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9-07-14 12:44
中国会计年鉴 2019年0期
关键词:贷记财政拨款借记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18年2月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3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6)“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2.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改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依据新制度,单位无需对原制度中“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对应的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资产基金”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方,将原账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单位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当对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2.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补提折旧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2.补提摊销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拨款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18年2月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3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6)“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7)“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3.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6.应付质量保证金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将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四)“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五)“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续表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7月12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1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①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841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和“林木”两个明细科目,在“林木”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三、林木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林木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自行营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该林木达到营林工程竣工标准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成本,结转营林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工程”科目。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林木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

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

(二)新增项目的填列方法

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三、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7月12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1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 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①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林场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场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林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内部往来”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4)“库存物资”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途物品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在途物品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5)“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发出物品”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发出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应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8)“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林场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10)“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林场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场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3)“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4)“递延资产”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递延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5)“林木资产”“苗木资产”科目

新制度补充规定对林场设置了“林木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和“苗木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林木资产”科目相应明细科目。

(1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应付工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有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收账款,应当将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3)“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如统筹退休金),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分别在新制度的“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缴税费(如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3)“林木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原设置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林场,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这些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7)“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些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成本和收入、费用类

(1)成本类

新制度补充规定设置了“营林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中营林成本部分转入新账的“营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加工物品”“库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账除了“生产成本”科目,其他成本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的收入类、费用类各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5.将原账的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

单独设置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账套)、没有将原基建账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即按照原制度及后来的补充规定设置的账套)科目余额的林场,应当在新旧衔接时先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参见附表4),再按照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并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原《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将原基建账的“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冲转原基建账的“基建拨款”等科目。

(2)将原基建账的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资产类科目。

(3)将原基建账的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负债类、净资产类科目。

(4)按照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原“大账”的“事业基金”科目。

基建账并账完成后,原基建账各科目无余额。

林场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林场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的,还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大账”科目的依据(并账科目对应表)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无形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应当分期摊销的累计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含仅记录备查账)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预计负债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林场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林场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林场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对余额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的,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处理方式处理。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经过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加上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后,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中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追溯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列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转账前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库存物资、生产成本等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库存物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购入的金额。对已经支付资金的库存物资和生产成本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成本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8)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款资金比例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9)调整在建工程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款资金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0)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借款本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1)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收非财政专项资金的金额和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按照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和其他金额,按照其他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林场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按照新制度规定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衔接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六)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衔接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林场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林场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林场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林场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林场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附表1

林场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林场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附表4

林场原“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7月22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6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 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测绘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4)“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备用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5)“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6)“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7)“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 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8)“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账在基建“并账”时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 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应交税费(如应交的教育费附加)、长期应付款(如存入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保证金)、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借入款项的应付未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7)“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及成本费用类

(1)“拨入专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拨给本单位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将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拨给下属单位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

(2)“拨出专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出专款”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使用拨入专款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将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使用本单位自有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3)“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专款支出”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专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4)“经营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经营成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经营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加工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除了“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经营成本”以外的其他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无形资产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应当分期摊销的累计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按其与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调整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对原账中尚未核销、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对尚未核销、已经一次全部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原入账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测绘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其中属于结转资金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中属于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原账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有余额的,还应当按照原账“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拨给本单位的部分减去“专款支出”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加上专款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专款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专款资金尚未计入专款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的金额。对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划分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对外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付货币资金取得的金额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支付货币资金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借入款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7)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8)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经营成本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经营成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已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的金额。按照已支付资金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0)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预算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测绘事业单位按照前述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四)“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五)“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测绘事业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制作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附表1

测绘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测绘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续表

附表3

测绘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7月22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7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 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地勘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备用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的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5)“器材采购”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器材采购”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器材采购”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6)“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7)“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委托加工器材”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器材”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8)“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9)“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地勘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10)“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13)“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的地勘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4)“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递延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5)“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16)“内部往来”科目

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属于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17)“限额存款”科目

由于原账的“限额存款”科目已经不再使用,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地勘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节余与收益分配转入的奖金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减去分配转入奖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发放职工工资等的地勘单位,参照上述“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进行“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的转账。

(4)“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6)“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交税费(如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7)“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地勘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0)“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住房周转金”科目。转账时,如果房产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不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如果房产还未处理完毕,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地勘单位在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了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中属于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国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国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国家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地勘单位将上级单位拨付的资金、实物资产等计入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地勘单位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3)“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公益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节余”“收益”科目

由于原账的“节余”“收益”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1)“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5.成本类

(1)“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2)“间接费用”科目

由于原账的“间接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6.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地勘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地勘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预计负债

地勘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地勘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地勘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调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原账中未设置“累计摊销”科目的地勘单位,对尚未核销、已经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地勘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金额,并对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金额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专项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计算出属于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金额,并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加上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按照原账“公益金”科目余额,加上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分配转入的奖金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经营结余的金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地勘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地勘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地勘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地勘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地勘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附表1

地勘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续表

附表2

地勘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续表

附表3

地勘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续表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9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高等学校①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教育事业收入”“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 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 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教育费用”“500102科研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 教育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500102 科研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三)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 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510101 行政管理费用”“510102后勤保障费用”“510103离退休费用”和“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1.“510101 行政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510102 后勤保障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510103 离退休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51010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四)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教育事业预算收入”和“61010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1.“610101 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2.“610102 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五)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7201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720101 教育支出”“720102 科研支出”“720103行政管理支出”“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720105 离退休支出”“720109 其他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1.“720101 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720102 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720103 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4.“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5.“720105 离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

6.“720109 其他事业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在“(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费用”“科研费用”项目,在“(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详见附表1。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科研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由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在“(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项目。详见附表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4)“其中:教育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5)“科研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单位的行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后勤保障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实际发生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离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9)“其他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支付的除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1.关于高等学校报表编制的范围

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②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如研究院、分校、后勤部门等,应当按照新制度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编制范围。

2.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的总原则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时,总的原则是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3.关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③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指医院、食堂、水电暖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有关业务的特殊规定

(1)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

4.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披露

高等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费用情况,将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并入学校收入费用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会计报表时,可参照上述规定,以适当形式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预算会计报表的说明。

三、关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1.高等学校应当在“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学校如有两个以上留本基金,应当按照每个留本基金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每个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本金”和“收益”明细科目;在“本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已投资”和“未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2.高等学校应当在“1218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委托给基金会进行的投资。

(二)主要账务处理(假设只有一个留本基金)

1.高等学校形成留本基金时,根据取得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2.高等学校委托基金会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转给基金会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收到基金会交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从基金会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托的投资,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3.高等学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动用留本基金投资的数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期末,对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资确认应计利息收入时,按照确认的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资获得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资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4.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将留本基金收益转增本金时,按照转增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5.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时,按照可以使用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按照使用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按照协议规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按照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数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1891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设置“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

1.发生涉及受托代理资金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或报销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或“受托代理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转交时,按照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二)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五、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加工中支付的资金,在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六、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高等学校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七、关于附属单位工资返还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职工薪酬按规定自行负担,但需由高等学校代为发放时,高等学校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高等学校收到附属单位交来的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八、关于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经批准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如教育基金会、研究院等,应当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九、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高等学校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附表3 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收入费用表

