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9-04-18 00:43刘宁
行政与法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为人腐败心理

刘宁

摘      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也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态势,系统研究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其特征,对于深入了解腐败问题,进而探寻预防性的对策,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具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腐败行为;社会心理;心理因素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022-07

腐败行为,作为一种以私利为目的,以不正当使用公共权力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已成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恶性毒瘤。产生腐败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广大学者已经从多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在研究中不难发现,心理因素尤其是社会心理因素在腐败行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是較为突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关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准备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外在表现和现实呈现。因此,在研究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时,充分认识心理因素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影响,对于探寻预防腐败行为对策、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具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腐败行为心理分析的必要性

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人,腐败行为也就是人的行为,因而,在研究腐败行为的过程中,必然要对腐败行为人进行全面分析。现实中,可以看到很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对腐败行为产生影响,如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个人觉悟、个人修养、心理素质,等等,所以,腐败行为的产生是多种环境、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是,在对腐败行为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如果忽视腐败行为人的心理因素,那么,分析的结果将是片面的、浅显的甚至是不科学的。本文通过对腐败行为心理这一视角的分析,旨在推进反腐败斗争能够更为深入、更有成效。

(一)腐败行为心理分析有助于更加全面了解和认知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现实中,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针对这一客观情况,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也需要多视角、多维度、多学科,以形成多领域、多角度、多层次的合力来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国内外很多学者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视角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危害、影响、根源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但如果没有从心理学视角对腐败行为人的心理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是很难从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等领域全面研究解决产生腐败问题原因的。所以,对腐败行为心理的分析是认知和了解腐败问题的客观需求。

(二)腐败行为心理分析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

腐败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从来就不是一个突发性的问题,而是一个从一般性不良行为渐渐蜕化变质的过程。从哲学视角来看,这是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心理视角来看,人的心理感知、心理状态、心理认同、心理活动等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或客观事实的一种主观反应,而个人的思想和认识会对其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表现为个人的心理变化必然会体现在其行为变化中。可以说,腐败心理贯穿于腐败行为的始终。基于这一认识,就可以在对腐败心理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找寻腐败心理产生和演变的趋势与规律,并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腐败行为心理分析将会提升执法部门对腐败行为和腐败案件的处理能力

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腐败行为人可以说是绞尽脑汁地“创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办法,妄图更加隐秘、更加巧妙、更加有效地规避风险,逃避法律的惩处,所以,在腐败方式和手段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通过对腐败行为进行心理分析,探究腐败行为人的心理特征,深入挖掘、及时了解、准确把握腐败行为人的心理发展规律,从心理学视角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研究、分析、干预、审讯和惩处工作,能够使执法部门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腐败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分析

结合心理学相关理论和原理,通过对多个腐败行为案例的共性因素进行总结和梳理,笔者认为腐败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婪、虚荣心理

从心理分析视角来看,贪婪心理,从本质和根源上就是一种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心理,是对与自己的能力不相称的某些目标的过分欲求,是一种病态心理。贪婪心理的产生有主客观原因。从客观来看,主要源于不良社会文化和风气的影响、错误社会舆论的诱导以及管理体制的不严格;从主观来看,错误的世界观、价值观影响极易诱发贪婪心理。从案例分析视角来看,绝大多数的腐败行为人都是十分贪婪的,为了权力、为了利益、为了钱财不惜绞尽脑汁、不择手段、甘冒风险,肆意收受贿赂,进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多腐败行为人非法敛财所得都远远超过了其生活所需,但却从未想过要抑制或终止自己贪婪的欲望,这也是贪婪心理在社会生活中的例证和表现。

贪婪的心理通常伴随着虚荣心理。虚荣心理是一种扭曲的自尊心,也是自尊心的过度和过分表现形式,在心理学中被视为一种单纯追求虚表的性格缺陷,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和心理状态。虚荣心理通常外在地表现为自尊心超强,对个别事物极其敏感,十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同时又十分自卑,自信心不足等。从腐败案例分析来看,很多腐败行为人爱慕虚荣,习惯了享受被金钱、权力、人情簇拥和包围的感觉,慢慢地也就放松了警惕,从最初的拒绝吃请到吃拿卡要,从最开始的拒绝收礼到巨额敛财,有些腐败行为人出于这种虚荣心和所谓的自尊心,想方设法捞钱撑门面,当通过正常劳动付出所获得的回报难以满足其病态的虚荣心理时,便走上了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道路。

(二)侥幸、愉悦心理

从心理分析视角来看,侥幸心理是人的一种本能意识,是人人都有的一种心态,这种心理反映在人们的各种思维活动中,在一般情况下,侥幸心理作为一种潜意识是不足以支配人的行为活动的,但在部分外界因素的刺激和诱导下,并且在被刺激对象个人的控制力不强时,会使这种潜意识得到膨胀,进而引发各类冲动。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侥幸心理又是一种信念的迷失,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引发严重的问题,腐败行为人频频作案,很多都是由于侥幸心理在起作用。通过对相关案例和部分理论进行研究发现,侥幸心理是腐败行为人所具备的共同心理特征,其共同的思维是明知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了党纪国法,属违法犯罪行为,但还要实施腐败行为,妄图能够不被暴露,能够侥幸过关。除了共性思维外,有的腐败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还突出表现在自认为手段高明,而且多方在非法交易中均受益,自认为不会有人告发,更不可能东窗事发;有的则表现为即使有人告发,凭借自己独有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可以利用手中一切资源来毁灭证据,并建立攻守同盟,以逃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调查。

