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2019-08-26 05:43沈晖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先例功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案例教学 司法责任改革 先例 功用 形式

作者简介:沈晖,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94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例指导与参照功能凸显

由于中国为成文法国家,判例并非法律渊源,一直以来,判例在法学教育中受到的重视不够。不过,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上级及本法院所判之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得到了显著提升。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39条规定,承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检索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并且,根据该意见第40条,拟作出的判断与类案裁判尺度保持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否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尚应遵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类案的裁判尺度,自然,各下级法院更应遵从类案的裁判尺度。2018年1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进一步规定,“8.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及审理案件的法院本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中的裁判尺度具有相当的参照功能。尽管并非必须遵从先例,但若法院判决时拟改变先例的裁判尺度,则应当经严格的集体讨论程序(如经专业法官会议或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鉴于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关注案例教学,这不仅是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人数的需要。也是为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时检索案例、利用案例、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可以说,在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下,由专业的法官精心撰写的裁判文书(先例)就是一堂堂优秀的专业课堂,这些法官和律师就是法科学生无处不在的“导师团”。

二、什么樣的判例应被关注

明晰了上级及本级法院所作判例对法院审理的指导作用后,应当关注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案例应当被关注?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什么样的参考效力?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应当关注如下类型的案例及其效力。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条,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该规定第七条则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此处使用的措辞为“应当”参照而非“可以”参照。亦即各级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除非之后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改变了该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态度,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同时,规定第七条中“参照”而非“适用” 的用词也说明,“从规定的原意看,指导性案例应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和制作程序,结合起来成为其具有指导意义的权威来源,可见,这种拘束力是事实上的所用。有鉴于此,指导性案例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 不过,尽管并非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妨碍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表明对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与借鉴过程,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朱孔文与临沂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临沂市昆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指导性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了该案中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至于指导性案例可资参照的内容究竟为何?《规定》中并未作出规定,毫无疑问的是,在指导性案例公布时公布的该案例的“裁判要点”自然为参照对象。不过,一份裁判文书的形成是需要遵循严格的司法推理过程的,其中包含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一般而言,认定事实具有一定的法官自由心证的因素,除裁判要点中所涉法律适用外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既然未被列入要点,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筛选该案例及确定其裁判要点时,已对该案所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具有如其所列出的裁判要点一般具有典型性与参照意义作出了判断。鉴于此,笔者认为,《规定》第七条中所指应当参照的是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部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所判案例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39条、第40条,拟作出的判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所作类案裁判尺度保持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否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亦要求地方各级法院遵从上级法院所作类案的裁判标准的,否则,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从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裁判,因上述文件之规定而被赋予了当然的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参考意义。至于何谓上述文件中所称的“裁判尺度”或“裁判标准”?上述文件中语焉不详。不过,一份裁判所涉司法推理过程无非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而事实认定则是对相关证据采信与认定的结果,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对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从而,非经法定程序(经相应的集体决议机构如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决议,原则上应为最高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所参照的“裁判尺度”或“裁判标准”,系指相应裁判文书中所涉的对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例如,是否应追加当事人、是否应合并审理等)、证据认定、以及在该裁判文书中对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如何理解与适用等。当然,由于大多数的最高法院案例并未经选为指导性案例或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指导性用书,其具体的“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则需对该文书仔细阅读后予以提炼。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由于有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全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对其裁判尺度的明确确认,但同时上述文件允许经相应集体决议程序后可不予遵从其裁判尺度,而非如对指导性案例一般“应当”参照。因此,此类判决参照意义仅次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案例

