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宗教工作理论建树与实践创新成就回顾

2019-04-22 06:51张焕金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张焕金

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宗教工作历经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在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和推进宗教改革、界定我国宗教的“五性”特征、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科学判断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形成和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新中国70年;宗教工作;理论与实践创新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9.06.011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9)06-005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宗教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影响力,并立足我国多种宗教并存的国情,不断创新宗教工作,逐步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并在其指引下谱写了宗教工作的辉煌篇章。

一、引导和推进宗教改革,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正式宣告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的终结,为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夙愿创造了有利条件。1950年春,我国基督教界著名爱国人士吴耀宗向周恩来总理表达了我国基督教多年来所提倡和追求的“自治、自养、自传”理想,获得周恩来的高度赞赏和支持。1950年7月,吴耀宗联合其他基督教界人士发表《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公开信,由此开始了“中国基督教的新生”,“三自”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 1950年11月,四川省天主教神父王良佐率先发表《三自爱国革新宣言》。1957年2月,中国天主教教友代表大會召开,正式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则围绕废除一切封建特权、封建土地所有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进行了一系列民主革新。

通过这些改革,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操纵和控制,真正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则彻底革除了封建残余,迈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第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宗教工作的实践创新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界定我国宗教的“五性”特征,为认识和把握我国宗教状况提供了科学视角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对我国宗教情况进行实事求是观察的基础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提出了我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特征。讲长期性,就是强调宗教本身原本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宗教仍将长期存在,任何试图凭借强制手段去禁止甚至消灭它都是有害的。讲群众性,就是强调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在于获得广泛的群众拥护和支持。宗教存在的基础就在于有人需要,有人信奉,近2亿的信教群众同样是我们团结和依靠的基本群众。讲民族性,就是强调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宗教问题不能民族化,民族问题不能宗教化,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行为不能混同。讲国际性,就是强调观察宗教问题必须站在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密切关注国际上的动向和影响,支持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但坚决抵制宗教渗透活动。讲复杂性,就是强调要正确分析和把握宗教领域问题和矛盾的多样性,要看到这其中既有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也存在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要善于观察分析和区别对待,切不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宗教的五性说,对于我们既了解宗教的全貌又深入把握其种种特性,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概括”[1]。

三、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恢复正常宗教活动

在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都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1957年至1976年,由于极“左”错误的滋生蔓延,此前党对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正确主张和工作实践被全盘否定。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2] 。这开启了宗教领域拨乱反正的序幕。

首先是在理论和政策主张上,纠正和深化对于宗教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1979年9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3]4581982年3月,《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作为党内文件下发,文件对有关宗教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科学阐释。一是关于宗教的本质,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摒弃了极“左”时期对宗教现象认识上的局限和偏颇。二是关于宗教产生、存在和走向消亡的规律,指出宗教的产生、存在是有其深刻的自然、社会和认识根源的;宗教的最终消亡是有其自身规律的,是由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决定的,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随意地去禁止或消灭它。三是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指出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具有消极和积极的两重性,必须辩证地分析和看待。四是廓清宗教与国家政权、政党间的关系,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中国共产党坚持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共产党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不得信仰宗教。五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属性和宗教政策,指出宗教问题首先是信仰问题,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否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其他人或组织不得干预和歧视。同时也是社会政治问题,党和国家必须加以关注和实施管理,既要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又必须防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内容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和工作思路,并且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中,以国家大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和体现,为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其次是恢复和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78年12月初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各宗教爱国组织活动。1979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转下发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出:“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要为各宗教团体、爱国组织恢复活动创造条件,支持这些组织的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3]461从此开始,全国各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陆续恢复正常的宗教活动。考虑到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组织顺利开展活动急需大量的人才,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0年12月、1982年9月先后批转和转发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恢复宗教学院的意见》和《关于开办宗教院校的请示》,为各宗教团体开办宗教院校并恢复招生办学,培养宗教界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与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信教公民近2亿;中国的宗教团体约5 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截至2017年9月,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91所,宗教院校在校学生1万多人,历届毕业生累计4.7万余人”[4]。这一切,为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科学判断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

宗教从来就不是仅仅局限于个人思想观念上的信仰和宗教自身的内部事务,同时还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产生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

在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5]胡锦涛在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关系与政黨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发表讲话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6]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都是全局性工作。”[7]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8]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这些论断,充分反映和体现了党对宗教问题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所处地位的准确判断和科学定位。

五、形成和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及宗教工作的着力方向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这“四句话”为核心的基本方针的形成和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经确立。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9]210 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他又提出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四句话”在2002年写入了党的十六大报告。2003年,中共中央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这“四句话”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10]。首次公开将这“四句话”正式确立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并在之后的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中一以贯之地加以强调。

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这一基本方针的内在逻辑和辩证关系强调:“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7]之后又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根本目标和工作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7]。“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等等[8]。这些重要论述,为引导宗教界政治上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思想上自觉防范和抵御外部势力的渗透和极端主义思潮,教义中自觉植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基因、努力与中华文化相融合,行为上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优良传统等内容为主要标志的中国化发展方向,最终实现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六、推动宗教事务管理方式由单纯依靠政策指导向法治化转变

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宗教问题的处理和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政策指导。之后开始步入依政策和依法规并重并行的轨道,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明确要求“加快宗教立法工作”[9]217。随后,《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先后颁布实施。进入21世纪,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宗教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步入快车道。2005年3月,我国首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和全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8年2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且积极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地对现有宗教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及时有效的总结,并根据总结结果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使得此次修改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11]。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宪法以下,已制定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2部,宗教部门规章12件;涉及宗教内容的法律共56件,涉及宗教内容的单项行政法规40件,涉及宗教的单项部门规章88件;地方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51件,地方综合性宗教部门规章16件,涉及宗教的地方单项部门规章34件;还有党的有关宗教政策规定17件,涉及宗教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件”[12]。初步形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向法治化转变并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奠定了基础。

砥砺奋进70年,我国宗教理论和实践创新成就是巨大的。经过艰辛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得以逐步丰富、完善和确立,为我国各宗教的和谐共存与健康发展,为引导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及卓有成效地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叶小文.多视角看社会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503.

[2]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1978-03-21(01).

[3]任涛.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括和文献[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

[4]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举办发布会[EB/OL].(2018-04-03)[2019-10-20].http://www.gov.cn/xinwen/2018-04/03/content_5279496.html.

[5]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   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EB/OL].(2001-12-12)[2019-10-20].http://www.chinanews.com/2001-12-12/26-146100.html.

[6]胡锦涛在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EB/OL].(2007-12-20)[2019-10-21].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6675949.html   .

[7]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   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EB/OL].(2015-05-21)[2019-10-01].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5/0521/c172467-27034028.html.

[8]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N]. 人民日报,2016-04-24(01).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10]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国家宗教局副局长王作安答本刊记者问[J]. 中国宗教,2007(11).

[11]王作安.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N]. 人民政協报,2014-10-07(03).

[12]冯玉军,周泽夏. 改革开放四十年宗教工作法治化回顾[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03).

责任编辑:潘宏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