附表2

预算收入支出表

附表3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续表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 财会[2018]19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①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研发支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开发阶段费用金额,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应付质量保证金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6.预计负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对已经持有,且处于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学校续贷维持经营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等)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含对非企业法人投资)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缴增值税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与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和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按照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计算应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应调整金额如为正数,按照该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如为负数,按照该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1)调整其他应缴税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科目余额中非增值税的其他应缴税费金额进行分析,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交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认其他应付款时计入了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高等学校按照前述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高等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高等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续表

附表3

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续表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0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校①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

中小学校对“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附表1。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

“其中:食堂净收入” 和“食堂净预算收入”两个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详见本规定“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报表附注

中小学校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本规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业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

但是,中小学校在编制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收入”项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食堂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

中小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食堂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食堂本年收入、费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附表2 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表2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0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①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学校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8)“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9)“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6)“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进行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的核算。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中小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中小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受托代理资产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应付质量保证金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5.预计负债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中小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中小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中小学校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中小学校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中小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中小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中小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在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基础上,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加上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等)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按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计入支出尚未支付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1)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预算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中小学校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中小学校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中小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中小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中小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5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中小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中小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续表

附表3

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20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3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科学事业单位①其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 科研收入”“410102 非科研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 科研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 非科研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技术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活动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

技术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学术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科普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试制产品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试制中间试验产品等活动实现的收入。

教学活动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 科研活动费用”“500102 非科研活动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 科研活动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2.“500102 非科研活动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技术活动费用、学术活动费用、科普活动费用、试制产品活动费用和教学活动费用等。

技术活动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学术活动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普活动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试制产品活动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试制中间试验产品等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教学活动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 科研预算收入”“610102 非科研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1.“610101 科研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2.“610102 非科研预算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包括技术活动预算收入、学术活动预算收入、科普活动预算收入、试制产品活动预算收入、教学活动预算收入等。

技术活动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学术活动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科普活动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试制产品活动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试制中间试验产品等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教学活动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7201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720101 科研支出”“720102 非科研支出”“720103 管理支出”明细科目。

1.“720101 科研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720102 非科研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技术活动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出、试制产品活动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

技术活动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学术活动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科普活动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试制产品活动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试制中间试验产品等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教学活动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720103 管理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现金流出。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收入”“非科研收入”项目,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活动费用”“非科研活动费用”项目,详见附表1。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科研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非科研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非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科研活动费用”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研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非科研活动费用”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非科研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科研预算收入”“非科研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管理支出”项目,详见附表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科研预算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研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非科研预算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非科研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科研支出”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非科研支出”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非科研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管理支出”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管理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三)关于附注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收入费用表有关项目的说明

(1)关于“非科研收入”项目,披露“技术活动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活动收入”和“教学活动收入”等构成项目的金额。

(2)关于“非科研活动费用”项目,披露“技术活动费用”“学术活动费用”“科普活动费用”“试制产品活动费用”和“教学活动费用”等构成项目的金额。

2.预算收入支出表有关项目的说明

(1)关于“非科研预算收入”项目,披露“技术活动预算收入”“学术活动预算收入”“科普活动预算收入”“试制产品活动预算收入”和“教学活动预算收入”等构成项目的金额。

(2)关于“非科研支出”项目,披露“技术活动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出”“试制产品活动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构成项目的金额。

三、关于合作项目款的账务处理

本规定所称合作项目款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项目(课题)款项。科学事业单位对合作项目款核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二)按照合同规定将合作项目款转拨合作单位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转拨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转拨当年收到的合作项目款]或“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转拨以前年度收到的合作项目款],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按照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本单位科研收入时,按照计算确认收入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四)发生因科技项目(课题)终止等情形,需按照规定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项目(课题)立项部门时,对本单位承担项目使用的剩余资金,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尚未确认收入]或“事业收入”科目[已经确认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取得的合作项目款]或“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以前年度取得的合作项目款],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对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使用的剩余资金,于收回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转退回给项目(课题)立项部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科学事业单位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五、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六、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收入费用表

附表2

预算收入支出表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20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3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及《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科学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上述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应当将原账上述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材料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6)“科技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科技产品”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科技产品”科目中“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科技产品”科目中“产成品”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科学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科学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科学事业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研发支出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开发阶段费用金额,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预计负债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6.应付质量保证金

科学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科学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科学事业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科学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科学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材料、科技产品成本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材料、科技产品成本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库存材料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和非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对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科技产品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科技产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对科技产品成本中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7)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9)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1)调整应缴增值税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与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和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按照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计算应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应调整金额如为正数,按照该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如为负数,按照该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2)调整其他应缴税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科目余额中非增值税的其他应交税费金额进行分析,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交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认其他应付款时计入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5)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前述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科学事业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科学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科学事业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科学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科学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续表

附表3

科学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27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4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公立医院①本规定所指公立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医院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 药品”“130202 卫生材料”“130203 低值易耗品”“130204 其他材料”和“130205 成本差异”明细科目。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 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相关物品的成本。

(四)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601 固定资产”“160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经费性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五)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701 无形资产”“1702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下按照形成无形资产的经费性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六)医院应当根据核算需要,参照“1601 固定资产”“1701 无形资产”等科目,在新制度规定的“1613 在建工程”“1703 研发支出”等科目下按照经费性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七)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预收医疗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医院预收医疗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医院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 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医院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医院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医院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八)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 财政项目盈余”科目,核算医院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减去使用财政项目经费发生的费用后的累计盈余。

2.“300102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形成的、财政项目盈余以外的累计盈余。

3.“30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医院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形成的、财政项目盈余以外的累计盈余。

4.“300104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医院新旧制度衔接时转入新制度下累计盈余中除财政项目盈余、医疗盈余和科教盈余以外的累计盈余。

(九)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据财务会计下医疗盈余(不含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十)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 财政项目盈余”科目,核算医院本期财政项目拨款相关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医院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除财政项目拨款以外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医院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除财政项目拨款以外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十一)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 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 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十二)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按照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医院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实现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 挂号收入”“4101010102 诊察收入”“4101010103检查收入”“4101010104 化验收入”“4101010105 治疗收入”“4101010106 手 术 收 入”“4101010107 卫 生 材 料 收入”“4101010108 药品收入”“4101010109 其他门急诊收入”等明细科目;在“4101010108 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 西药收入”“410101010802 中成药收入”和“410101010803 中药饮片收入”明细科目。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医院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实现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1 床位收入”“4101010202 诊察收入”“4101010203检 查 收 入”“4101010204 化 验 收 入”“4101010205 治 疗收 入”“4101010206 手 术 收 入”“4101010207 护 理 收入”“4101010208 卫 生 材 料 收 入”“4101010209 药 品收入”“4101010210 其他住院收入”等明细科目;在“4101010209 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 西药收入”“410101020902 中成药收入”和“410101020903 中药饮片收入”明细科目。

(3)“41010103 结算差额”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不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

2.“410102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410102 科教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201科研收入”“41010202 教学收入”明细科目。

医院因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业收入——科教收入——教学收入”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四)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按照经费性质(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并对政府指令性任务进行明细核算。此外,医院除遵循新制度规定外,还可根据管理要求,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业务活动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在新制度规定的“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并按照“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进行明细核算。