心理学中的愉悦心理,通常指的是一种身心放松、精神愉悦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满足感。从腐败案例分析来看,腐败行为人的愉悦心理源于自己物欲的满足以及侥幸所获得的刺激,因为得到了所谓的“甜头”,使其情绪和心理处于较活跃的状态,获得所谓的满足感和愉悦感。在每一次获得所谓愉悦感的同时,都会客观上刺激腐败行为人产生更大的物欲诉求和更冒险的冲动,加之侥幸心理、贪婪心理和攀比心理等共同作用,使其腐败次数逐渐增多,腐败金额逐渐增大。可以说,在这种病态愉悦心理的作用下,导致最直接的恶果就是腐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难以自制。

(三)矛盾、悔恨心理

矛盾心理,作为一种心理表现形式,体现的是既认可又反感、既想接近又想回避,对同一事物、对同一认知对象个体的态度存在着完全对立的认知和表态。综合多个腐败案例来看,腐败行为人内心多数是十分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具备两面性的性格特征,即对社会中的各类不良现象、不正之风、违法乱纪行为等说起来都是深恶痛绝的,评论起来都要严惩不贷的,讨论起来都是慷慨激昂的,但当自己面临相同处境、面临相同选择、面对相同的利益诱惑时,态度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通常以“识时务”“顺势而为”“可以理解”等求得一定程度的心理安慰,这种矛盾的心理通常还表现为虽然对金钱、对财富、对权势十分看重,在巨大利益诱惑前,又迫于法律的威严性和纪律的严肅性,当所有的尊严、所有的畏惧都抛掷脑后,尝到“甜头”的同时,又开始担心、恐惧,怕自己名誉受损,怕自己连累到家人。

悔恨,作为一种情感的表达,指的是对某件已发生的事情所产生的后悔与懊恼的一类情绪,介于羞愧和忏悔之间的一种情感倾向。从多个腐败案例分析来看,悔恨心理通常出现在腐败行为实施后,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由于并未完全泯灭的道德观和法治观依然存在,对自己的腐败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后受到良心的谴责,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深感自责和悔恨,认罪伏法并真诚悔过;第二种是意识到自己腐败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担心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自己的未来发展深感担忧,害怕失去自己已经获得的荣誉和名誉,进而产生悔恨心理,属于腐败行为人分析作案失败原因时的一种后悔心理。第三种表现为不划算的心理,即东窗事发后,宣判的刑期和给予的处罚同自己腐败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满足感相比较后产生的一种后悔心理。

(四)特权、补偿心理

特权心理是指一种感受到因权力而获得的特殊优待、因权力而拥有的特殊控制力。特权心理表现形式多样,可以表现为学术特权、消费者特权、职场特权等。从历史发展视角来看,中国曾有过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期间始终贯穿着官本位思想,在多个领域都存在着权力高度集中的特权思想和意识,这种思想和意识同个人财富、个人声誉等密不可分,体现的是拥有了权力就拥有了财富,权力是财富的保障,财富是权力的表现。在改革开放走过了40年的今天,这种特权思想和意识依然存留在部分人的潜意识中,部分腐败行为人依然把职务级别和权力大小视为利益分配多少的根本标志,导致部分腐败行为人把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做商品,用来交换各种利益,进而产生权钱交易现象。

补偿心理作为一种心理适应机制,通常泛指社会个体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心理偏差,进而为求得到补偿。从心理学视角上看,补偿心理体现的就是一种“移位”效应,即为克服自己生理上的缺陷或心理上的自卑,而发展自己其他方面的长处和特点。补偿心理在腐败行为产生和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心理暗示作用。有的腐败行为人自认为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就想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职权把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的灰色收入用以补偿所谓的不平衡心理,于是便产生了把追求灰色收入确立为自己人生目标之一的不正常现象。有的腐败行为人则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特权,为相关人员“办事”“帮忙”,并自认为收点“辛苦费”作为补偿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吃点拿点也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规定的。可以说,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和作用下,腐败行为人发生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由小及大,越陷越深。

(五)投机、攀比心理

投机,作为投资行为中的一种,本意是指投资机会,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征。腐败行为人的投机心理,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源于对腐败成本的预算,包括腐败行为被检举揭发的风险和腐败行为的道德损失的风险。当腐败行为人主观认为能将这两方面的风险成本降到最低时,腐败行为就容易发生。有的腐败行为人存在着投机取巧、见风使舵的投机心理,表现为对上级投其所好;对下级无原则礼让,看似一团和气。但是,这类腐败行为人在作案前或在作案后,已经想好退路,或携款潜逃或另谋去处。有的腐败行为人自认为其腐败行为的检举难度大,揭发力度小,毫无底线地一再纵容自己的腐败行为。

