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智玉发现在外地做生意的丈夫与一女子同居,她一人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不堪重负,她准备通过司法机关维权。请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如何界定和處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
分忧201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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