(十五)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 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按照经费性质(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医院可根据管理要求,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新制度规定的“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并按照“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进行明细核算。

(十六)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901 其他费用”科目下对政府指令性任务进行明细核算。

(十七)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医院应当在“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01门急诊预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2.“610102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医院应当在“610102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201 科研项目预算收入”“61010202 教学项目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并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医院执行新制度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新增明细科目的情况详见附表1。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医院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至少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附注。

医院除按照新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详见附表4)。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

1.新增项目

医院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累计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项目盈余”“医疗盈余”“科教盈余”“新旧转换盈余”项目(详见附表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财政项目盈余”项目,反映医院接受财政项目拨款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医院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医院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新旧转换盈余”项目,反映医院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形成的转换盈余扣除执行新制度后累计弥补医疗亏损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1.调整项目

医院应当将净资产变动表中“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其中: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将“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从本期盈余中提取”。

2.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医院本年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2)“从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医院本年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本期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本行“累计盈余”项目以“﹣”号填列。

(三)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医院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后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科教收入”项目;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项目;在“(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项目;在“三、本期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项目盈余”“医疗盈余”“科教盈余”项目,详见附表3。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一)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的“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属于财政基本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属于财政项目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二)事业收入”项目下的“其中: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的“其中:财政基本拨款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发生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财政基本拨款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发生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教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科教经费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科教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他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其他经费开展医疗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中经费性质为其他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的“其中:财政基本拨款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发生的各项单位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财政基本拨款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发生的各项单位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教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科教经费(从科教经费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所发生的各项单位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科教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他经费”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其他经费开展医疗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单位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经费性质为其他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三、本期盈余”项目下的“其中:财政项目盈余”项目,反映医院本期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扣除使用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发生的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项目与“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

“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医疗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医疗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财政基本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和“其他经费”“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和“其他经费”“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医院本期科研教学活动收入扣除科研教学活动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经费”项目与“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科教经费”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

(四)关于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

1.本表反映医院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医疗活动相关收入、费用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详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中“本年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医疗活动收入

“医疗活动收入合计”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医疗活动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应根据“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医疗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应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应根据所对应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医疗活动费用

“医疗活动费用合计”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医疗活动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应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中经费性质为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和其他经费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应根据所对应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五)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医院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后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预算收入”“财政项目拨款预算收入”;在“(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预算收入”“科教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支出”“财政项目拨款支出”“科教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在“三、本年预算收支差额”项目下增加“其中:财政项目拨款收支差额”“医疗收支差额”“科教收支差额”项目,详见附表5。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下的“其中:财政基本拨款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中属于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基本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属于财政项目支出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二)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的“其中:医疗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医疗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教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教预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二)事业支出”项目下的“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支出”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基本拨款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中资金性质为财政基本拨款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支出”项目,反映医院本期使用财政项目拨款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中资金性质为财政项目拨款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教资金支出”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中资金性质为科教资金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医疗活动所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中资金性质为其他资金部分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三、本年预算收支差额”项目下的“财政项目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医院本期财政项目拨款预算收入扣除财政项目拨款支出后的差额,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下“财政项目拨款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表中“事业支出”项目下“财政项目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医疗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医疗活动相关的预算收入扣除相关预算支出后的差额,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下“财政基本拨款预算收入”项目金额以及本表中“事业预算收入——医疗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事业支出”项目下“财政基本拨款支出”“事业支出”项目下“其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科教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医院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相关预算收入扣除相关预算支出后的差额,应当根据本表中“事业预算收入”项目下“科教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事业支出”项目下“科教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

医院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承担的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相关费用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三、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医院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四、关于运杂费的会计处理

医院为取得库存物品单独发生的运杂费等,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自制制剂的会计处理

医院对于按自主定价或备案价核算的自制制剂,在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自主定价或备案价,借记“库存物品——药品”科目,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贷记“加工物品”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物品——成本差异”科目。

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或发出自制制剂,按照自主定价或备案价加上或减去成本差异后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自主定价或备案价,贷记“库存物品——药品”科目,按照领用或发出自制制剂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或贷记“库存物品——成本差异”科目。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6 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七、关于弥补医疗亏损的账务处理

年末,医院“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八、关于本期盈余结转的账务处理

期末,医院应当将财政拨款收入中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中经费性质为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部分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期末,医院应当将财政拨款收入中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中与医疗活动相关且经费性质为财政基本拨款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部分,以及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期末,医院应当将事业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经费性质为科教经费的部分、单位管理费用中经费性质为科教经费的部分(从科教经费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医院应当将“本期盈余——财政项目盈余”“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中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余额和“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财政项目盈余”“本期盈余——医疗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扣除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后为贷方余额的,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对应贷方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扣除财政基本拨款形成的盈余后为借方余额的,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对应借方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关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

年末,医院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十、关于医疗收入的确认

医院应当在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医疗收入。医院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实际金额确认医疗收入。

十一、关于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医院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核算医事服务收入。医院在实现医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

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医院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药事服务收入。医院在实现药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十二、关于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的账务处理

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结算差额”科目。

医院预收医疗保险机构医保款的,在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还应冲减相关的预收医保款。

十三、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

医院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四、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医院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医院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十五、关于成本报表

医院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成本报表,具体包括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见附表7)、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见附表8)和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见附表9)。成本报表主要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成本核算对象,所反映的成本均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一)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

1.本表反映在将医院的单位管理费用(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和医疗技术、医疗辅助科室成本分摊至临床服务类科室成本前各科室直接成本情况。直接成本是指科室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科室成本的各种费用。

各科室直接成本需要按成本项目,即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分别列示。

2.编制说明

(1)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的各栏目应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直接或分析填列。

“人员经费”项目应当根据“工资福利费用”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卫生材料费”项目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费用——专用材料费——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药品费”项目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费用——专用材料费——药品费”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费”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无形资产摊销费”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摊销费”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提取医疗风险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计提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他费用”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除以上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医疗业务成本合计=临床服务类科室成本小计+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小计+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小计

(3)本月总计=医疗业务成本合计+管理费用

(二)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

1.本表反映医院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单位管理费用、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逐步分摊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后,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全成本情况。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包括科室直接成本和分摊转移的间接成本。

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全成本应当按照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分别列示。

2.编制说明

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中的“直接成本”栏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记录直接或分析填列。该栏目金额应当与“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中对应栏目金额保持一致。

本表中“间接成本”栏应当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填列。

本表中“全成本”栏应当根据本表中“直接成本”栏金额和“间接成本”栏金额合计数填列。

(三)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

1.本表反映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全成本中各项成本所占的比例情况,以及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床日成本、诊次成本情况。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2.编制说明

(1)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各项目应当依据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的数据计算填列,其中,床日成本、诊次成本应当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计算填列。

(2)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用于对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要素及其结构进行分析与监测。“##”为某一临床服务类科室不同成本项目的构成比,用于分析各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结构,确定各科室内部成本管理的重点成本项目。

例:人员经费%(##)=(某一临床服务类科室人员经费金额/该科室全成本合计)×100%

人员经费金额合计(**)=各临床服务类科室人员经费之和

人员经费合计%=(各临床服务类科室人员经费之和/各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合计)×100%