攀比心理,作为消费心理的一种,本意指的是消费者受一定时期社会消费水平日渐增高、部分人群高消费的客观现实影响及消费者本人“面子消费”心理因素的作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互相激活而造成攀比的一种心理特征。这种攀比心理在腐败行为中的表现较为突出,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条件一般,工作时间不长的腐败行为人中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人通过转变观念和诚实劳动快速富裕起来,面对着这一社会现实,部分意志薄弱的腐败行为人便产生了攀比心态,看到别人生活富足,生活品质快速提升,这种攀比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部分腐败行为人非正当需求欲望的膨胀,并进一步诱发其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二是有的腐败行为人之间相互攀比的思想,这种攀比不是比奉献,不是比能力,而是过多地比手段、比收入、比财富,总觉得与其他人比,自己的这点小问题不算什么,因而在面对各类利益诱惑时毫无抵抗力。而这样盲目攀比心理产生的行为恰恰是走向腐败犯罪的第一步。

三、从腐败行为心理分析的视角探寻预防之策

(一)完善反腐体制机制,构筑心理反腐的外部防线

⒈不断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建设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内监督工作和纪律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要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并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要建立一套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必须具备科学性。这就要求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其实效性,用动态的思维对制度的相关内容不断地进行补充与更新。其次,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必须具有权威性。在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制度面前无特权,养成认真高效履行相关制度的态度、行为以及规矩与习惯,杜绝一切“法外开恩”等行为的发生,充分体现制度的权威性。再次,反腐倡廉的制度制定必须要具备可操作性。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机构是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确保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工作,这就要求在反腐倡廉制度制定过程中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部分案例中相关部门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出现执行效力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同反腐倡廉制度制定过程中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

⒉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可以说,建立健全高效、有力的权力监督制度,贯彻并完善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对于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反腐监督重在贯彻执行。强化反腐监督,贯彻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关键内容。通过反腐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贯彻,同时强调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部门的监督,对重点领域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所有的权力在监督和约束中运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其次,反腐监督要注重形式的多样性。国外反腐败监督体系的构建,从形式上看,注重监管机构的相互合作与相互制衡,既有传统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同时也设立独立的机构监督,如独立的反贪委等,形成了形式多样而又相对规范的权力运行监督体制和机制。我国反腐监督体系可借鉴国外反腐监督体系构建原则,在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等形式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形成合力作用,不断增强监督体系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思想教育,构筑心理反腐的内部防线

⒈牢固树立高尚的理想信念。通过对诸多腐败案例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多数腐败行为人都存在着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的问题,其所作所为和做一名合格的共產党员标准相距甚远,这一问题从根源和本质上看,都是其信仰缺失、信念淡化、思想滑坡的具体体现。所以,树立高尚的理想信念,能够有效地提升每个党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进而形成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首先,要强化党性教育,通过党性教育和宣传,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坚守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其次,理想信念教育要突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不断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重点要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⒉全面推进廉政文化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融入到广大党员日常的思想和行动中,对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廉政文化活动的载体是否具有多样性、是否能紧密结合廉政文化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廉政教育活动的成效。为此,有的地区开展廉政书画摄影展;有的地区开展廉政文艺演出;有的地区建立廉政教育基地等,有效实现了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可以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让清正廉洁、党章党规深入人心,从而打造反腐倡廉教育的新格局。

(三)保持高压态势,发挥社会群体良性心理的作用

⒈加大惩戒和处罚力度。针对腐败行为的惩戒与处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必须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强化‘不敢为的惩戒警示”。随着反腐工作形势日趋复杂化、严峻化,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论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策略,这种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蔓延的势头,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加大对腐败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抓“老虎”的力度,另一方面还要继续加大“拍苍蝇”的力度,及时查处基层腐败案件,通过“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的感受到党中央贯彻落实相关反腐制度的意志和彻底清除腐败的决心,并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相关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做出严肃处理,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警示和震慑的心理效应。

⒉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首先,要通过社会舆论来引导社会群体心理。通过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传播媒介,把党和政府制定的与反腐败相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条例、文件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把对部分腐败行为人的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及时、客观、准确的跟进报道,通过一系列宣传报道,加强警示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社会舆论,并通过充分运用社会舆论自身所具备的批判性和评论性特征,发挥社会群体良性心理的作用。其次,对具体的腐败案例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广泛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有所了解,并能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客观地看待社会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用理性战胜谣言、用理性辨明是非,这也是社会舆论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再次,要对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管理,确保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准确地对相关问题进行报道,避免以偏概全,盲目下结论。要因势利导,用客观的事实、理性的阐述、专业的分析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网络媒体弄虚造假的惩治力度,通过多方共管形成合力,营造正向的、理性的反腐倡廉氛围。

总之,腐败行为的诱发因素多种多样,从心理分析视角来探究腐败问题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对于分析腐败心理、研究腐败行为进而找寻预防和减少腐败的应对之策,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时代,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不能腐”;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实现“不敢腐”;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实现“不想腐”,把反腐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让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在更加和谐、健康、纯净的社会氛围中耕耘自己的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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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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