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15号通知所指出的,“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为了作到更准确、更具有权威性、在发稿之前,均经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进行认真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1990]68号通知指出“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在公布前均经审判委员会再次审议订正。因此,它对搞好审判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因其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近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中均附有“裁判摘要”(早期的没有),应当认为,这些裁判摘要部分正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对这些案例予以公布时所认为的该案例的典型性、指导性之所在,此类案例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这些裁判摘要的指导性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诸多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为之前即已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之案例。然而,一些指导性案例公布时,其“裁判要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裁判摘要”会存在细微差别。对此,应当认为,就这些细微差别,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指导性案例中的表达系在后的表达,且是在考量之前标的基础上经审慎考量与严格程序方才作出该表述,该表述显然更为准确,也更能体现相关指导性案例公布时最高院的最新态度及其发布该指导性案例的初衷。在研读相关案例时,对此类差别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所举案例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与发布一些司法解释时,往往会由参与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相关法官集体撰写的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这些理解与适用的书籍中,往往在相关条文中或该书中载有相关案例,这些案例之所以被选入均是由于其被认为能够体现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之意旨,是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对于准确理解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五) 最高人民法院所编审判指导用书刊中所收录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出版了一系列审判指导系列从书,例如,民事审判第一庭編著的《民事审判与参考》、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商事审判指导》、民事审判第三庭所编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第四庭所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审判监督庭编著的《审判监督指导》。部分丛书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设有“指导性案例”一栏并在该栏中对所载案例表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这些案例无疑对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与指导意义。

(六) 《报告》案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相关庭室还发布到了某类案件的年度报告。例如,“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从200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对自身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总结了审判经验和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在年度报告前言中,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选取了……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形成本年度报告,现公开发布。” 不难看出,此类年度报告内发布的案例之法律适用标准亦对各级法院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七) 其他法院公报案例

此外,当前各地诸多省级人民法院亦编写与出版了其公报,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等。此类公报中,也均登载于典型案例,毫无疑问,这些案例也均是经各省级法院精心挑选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例。

(八) 其他案例

除以上案例外,现有较为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例丛书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讇啄甓劝咐贰⒐曳ü傺г河胫泄嗣翊笱Хㄑг罕唷吨泄笈邪咐馈废盗校庑┌咐怯上喙乇嘈吹ノ蛔橹肆奶粞〉模哂幸欢ǖ拇硇浴5比唬勺罡呷嗣穹ㄔ褐靼斓闹泄门形氖橥焖魅鞯馗骷侗鸱ㄔ旱牟门形氖樘峁┝朔岣坏淖试矗侠砝酶猛疚抟啥院侠碛行Ю冒咐试刺峁┘篑砸妗?

三、案例教学的功用、形式与路径

(一)案例教学的功用

1.训练法律思维。法学乃实用之学,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历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 民商事案件中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总是以具有相应的请求权为基础,通过案例教学及研习,有助于培养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法律思维与论证习惯,增进法律适用和合理性及客观性。

2.熟悉程序法(含证据规则)。案件的处理并非仅涉及实体法律问题,事实上,真正的诉讼实践,从诉讼管辖开始,往往伴随着各种程序问题的应对与处理,例如,反诉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是否应追加当事人。

3.帮助掌握诉讼辩论技巧。由于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同样特定事实的背景下如何对权利进行救济,原告提出何种诉请至关重要。经典的案件,往往是优秀的律师与优秀法官共同形成的结果。通过分析研究经典案例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被告举证,有助于从中掌握诉辩技巧。

4.明确裁判尺度。如前述,通过研读最新案例,特别是最高法院及相关公报案例、审判指导用书案例,可以掌握与明确最新的裁判尺度,便于实务工作者有的放矢,在实务中采取合理、正确的诉讼策略,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工作进行知识储备。

(二) 案例教学的形式

1.以案例形式进行课堂教学与案例分析。教师自身应善于搜集、提炼与分析最新的和典型性案例,结合授课内容,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这是案例教学作基本的形式,这一形式应用的效果,则取决于所搜集案例的典型性及教师自身对该问题的认识深度。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应鼓励学生从多角度对案涉问题进行思考,鼓励学生的质疑精神。

