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宗教因素与有效引导

2019-06-11 05:50狄鸿旭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族地区乡村振兴

摘要:民族地区乡村的宗教形式多样,层次多元,表现活跃,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呈现出跨区域传播,易受境外影响和世俗化趋势明显等特征,基层宗教工作中也存在规范引导不足,基层组织宗教治理能力不足等现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宗教的正向功能,应在分类引导基础上,重点做好宗教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道德法制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适应引导工作。

关键词: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宗教工作

中图分类号:B911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9.02.005

民族地區是乡村振兴战略主战场,也是宗教事务的密集区,处理宗教影响因素,既复杂关键,又无法回避。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总体方向是中国化和法治化,关键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如何引导宗教适应乡村振兴,发挥有利因素,防范不良影响,需要重点关注。

一、当前民族地区乡村宗教发展现状

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平衡不充分的时代特点,民族地区乡村的宗教发展,也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形式多样、层次多元、表现活跃

民族地区宗教一直存在教派齐全、种类多样、信仰主体多样、地域相对集中等特征。如中国天主教、佛教(含藏传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都有大量信教群众,很多少数民族又有自身的原生型宗教。

同时,区域内群众宗教生活呈多元并列形式,如在青海、新疆、内蒙古等地,不同县域或一县内各乡镇的信教群众都有差别,甚至在各乡之间,汉、藏、土、回等各民族为主的村落交错杂居,各有其宗教信仰。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宗教呈方兴未艾之势。其中,藏传佛教在西藏和四省藏区规模稳步扩展,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全面恢复,内蒙古等地藏传佛教有所发展,不少汉族群众也开始信仰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发展势头强劲,部分地区表现出极端化倾向,以宗教为幌子的恐怖主义和政治分裂苗头时有发现;在东北和西南,基督教教徒数量明显增加,宗教发展往往获得境外资金支持;不少原生型的民间宗教全面复兴,并在民族地区的旅游文化事业建设中繁荣发展。另外,当代新兴宗教、以宗教为外衣的各类组织、当代邪教在民族地区农村也有活动。

●世俗化和市场化倾向明显

中国宗教世俗化①更多地表现在宗教日益关注世俗事务,关注生态环境、伦理道德,参与社会事务运作,尤其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作用。其表现形式如青年信教群体信仰程度弱化等、在家履行仪轨情况增多、宗教群体开展诸如捐助、救灾、宣教等社会化活动,社区宗教人士的权威性降低等。虽然伊斯兰教的一些教派存在“去世俗化”倾向,但是宗教世俗化整体趋势无法逆转。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经济活动和价值观念进入宗教,利益导向的市场化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内容。如不少藏传佛教寺庙的主持需要广开财源,扩大寺庙建设规模,不少乡村清真寺的阿訇都是当地生活较为富裕的人群,农村信教群众的宗教开支占生活开支比重较高等。同时,宗教资源成为地方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场所成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

●国际联系密切,城乡区隔减弱

全球化时代宗教领域的境外联系增多。藏传佛教已成为世界性宗教,既有国际关系与藏传佛教群体建立联系,藏独势力也对国内藏传佛教群体进行渗透;伊斯兰教信徒朝圣愿望强烈,人数较多,同时受到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和疆独等势力的渗透;在东北和西南的基督教活跃区,境外宗教组织通过经贸合作、资金援助、培养神职人员等方式联系渗透。

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宗教的社区特点和封闭格局改变,宗教场所和人员与信教群众间的联系交往跨越传统乡村和市县范围。如大量城市、内地的旅游朝拜信徒到藏地乡村;西北乡村伊斯兰教信众以经商、务工等形式进入城市,并呈现候鸟式特点,多数并不长期扎根城市,而是积累一定财富后,回到家乡;部分乡镇的宗教场所举办的宗教活动已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成部分,吸引大量周边城乡群众参与。

●群众对宗教的认识缺乏规范引导

宗教是民族文化和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以来,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有所调整,改革开放以后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方法。但是在基层,群众对于政治话语和宗教理论理解有限,宗教事务管理的历史波动,使得不少群众对宗教的态度暧昧,认识模糊。在乡村精英中,希望组织宗教活动又顾忌身份者有之,希望利用宗教谋取利益者有之,希望依托宗教弘扬文化者有之。就一般群众而言,多数群众普遍将生计和收入放在首位,宗教权威性下降,另一方面,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民族意识、文化保守观念的叠加,又使得群众对于宗教的需求提升。因此,群众中存在信仰程度差异大的特点。同时,群众、干部和基层宗教人士普遍存在宗教相关法治观念淡薄,防范渗透和依法信传教的敏感性不足的情况。此外,“制度化宗教” ②的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现象并存。[1]

●基层组织宗教治理能力不足

历史视野中的基层政权,通过生产资料分配、税收计生和扶贫保障等形式,与族权、神权和其他类型权威共同保障乡村秩序,形成权力运行格局。民族地区现代化起步较晚,部分地区经历过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因此,宗教在乡村社区中的影响因素更重。而民族地区因组织建设、干部配备、文化理念等差异,导致基层政权在生产生活组织、社会服务保障、群众宣教引导、国家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使得基层政权不仅在法治化管理宗教事务方面能力不足,而且在群众物质精神需求层面难以覆盖宗教体系。因此,基层政权对宗教的引导难度较大。另外,民族乡主要干部为少数民族,在对宗教认识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乡村层面的其他社会组织发育有限,也无法形成与宗教权威相制衡的多元力量。

