,因预期固定收益已纳入企业预算和统筹中,保本保收益是商业银行承诺的收益,并不代表实际上的收益率,因为结构性存款其收益特性浮动收益,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波动。企业管理层持有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一般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补偿性收益,那么应该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及其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由此产生的交易费进入相关初始成本,后续计量方法按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记入综合收益; 如果有表明该金融资产短期持有并近期准备出售,其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在寻找合适时机出售该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特定日期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补偿,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收益,相关的交易费也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及其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案例分析及帐务处理

案例一、结构性存款与黄金价格挂钩

A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D 银行购买一项结构性存款,金额为1500 万元。该结构性存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1日,期限为一年期,在存款存续期内,A公司与D银行均无权提前终止该存款。根据该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该结构性存存款产品的收益与AU(T+D)(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易价格)在观察日当天的价格挂钩,客户实际收益取决于AU(T+D)在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公布的15:30 的收盘价格表现,即较高收益率为AU(T+D)在约定下限、约定上限区间内;较低收益率AU(T+D)>约定上限或约定下限。客户收益率=根据AU(T+D)的实际表现对应的客户收益率。因为存在最高和最低收益率,一般与黄金挂钩的结构性存款为浮动利率,其收益率锁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即可以说是保本保息。

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案例二、结构性存款与货币基金挂钩

A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D 银行购买一项结构性存款,金额为1500 万元。该结构性存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1日,期限为一年期,在存款存续期内,A公司与D银行均无权提前终止该存款。合同的经济实质与一般定期存款没有区别,如果短于一年,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并且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提供存款单或存款证明,证明该存款属于企业帐户存款,则企业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存款核算。如果银行无法提供相应的存款单证明该款项属于企业帐户存款,且预计不会提前支取,则企业应将该结构性存款作货款和应收款项核算,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在报表中列报。如果期限超过一年,且预计一年内不会支取的,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该产品为银行表内业务,出现兑付困难时,银行有义务进行拆借垫付。

(三)混合合同是否分拆核算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企业不应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简化其账务处理,以主合同的所承担风险角色进行核算,因附加变量被执行的可能性极小加之占比也极小,即结构化存款中所包含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可以不必分拆,根据主合同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方面,作为一个整体分类为符合规定的金融资产,并进行后续计量及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的分类,除了有明确证明主要风险来自于银行信用风险及有相关的证明该存款实质是银行存款,其余均纳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处理时需明确该管理层对该金融产品持有的目的,及投资者的态度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关键还是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判断。

四、结构性收益涉税风险

(一)容易产生误判

结构性存款收益潜在一定涉税风险,主要在于分类定性容易产生误判,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间缴纳增值税,从而引起税收风险。银行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各金融机构在与企业签定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在各自为政,自家各有自家规定,对吸收存款投资范围、运作、比例、风险未作明确指向,给企业帐务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未能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于此,目前政策环境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存款想尽办法,有些采用“假结构性存款”操作来揽存款,无视监管直面挑战法律法规,潜存很大风险。有些合同签署为结构性存款,实质为银行存款,并没有与相关衍生品基础变量进行挂钩,主要风险来自于银行表内风险,而且银行能够提供银行存款单据及利息收入,如果企业直接将该业务指定为银行存款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当然企业也不愿意在政策不明朗情况先将税款缴交,更多处于观望和存在侥幸心里;而有些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的确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黄金、利率、外汇等,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对结构性存款进行定性分类,及其收益按规定进行缴纳税款避免涉税风险。

(二)征税依据

财税新规,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结构性存款收益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利息收入已全部归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明确对于投资理财取得保本保收益按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补偿性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结构性存款保本保收益等需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另,非保本保收益的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无需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时需缴纳转让价差而取得收益缴纳6%增值税。

总之,企业拥有的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除了获取最低银行存款性质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外,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的保本保收益增值服务获取收益均纳入增值税范围,而对于非保本保收益偏向于投机获利,转让价差时按扣除本金价差缴纳增值税。

(三)会计上的“金融资产”等同税法上的“金融商品”?

对于“金融资产”的定义是否等同于税法所称“金融商品”? 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的定义非常之多,例如,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等,而现行的增值税法规中,没有所谓的“金融资产”之称,而是“金融商品”,税法对“金融商品”的定义又是如何?

根据财税36 号规定,金融商品,包含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而税务总局则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包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计划资金、单一计划资金信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总之,税法金融商品基本等同于会计准则上的金融资产,也验证了全面营改增后各行各业业务经济事项“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不在持有过程中征税就在结束时征税。

结构性存款在计税环节上是如何计征? 根据结构性存款合同期一般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按季结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收益计征缴纳; 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益缴纳征值税。另,涉及衍生工具涉税风险就加大了,在税收政策上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不确定性,需要解决一些衍生工具合理发展的障碍,如利息收入征增值税属于单边利息收入,没有与之可匹配抵扣进项税额等,从而显现投资收益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处理显得更加合理。目前税收政策环境,无论会计上将衍生工具如何进行分拆核算,在征税环节还是作为一项混合合同处理,按其实际发生的全部对价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会将持有期间的计算其浮动盈亏也即纳税所得额,最终以合同终止时确认的销售额来计征。

(四)潜在涉税风险

对于有大量现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企业,其利息收益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所对应的税款也是不小的支出,所以企业寄希望政策尽快明朗,不用让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那样潜在风险太大,而是让企业做选择题,享有更高收益而需缴纳一定比例税款,还是接受较低利率免征税。当今时代最严税法已来临,没有企业敢言与税务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最终企业是吃不消的。所以在作出投资理财同时需对当前政策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切误钻政策盲区。

五、建议

结构性存款在账务处理及涉税风险上,仍存在争议。基于现阶段政策不太明朗情况下,企业又想获得更高收益且资金安全又没有涉税风险,可以选择银行一些较成熟产品,比如大额存款等,另,也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对结构性存款进行定性,最关键还是寄希望上层政策制定者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件规范其帐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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