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仍是“保健”市场头号乱象

2019-07-24 02:13刘回春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9年12期
关键词:数额保健食品保健品

刘回春

“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由里及表疏理生理组织和生理系统,通经活络、通气活血,从而翼求达到恢复人体固有自然自愈力、从根本上恢复健康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并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场能健康器对睡眠、头疼、腰腿疼会得到一定缓解、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

“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

这是浙江台州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所做的宣传。

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20例,其中关于 “保健”市場乱象,全部涉及虚假宣传,无一例外,虚假宣传成保健品市场头号问题。

打着各种“治疗效果”旗号的

保健品依旧“野蛮生长”

在保健品的销售中,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现象十分普遍。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上当受骗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对于保健品“不是药品,对于疾病没有治疗效果”的认知意识不够强。为什么虽然保健品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消费者健康和利益,但是打着各种“治疗效果”的保健品依旧“野蛮生长”。

浙江金华市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

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1.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群中发送产品相关的日常推文、图片等,供代理商进行产品宣传参考使用。2.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会现场宣传材料由该公司制作,并聘请外部讲师,培训会内容包括对“瘦白饮”产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传,并介绍公司管理和销售技巧。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为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目的,有很多不法商家以“免费”为诱饵,采取亲情关爱、定期聚会、感恩答谢等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其“量身定制”大肆推销各类保健产品。在保健品销售中,有些商家宣称保健品能治未病、预防疾病、治疗疾病、佩戴祛病强身等。

但是,其实保健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任何宣称保健品治病、防病的行为,都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

消费者对保健品认识不足

助推乱象致屡打屡现

“国内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现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

广东省现代健康产业研究院院长张咏告诉介绍,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现在国内保健市场虚假宣传的方式是: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品,或将保健品宣传为药品、将药品宣传为保健品,而消费者对这些往往分不清。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对保健市场虚假宣传进行整治,然而这一乱象却屡打屡现,为何会这样?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徐华峰分析说:“中国获批的保健食品上万个,同样获批‘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产品很多,但每家所使用的配方、原料、工艺各不同,为了说明差异性,有些企业和销售员在解读成分、原料时,有可能把握不了度,而涉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徐华峰同时也指出,有些企业或推销员在销售或宣传中,会故意扩大解读,夸大或扩大宣传,故意混淆保健品和药品,将保健品当作药品宣传,向消费者传输“治疗”功能。

“很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不足,容易轻信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缺乏辨别能力,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在信息获得、认知能力方面相对较弱。”徐华峰称,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14.18%,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国外发达国家的人群,食用营养补充剂很平常,他们也清楚知道这些主要用于日常补充营养和保健,非治疗疾病。”

消费者对健康、保健知识的缺乏与他们对健康、保健需求强烈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企业和销售人员为迎合他们的需求而进行虚假宣传,而有些消费者因为知识缺乏、没有基本的健康信息和服务判断,而容易陷入盲听盲从、上当受骗的境地。

此外,直销的多层营销模式也存在一定隐患,助推虚假宣传。“在部分违规直销里,有些产品的价格虚高,为支撑‘高价,销售人员自然要扩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中国保健协会直销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九方马管理顾问机构董事长王万军解释称,在国际直销市场有多层计酬模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多层直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内有部分直销企业和非直销企业在隐秘使用这种模式,设计多层的“金字塔”销售模式,每层级都设计可观的提取报酬,最终推高产品价格,变成“拉人头”滑向传销。

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 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危害食品安 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食品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虚假宣传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并有“诈骗公私财物”主观故意,且符合“诈骗罪”要件的,此类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市场监管部门严打虚假宣传

净化保健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2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2020年起,中国市场上的保健用品必须在其包装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治疗疾病”的内容,保健品市场或将告别“包治百病”“灵丹妙药”式的浮夸宣传。

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日前发布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下称,《指南》)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将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管保健食品,严打虚假宣传,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消费者应该具备安全消费的意识,警惕商家以防治疾病为噱头的夸大、虚假宣传,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应认准“小蓝帽”标识,按需自愿选购,并认真核对产品批号和功能声称是否存在虚假、套用等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验真伪。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正规商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并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主动索要发票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积极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保健品市场的“虚假宣传”顽疾,如何解决?

张咏院长指出,目前我国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成本低,对违规者威慑力不够,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和罚款金。据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咏建议,发挥好“黑名单制度”,对虚假宣传、违规添加等行为严重的企业对外发布“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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