十六、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医院执行新制度新增明细科目表

续表

附表2

资产负债表

附表3

收入费用表

附表4

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

附表5

预算收入支出表

附表6

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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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27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4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科目。“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下“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和“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应收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出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4)“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和“预付账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的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医院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金额,转入新账“工程物资”科目;将剩余余额,按照医院库存物品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等),分别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6)“在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股权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中核算的债券投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医院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因无力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财政款项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4)“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5)“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6)“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9)“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原账“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医院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3)“待冲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待冲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和“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内容。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中基本支出结转部分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年末应当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原账“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结余”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医院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医院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受托代理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盘盈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调整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医院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科目扣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后的余额,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对比原账“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进行调整。补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回多提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医院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补提折旧

医院应当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补充规定提供的折旧年限计算补提一个月折旧,按照由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财政项目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由科教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其他固定资产应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医院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医院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对原账的“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余)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六)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医院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医院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医院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医院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医院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医院,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

医院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3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5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①本规定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 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检 查 收 费”“23080104 化 验 收 费”“23080105 治 疗 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 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检 查 收 费”“23080204 化 验 收 费”“23080205 治 疗 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 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 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 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 中成药”和“130201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 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 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 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 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 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 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 提取奖励基金”“330203 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102 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2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2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2)“40010202 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3)“400102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科研教学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门急诊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 挂号收入”“4101010102诊 察 收 入”“4101010103 检 查 收 入”“4101010104 化验 收 入”“4101010105 治 疗 收 入”“4101010106 手 术 收入”“4101010107 卫 生 材 料 收 入”“4101010108 药 品 收入”“4101010109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110 其他门急诊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08 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 西药”“410101010802 中成药”和“4101010108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108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1080101 西药”“410101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住院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 住院收入”科 目 下 设 置“4101010201 床 位 收 入”“4101010202 诊察 收 入”“4101010203 检 查 收 入”“4101010204 化 验收 入”“4101010205 治 疗 收 入”“4101010206 手 术 收入”“4101010207 护 理 收 入”“4101010208 卫 生 材 料 收入”“4101010209药品收入”“4101010210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211 其他住院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09 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 西药”“410101020902 中成药”和“4101010209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209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2090101 西药”“410101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212 住院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2 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

3.“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301 科研收入”“41010302 教学收入”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业收入——科教收入——教学收入”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460101 医疗收入” 和“460102 公共卫生收入”明细科目。

(十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 医疗费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和“500103 科教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计提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医疗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2.“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公共卫生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3.“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下设置“科研费用”“教学费用”明细科目。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十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01 门急诊预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2.“610102 公共卫生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3.“610103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3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301 科研项目预算收入”“61010302 教学项目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并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8301专用结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83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2.“830102 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情况详见附表1。

三、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至少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预算收入支出表和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照新制度和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按月度和年度编制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详见附表3)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详见附表5)。

(一)资产负债表

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2):

(1)在“应缴财政款”和“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之间增加“待结算医疗款”项目。

(2)在“累计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新旧转换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待结算医疗款”项目,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收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累计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新旧转换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1.本表适用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医疗收费情况。

2.本表各项目金额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门急诊结算差额”和“住院结算差额”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净发生额填列,净发生额为借方数的,以“-”号填列。

编制月度报表时,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贷方实际发生数(“门急诊结算差额”“住院结算差额”项目为本月净发生额,下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贷方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本表的“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将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三)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1.调整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净资产变动表中“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其中: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将“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从本期盈余中提取”。

2.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2)“从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本期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本行“累计盈余”项目以“﹣”号填列。

(四)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入费用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4):

(1)在“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后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在“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在“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2)在“(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3)在“(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

(4)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教费用”项目。

(5)在“三、本期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 “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5)“本期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医疗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公共卫生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相关收入扣除科研教学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五)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收入、费用的详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如果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上年数”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3.本表“(一)医疗收入”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一)医疗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三、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新制度规定按照债务人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应收项目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存货种类披露存货信息,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四、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五、关于运杂费的会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库存物品单独发生的运杂费等,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6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七、关于本期盈余结转的账务处理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公共卫生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科教收入、事业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科教经费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八、关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关于弥补医疗亏损的账务处理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十、关于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提供医疗服务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实际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调整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冲减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返还的医疗款时,按照实际返还医疗款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待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批准留用的医疗款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

十一、关于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核算医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医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药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药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参见本规定关于“2308 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说明。

十二、关于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的账务处理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等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门急诊结算差额”或“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住院结算差额”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医保款的,在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还应冲减相关的预收医保款。

十三、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四、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表2

资产负债表

附表3

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附表4

收入费用表

附表5

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

续表

附表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3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5号)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如受托保管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2)“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补充规定设置了“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5)“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长期应付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2)“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财政补助结转(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公共卫生活动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属于科教项目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结余”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受托代理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盘盈资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4.应付质量保证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补提折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3.补提摊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4.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物资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余)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物资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账“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有借方科目余额的,应当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应收医疗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库存物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和非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对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借入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5)调整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6)调整预收医疗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7)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提取时列支的专用基金余额,按照提取时列支的专用基金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前述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经营结余”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续表

附表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3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6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彩票机构应当增设 “2308 彩票销售结算” “2309 应付返奖奖金” “2310 应付代销费”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 彩票销售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和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及游戏名称、彩票发行销售方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彩票销售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彩票机构实现彩票销售时,按照彩票销售结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彩票机构分配彩票销售资金时,按照分配的彩票销售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分配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等金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分配的应付返奖奖金的金额,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照分配的代销费金额,贷记“应付代销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2309 应付返奖奖金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机构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调节基金和一般调节基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调节基金”“一般调节基金”设置明细科目。在“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调节基金”明细科目下,按照彩票品种及游戏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当期返奖奖金是指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在当期彩票奖金中提取并用于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

奖池是指彩票游戏提取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累积资金差额。

调节基金是指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动奖取整后的余额。调节基金应当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的奖金风险支出或开展派奖。

停止销售的彩票游戏兑奖期结束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有结余的,转为一般调节基金,用于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风险支出或开展派奖。

三、应付返奖奖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当期返奖奖金

1.提取当期返奖奖金时,按照彩票资金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当期返奖奖金金额,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

2.兑付中奖者奖金时,按照实际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通过彩票代销者兑奖]等科目。

3.逾期未兑付的弃奖奖金转入彩票公益金时,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4.彩票机构之间因联网游戏奖金结算产生的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产生的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科目。

(二)奖池

1.彩票游戏设置奖池的,兑付当期返奖奖金后,按照提取的当期返奖奖金与当期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当期返奖奖金——××游戏),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奖池——××游戏)。

2.使用奖池资金兑付中奖者奖金时,按照实际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奖池——××游戏),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调节基金

1.彩票游戏设置调节基金的,在提取调节基金时,按照彩票资金分配比例计算确定的调节基金金额,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调节基金——××游戏)。

2.彩票游戏设置奖池的,奖池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后,按照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将超过部分转入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时,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奖池——××游戏),贷记本科目(调节基金——××游戏)。

3.使用调节基金支付各种不可预见的奖金风险支出和开展派奖时,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调节基金——××游戏),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使用调节基金弥补奖池资金时,按照实际弥补奖池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调节基金——××游戏),贷记本科目(奖池——××游戏)。