2.研读判决书。应当鼓励学生研读判决书原文,这是能够完整反映诉辩双方及法院意见、以及作出最终判决的司法推理过程的文本,研读判决书,应当抓住该文书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并研判法之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此种能力的培养无论对法科学生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实务工作的能力均是十分重要的。唯在教学中因时间限制显然不可能完全通过课堂教学进行,因此,此项能力的培养,可通过课外作业(例如要求学生就某法律问题制作案例检索报告)。

3.研读由审理法官撰写的案例分析。目前图书市场上存在不少优秀的审判指导用书,此类用书中多刊载有案例分析,这些案例分析均是由案件审理法官亲自撰写。其中往往会包含有裁判文书中并未包含的对该所涉重要问题的争议意见,以及做出最终结论的司法推理过程。有时,对某一法律纠纷或法律问题,即使得出同一结论,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路径,其中或多或少存在差别,争议性亦可能不同。此时,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的往往是较少争议的司法推理路径。“在有替代性路径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比较不同路径的优劣后择优选择,往往体现着司法智慧。……在裁判结果显然的情况下,智慧地选择路径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要求并引导学生研读此类案例,可增强学生的理论素养、亦可使学生得窥司法推理及裁判路径选择的全貌,此种不同路径之间的差异分析及选择无论对于理论研究(可研究不同路径差异的正当性、路径选择导致结果差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完善必要、若需要,完善路径等)、法律实务均是十分重要的。

4.旁听庭审。此外,可组织学生现场旁听法庭庭审,当然,在旁听前应对相关背景法律知识进行了解,带着问题进行旁听。此外,亦可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在线观看相关庭审的直播或录像。

5.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使用,应做到精心选择案例(所选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应具有较大争议性、案件争议点较多、兼具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给予学生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模拟法庭前对相关案例所涉问题已进行较为深入的教学授课。并且,随着因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全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最高法院判例具有更强的指导作用,可要求学生在模拟法庭前就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别制作最高法院类似案例的检索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涉及的各法律问题、就涉及的各法律问题分别列出最高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的案号、该案中对该法律问题的意见、对所涉案件的参考意义,如有该案裁判文书全文并应附上该裁判文书)。

(三) 何以成功掌握与应用案例

1.何以掌握案例:搜集、摘抄、分类与检索。在案例教学与案例分析中,掌握充分的、质量高的案例无疑是掌握了优质的原材料。对此,应从源头上注意搜集典型的、好的案例。对于案例的搜集工作,可从本文前述應当关注的案例类型所涉各类案例进行搜集。特别是前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审判指导用书中刊登的案例,此类案例既具有典型性、指导性,且部分案例附有案件审理法官所撰写之评析,对此类案件的搜集与整理可以事半功倍。在搜集与阅读此类案例时,应做好对各类案例的分类工作,根据类别进行裁判摘要或关键裁判意见的摘要,例如,在公司法分类中,可区分股权纠纷(可再细分为知情权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等。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案由规定进行分类并进一步细化,细化程度具体可根据每个人的阅读习惯、对该领域研究的深度进行分类摘抄(显然,对某领域研究愈深入,则该分类可愈细化)。通过word 文档形式予以摘抄,便于将来充分利用电脑查找功能直接查抄相关案例。在进行摘抄时,应记录该案例的来源,以备将来需要时查找相关案例的原始来源。

2.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紧密结合。在进行现相关案例的分类与摘抄时,应具有相应的理论背景,唯有强化理论研究方更深入地认识到案件所涉相关问题上争议之所在,争议各方的所持见解,这样方能更深刻地理解相关案例所持见解并对其妥当性作出评判。理论联系实际,既是案例教学与案例分析的手段,也是其目的。

注释:

胡云腾,罗东川,王艳彬,刘少阳.《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1(3),第36页.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168号民事裁定书[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转引自刘德权主编.俞宏雷本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643-644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一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之“出版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一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序言”.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泽鉴“自序”.

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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