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浅析

2019-07-01 03:44丁杰
现代交际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密事项秘密

丁杰

摘要:保密教育培训是党政机关、涉密单位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的主要途径,定密工作作为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就成了保密教育培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教育培训 保密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9-0250-02

一、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

(1)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这两个条款明确了定密培训是做好保密工作的规定动作,同时,该条款对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指出了培训的对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又指明了培训的内容和效果: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这也就说明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寻的必须开展的工作,而且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内容,达到相应效果。

(2)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定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规范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定密工作基本概念和原则,熟悉定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定密依据,熟练掌握定密技能,准确提出定密意见,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等。这些知识技能的学习掌握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关单位根据定密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

(3)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是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定密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以来,与定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相继出台,特别是2014年先后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定密权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调整。对这些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的推动落实是做好新时代定密工作的前提条件,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化的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是保障定密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是新时代对保密工作教育培训提出的现实要求。

二、定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通过各种定密工作教育培训和定密工作实践,大部分定密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掌握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并顺利完成定密工作,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发现有的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定密权、国家秘密事项细目等方面存在认识和工作上的不足。

(1)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工作的开展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定密工作中有的单位对确定国家秘密很重视,工作也很到位,但是对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工作的开展相对还不够积极,这显然没有充分体现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有的人仅从字面意思将“定密”理解为确定国家秘密,对“定密”的法定概念不甚了解;二是因为各机关、涉密单位普遍更加重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原则,对于“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误认为没有定密权就不需要开展定密工作。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才有法定定密权。有的被取消定密权的机关单位(2010年前所有机关单位都有定密权)就认为定密权都没有了就不会产生国家秘密,也就不需要开展定密工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对定密工作和定密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弄清楚。

(3)个别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细目制定还不够完善。国家秘密事项细目是机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系统地梳理本机关单位可能产生的全部国家秘密事项的集合。有的机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梳理了所在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是不属于本行业且涉及较少,但是可能会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这些机关单位主观上把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重点放在了所属行业上,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情况,没有做到保密工作全覆盖。

三、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意见建议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前几年那样全面讲授定密常识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定密工作需要,更加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内容显然更加适用。上述这些定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正是进一步开展定密工作教育培训的重点和方向。我们在进行定密工作教育培训时要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让大家真正弄懂、弄通定密工作,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1)“定密”的基本概念。《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给出了“定密”的法律定义: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也就是说,定密工作包含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三方面,而且这三个方面同样重要。一个国家秘密自从确定之日起,作为定密机关就要对它时刻关注、定期审查,既要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好国家秘密变更及解除工作。

(2)定密的基本原则。《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國家秘密的“确定”和“解除”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同等重要,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防止该定密的不定密,造成失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又要防止不该定密乱定密或者该变更、解除国家秘密未变更、解除,造成信息资源使用不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

(3)定密工作与定密权的关系。首先,定密工作是所有机关单位都要开展的涵盖定密制度、程序等的基础性工作,与有没有定密权没有必然联系,定密权影响的只是定密程序。其次,国家秘密的确定是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的过程,无论有没有定密权,这个过程都不可或缺。只是在没有法定定密权或相应等级定密权的情况下,如果经常产生国家秘密,可以申请定密授权。如果偶尔遇到需要产生国家秘密的情况,可以按照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密。再次,对于派生定密的情况,机关单位依据已定密事项定密即可,不需要具有相应的定密权,但是依然要严格履行定密程序。

(4)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细目的制定。国家秘密事项细目来源于保密事项范围,立足于本机关单位工作实际,是机关单位重要的、最直接的定密依据,有利于定密时“对号入座”,提高定密工作效率和水平。这就要求在制定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细目时要能够切合实际、全面细致,涵盖本机关单位可能产生的全部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而且能够根据保密事项范围的调整变化及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及时的增删修改。

(5)“解密”与“公开”的关系。解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要明确解密并不等于公开。不需再继续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这些信息也不能随意公开。而且按照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也就是说,解密后的信息在公开之前依然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存在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依然不能直接公开。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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