(四)一般调节基金

1.停止销售的彩票游戏兑奖期结束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有结余的,转入一般调节基金时,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奖池、调节基金——××游戏),贷记本科目(一般调节基金)。

2.使用一般调节基金弥补某游戏奖池资金时,按照实际弥补奖池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一般调节基金),贷记本科目(奖池——××游戏)。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彩票机构尚未支付的奖金和调节基金。

2310 应付代销费

一、本科目核算彩票机构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代销者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彩票代销者和彩票结算方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代销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应付代销费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行内扣方式结算应付代销费的,结算彩票代销者代销费时,按照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科目。

(三)不实行内扣方式结算应付代销费的,向彩票代销者支付代销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彩票机构尚未支付给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费。

二、关于在新制度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彩票机构应当在“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与其他彩票机构因彩票联网游戏结算发生的应收款项。在“应收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明细科目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游戏名称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彩票机构应当在“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彩票”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彩票的实际成本。

(三)彩票机构应当在“2103 应缴财政款”科目下设置“应缴发行机构业务费”“应缴销售机构业务费”“应缴中央公益金”“应缴地方公益金”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应缴国库的彩票机构业务费和彩票公益金等。

(四)彩票机构应当在“2302 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应付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与其他彩票机构因彩票联网游戏结算发生的应付款项。在“应付彩票联网游戏结算款”明细科目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游戏名称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彩票机构应当在“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预收彩票销售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预收彩票代销者预存的彩票销售款。

(六)彩票机构应当在“2307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彩票机构收取彩票代销者交付的彩票投注设备押金。

(七)彩票机构应当在“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彩票兑奖周转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累计拨入结存的彩票兑奖周转金。

三、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彩票机构除按新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编制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和彩票资金分配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1.新增项目

彩票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付票据”项目之间增加“应付返奖奖金” “应付代销费”项目。

2.新增项目的填列方法

(1)“应付返奖奖金”项目,反映彩票机构应返还给中奖者的奖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返奖奖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应付代销费”项目,反映彩票机构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代销者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代销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

1.本表反映彩票机构在某一会计年度内返奖奖金的兑付情况,格式详见附表1。

2.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年末余额”“调节基金”“奖池”和“一般调节基金”各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各明细科目中的相关信息分析填列。

(三)彩票资金分配明细表

1.本表反映彩票机构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彩票资金的分配情况,格式详见附表2。

2.彩票资金分配明细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彩票销售额”“彩票返奖奖金”“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和“彩票代销费”各栏,以及各栏的明细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彩票销售结算”“应缴财政款”“应付返奖奖金”“应付代销费”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中的相关信息分析填列。

四、关于库存彩票的账务处理

(一)彩票机构购入的彩票验收入库时,按照发生的彩票印制费等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彩票机构发出库存彩票时,按照确定的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

(三)发生彩票退回时,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退回本年发出的库存彩票]或“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退回以前年度发出的库存彩票]。

(四)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库存彩票盘盈时,按照同类库存彩票的入账成本确认入账价值,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库存彩票盘亏或毁损、报废时,按照待处置库存彩票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理盘盈的库存彩票时,按照待处理的库存彩票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3.报经批准予以处理盘亏或损毁、报废的库存彩票时,按照待处置库存彩票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

处置毁损、报废库存彩票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新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关于预收彩票销售款的账务处理

(一)彩票机构收到彩票代销者预存的销售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科目。

(二)彩票机构实现彩票销售时,按照冲销预收彩票销售款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科目,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三)彩票代销者兑付中奖者奖金时,彩票机构按照实际兑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当期返奖奖金——××游戏”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等科目。

(四)实行内扣方式结算应付代销费的,结算彩票代销者代销费时,彩票机构按照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的资金金额,借记“应付代销费”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彩票销售款”科目。

六、关于彩票投注设备押金的账务处理

(一)彩票机构收取彩票代销者交付的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彩票投注设备押金”科目。

(二)彩票机构向彩票代销者退回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彩票投注设备押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关于彩票兑奖周转金的账务处理

(一)彩票机构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彩票兑奖周转金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报经批准将彩票兑奖周转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彩票机构的银行存款账户时,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八、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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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2018年8月3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6号)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7〕23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彩票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彩票机构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库存材料”“库存彩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库存彩票”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库存彩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5)“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6)“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彩票机构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彩票机构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8)“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彩票机构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9)“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返奖奖金”“应付代销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返奖奖金”“应付代销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彩票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由于原账的“彩票销售结算”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库存彩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库存彩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彩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中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核算内容。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彩票机构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待分配事业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待分配事业结余”“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彩票机构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彩票机构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彩票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受托代理资产

彩票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

彩票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预计负债

彩票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5.应付质量保证金

彩票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彩票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彩票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彩票机构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彩票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彩票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彩票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除去应收彩票资金后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在新制度中选择将其他应收款中预付款项列入支出核算的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用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库存材料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库存材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和非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对购入的库存材料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专户核拨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核算“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核算“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扣除应付彩票资金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应付的金额、非财政专户核拨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专户核拨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扣除预收彩票资金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预收的专项资金和预收的非专项资金,按照预收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1)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彩票机构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彩票机构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彩票机构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彩票机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彩票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彩票机构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彩票机构,应当首先按照《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彩票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续表

附表2

彩票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

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续表

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2018年10月21日 财政部 财会[201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本准则所称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特定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本准则所称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

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政府会计主体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履行本政府会计主体内部报批程序;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报送有关方面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者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未作出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视同该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条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调整最早前期有关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涉及收入、费用等项目的,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受影响期间的各个相关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最早前期各个受影响的净资产项目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各个受影响的项目变更后的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期初净资产各项目,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以掌握的新情况、新进展等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对某项变更难以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可比照本条(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将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所涉及的各项净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七条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

第十八条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金额,以及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四)与报告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

2.每项重要的报告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及其估计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2018年11月9日 财政部 财会[2018]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对于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发行的政府债券,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债券本金计量;债券本金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本金)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债务的利息。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对于其他举借债务,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计入相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其中,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起至交付使用时止的期间。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付账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接受劳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形成的负债。

预收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货物、服务合同或协议或者相关规定,向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预先收款而形成的负债。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第十六条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下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自制物品成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比照本准则第十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加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产、接受劳务,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于应交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生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时,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应当在年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有关政策已明确其承担支出责任,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支付应付款项或将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做上缴、退回、转拨等处理的款项。暂收性负债主要包括应缴财政款和其他暂收款项。

应缴财政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暂收款项,是指除应缴财政款以外的其他暂收性负债,包括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随后应退还给其他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随后应转付给其他方的转拨款等款项。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缴财政款,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当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上缴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对于其他暂收款项,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上缴应缴财政款、退还、转付其他暂收款项等时,冲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担保、承诺(补贴、代偿)、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告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履行该预计负债的相关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将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

第三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下列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一)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潜在义务是指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二)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第六章 披 露

第三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负债的债权人、偿还期限、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二)逾期借款或者违约政府债券的债权人、借款(债券)金额、逾期时间、利率、逾期未偿还(违约)原因和预计还款时间等。

(三)借款的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物等。

(四)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间、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第三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下列信息:

