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的冲突取舍

2019-03-29 12:02余洋
商情 2019年5期
关键词:平等自由

余洋

【摘要】平等和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们既有冲突也有联系。然而随着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技术的发展,自由大有蚕食平等的趋势。本文以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作引,试论平等相较于自由的价值优先性。

【关键词】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案 美国宪法 平等 自由

一、案情回顾以及法院的意见

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43年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涉及宗教活动自由的判例。宾夕法尼亚州珍尼特的行政区有一个法令,要求募捐者从该区购买许可证。默多克是耶和华见证人会的成员,他要求用自己的书本和小册子换取募捐。该市声称,这意味着默多克是在售卖自己的书本和小册子,因而需要购买许可证。问题的关键是购买许可证的要求是否意味著对默多克的募捐行为征税。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要求募捐者购买许可证的法令意味着对耶和华见证人这一宗教团体自由行使其宗教权利的行为进行征税,这违背了美国宪法的宗教自由条款,因而是违宪的。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法院裁定,该法令是对耶和华见证人会自由行使其宗教权利的征税行为。请愿人分发小册子是传播该宗教团体福音的传教活动的一种形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被允许并称为是一种宗教活动。但通过分发宗教文学和个人探察来传播人们的宗教信仰或福音的方式是一种古老的福音传道手段,它们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活动虽然是寻求捐赠,但其服务于宗教功能。宗教并非完全无需面临来自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传教士的收入或财产征税是一回事,而向他的布道特权征税是另一回事。如果宗教工作可以征税,那么政府就会使它过于昂贵并只能由富人来做。

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案的决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其效果是允许耶和华见证人及其他宗教团体可以通过上门的方式来分发他们的宗教文学以避免支付许可税。此外,法院还区分了涉及销售宗教文学的商业活动和宗教活动之间的区别。

二、平等与自由的价值目标

在现代社会,平等一般而言被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平等理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认为不同的人在根本上是同等重要的,应该被平等对待。但是关于“平等思想的内涵是什么”,“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不同的人以平等的对待”以及“平等对待是否必须考虑以及考虑哪些差别”等问题,不同的理论争论不休。一些理论捍卫人们所拥有的平等尊严和人格,一些理论要求政府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一些理论提出要对人们自然禀赋的不足予以补偿,一些理论则要求人们在福利水平上保持一致,等等。应当说在人类平等思想发展的谱系上,第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提出。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提出,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建立起所有人一律平等的思想。继之基督教的平等思想提出之后,另一项具有革命意义的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较之基督教主张的“存在的平等”,这种平等即是“法律一政治平等”。

自由意味着除自己以外,一个人不会成为任何其他人的主人或是奴隶,即只要不侵犯他人,不违背法律以及不伤风化,自己的行为、思想不受任何限制。它体现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动方面不受干涉,同时体现了自身不能干涉他人的思想和活动。关于自由的思想,不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个体自由还是团体自由、行为自由还是思想自由,相较于平等思想而言,其不同流派的内涵和价值目标更加统一,区别只是在于不同的自由思想的侧重点和程度不同罢了。

三、平等优位于自由之证成

前文已经就平等与自由各自的价值目标进行了阐述,可以看出平等是一个基于群体的概念,它的侧重点不在个人,而在个人所处的群体和社会。因为只有在群体亦或是社会中才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平等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并实现其价值诉求。与此不同,自由是一个以个体为导向的概念,即便是脱离群体的个体,自由对他来说依然是有价值的。平等与自由不同的导向决定了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有平等才可能有自由。如果没有平等或者只有有限的平等,那么自由也就只是特权阶层开出的空头支票。因为当一个社会真正建立在平等的理念之上,平等理念深入每位社会成员的内心之时,整个社会就会达到一种内在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并不是说人们在任何描述性的意义上具有相同的特征,而是说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因而他们在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就会充分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权利,真正做到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这就是平等对自由的保障。

因此虽然平等与自由都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但是我们却不能用同等的眼光看待它们,甚至在平等与自由发生冲突而无法两全时,平等应当先于自由而受到保障。

结语

事物之间往往就是这样,很难取得完美的平衡,人们大费周章追求完美平衡的结果往往是扔了芝麻丢了西瓜。平等与宗教自由的关系即是如此。虽然平等与宗教自由之间存在冲突,但至少这种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更非是一种对立关系。但是在解决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前,必须要厘清二者的关系,要明确平等一般而言的价值优先性,这样才能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时事半功倍,才能够达到二者的动态平衡。

猜你喜欢
平等自由
平等的悖谬
小学教育中转化差生之我见
积极课堂气氛的营造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培育
美国垄断不了“自由”“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