二、开展宗教引导工作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2]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引导宗教发挥有利因素,防范不利因素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坚持分类引导,坚持法治化和中国化方向,顺应世俗化和市场化趋势,重点在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领域发挥作用。

●坚持分类引导

新时期,宗教工作将进一步深入乡村。③宗教事务首先是政府治理的组成部分,基层政权要坚持详细分类,因地制宜。特别是前述具有“制度性宗教过剩”特点的区域,要态度鲜明、依法治教,在涉及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方面抓早、抓小、抓苗头,主动有为。在涉及群众生活的宗教日常管理中,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重点在整合宗教与地区文化建设、区域文化交流等方面设计思路框架,避免“对手思维”。

●平衡宗教与旅游产业关系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逐步把旅游业做成民族地区的支柱产业。[3]宗教既是吸引旅游者的异文化要素组成,其本身也是旅游产品,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旅游是宗教文化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当前,尽管对于民族地区宗教事务需持谨慎态度,但是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中宗教因素支持不可或缺,并且具备发挥宗教吸引力,降低宗教产业化风险的可能。

一是将宗教因素纳入旅游整体规划。随着全域旅游概念普及和交通条件的改善,以市县依托和跨区域统筹规划旅游业发展更为可行,大范围内的科学统筹规划能够将宗教因素置于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整体框架内,改变当前宗教场所作为旅游目的地这种简单的“宗教+旅游”模式。

二是有选择性地打造宗教文化旅游区域。如在青海黄南、同仁,四川甘孜、色达等地,民族宗教文化推动的旅游业已成县域特色,乡村居民得到了实惠。宗教的世俗化和市场化现象是大势所趋,宗教文化产业化,有助于推动民族地区基层的现代化。在发展宗教文化旅游條件成熟的区域,提前规划,合理布局,从而较好发挥宗教对于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

●突出宗教在文化建设中的跨民族属性与中国化特点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做了宗教具有“民族性”特点的概括,准确说明了民族地区宗教往往与民族相结合,成为该民族的标志性特点。[4]随着时代发展,一方面,现代化进程使不少群众对宗教的认知度降低,同时宗教并非封闭的专属文化符号,而是具有流动性。现有对民族地区宗教的文化建设与整合模式中,往往具有“贴标签”式的特点,使得宗教成为强化狭隘民族意识的助力和社会关系隔离的屏障。

乡村文化兴盛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和重要目标,宗教文化建设既是文化兴盛和传承的形式与手段,也是载体和内容。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对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弘扬与传承要与宗教中国化的特点结合起来。中华文明的发展史,也是世界上各外来宗教传入中国,实现中国化的历史,如藏传佛教建筑在内地经常采用汉藏结合风格、不少地区传统清真寺也多为汉式建筑风格等。历史证明,宗教中国化切实可行又势在必行。乡村文化建设在宗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合起来,转移到群众认识理念革新上来。

●发挥宗教在乡村思想道德建设领域的特殊作用

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道德危机如何重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问题。因民族地区宗教的教义已植入民族文化中,是民族地区思维观念、生活方式和道德准则的呈现。因此,宗教在乡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发挥宗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如青海互助县十方村是回族聚居村,清真寺阿訇摘录古兰经有关经文,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理成文,向村民宣讲,收效良好;发挥宗教调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功能。如四川石棉县栗子坪乡等地,彝族“德古”调解民间纠纷已经规范成型;发挥宗教在城乡交流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道德引导功能,侧重挖掘宣传宗教教义在引导向善方面的作用,如对以旅游业为依托的乡村商业经营的自我规范,在乡村土地征用、草场分配等方面的自我价值判断等。

●鼓励和规范宗教参与社会服务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是宗教世俗化背景下的重要特点。一方面,鼓励宗教力量参与如水旱灾害等乡村易发的突发性应急社会援助;另一方面在乡村基层,可以选定部分试验区,探索宗教在乡村社区助老济贫、疾病救治、心理疏导等社会领域的正面作用,释放部分政府和家庭覆盖不足的社会服务领域职能,由宗教力量补充。推进社会服务功能的同时,强化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真正将宗教因素建设成为基层治理核心的外缘力量,而非具有对立色彩的工作内容。

注释

①对“世俗化”的解读一般包括以下含义:宗教的衰落,宗教影响减弱,宗教的多元并存或分裂,宗教从其他社会制度中分离,宗教与周围社会文化的张力降低,宗教从神圣变为庸俗,宗教从出世转为入世。

② 如在西藏,青海果洛、玉树、黄南,四川甘孜,南疆三地州,甘肃临夏等地,宗教和民族政策的持续稳定,制度化宗教供给过剩;在内蒙古中东部、云南、贵州等地,制度化宗教供给相对不足。以上结论参考了杨凤岗教授对于中国宗教信仰状况的整体分析。

③2018年《宗教事务条例》中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参考文献

[1]杨凤岗. 当代中国的宗教复兴与宗教短缺[J].文化纵横,2012,(1).

[2]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N].人民日报,2016-4-24.

[3]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9-30.

[4] 龚学增. 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的内涵和意义[N].中国民族报,2007-7-06.

作者简介

狄鸿旭,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史、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民间宗教等。

责任编辑 董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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