(一)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

(二)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三)或有事项相关义务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9 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2018年12月26日 财政部 财会[201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关于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盈余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一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至少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主体的名称;

(二)报告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三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

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通常也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

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纳入合并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第十五条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政府部门(单位)本级作为合并主体,将部门(单位)本级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本级政府财政作为合并主体,将本级政府财政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行政区本级政府作为合并主体,将本行政区内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行政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程序

第十七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主体和其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加以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合并主体和其合并范围内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按规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的,应当先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视为一个会计主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内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应当先调整为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第十八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调整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二)将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逐项合并;

(三)抵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九条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主体除了应当向合并主体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其与合并主体、其他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业务或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十三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下同)、债务项目;

(二)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其他业务或事项对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 货币资金;

(二) 短期投资;

(三) 财政应返还额度;

(四) 应收票据;

(五) 应收账款净额;

(六) 预付账款;

(七) 应收股利;

(八) 应收利息;

(九) 其他应收款净额;

(十) 存货;

(十一)待摊费用;

(十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十四)长期债券投资;

(十五)固定资产净值;

(十六)工程物资;

(十七)在建工程;

(十八)无形资产净值;

(十九)研发支出;

(二十)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二十一)政府储备物资;

(二十二)文化文物资产;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净值;

(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十六)受托代理资产。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 短期借款;

(二) 应交增值税;

(三) 其他应交税费;

(四) 应缴财政款;

(五) 应付职工薪酬;

(六) 应付票据;

(七) 应付账款;

(八) 应付政府补贴款;

(九) 应付利息;

(十) 预收款项;

(十一)其他应付款;

(十二)预提费用;

(十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四)长期借款;

(十五)长期应付款;

(十六)预计负债;

(十七)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七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 累计盈余;

(二) 专用基金;

(三) 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捐赠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第三节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存货;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六)长期投资;

(七)应收转贷款;

(八)固定资产净值;

(九)在建工程;

(十)无形资产净值;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十二)政府储备物资;

(十三)文物文化资产;

(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二)短期借款;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应付政府补贴款;

(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七)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八)应付转贷款;

(九)长期借款;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十四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五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净资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四十八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五十一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政府间转移性费用;

(六)折旧费用;

(七)摊销费用;

(八)资产处置费用。

第五十二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三条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第四节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行政区本级政府为合并主体,其所属下级政府为被合并主体。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本级政府所属下级政府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五十七条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列示与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致。

第五节 附 注

第五十八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清单。

(四)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编制基础,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情况及其影响。

(五)本期增加、减少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六)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七)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参见《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年度及以后的财务报表。

附录: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格式

合并收入费用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2018年12月7日 财政部 财会[201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第一节 租赁的识别

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节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条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条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十九条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二节 后续计量

第二十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四条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 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二条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三十三条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六条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第三十七条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第三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第四十四条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六条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列 报

第一节 承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第五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四)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五)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八)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

承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三)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条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出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三)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第五十八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第五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六十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十二条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三条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5.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四条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七条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8年12月1日 财政部等23 个中央有关部门 发改财金[2018]177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就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证监会等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

(四)实行行业惩戒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其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依法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在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科技部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相关单位向财政部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以及财政部向各单位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在作出解除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五、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指导下级单位依法依职权落实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附表:联合惩戒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表

联合惩戒依据和实施单位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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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8年5月19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会[2018]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 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 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 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 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 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 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 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九号)

(2018年10月18日)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会计监督法定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开展了2017年度会计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28 968户、会计师事务所1 529户,有效整顿和规范了会计秩序,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钢铁煤炭、互联网行业开展重点检查

围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这条主线,财政部随机选取钢铁煤炭行业、互联网行业的部分龙头企业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比较到位,钢铁煤炭行业随着国家“去产能”政策的有效实施,行业经营状况持续转好;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检查也发现:一是钢铁煤炭行业作为传统行业,部分企业管理比较粗放,在会计核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成本、费用跨期核算,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等;二是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服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

近年来,随着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逐渐完善,整体执业水平明显提升。一是继续推进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和部分地方财政厅(局)对随机抽选的6 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了联合检查。检查发现,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较高,但个别审计项目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等问题。二是切实加强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对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意低价竞争、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

三、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肃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财政部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地方债、金融机构等项目的执业质量,对违规行为切实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继上一年对地方债发行过程中负有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之后,财政部对在金融机构会计造假中负有审计责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严肃处理,对2 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6 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所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衡水分所。各地财政部门还对67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撤销等行政处罚,对131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从而切实增强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充分发挥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作用。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较为规范,内部控制进一步加强;对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开展了重点检查,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财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维护中央政令畅通、保障中央政策顺利实施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会计监督法定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1

2017年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2017年财政部组织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21个财政厅(局)对17家会计师事务所、74户企业开展了会计执法联合联动检查。现将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审计机关移交线索,财政部组织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衡水分所审计某金融机构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衡水分所对某金融机构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风险评估与内控测试等审计程序缺失,未对贷款分类认定标准执行分析评价等审计程序,认可了该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结果,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撤销衡水分所,并对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浙江、四川、贵州、黑龙江、河北省财政厅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

1.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绵遂高速公路绵阳段已于2011年完工通车,但有关建设支出仍在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核算,余额分别为44 806.17万元和21 064.71万元,未及时转入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核算。四川分所未对工程完工状态实施审计程序,未对工程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判断,导致了上述重大错报,超过了重要性水平。

2.北京业务部在对江苏洋口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表审计时,测试发现多计提折旧107.86 万元,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了审计调整,但调整分录借贷方向错误,导致被审计单位虚减利润总额215.72万元,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北京业务部在上述错报事项未更正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存在审计程序设计不恰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选取不充分、不适当,职业判断错误,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审计业务承接、保持和审计人员选派不当,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等问题。

(三)内部治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以往检查发现问题落实不到位,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存在不足,改制尚未完全到位等问题。

(四)财务管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北京业务部存在薪酬费用化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北京、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2016年度公司合并层面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均多抵销3 508.56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认可了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未发现上述错报。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营业成本中预提医院返利,至2016年末挂其他应付款22 453.94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该往来款进行函证或执行其他替代程序的记录。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存在审计程序设计不恰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选取不充分、不适当,职业判断错误,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等问题。

(三)内部治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财务管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薪酬费用化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山西、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省(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配套设施费进行预提并税前扣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未对预提费用的实质作出合理判断,未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测算。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和利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未识别出土地开发协议中重要条款及风险点,对一级土地开发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未能作出正确判断。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存在监盘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执行合理性测试审计程序,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信息披露错误,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不完善等问题。

(三)财务管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河南、湖南省财政厅对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与其报表披露不符,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不当,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监盘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执行合理性测试审计程序,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还有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不完善等问题。

(三)内部治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薪酬费用化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广东、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广东省财政厅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2016年度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已完工并结算的园林建设项目调减了营业收入8 811.91 万元、营业成本4 304.22 万元、营业毛利4 507.69 万元。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结算项目多计收入、成本及毛利的调整事项,应在对应工程项目结算完成年度进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在对2016年年报审计时,已关注到该事项,但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未执行减值测试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充分恰当,未对测算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等;部分审计项目存在职业判断不恰当,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等问题。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政部组织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安徽、山东、湖北省财政厅对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及部分分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安徽分所对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时,未对企业不计提坏账准备、内部销售抵销不充分等错误会计处理提出审计调整;烟台分所对部分客户审计时,对报表附注未披露合并范围内公司间重大担保事项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质量控制方面。部分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编制归档不完善,业务承接不规范。

