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合理观察视角探析

2019-03-27 11:15刘恒苏成念
设计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设计

刘恒 苏成念

摘要:为使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到妥善的法律保护。在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观察时,基于不同的情形,将产品与设计进行完全分离或不完全分离。搭建一个多元动态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于那些既具备功能性又具有观赏性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将产品与设计相分离,并采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对于那些观赏性不强而以实用性为主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将设计与产品予以适当分离,并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予以保护。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 设计 法律保护

中国分类号:TP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 (2019) 01-0118-03

引言

数字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图形用户界面的价值不断凸显,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集中了设计者的智慧,对发挥其所依附的实体产品的功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智能家居的操作系统到汽车的液晶仪表盘以及人车互联智能系统,从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及各类APP到电脑的桌面操作系统及各类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充斥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款设计精良而又实用的图形用户界面对于企业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意义重大。

2016年4月22日,奇虎公司诉江民新科公司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案中,奇虎公司的败诉,使其依法获得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引起了业内人士的一片哗然,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观察视角的不合理,是造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无法得到法律妥善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以正确、合理的视角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再观察,以保障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重要性

现实生活中,构建计算机、智能手机、智能家居等以屏幕为基础的媒体化设备与使用者之间的联系并非一件容易的事,由于作为使用者的人,是非程序化的,那么就需要搭建相应的设备程序,以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这其中,作为人机交互界面的图形用户界面便是尤为重要的。[1]

以图形化设计及视觉隐喻将所依附的产品功能视觉化后展示给使用者,便是图形用户界面的重要功能之一。(如图1),奥迪汽车液晶仪表盘所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其可以将汽车运行的各项数据直观地反映给驾驶者,驾驶者也可以通过控制图形用户界面上的各项功能选项来使用汽车的导航系统、调整汽车的驾驶模式等,此外,富有美感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还能给驾驶者带来驾驶乐趣,独特的设计元素更能生动形象地展示汽车的各项功能。

为了构建良好和谐的人机互动关系,企业在开发一款实体产品的过程中,或是为了兼容业已开发完毕的某一实体产品的操作系统,往往需要寻求一支强大的设计团队,并投入大量财力及劳力来设计图形用户界面,一款设计独特的图形用户界面也往往也会被消费者用来区别此产品与彼产品的来源。(如图2),iPhone手机屏幕所显示的iOS操作系统桌面,其中的点状信号标志,以矩形方阵排列桌面国标,置于屏幕底部的半透明Dock栏,以及上拉式的控制中心栏等独特的设计元素,显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消费者用以区分苹果手机与其他品牌手机的显著标志。由此可见,以合理的视角观察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并对其采取合理妥当的法律保护,无论对于产品生产者利益的保護,还是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常规观察视角

当今社会,目的性创造活动充斥着科技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设计与商业的联系催化产生了工业设计师,其门类繁多,包括家装设计师、平面设计师、产品外观设计师等,当然也包括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师。他们从事的设计工作与商业活动紧密相连,是为他人的生存与发展要求而为设计,[2]自然而然,从他们手下诞生的工业设计品,除了具备设计品的美感之外,往往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此基础上加之商品经济的催化,使人们在对图形用户界面等工业设计品进行观察时,往往会过多地去强调其实用性,而忽视其观赏性。

(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常规观察视角概述: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多学科交叉的复杂综合体,这一跨学科的设计不等同于传统专业的简单叠加。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最基本的跨越维度是艺术与科学的相互交叉,其中,科技为设计提供了一种实用性的表现手段,使得设计的观赏性与实用性逐渐交融,观赏性也逐渐向实用性过渡。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以科技为主导,以使产品功能视觉化、图形化、可触化的方式推动设计与科技的多维度融合。在一款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过程中,视觉设计师的智力付出凝结于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他们参与软件纸质原型的设计,协助解决视觉传达问题及视觉形象设计问题等。[3]可以见得,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设计,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界面单纯的美学化表达,还是一种对生活、对科技产品功能视觉化的设计。

然而,无论是设计与科技的融合,还是设计品之观赏性与实用性的融合,都不能以科技完全涵盖设计,以功能性完全涵盖观赏性。即当我们在讨论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时,不应过分强调其实用性及功能性。

(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常规观察视角的不合理——以奇虎“360安全卫士”软件界面设计方案为例: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以实用主义视角观察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许并非一件坏事,其强调将单纯艺术设计所不具备的实用性设计与设计品进行融合,强调设计要更符合人性的需求,促使具体设计中的各类设计元素更趋理性化。将科技与设计进行有效融合,会使—项设计更具时代性,设计与科技的交叉、功能性与观赏性的结合,使得工业设计品显示出无限的商业前景。然而,过分强调图形用户界面的实用性及功能性,将会造成人们认知的“短路”,即人们会把图形用户界面单纯地当作一种工具,或是商品的一部分,而忽视了其本身所具有的美感和观赏元素,从而在采取法律保护时,过分重视整体产品的保护,而轻视作为产品辅助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以奇虎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方案为例,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授权所需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探析。奇虎公司就其“360安全卫士”软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共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两份设计方案,其中设计方案一(如图3)的提交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限定,即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特定的实物产品为载体;设计方案二(如图4)提交的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中有关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动态状态图的要求,即提交专利申请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若为动态图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各个状态的关键帧视图。

