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教育督导的特点及启示

2019-04-19 08:28姚军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视导驻区督学

姚军

2018年5月,笔者作为海淀教育交流团的成员,有幸访问了祖国的宝岛台湾。在几天的行程中,我们先后与台北、高雄市等地的教育同仁,就台湾地区的教育管理制度、督学视导体制、学校运行机制等进行了交流,对台湾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包含三个层级的教育督导体系

台湾地区实行督学视导制度(我们称为“教育督导”),设有“教育部”“直辖市”以及县市三个层级的教育督导机构。

2013年,为配合“行政院”机构改革以及12年“国民基本教育”的施行,“教育部”中部办公室整并“教育部”下的“国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体育司”等单位,接收“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关于“国民教育”的部分业务,升格为“‘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下设视察室,负责视导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聘请相应数量的督学,以满足视察需要。

与教育的地方自治相一致,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直辖市”和“县(县辖市)”的督学室承担。台湾地区的各级督学室均设置在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内,接受教育行政负责人的领导。“直辖市”,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各中小学校长、教务(导)主任及各科教学研究会也是台湾地区教育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自上而下的分区督导

台湾地区实施分区督导的模式,即督学驻区视导。

目前,台湾地区有六个“直辖市”,分别为台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和高雄。“直辖市”教育局内置督学室这一实体机构,设有督学若干,均为公务人员。每个“直辖市”的视导方式和视导目标是不同的。以台北市为例,视导方式主要分为驻区视导(全市各级学校依行政区分为12个视导区,每1-2个区设驻区督学1名)和咨询视导(聘任督学依学校实际需要或會同驻区督学进行咨询视导)。督学室驻区督学为8名,负责各驻区内学校行政及教学工作的督导,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督导与协同督导。同时,要求驻区督学制定该区年度督导计划,选择工作重点,发展视导区教育特色,参照施政重点视导项目,对各校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协助学校解决困难问题,并整合驻区资源网络、分享各校先进经验,协助学校建立伙伴合作关系。此外,还要求驻区督学依照教育局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视导”(类似我们的专项督导)。

根据台北市督学室2017年督导工作计划和2018年督学督导要点,督导范围包括:教育局所辖公立和私立高中、高职、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进修学校及社区大学;教育局所辖属各机关及机构;经教育局备案的补习班。督学督导以驻区(责任区)为主,每人承担驻区内29-45所高中职学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事项包括:教育法令推行事项;教育政策执行事项;学校校务兴革事项;学校行政事项;学校教学事项;家长会组成及运作事项;私立学校董事会组成及运作事项;社会教育事项;教育经费运用事项;教育工作人员考核事项;特殊事件视导事项;其他事项。

县(县辖市)教育督导组织在台湾地区整个教育督导制度中承担最基层、最直接也是最繁重的督导工作。各县(县辖市)均设教育处,教育督导组织主要为设置在教育处内的督学室。督学室设督学若干人,督学设置依据县(县辖市)的需求而定。大部分县(县辖市)督学采用“驻区督学”的方式对所属学校进行各项教育督导事宜。

以新竹县督学室为例,全县有90所中小学和53所幼儿园,共有驻区督学(公务员)1人、聘任督学5人,另外还有1名临时雇约人员、1名候用校长、2名借用教师。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督导计划的执行事项;中小学行政、教学等业务员督导事项;教育投诉的调查处理;学校校长办学及服务绩效考评;教育改革意见提议;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配合各科推进各项计划执行成效查访;校园偶发事件查访及调查处理;办理“教育部”综合督导地方教育事务;召开本县教育审议委员会;教育处专案业务、综合业务;教育处总核稿;会议联络业务;协助本县教网中心辅导团、咨讯业务推动工作;研习时数审核业务。

县市督学在每次督导之后,需填写督导报告表,并在学期结束后提交督导报告。重大或特殊事项需随时专案上报县市政府或督学室备查。根据台湾地区《各县市政府教育局督学督导规则》,其县市督学拥有以下权限:县市督学在督导时,遇有违反教育法令的事件,应随时纠正;县市督学在学校督导时,可以调阅各项簿册及有关资料;县市督学为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临时变更学校授课时间。县市督学在执行职务时,可与乡、镇、县辖市、区公所取得联系并召集当地热心教育人士开会,征询对教育设施的意见并商讨改进的办法,以备采用。