(三)财务管理方面。总所和部分分所存在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

企业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抵销不充分造成少计管理费用8 578.28万元、多计营业成本8 171.28万元、多计存货407 万元;技改项目延期结转固定资产,造成少计2016年度折旧1 345.43 万元;安全生产费跨期确认1 182.90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会计核算、公司治理、内控管理等方面问题,主要是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多计所得税费用,少计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少计提贷款利息,未签署代管协议,控制股东与实际管理(控制)人不一致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少计收入15 782 万元、少计成本25 590 万元、少计投资收益5 091 万元、少计资产9 150万元、多计负债2 352 万元、多计所有者权益908 万元。其中:2015年未按担保期间分摊债券担保服务费5 400 万元,少计2016年财务费用1 800 万元;2016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772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提2016年资产减值损失546.93 万元,2015年补缴税费1 144.05万元会计核算不当,2014年应冲减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计提余额1 090.88 万元推迟至2015年冲减等会计核算问题,以及个别项目未执行招标程序、违规对外拆借资金等内部控制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报表列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报表列报方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编制合并报表,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列示不正确。

(二)财务管理方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实际执行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与自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符。

(三)会计核算方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确认错误,虚增所有者权益,销售、管理费用计提错误。

(四)内部控制方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行为无内控制度约束,资金部不相容职责未分离。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资产核算不准确、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不规范等违规问题。其中,延期确认外派劳务费444.85 万元,多计有限售期限制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4.95万元,少计资产减值准备1 200.50 万元,少申报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5 372.19 万元(2012年至2016年)。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费用摊销核算错误、对外赠送商品未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税、报销发票管理不规范、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发了处理决定。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实69.15 万元、成本不实49.74万元、费用不实105.47万元以及发放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津贴22.23 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存货等管理不规范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016年计提年终奖881 万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仍未发放并未作纳税调整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南京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利润22 454 万元,多计营业外收入729 万元,多计成本604万元,原始凭证不合规,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特种储备物资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营业外收入56 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转让未同时结转递延收益531.89万元、未充分完整披露售后回租事项所形成的收入对当年利润的影响程度、重复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42.28 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不准确多确认营业外收入5 500万元,收入确认滞后少确认营业收入5 003.49万元,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少计累计折旧5 814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 408.82 万元,非税收入未及时缴纳,个别关联方交易未披露或披露不详细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834 万元,少计费用34 万元,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列支以前年度费用造成2016年度多计费用397 万元;递延所得税税率使用不正确,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267 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核销;子公司年度报告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全面;2016年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此外,该公司及子公司还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多开增值税发票未及时冲回、子公司实收资本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收到政府补助少计递延所得税资产105 万元;对2016年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转回88.82万元以负数披露在当年计提金额中;将2016年提取、未发放的员工奖励151.74万元冲减2017年费用;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洁净房工程计入制造费用17.02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财政补助购置的设备仪器已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但递延收益一直未根据资产折旧率进行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未按期摊销,2013年至2016年少摊销递延收益270 万元,少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40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当、少计缴税费、内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其中:多计收入35.14 万元,少计缴企业所得税11.69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未予以递延处理;调整以前年度账务,作为当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少计成本费用977.25 万元;会计期间区分不当,多计营业成本335.58万元;超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少计成本费用423.64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处理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预付账款中已到货部分与应付账款暂估款抵销,虚增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60 656 万元;2016年发生的经营性修理费用3 493 万元计入制造费用,后红字冲销当期制造费用转入在建工程,导致少计成本3 493 万元,多计资产3 493 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2015年应承担的财务费用16.83 万元推迟至2016年确认;2016年发生的31.40万元差旅费反映的经济业务不真实;广告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睿德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处理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云南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列收入362.96 万元,资产、负债列报不实以及成本、费用支出未完全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云南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处理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正确核算资产7 615.85 万元,少计提折旧1 588.42 万元,少计资本公积1 000 万元,跨期确认收入364.06 万元,超范围列支安全生产费115.34 万元,少缴纳房产税582.11 万元,职工补贴79.7 万元未代扣个税,内控执行不完善,固定资产分类不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5年度存在少计收入948.20 万元,少计成本1 060.65 万元,虚列费用266.68 万元,多计费用413.54 万元,少缴税款229.07 万元,其他违规事项424.57 万元等问题;2016年度存在少计收入34 113.23 万元,少计成本12 992.76 万元,多计费用3 472.88 万元,少确认利润690.41万元,少缴税款2 590.09万元,其他违规问题6 933.64 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无依据预提成本、房租、工资和加工费等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06.95 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计收入13 204 万元,多计成本费用24 734 万元,将垫付职工集资住宅建设款1 335 万元由职工借款挂账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应缴国资委股利260 万元长期挂账,内控制度缺失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2

2017年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处理情况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北京市财政局组织353 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407 户。检查行业涉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全市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8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6.08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61 户,追缴财政资金717.44 万元,对28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8.7 万元,处理处罚责任人3人,对责任人罚款0.6 万元。

全市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18家。共计对1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4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7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监管关注函。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参加了财政部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结转成本、存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市财政局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天津市财政局组织75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64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市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4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7 403.47 万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6 户,补缴税款20.58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2 户,涉及金额154.83 万元。

全市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5 家。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930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 705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行业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 59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0.38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90 户,补缴税款4 000.54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984.81 万元,对29 户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 488.35 万元,移送其他部门处理4户,涉及金额7.15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06家,共计对1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4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固安建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增值税112.27 万元会计科目使用不当;未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河北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河北可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处理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山西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715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518 户。检查行业涉及煤炭、钢铁、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458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46.31 亿元、涉及249 户,补缴税款6 049.84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761.18万元,对61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13.4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60家。共计对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对2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4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17 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6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对11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527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762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等。

全区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70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2.64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93 户,补缴税款2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715.34 万元,对21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35.03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6户,涉及金额424.47 万元。

全区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53家。共计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撤销的行政处罚,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4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共对2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组织323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446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行政事业单位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41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13 亿元,处理企事业单位48 户,追缴财政资金263.1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36家。共对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2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监管关注函。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组织98人次,检查企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共计81 户。检查行业涉及农业等。

全市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资金5.7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4户,补缴税款1.87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297.13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356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408 户。检查行业涉及农业、旅游、教育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386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5.24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18 户,补缴税款1.39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574.16 万元,对28 户单位处以罚款15.35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2家。共计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黑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581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749 户。检查行业涉及旅游、体育、水利、科技、商务和教育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677 户,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单位370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7.33亿元,处理处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331户,补缴税款23.62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383.04万元,对48户单位处以罚款28.57万元。处理处罚责任人3人,罚款0.7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2 家。对22 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9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上海市各级财政部门组织389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440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市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361 户,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222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43.21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22 户,其中:补缴税款8 户,涉及金额1 496.82 万元。