分析这两份设计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律都是诞生于不合理的观察视角之下的,即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特定实物产品为载体,并将图形用户界面看作了实体商品的附属部分,认为图形用户界面仅仅是发挥实体产品功能的辅助性工具,过分强调了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商品或作为商品的一部分时所具有的功能性。同时,就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提交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关键帧视图,其也仅仅是对商品辅助性部分的简单描述,提交与否,意义并不大。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设计方案一中,奇虎公司期望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仅仅为其“360安全卫士”软件操作界面所具有的独特设计,但奇虎公司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交的设计方案中,却必须将软件界面置于作为其载体的电脑显示器之中。我们通过分析(如图3)可以见得,奇虎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设计方案中的产品六视图,唯有第一视角展示了其欲寻求专利保护的软件界面的设计面貌,其他五个视角均只展示了电脑显示器的不同面貌,对于保障其软件界面设计得到恰当的专利保护几乎毫无意义。

通过分析(如图4)我们可以见得,奇虎公司提交的六幅关键帧视图清晰地展现了其“360安全卫士”软件在运行相关功能时的各种状态,即该软件在运行电脑安全优化功能时,其左侧球状图形伴随着弧形线条的旋转从小到大的整个变化过程,以及其上方进度条从左向右的推进过程。然而,无论多么详细的视图描绘,其最终仍是对设计方案第一视角图中,电脑显示屏上显示的软件界面运行状态的深入描绘,归根结底仍是设计方案一的附属设计方案,是对设计方案一的局部描绘。合理观察视角的缺乏,使得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不到单独保护,再过详细的设计方案也是毫无意义的。

三、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合理观察视角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产品设计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欧洲中世纪时期,艺术与科学是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发现理性与感性只有在相互结合、相互交织以及互补中,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我们不能使实用主义去过分地引导我们的思考方向。在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观察时,将其装饰性、观赏性与功能性、实用性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离,将设计与产品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离,而后再对其采取适当的法律保护,是有必要的。

(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合理观察视角概述:在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观察时,我们应理清其观察视角应当从理性主义出发为主,还是从感性主义出发为主。如若完全不考虑感性因素,则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完全置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观察,则可以借助经济学的手段,直接计算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基于实用性、功能性而带来的物质价值,当今社会大多以该视角或类似视角观察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奇虎公司的败诉即足以说明一切。显然,这种偏激的观察方式是不可取的,在这种观察视角左右下的法律制度,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事实上,实用性并不是观察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唯一视角,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所包含的观赏性、装饰性内容是不可忽视的,法律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不应过分被其所依附的整体产品所牵制。

依不同的情形将产品与设计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离是有必要的。其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离方式。

(二)设计与产品的完全分离:适合这种分离方式进行观察的图形用户界面有两种:其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便是单纯的美术作品,其具有一定欣赏价值,在人们使用实体产品的过程中,能够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比如一款设计独特的液晶仪表盘用户界面,其在汽车进入“运动驾驶模式”时,会伴随着涌动的红色波浪,从而给驾驶者带来驾驶激情。其在法律保护上,可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适用这种分离方法观察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其本身已足以构成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即其具有构成作品所需的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构建起实用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以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从而给予富有美感的图形用戶界面设计以充分的著作权保护是有必要的。

其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具有区分此商品与彼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标识功能。如前文述及的iPhone手机的iOS用户界面,其他品牌手机生产厂家若在自己生产的手机操作系统中,也使用了iOS系统的独特设计元素,则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成为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外观设计,张广良教授认为,一件产品若要获得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应以商业外观的知名而非商品的知名作为保护要件。[4]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设计,足以使其成为知名的商业外观,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知名产品商业外观设计保护是有必要的。

(三)设计与产品的适当分离:适合这种分离方式进行观察的图形用户界面,其所包含的设计元素为一般的通用图形、标准化表示,其观赏性不高,实用性高于观赏性,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于发挥整体产品的功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正如上文所说的,由于使用者的非程序化,使得搭建相应的设备程序,以构建使用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是必要的,作为人机交互界面的图形用户界面对于发挥实体产品的功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该视角下的法律保护,可采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世界诸多国家均采此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保护,如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英国、德国,以及作为亚洲新兴强国的日本、韩国,均就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国内诸多学者也赞成以该制度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如便有学者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单纯局限于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不管是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还是其局部的外观设计,只要具备新颖性、独特性以及非功能性,便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5]

结语

在观察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时,对于那些既具备功能性又具有观赏性的设计,在进行观察时,都应尽可能地将技术性、功能性及经济性因素与装饰性、观赏性因素相分离,嘲以展现其更为客观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美学面貌或者其显著性的标识功能。而对于那些观赏性不强而以实用性为主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将设计与产品予以适当分离进行观察即刻。正如有观点认为的那样,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应当以此为线索,搭建一个多元动态的保护体系,并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此进行针对性的保护[7]。

参考文献

[1]周峰,田梦琦图形化用户界面图标的发展趋势探究[J]设计,2015 (17):140-141.

[2]徐小荷设计 科技与艺术的对话[J]大众文艺,2018 (18):117

[3]徐焕互联网产品中图形用户界面的前期设计流程[J]设计,2016 (22):128-129

[4]张广良,张吉豫论商业外观法律保护要件之重构——基于“红罐王老吉凉茶案”的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3):212-224

[5]李小武,马云鹏等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204

[6]许媛媛,陶应磊等案说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戴森诉维克斯“吸尘器”外观设计侵权案评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 (4):69-73

[7]王文亮,周梦等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以产品与设计的适度分离为视角[J]设计,2017(11):120-121

猜你喜欢
法律保护设计
BUBA台灯设计
有种设计叫而专
陈国兴设计作品
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匠心独运的场地设计画上完美句点
跨越式跳高递进与分层设计
设计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