此外,督学还在“国民教育辅导团”中担任重要角色。台湾地区自1964年起成立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其主要工作包括举办各科教材教法研习会、辅导中小学教师观摩教学以及协助各中小学教师解决教学疑难问题等。“各县市教育局即选调其辖区内之优秀校长及教师充任辅导员,先施予短期训练,再定期巡回至各校辅导。”除督学外,辅导团还包括小学和中学的课程督学。通过与督导工作相互配合,共同为教育的改进与质量提升服务。

规范督学准入与聘任程序

台湾地区的督学要通过统一考试才能获得准入资格。督学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编制的公务体系督学,有一定技能的人员在大学毕业后可直接考取,担任驻区督学的人员一般为有编制的专职公务员。这一类督学职权比较宽泛,包括视察学校教育权、年终考核校长权、主持专业成长权、抽查学校运作权、督导结果建议权、项目调查报告权、人员奖惩建议权、经费编列查核权等。另外一类是聘任督学,一般为退休校长、在职优秀校长或候用校长,由本地教育局(处)直接聘任。聘任督学主要职责包括陪同驻区督学或单独定期到校检查督导;受理一些学校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学校发生危机时,第一时间指导、协助学校处理遇到的问题。聘任督学没有实职岗位,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领取交通费、午餐费及办理意外事故保险。同时,教育局制发入校所需的识别证件、提供相关资料与物品,经费由教育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下支取。

以台北市为例,聘任督学的流程是:首先,由教育局各科室推荐退休校长,擅长学校行政、课程、教学与学习的领导者以及教育局内部具有教育专长的退休者。然后,由本局督学室汇整名单,局长审核签字聘任。经核聘的督学,由教育局发放聘书,原则上一学年一聘。聘任督学数依照高中职、初中、小学(含幼教)学校数而定。

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

台湾地区不同层级的督导机构都非常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如“教育部”有“依据评鉴结果作为制定相关政策之参考”“作为遴选绩优学校之参考”“依据教育行政机关评鉴实施成效,作为核拨年度职业教育奖补助款之参考”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方面有“依据评鉴结果作为未来规划与调整该地区高中、高职、综合高中供需之参考”“公布受评学校办学绩效、等第及显著进步表现等,作为增减科班、编列预算及配奖补助款之依据”等;学校方面有“将本次评鉴结果之改进情形,列为下次评鉴之重点项目”等不同表述。

督导过程中,督学发现校务经营或教学优良的学校,除公开表扬外,还要提请予以奖励;发现学校有绩效不佳或经营不力的情况,除督促其有效改善,其绩效列入年度考核外,还要提请予以惩处。各县市督学室每年要对管辖的学校做专场调查,撰写年度报告,督学的年度报告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是非常重要的,占比一般会达到40%。台湾地区的校长统一通过考试上岗,且执行任期制(一般在同一所学校最多两个任期,每个任期2-4年不等),因此,校长都非常重视督学的年度报告。

此次交流让我们看到了台湾地区教育督导的特点,并带给我们一些启发与思考。

一是督导的范围不尽相同。与大陆教育督导相比,台湾地区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学校的行政和教学,没有督政职责。作为教育督导补充延展的“国民教育辅导团”,功能上介于我们的进修学校与学科督导之间,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也可以说异曲同工。

二是自上而下落实了分区督导制度(责任区挂牌督导)。教育督导采用分区督导的管理运行模式,实施督学驻区,职责明确,任务目标清晰,工作计划性较强。

三是督学的准入和聘任制度比较规范。公务体系督学是直接考取的,这一类督学是专职的、长期稳定的,但很多并不具备教师资格也无教学经验。聘任督学、课程督学中的在职督学校长、候选校长以及教师,一年的任期中多数是可以从校长、教学岗位上暂时离开或减半工作量,相对专心从事督导工作,为保障督导效果和稳定队伍提供了条件。我们也了解到,因为督学督导的学校数量大,工作类别多,所以整体的督导工作偏重于行政督导,教学督导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四是注重督导结果的应用。台湾地区各级督学的督导报告成为教育局(处)评鉴及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校長的提拔、评鉴以及学校经费的拨付上,充分尊重驻区督学意见。在学校特色创建和优质校评选时,也要吸纳督学的评鉴意见。

编辑 _ 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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