全市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4家和资产评估机构5家。其中,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参加了财政部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核算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跨期确认固定资产折旧、递延收益、营业收入等问题。上海雨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核算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金融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跨期确认费用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上述两家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江苏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092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 828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1 740 户,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478户,违规问题金额13.55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81 户,其中补缴税款13 户,涉及金额298.7 万元;罚款2 户,涉及金额1.08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4 428.65万元。处理处罚责任人1人。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88家,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江苏瀚瑞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江苏瀚瑞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少计利息收入、少计对外借款利息支出、未严格履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等问题。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列报不准确、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江苏瀚瑞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235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 298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 22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38 亿元,处理处罚243 户,其中补缴税款288.83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164.95 万元,对4 户单位处以罚款1.6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1 户,涉及金额411.25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69家。共计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4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共计对23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对2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对21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等媒介上进行了公告。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宁波市财政局共组织66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共计51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4 339.76 万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1 户,补缴税款0.4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945.1 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175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 312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 261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7.33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87 户,补缴税款54.60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863.15 万元,对13 户单位处以罚款53.80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51 家。共计对20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对2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4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对1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交易抵消不充分,少抵消13 175 万元;未按会计政策对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往来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徽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712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459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煤炭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43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5.14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03 户,补缴税款46.46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59 亿元,对6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8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2户,涉及金额71.87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9家,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2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福建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福建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福建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福建德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厦门市财政局组织116 人次,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计123户。检查行业涉及建设、旅游、商务、人社等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 702.71 万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7户,追缴财政资金2 661.54 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江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883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1 763 户。检查行业涉及教育传媒、钢铁、煤炭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 76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4.9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351 户,补缴税款175.56万元,追缴财政资金4 973.25万元,对157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33.16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2 户,涉及金额141.9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3家。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411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2 421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 34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0.13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795 户,对419 户单位补缴税款4.75 亿元,对19 户单位罚款21.4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2 家,对16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69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共计209 户。检查行业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等。查出违规问题金额8 381.54 万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34 户,其中补缴税款13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72.5 万元,移送其他部门处理21 户。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河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058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864 户。检查行业涉及扶贫、医药卫生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794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6.65亿元。处理处罚189户,补缴税款387.3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931.96 万元,对90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84.47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0家。其中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暂停其经营业务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2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湖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845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共计549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行业、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42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0.79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46 户,补缴税款81.06万元,追缴财政资金2 393.01万元。对53户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70.75万元。移送相关部门处理8户,涉及金额706.83万元。处理责任人10人,移送其他部门处理6人。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69 家,对7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对2 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5.56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武汉车都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多计周转材料,将少量固定资产列入长期摊销费用核算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湖北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武汉车都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湖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051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781 户。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741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4.5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73 户,补缴税款53.09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834.78 万元,对112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299.31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2户,涉及金额736.46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40家,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977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 507 户。检查涉及教育、公用事业等行业。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 341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5.26亿元,处理处罚258户,补缴税款26.7万元,对11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3.3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39 户,涉及金额1 183.53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66家,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撤销的行政处罚,其中1家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对3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中山市联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炜迪珠宝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中山市联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98.28 万元收入跨期入账并延迟交税、列支费用依据不足、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广州炜迪珠宝有限公司存在成本核算依据不足、往来款余额3 211.43 万元未及时对账、现金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广东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上述两家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深圳市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24人,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18 户。检查行业涉及科技创新和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市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76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 206.32 万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1 户,移送相关部门2户。

全市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42家,共计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共计对11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对1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014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920 户。检查行业涉及大中型食品行业、技术改造资金扶持企业等。

全区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896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5.52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43 户,补缴税款188.84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2 530.07 万元,对11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30.5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0 户,涉及金额517.33万元。

全区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4家。共计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对5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共计对24 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4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对20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231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48 户。检查行业涉及供销社、农业、教育、医疗和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39 户,其中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单位186 户、涉及金额共计8.08 亿元,处理处罚单位46 户,其中:补缴税款4 户,涉及金额8.26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35 户,涉及金额713.13 万元;处以罚款3 户,涉及金额8.8万元;移送其他部门处理4户,涉及金额475万元。

全省检查会计师事务所9 户,其中,对1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2 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没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2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2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重庆市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456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763 户。检查行业涉及农业和代理记账等。

全市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73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35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93 户,补缴税款45.68万元,追缴财政资金2 774.52 万元,对1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0.3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户,涉及金额450.3万元。

全市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33家。共计对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2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和暂停其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共计对9 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2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4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3 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参加了财政部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货物管理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庆市财政局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四川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730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 215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和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 143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6.79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221 户,补缴税款60.95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744.04 万元,对70 户单位及12名责任人处以罚款50.96万元,移送相关部门8户单位及6名责任人。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2家。其中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暂停其经营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5 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2 家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暂停执业,17 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成都市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退货会计核算错误,导致2016年多确认收入143.62万元,多确认成本103.10万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四川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成都市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贵州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725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663 户。检查行业涉及能源、教育出版及科研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652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5.1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74户,补缴税款0.59万元,对6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0.1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3户,涉及金额1 107.55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1家。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乡愁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计提应收和应付利息,2016年度施工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等问题;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在没有取得建造合同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结转对应成本的依据不充分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贵州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上述两家公司已按照处理决定要求进行整改。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云南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 197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585 家。检查行业涉及农业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555 家,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单位112 家,涉及金额10.82 亿元。共计对48 家单位及6 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其中,补缴税款112.89 万元,对3家单位处以罚款3.8 万元。

全省共对30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计收入14 433.30 万元、多计成本8 282.51 万元、多计所有者权益1 632.56 万元、少计负债1 632.56万元、少缴税款565.12万元等违规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云南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要求整改,补缴了相关税款。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86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307 户。检查行业涉及基建、扶贫等领域。

全区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305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6.82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76 户,追缴财政资金318.78 万元。

全区共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797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932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基建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912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6.61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62 户,补缴税款1 132.31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1 010.49 万元,对87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83.28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家。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参加了财政部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延伸检查了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291.89 万元、往来款项核算不规范、未分配利润列报不实、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不及时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陕西省财政厅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888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 248 户。检查行业涉及教育、卫生、煤炭、水利、住建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 224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0.85 亿元,处理处罚112 户,补缴税款14.81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901.33 万元,对38 户单位处以没收罚款20.43万元,对1家单位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4家,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4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350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904 户。检查行业涉及煤炭、代理记账机构等。

全省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899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5.03 亿元,处理处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137 户,追缴财政资金2.19 亿元,对2户单位处以罚款1.55 万元。

全省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5 家,对3 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339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960 户。检查行业涉及医疗、水利等。

全区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953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49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61 户,追缴财政资金458.61 万元,对31 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31.8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户,涉及金额100 万元。

全区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7 家,对3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组织769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共计645 户。检查行业涉及地方国有钢铁、煤炭企业等。

全区共检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630 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3.96 亿元,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165 户,补缴税款239.03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7 937.84 万元,对95 户单位处以罚款48.65 万元,移送相关部门1户,涉及金额179.83 万元。

全区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5 家。共计对14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对5 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7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共组织162 人次,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共计153 户。检查行业涉及钢铁煤炭等。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 083.65 万元,追缴财政资金55 万元,对8户单位处以没收及罚款110.55 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处罚结束后,检查结果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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